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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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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核安全分级

9.1 概述

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制造主要根据“法国900MWe压水堆核电站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RCC-P,1991年第4版、1995年修订),“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建造规则”(RCC-M,2000年版和2002年补遗),对系统、设备和构筑物进行核安全分级、RCC-M 规范分级和抗震分类。

设备核安全分级关系如下图所示:

机械承压设备核安全分级与RCC-M规范等级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一般的RCC-M规范等级是与安全等级相对应,但是表中安全2、3级和NC级(非核安全级)根据设备所经受的载荷(特别是压力和温度)情况,可相应提高其RCC-M规范等级。

系统的核安全分级和RCC-M规范等级及分级的分界已在设计流程图上给出明确标记。

9.2 核安全分级应用的原则

机械系统执行安全功能的设备和部件按照对安全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安全功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反应堆停堆;

——对堆芯或执行安全功能的其他系统进行冷却;

——事故后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

9.2.1 承压设备的核安全分级

构成压力边界并执行安全功能的机械和流体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分成三种安全等级:安全1级、安全2级和安全3级,其它承压设备和部件为非安全级,用NC表示。

流体系统的安全等级涉及到同系统连接的各个设备,包括疏水和放气以及仪表机械部分,范围覆盖到安全等级接口部位(安全1级有例外,与安全1级流体管道连接的流体管道的安全等级取决于它们的直径)。

9.2.1.1安全1级

安全1级适用于部件破损后会引起工况Ⅲ或工况Ⅳ反应堆失水事故的一些部件(有关工况的定义参照RCC-P,4.4节),或者在反应堆正常运行过程中假设只有正常补水系统补水的情况下,本身的破损会阻碍反应堆顺利停堆和冷却的那些部件。

安全1级包括:

a)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以及与其连接的内径大于10.6mm的水管线或内径大于21.9mm 的蒸汽管线,其长度延伸至(并包括)相连辅助管线上的两个反应堆冷却剂隔离阀;

b)稳压器卸压管线直至(并包括)卸压装置(卸压阀和安全阀)。

9.2.1.2安全2级

安全2级适用于非安全1级的输送反应堆冷却剂的承压设备和部件,或者适用于在发生失水事故时为包容放射性物质所需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安全2级包括:

a)不属于安全1级的反应堆冷却剂系统承压设备和部件;

b)下列系统的主要设备和部件

·余热排出系统;

·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

·安全注入系统;

·安全壳喷淋系统。

构成第三道安全壳屏障的设备和部件;

·反应堆安全壳厂房,包括用来隔离反应堆厂房和外部环境的封闭系统的阀门和部件;

·反应堆安全壳厂房内属于二回路系统的部分,并延伸至(并包括)厂房外第一个隔离阀;

·安全壳大气监测系统

c)堆芯仪表系统的设备和部件直至(并包括)手动隔离阀。

9.2.1.3安全3级

安全3级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的设备和部件,这些部件损坏后不会直接引起放射性后果;或者对于损坏后会导致正常需存放衰变的放射性气体释放的设备。

安全3级包括:

a)反应堆冷却剂净化所需的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中的设备和部件,硼补给系统中的设备和部件;

b)安全壳外蒸汽发生器辅助给水系统的设备和部件;

c)设备冷却水系统和重要厂用水系统的设备和部件;

d)反应堆换料水池和乏燃料水池冷却和处理系统的设备和部件;

e)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如果这些设备损坏会导致正常需存放衰变的放射性气体释放)。

9.2.1.4安全等级的接口

两个不同安全等级的系统或系统的某种部件可用适当的接口件连接。接口的功能是为

了保证较低安全等级的设备和部件损坏不会导致:

a)较高安全等级的设备、部件或系统安全功能的丧失;或

b)正常情况下需存放衰变的气态放射性不可控地向环境释放。

接口件的安全等级采用两者中较高的。

常采用的接口件有:

a)1个非能动屏障(如:热交换器管子);

b)

c)1个安全阀;

d)1个正常开启的遥控阀(在2级或3级与更低级之间);

e)两个串联连接的正常开启的遥控阀(在1级或2级与更低级之间);

f)1个正常关闭阀(2级或3级与更低级之间);

g)两个串联连接的正常关闭的阀门(1级与更低级之间)。

止回阀有安全等级接口件功能,但是只有止回阀位于反应堆安全壳内时,才能作为安全1级接口分界。

承担安全等级接口分界的正常开启的阀门,其关闭时间必须保持较高安全等级的部件、设备或系统的安全功能。

9.2.1.5适用接口件的例子

a)在安全1级和安全2级的部件或设备之间:

