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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贵州省校(园)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气供应与使用的管理,维护水电气使用的秩序,安全、合理地供水供电供气,强化师生员工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园水、电、气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的同时强调节能意识的培养。

第三条建立由学校节能委员会、水电气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三级水电气管理体系。

节第二章水电气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节能委员会。节能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电气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水电气管理目标和任务;

(二)审批学校水电气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水电气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四)审批学校水电气收费价格、水电气经费指标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节能委员会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气管理的日常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节能办公室职责: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水电气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学校水电气经费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用水用电用气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奖惩;

(三)参与学校水电气规划;

(四)负责学校所属水电气设施的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

(五)负责学校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管理;

(六)负责对水电气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学校委托后勤集团管理部门进行水电气资源管理。后勤管理部门下属水电气服务部作为水电气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

(一)保证学校水电气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二)做好学校水电气管网图纸、建筑水电气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用气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气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四)参与学校供电、供水、供气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五)完成学校水电气计量及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气统计、分析报表;

(六)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水电气用户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用户均应安装水电气表,并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气管理工作;

(二)配合水电气服务部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气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气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气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八条凡需使用学校水电气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经学校节能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由水电气服务部统一安装水电表。

第九条后勤集团水电气服务部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用气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用气、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所有水电气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气。

第四章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水电气经费指标管理:

(一)水电气经费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气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安装、水电气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气经费指标管理,推进水电气管理体制改革;

(二)水电气经费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表计管理:

(一)凡由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气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二)结算水电气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服务部负责;

(三)临时用水用电用气(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用气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气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气价格计收水电费。

第十四条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气价格由学校经济政策领导小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学校发文后在全校统一执行;

(二)学校计划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三)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气服务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四)各水电气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水电服务部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五)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气服务部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水电表每月抄表一次;

(六)家属宿舍水电气费在教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若房屋出售,须凭买卖双方相关证件到水电气服务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若不办理过户手续,水电气费将在原住户工资中扣除;

(七)对租用学校房产的用户,水电气费由房产出租方统一向学校缴纳。

第十五条收费分类:

(一)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后勤管理部门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的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二)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2.学校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用气按市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

3.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服务部定期抄表上报校园建设处,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按量支付。

4.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第五章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十七条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管理水电气服务部门办理新增手续,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审批。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水电气服务部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十八条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气服务部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第十九条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办理迁移手续。

第六章水电气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教学、办公区域水电汽管理

(一)实行装表计量,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指定专(兼)职的水电汽管理人员,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水电汽管理,尤其要加强公用门厅、走廊、卫生间等场所的水电管理;

(二)除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实验室,网络程控设备外,学校的电脑、空调等设备应做到人离关机、断电源,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和节约用电管理,大于1000W 的用电器实行使用证制。填报登记表(注明使用地点、使用人员),后勤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炉、电热器、电冰箱、空调器等单台1000W以上的大功率用电器;

(四)严禁私拉乱接等违章用电行为;禁止校区内各传达、门卫使用电炉、电热器、电冰箱等非工作用的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住宅水电管理

(一)教职工及家属应自觉爱护水电设施,节约水电,不得私自拆改室内的主供水电设施。如特殊需要,须按用水用电申报审批程序报后勤管理处批准;

(二)严禁违章用电用水和窃用水电。凡因违章用电或超负荷造成电表及线路烧坏,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教职工住宅的水电维修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

(四)教职工住宅用水(电)权属发生变更时,由国资处住房办会同后勤部门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原住户应保持室内原有设施的完好,并负责损坏器件的修理费用。接收者入户前应检查室内水电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五)停薪或调离未退住房的用户采用先交费后使用的办法进行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一)学生宿舍及公寓均实行装表计量、定额内无偿使用、超额收费、定期结算的管理方式;

(二)学生宿舍分室安装限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电饭煲(锅)等,否则超负荷限电器即自动断电,当事人交纳一定的损失费后,再恢复正常供电;凡擅自改动限电器的,一律按窃电处理;

(三)学生宿舍的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注意节约水电,人离宿舍即关闭室内的用电器具,避免电气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四)不得擅自改动宿舍及公寓的电气设施和线路,不得私拉私接,确保安全用电,严防电气火灾及触电事故发生;

(五)学生宿舍水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后勤部门报修,严禁私自维修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基建及其他工程水电管理

(一)学校发包出的各工程任务,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到后勤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并签订供水电协议;

(二)凡工程项目的用水用电,必须经后勤部门安装水电计量表、配电箱、水管、阀门,或由施工单位安装经后勤部门验收合格、认定许可、交纳押金后方可搭火(接水)。装表接管(线)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负担;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水电汽管理办法,加强对施工工程和临时设施用水用电的管理。如发现乱接水电、擅自转供、破坏计量表、窃用水电等现象,按违章处理;

(四)施工单位必须注意安全用水(电),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人身和设施安全并对所辖区域的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济目标管理单位、经济承包单位、经营性集体(个人)、外单位驻校机构水电汽管理

(一)校内经济目标管理单位、经济承包单位(个人)、经营性集体(个人)、外单位驻校机构、校内教学和行政部门带有经济创收性质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汽均应遵守本水电汽管理办法,到后勤管理部门申报审批,签订供用水电汽协议;

(二)严禁上述单位、部门和个人对外转供水电汽,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理并停止对其供水供电供汽;

(三)上述单位、部门和个人所用冰柜、空调器等单台功率1000W以上的用电器具,需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后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四)严禁窃用水电汽,违者从重处理并对其停供水电汽。

第二十五条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气服务部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气服务部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水电气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学校节能办公室和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服务部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接气。

第二十八条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气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气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管理水电气服务部审核,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集团水电服务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和供气。

第二十九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集团水电气服务部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气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学校工程施工期间,水电气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由集团水电服务部参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凡人为造成的水电气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节能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水电气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

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

第三十四条杜绝“长明灯”。各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开辟适量通宵自修教室,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极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寒暑假期间除指定的开放教室外,其他教室一律不准开启,大楼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六条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七条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自来水浇灌校园绿化的,应向集团水电服务部申请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水电气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十九条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学校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违约用水用电用气及处置

第四十条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一)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气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学校自行制定;

(二)水电服务部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气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气费的,水电服务部可开具《停水停电停气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确保水电气费回收。

第四十一条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约用水用电用气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气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接气;

(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用气;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用气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供气;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气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五)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窃气的。

第四十二条违约用水用电用气处理

(一)违约用水用电用气行为一经查实,水电气服务部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停气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供气;

(二)水、气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气费,并按追补水电气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三)对拒绝承担违约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违约用水用电造成水电气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约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各类学校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各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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