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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玉溪市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清单

2019年玉溪市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清单
2019年玉溪市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清单

2019年玉溪市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清单

(2019年-6)

备注:1、发布日期:2019年6月30日。

2、表中数值后带“L”为测值小于检出限。

(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 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 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

吉林省2018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

吉林省2018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年报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19年1月30日 吉林省2018年国家控制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施监督性监测年度总结报告 一、监测总体情况 1.1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地方环保部门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等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本地污染源监管需求也可将其他排污单位纳入监测范围。监测任务由省级环保部门统筹安排。 1.2 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COD及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的去除效率。 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所列监测项目(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为选测项目)执行。 重金属监测项目:按照重金属企业排放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执行。 二、国家控制重点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1 完成情况及综合达标率分析 表2-1 2018年吉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完成情况(废水) 季度监测重点污染源数(个)评价重点污染源数(个) 第一季度(12~2月)21 21 第二季度(3~5月)76 76 第三季度(6~8月)68 68 第四季度(9~11月)45 47 12月份10 10

浅析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杨献德

浅析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的问题和对策杨献德 发表时间:2019-07-23T15:09:40.0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作者:杨献德 [导读] 摘要:随着中国工农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甚至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的大损失。 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广东佛山 528200 摘要:随着中国工农业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甚至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的大损失。解决当前环境保护监督力度与监管者短缺矛盾的重要工具。它还为减少污染和排污费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此,分析了污染源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污染源;监督监测;问题;对策 引言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环境,中国开始采用各种环境监测技术来实现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但是,由于中国环境监测的发展较晚,它是监测设备。监测技术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环境监测的实际作用不理想。在改革初期,中国只专注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建设,没有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要注意环保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环境。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染源的监督和监测逐渐走向规范化。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视和努力,在相关领域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污染源监测为污染源的全面减排、污染源的确认、污染源的自动监测数据的确认、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的发布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准确依据,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数据支持,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是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根据污染源监测提供的相应数据,企业可以改进工艺,减少污染,提高生产效率。 2.污染源在线监测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监测在污染物总量减排 随着污染整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环境监测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减少污染物总量和环境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1)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抽查,促进企业污染控制,达到标准排放;2)监督污染物排放企业。通过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和监督,公司全面,及时地掌握了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为工业企业的污染整治提供了技术支持;3)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隐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过量的企业处以罚款;受重点污染监督的高耗能,高污染的非法污染企业向政府报告停产;对于治理效果不佳的企业,建议关闭。 2.2质控技术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 ①当大量监控站管理数据时,它们仍然是手动操作的,或者它们使用单机处理。数据不够集中,数据质量不高,有序利用程度不高,导致当前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相当落后;②监测指标缺乏全面性。由于监测技术的监测指标,如pH,SO2,氨氮,NOx,COD,TP,烟尘等,许多特征指标难以得到有效监测和监测。③有更多的设备。模型以及各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形成了难以操作和维护的工作;④数据质量控制不好,导致数据有效性不足;⑤数据识别更加困难。由于与在线监测相比,人工监测通常具有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条件和干扰因素,导致频繁的数据丢失或异常情况。 2.3完善监测质量控制制度 完善的系统始终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一是要明确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责,主要工作内容,基本要求等,使质量管理工作有规律可循,实际改变现行制度,实际情况不符合情况。建立定量评估,同步监测,质量抽样等多种系统,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化;二是要尽快完善各监测业务领域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从而改变各监测区域建立质量控制系统的现状不均衡,特别是弥补自动监测系统领域的空白;三是尽快建立规范的环境监测质量评价机制,特别是建立全程监控质量管理的新理念,逐步将质量控制评价从实验室扩展到设计,分析和审核的相关环节。 3.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的对策分析 3.1明确污染源监督监测的法律地位 在污染源的监督和监测中,各级监测人员必须努力工作。现在监控和监控的许多从业者并没有很高的地位,他们对工作的热情也大大降低了。由于资金不足,成本机制不健全,工作积极性也很有影响。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有必要澄清监测和监测污染源的重要性,并了解其法律地位。在人员投入方面,推进监督和监督小组,增加资金投入已成为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3.2加强对污染源监管工作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环境监测信息是否准确,分析结论是否客观,将直接影响环境决策的正确性。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是监测工作最重要的结果。它们是分析和判断环境问题的最基本先决条件。获取真实有效的监测数据和信息是环境监测的直接目的。通过不断学习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监测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将创新自己的污染源监测技术。GIS作为最终技术支持形成的环境污染源监测技术将成为未来社会环境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主流发展方向。污染源监测管理技术集信息采集,存储和处理于一体,将直接有效地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监测水平。 3.3充分利用污染源监测成果 污染源监测的基础是污染源监测结果的应用。监测结果的应用是污染源监测重要性的最终体现。它也是污染源监测业务改进,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它可以帮助污染源监测工作走出管理决策的恶性循环。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污染源数据库建设。在线监测和网络化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将扩大和完善污染源综合数据库,实现污染源管理的“三位一体”。同时,信息中心和监测部门也应该扩大和完善专业数据库。社会监督,数据共享,信息发布和管理决策的信息平台;二是加强污染源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包括评估,决策,统计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污染源监测结果再利用中的主导作用角色;三是加强和监督合作,实现污染源数据的合法化,科学化,精细化,定量化监督和管理;四是构建“三位一体”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绩效绩效模型,体现为污染源 - 环境质量 - 综合分析的“三位一体”将巩固污染源监测的公正和重要地位。与环境质量检测有机结合,通过综合分析为社会和环境管理提供更有价值的结果和监测信息。