·一个非能动设备(限流件只适用于小直径的设备和部件,其破损引起的泄漏用上充泵可以补足);

·两个能动装置。

b)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中的安全1级部件或设备和较低级的部件或设备之间:

·两个串联的常闭阀;

·两个能动隔离阀;

·一个安全阀。

c)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中的安全2级部件或设备和较低部件或设备之间:

·一个常闭阀

d)安全2级或3级的部件或设备和较低级的部件或设备之间:

·一个常闭阀;

·一个常开遥控阀,但是当它和较低安全等级的部件或设备一起发生故障时,不会妨

碍较高安全等级系统执行其安全功能(例如由两个多重设置的子系统组成的一些系统),也不会导致正常需存放衰变的放射性气体不可控地向环境释放。

9.2.2 其他机械设备的核安全分级

这类机械设备安全等级的划分是为了确定适用于该类设备的抗震类别、规范等级和质量保证等级。

a.

与安全有关的设备主要包括:

乏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中的起重运输设备;

这类设备的规范等级应遵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参照FEM(欧洲起重运输和贮存设备协会)执行;

与安全有关的承压设备的支承装置以及反应堆堆内构件;

这些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遵照RCC-M中的有关规定(参照RCC-M,H篇“支承件”和G篇“反应堆堆芯支撑构件”);

一些通风系统

这些系统的设备采用专用的设计、制造、试验、检查和验收规则。

b. 其它与安全无关的机械设备,用NC表示。

9.2.3 电气仪控设备安全分级

电气仪控部件和设备的分级是一种功能性的分级。这种分级对冗余度、丧失厂外电源时的运行、在工作环境和地震情况下的质量鉴定、安装、试验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电气仪控部件和设备分级必须基于或遵循RCC-P 1.3节中所规定的第2和第3纵深防御安全层次。

核岛内的电气仪控设备分为1E级和NC级,对于NC级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电气仪控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特殊处理。

凡在事故工况后参与保护公众安全的电气仪控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应属于1E级。

9.2.3.11E级的定义

执行下述功能所必需的电气仪控系统和设备定义为1E级:

——反应堆紧急停堆;

——安全壳隔离;

——应急堆芯冷却;

——反应堆余热排出;

——反应堆厂房热量的排出;

——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1E级的范围覆盖所有类型的电气仪控设备,如:电源、电动机、阀门电机、电磁阀、厂内配电装置、仪表以及控制装置等。

——反应堆保护系统;

——应急供电系统(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和有关的配电装置);

——紧急停堆装置;

——专设安全设施:

?安全注入系统;

?安全壳喷淋系统;

?安全壳氢气监测系统

?蒸汽发生器辅助给水系统,包括正常给水系统的隔离;

?安全壳隔离系统;

专设安全设施的支持系统:

?设备冷却水系统;

?重要厂用水系统;

?通风系统。

属于1E级的系统或设备必须遵循RCC-E中有关设计、制造和质量鉴定方面的规定。

其它对安全重要的系统的设备,如用于冷停堆、堆坑和乏燃料水池冷却的设备,影响1E级系统可用性的电气仪控设备及用于事故后监视系统的设备,则不必满足1E级的所有要求。相关的设备零部件在《核岛电气仪控设备分级清单》(见附录3)中已用*or**标识出。这些设备部件需满足与系统或设备运行工况有关的专用准则(冗余度、周围环境条件下或/和在地震条件下的质量鉴定、应急电源供应)。

仪表通道的分级由传感器确定。在1E级的仪表通道中,并非所有的设备都必须是1E 级,只有与安全功能相关的设备才为1E级(例如:通过隔离设施已经被隔离的指示和报警设备就不是1E级)。

此外,作为自动保护系统后备的手动控制设备,能够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通过这些设备可以直接进行反应堆停堆或启动专设安全设施等保护动作。这些设备定义为1E级。

电缆可以认为是其所连接设备的一部分,因而电缆的安全等级与其连接的设备相同。

不属于1E级的设备用NC表示(非安全级)。

9.2.4 非安全级设备

在非安全级的机械设备中,有一些是对安全重要的设备。例如,为满足“特殊工况”在H规程中适用的部件。

根据设备的功能和特性,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检查和安装可以满足某些特殊要求(即:抗震计算、采用专用规范和质保等级),或只满足在电厂运行期间操作人员的专门监督要求。

9.3 设备抗震分类

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抗震分类确定了设备的设计和承受地震的能力。

与安全有关的所有机械和电气设备都属于抗震1类。这些设备包括安全1、2、3级承压设备和LS级机械设备以及1E级电气设备。

其他部件和设备可以按照其重要性确定抗震要求。防火设备的抗震要求在RCC-I中规定。

抗震1类的含义是指设计的设备能承受安全停堆地震(SSE)引起的荷载。

抗震1类机械设备和部件按其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以下3类:

a.在安全停堆地震(SSE)引起的荷载作用下必须保持其完整性和密封性的设备属于1Ⅰ类;

b.专用安全设施及其支持系统中的非能动设备,当受到SSE荷载作用时需保持其功能的设备属于1F类;

c.在SSE荷载作用下,其事故后安全功能仍要求能运转的设备属于1A类。

说明:由于抗震分类不影响止回阀的设计,所以事故后使用的止回阀抗震分类既可以是1Ⅰ也可以是1A。???????、、

9.4 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规范级

RCC-M规范对机械承压设备分为三级,即RCC-M1、2级和3级。

RCC-M1、2级和3级设备分别遵守RCC-M B、C和D篇的设计、制造、检查和验收等的要求。

对非承压类的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LS级),RCC-M规范给出专用规则:

a. 与安全有关的承压设备的支承装置(RCC-M H篇);

b. 反应堆堆内构件(RCC-M G篇)。

9.5 电气设备的RCC—E质量鉴定级

1E级电气设备要求按RCC—E规范进行设备质量鉴定。RCC—E规定了四类质量鉴

定程序:

a.标准鉴定程序,用来验证设备在正常工况下有能力完成其规定的功能。

b.K3鉴定程序,用来验证安装在安全壳外的设备在正常工况和在地震荷载作用下有能力完成其规定的功能。

c.K2鉴定程序,用来验证安装在安全壳内的设备在正常工况和地震荷载作用下有能力完成其规定的功能。

d.K1鉴定程序,用来验证安装在安全壳内的设备在地震荷载作用下和正常工况、事故工况以及(或)事故后工况下有能力完成其规定的功能。

数字化仪控设备,其软件的质量鉴定要求为:

1E级软件的质量鉴定采用标准IEC60880及IEC60880-2。对于有特殊要求设备的软件参照IEC62138的有关规定执行。

9.6 质量保证(QA)分级

核岛供货范围内设备和服务项目分为Q1、Q2、Q3和QNC四级,这种分级同采用的安全准则是一致的。依照设备的供货方式(设备类型和服务),核岛部分的分包商必须遵照下述4个QA级对质量保证的规定:

a.对于质保等级为Q1的设备,业主要求分包商具有与IAEA-50-C-QA的总体要求和供货商总体要求文件的描述相一致的质保大纲,在业主的Q1质保技术规格书中对IAEA-50-C-QA的总体要求进行了定义。

b. 对于质保等级为Q2的设备,业主要求分包商具有与IAEA-50-C-QA的总体要求和供货商总体要求文件的描述相一致的质保程序,在业主的Q2质保技术规格书中对IAEA-50-C-QA的总体要求进行了定义。

c. 对于质保等级为Q3的设备,业主要求分包商具有与供货商总体要求文件的描述相一致的质保程序

d. 对于质保等级为QNC的设备,业主既不要求分包商具有质保程序也不要求应用供货商总体要求文件。QNC仅用于一些不需要质保要求,性能即可满足功能要求的设备。

执行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其最低的QA等级见下表,由合同规定需具有更高QA级的设备除外。

其他安全等级设备(机械或电气)的质保等级规定如下:

a)机械设备(LS):

堆内构件Q1

控制棒驱动机构Q1

安全1级设备支承(标准支承的制造除外)Q1

乏燃料贮存和运输Q2

通风Q2

安全1级设备标准支承的制造Q2

Q1和Q2级设备支承、防甩击限制器和阻尼器Q2

对于一些Q2级标准设备的制造可以低于Q2级:

——Q2级设备的标准支承、防甩击限制器和阻尼器的制造Q3

——标准减震器、线圈和通风管道Q3/NC

b)电气设备(1E)