党内监督工作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党内监督工作制度 篇一: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关口前移,注重预防,防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制订如下制度。 一、党内监督的目的和要求 加强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减少党内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党政机关廉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积极有效的党内监督责任,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同时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监督责任,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二、党内监督主要内容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党内监督途径 1.严格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活动,在党的生活会上,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2.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民主生活会前要发安民告示,认真做好准备,妥善安排时间,保证民主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实 习 报 告 班级:环工1201 姓名:苏静 学号:121802105

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 一、调查意义及目的 1、调查意义 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特别是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传统的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代表的煤烟型污染正在向以臭氧(O3)和大气细粒子(PM2.5)为代表的二次污染过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限制因素。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主要的内容,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首先要对污染物的来源和其化学特性进行调查和分析,一套完善准确的、满足新形势下协同控制要求的、区域高分辨率多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研究区域空气污染形成机理、制定与落实污染控制对策的重要基础及依据。而排放源清单是对某一地区一种或几种污染物排放源的排放量进行估算,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应当覆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工艺过程、移动源、溶剂使用、开放扬尘、生物质燃烧和农业等排放源,包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一次颗粒物(PM2.5和PM10)和臭氧(O3)等大气污染物,并具备动态更新机制。它对于政策制定和科学研究而言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尤其是在科学研究上,排放源清单是大气污染模式最重要的起始输入数据,是研究空气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物理化学过程的先决条件,它对于模拟二次污染物、了解某一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确立合适的减排方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调查目的 弄清污染源的类型和位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影响范围等。找出建设项目和所在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以此为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PM2.5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订及效果评估、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工作,为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数据资料,从而能更好地进行空气质量管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 10 细颗粒物():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μm的颗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指导原则 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加强再监督工作,着力发挥部门职能监督作用