1E级设备都属于Q1级,但对1级通风系统设备,如其机械部分是LS级和Q2级,则其电气设备也是Q2级。

9.7 分级的应用

岭澳核电厂设计对系统、设备和构筑物分级的应用分别由下述五个附录给出:

附录1 核蒸汽供应系统(NSSS)机械设备分级

附录2 核岛配套设施(BNI)机械设备分级

附录3 核岛电气仪控设备分级

附录4 土建构筑物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她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与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

发生M≥5、0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与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她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与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橙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地震灾害,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重要港

应急事件分类和分级

应急事件分类、分级及应对策略 1、应急事件的分类 按应急事件的状态分为预警和警报。 预警 当发生了处于可预见的、一旦触发即可产生危险或危害后果的事件时,由应急指挥部确定并预先发出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应急状态。 警报 已发生危险或危害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并发出的应急事件的状态。 2、应急事件的分级 (1)按应急事件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 (2)按事故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Ⅰ级警报、Ⅱ级警报、Ⅲ级警报。 (3)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各专项预案应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明确划分预警和警报分级。 (4)应急处置部门或人员应根据应急事件等级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 (5)应急指挥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应急事件的状况对照应急预案的等级划分判断该事件的应急等级;指挥或信息通报时,指挥或相关信息通报人员应告知接受通报的人员应急事件的等级。 3、突发事件的识别与控制 突发事件的辨识及监测 本部门突发事件辨识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突发事件的控制原则 (1)本部门上下同心协力,积极预防事故、故障或错误的发生; (2)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四周做好封闭围挡,工地入口大门设立岗亭,专人值班,严格车辆、人员的出入; (3)施工现场各单位管理人员、劳务人员以及车辆进、出入均须出示规定牌照,凭牌进入;

(4)处理好与场地周边民众的关系,协调与社会各界、管理单位的关系,特别是各新闻媒体; (5)善意拒绝各种新闻媒体、记者随意进入施工场地范围的采访、拍照、报道等,以防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展; (6)杜绝社会各种商家以广告、宣传、传销等方式手段进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发出警告; (7)尽量避免各单位、团体、民众的随意参观、拍照活动,危及人身安全,并影响工程进度; (8)一旦发生事故、故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流程,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疏导人员,并以最快方式上报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制定有效解决措施,认真执行; (9)提前做好对各部门管理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民众谣传、误传。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350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 正式样本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日本的核应急体系及其特点 日本在17个地方建有53个核电机组,其中,沸 水堆(BWR)30个机组,压水堆(PWR)23个机组,合计 电功率4712万千瓦,目前核电占全国发电比例 36%。 日本建有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紧急事 态法》是灾难管理的法律基础。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 面,日本政府吸取1999年9月在东海村发生的JCO 临界事故的教训,于20xx年6月颁布了《核灾害事 件应急特别法》(日文为“原子力灾害对策特别措置

法”,简称“原灾法”)。该法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性实施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并规定灾害事件发生时成立国家核灾害对策总部,直接隶属于内阁首相。 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是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总体协调与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阁僚会议、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的组织体系。根据不同危机种类,启动相应的危机管理部门。 日本核事故应急准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定期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日本国家核事故对策总部由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防卫厅、警察厅、厚生省、农水省、国土厅、海上保安厅、气象厅、消防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 一次轻伤1至2人。②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 一次轻伤3至10人。② 一次重伤1至2人。③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 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 一次轻伤11 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② 一次重伤3

至10人。③ 一次死亡1至2人。④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 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② 一次死亡3人以上。③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 一次轻伤1至2人。② 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 (2)一般事故:① 一次重伤1至2人。② 一次轻伤3人以上。③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 元至30000 元。 (3)重大事故:① 一次死亡1至2人。② 一次重伤3至10人。③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 元至60000 元。 (4)特大事故:① 一次死亡3人以上。② 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③ 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④ 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⑤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 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事件) 2.1 事故分类 2.2事故等级表 2.3事故归属 3 事故调查 3.1前期工作 3.2事故调查组 3.3调查程序 4.事故报告 4.1 即时报告 4.2 事故调查报告 4.3 报告期限 5.附则 附件1: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附件2: 辐射事故分级表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核事故(事件)、辐射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火灾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和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核电厂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2 事故(事件) 2.1 事故分类: 2.1.1核事故(件):指符合IAEA国际核事故(件)INES分级表(见 附件1)中2级及以上的事故(件);或集团公司和核电厂根据事件的性质及其后果确定为对安全、经济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 国际核事故分级标准(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 INES)制定于1990年,作为核电站事故对安全影响的分类,旨在设定通用的标准以及方便国际核事故交流通信。INES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的核能机构(nuclear energy agency, NEA)设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监察。 核事故分级类似于用于描述地震的相对大小的矩震级。每增加一级代表事故比前一级的事故更严重约10倍。相比于事件强度可以定量评估如地震,而人为灾难的严重程度如核事故,更多的是受制于解释。因为解释的难度在于事件发生很久之后,事故的INES等级才被评定。 核事故分为7级,灾难影响最低的级别位于最下方,影响最大的级别位于最上方。最低级别为1级核事故,最高级别为7级核事故, 但是相比于地震级别来看,核事故等级评定往往缺少精密数据评定,往往是在发生之后通过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来评估等级。7个核事故等级又被划分为2个不同的阶段。最低影响的3个等级被称为核事件,最高的4个等级才被称为核事故。 中文名 国际核事故分级 外文名 InternationalNuclear Event Scale 设定时间 1990年 设定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 级数 7级 目的 方便国际核事故交流通信 级别排序 类似于地震级别 简称 INES 目录 1.?起源与基本意义 2.?国际核事故分级表 3.?国际核事故分级表的主要内容 4.?国际核事故案例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

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油田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完整版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 与分级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件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环境事故响应分级

---------------------------------------------------------------最新资料推荐------------------------------------------------------ 环境事故响应分级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 17 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响应时间: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 级)或者较大(I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 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响应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的;(3) 1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3 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19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

事故分类和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 (讨论稿) 一、目的 为规范对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对与本公司相关的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与处理。 三、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将事故分为: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 (一)、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人(个人或集体)在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违反其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改变,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的统称。 安全事故包括: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2、交通事故: 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生产事故: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窜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设备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人员伤亡事故: 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职业性疾病、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或在公司内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等)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6、环境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类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 (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意外损失。 四、事故等级划分 (一)、安全事故

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

事故定义及分级标准 1人身事故 1.1人身伤亡事故: 在*******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和*******热电有限公司建立正常往来关系的外界人员(业余合作伙伴、承包商、访客、学、实习生等)因公伤亡事故,以及在*******热电有限公司所辖区域以外发生的*******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及其聘请的外界人员因公伤亡事故,定为*******热电有限公司人身伤亡事故。 1.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试验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1.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安装、试验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工程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1.1.1.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1.2伤残(DI):因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引起工作人员1天及以上不能正常上班或从事限定性工作的伤害。包括人身轻伤、人身重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企业

不良事件分级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0目的 为增强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最终实现保障患者健康和医疗安全的目标, 根据《河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与评价细则》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我院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不良事件或潜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 3.0报告制度 3.1医疗不良事件的定义及等级‘ 3.1.1本制度所称医疗不良事件为由于医疗干预而不是患者疾病本身造成或可能造成患者发生损害的事件。不良事件具体类别附后。 3.1.2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一级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级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级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级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3.2医疗不良事件报告范围 3.2.1可能导致病人残疾或死亡的事件。 3.2.2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医疗事件。 3.2.3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 3.2.4有助于预防严重医疗差错发生的事件。 3.2.5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隐患。 3.3接收报告单位 3.3.1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医教部。 3.3.2护理不良事件上报护理部。 3.3.3感染相关不良事件上报感染管理科。 3.3.4药品不良事件上报药剂科。 3.3.5器械不良事件上报设备科。 3.3.6设施不良事件上报行管处。 3.4报告流程 3.4.1一般不良事件(二、三、四级事件)的报告处理1.不良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先立即口头报告主管医护人

核安全分级

9 核安全分级 9.1 概述 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制造主要根据“法国900MWe压水堆核电站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RCC-P,1991年第4版、1995年修订),“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建造规则”(RCC-M,2000年版和2002年补遗),对系统、设备和构筑物进行核安全分级、RCC-M规范分级和抗震分类。 设备核安全分级关系如下图所示:

机械承压设备核安全分级与RCC-M规范等级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一般的RCC-M规范等级是与安全等级相对应,但是表中安全2、3级和NC级(非核安全级)根据设备所经受的载荷(特别是压力和温度)情况,可相应提高其RCC-M规范等级。 系统的核安全分级和RCC-M规范等级及分级的分界已在设计流程图上给出明确标记。 9.2 核安全分级应用的原则 机械系统执行安全功能的设备和部件按照对安全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安全功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反应堆停堆; ——对堆芯或执行安全功能的其他系统进行冷却; ——事故后防止放射性物质扩散。 9.2.1 承压设备的核安全分级 构成压力边界并执行安全功能的机械和流体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分成三种安全等级:安全1级、安全2级和安全3级,其它承压设备和部件为非安全级,用NC表示。 流体系统的安全等级涉及到同系统连接的各个设备,包括疏水和放气以及仪表机械部分,范围覆盖到安全等级接口部位(安全1级有例外,与安全1级流体管道连接的流体管道的安全等级取决于它们的直径)。 9.2.1.1安全1级 安全1级适用于部件破损后会引起工况Ⅲ或工况Ⅳ反应堆失水事故的一些部件(有关工况的定义参照RCC-P,4.4节),或者在反应堆正常运行过程中假设只有正常补水系统补水的情况下,本身的破损会阻碍反应堆顺利停堆和冷却的那些部件。 安全1级包括: a)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以及与其连接的内径大于10.6mm的水管线或内径大于 21.9mm的蒸汽管线,其长度延伸至(并包括)相连辅助管线上的两个反应堆冷却剂隔离阀;

事故分类与分级(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75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事故分类与分级(正式版)

事故分类与分级(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 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 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 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 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备(施)不齐 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 领导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 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3、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火灾的事故。 4、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管沟塌方、煤层气、LNG泄漏、设备损毁、装置或管道爆炸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事故的。 二、事故等级划分 1、人身伤亡事故 (1)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E/NEA)于1990年共同制订的,目的是以协调一致的方式迅速向公众通报有关核事件和放射事件的安全重要性。就像用里氏震级了解地震、用摄氏温标了解温度一样,利用INES分级表可了解各种核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事件的安全重要性。 2008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国际核事件分级表进行了修订,使其适用范围从核设施事件扩大到与辐射和放射性物质有关的所有事件,包括核运输相关事件。因此,修订后的INES 分级表称作“核事件和放射事件分级表”。 INES分级表对核事件的分级基于对人和环境、放射性屏障和控制、纵深防御三方面的影响,将核事件分为7个级别:1级至3级称为“事件”,4级至7级称为“事故”。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按照INES分级表被定为7级。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电站事故按照INES分级表被定为5级。 INES事件分级的一般准则 INES级别人和环境放射性屏障和控制纵深防御 特大事故7级·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具有大范围健康和环境影响,要求实施计划的和长期的应对措施。 重大事故6级·放射性物质明显释放,可能要求实施计划的应对措施。 影响范围较大的事故5级·放射性物质有限释放,可能要 求实施部分计划的应对措施。 ·辐射造成多人死亡。 ·反应堆堆芯受到严重损坏。 ·放射性物质在设施范围内大 量释放,公众受到明显照射的 概率高。其发生原因可能是重 大临界事故或火灾。 影响范围有限的事故4级·放射性物质少量释放,除需要 局部采取食物控制外,不太可 能要求实施计划的应对措施。 ·至少有1人死于辐射。 ·燃料熔化或损坏造成堆芯放 射性总量释放超过0.1%。 ·放射性物质在设施范围内明 显释放,公众受到明显照射的 概率高。 重大事件3级·受照剂量超过工作人员法定 年限值的10倍。 ·辐射造成非致命确定性健康 效应(例如烧伤)。 ·工作区中的照射剂量率超过 1 Sv/小时。 ·设计中预期之外的区域内严 重污染,公众受到明显照射的 概率低。 ·核电厂接近发生事故,安全 措施全部失效。 ·高活度密封源丢失或被盗。 ·高活度密封源错误交付,并 且没有准备好适当的辐射程 序来进行处理。 一般事件2级·一名公众成员的受照剂量超 过10 mSv。 ·一名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超 过法定年限值。 ·工作区中的辐射水平超过 50 mSv/小时。 ·设计中预期之外的区域内设 施受到明显污染。 ·安全措施明显失效,但无实 际后果。 ·发现高活度密封无监管源、 器件或运输货包,但安全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生产安全事件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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