加强再监督工作,着力发挥部门职能监督作用 作者:王利民 来源:《企业文化》2018年第09期 摘要:在企业监督体系中,部门职能监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开展再监督工作,是十八届中央纪委推动纪检监察组织“三转”,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重要举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关键词:再监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机制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职能部门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加强部门职能监督成为企业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随着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三转”不断深入,加强再监督工作,推动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将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履行主责主业的重要手段。 一、深刻领会加强再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 加强再监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迫切需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强化职能部门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重要环节,再监督工作则是压实职能部门监督责任的有力抓手。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迫切需要我们拓展监督视角、丰富监督手段,将再监督工作纳入公司监督工作大局去考量、部署和推进。 加强再监督工作是进一步深化“三转”的迫切需要。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三转”,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扭转以往纪检监察组织“事事牵头、样样主抓”、“包打天下”、“越俎代庖”的现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由前台牵头变为后台监管,由过程参与变为全程监督。加强再监督工作是中铁置业纪委积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进一步转变职能定位,明确职责定位,主动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具体体现。纪检监察组织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开展积极有效的再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组织履行主责主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责任。 加强再监督工作是有效解决企业存在的各种管理弊病的迫切需要。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实践证明,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存在大多与职能部门不敢担当、不敢负责、不敢监督有关,迫切要我们通过开展再监督工作溯本正源,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切实从根本上消除和解决企业客观存在的各种管理弊病。 二、明确再监督的工作目标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1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人为源一次细颗粒物(PM2.5)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但不包括各类露天扬尘和生物质开放燃烧过程的PM2.5排放清单编制,扬尘源及生物质开放燃烧源PM2.5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另行发布。 1.2.2本指南也适用于指导在城市、城市群及区域尺度开展PM2.5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清单编制的行政区划主体为县(区)、市、或省(直辖市、自治区)。

1.2.3本指南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 的颗粒物。 PM2.5排放源:指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一次PM2.5的排放源。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某项大气污染物(PM2.5)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如燃料消费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PM2.5)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目录及编写要求 B.1 排放清单目录 B.1.1 清单编制概况 B.1.1.1.1 任务由来 B.1.1.1.2 清单编制范围及概况 B.1.1.1.3 排放总量概况 B.1.2 计算参数及来源说明 B.1.2.1.1 静态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2 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B.1.2.1.3 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B.1.3 排放清单 B.1.3.1.1 船舶分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2 船舶分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B.1.3.1.3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 B.1.3.1.4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分布 B.1.4 排放清单不确定性分析 B.1.4.1.1 模型输入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B.1.4.1.2 排放清单的定量不确定性分析 附图 (1)不同用途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2)不同吨位船舶污染物排放贡献图 (3)不同运行工况大气污染物排放贡献图(主机、辅机、总排放) (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分布特征图 (5)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特征图 B.2 排放清单编写要求 B.2.1 清单编制概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概述任务由来,明确清单编制空间范围、时间范围,说明清单编制范围内的港口、航道概况; (2)概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内河船舶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情况。 B.2.2 计算参数及主要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以列表和图的形式描述清单编制范围内,分时空范围、分船舶类型的船舶艘次信息,列表说明各类型内河船舶的主、辅机额定净功率分布情况,概述编制范围内的船舶燃油类型及燃油硫含量,概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和方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5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 2)、氮氧化物(NO x )、氨气(NH 3)、一氧化碳(CO )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可吸入颗粒物(PM 10)、细颗粒物()。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第四季度全县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报告

筠连县环境监测站 2011年第四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报告 市环境监测站: 按照宜宾市环境保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环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站已圆满完成了筠连县范围2011年第四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我县纳入国控企业共计7家,其中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5家,废水重点污染源企业1家。筠连县巡司镇小河煤矿、筠连县启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益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筠连县盛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未实施监测,因此本季度实际监测的工控企业共3家,即筠连县金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筠连县长江水泥厂有限公司和筠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现将第二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监测范围

二、监测项目及频次 三、监测布点与采样 (一)废水监测 1、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源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放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2、COD、氨氮之力设施的进、出口均分布监测。废水

监测点(包括进口端和出口端)均进行流量监测。 3、城镇污水处理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 4、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5、此次监督性监测发放密码样品2项次,共2人次进行分析,具体密码样结果统计如表3 (二)废气监测 1、监测断面和采样点均按照GB/T16157-1996中的要求进行设置,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2、每点每天监测三次,根据监测断面面积现场确定烟道的内侧点个数,每个监测点每次监测时间不少于3分钟。 3、对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人工采样,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其中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 四、质量保证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 案 篇一: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 NOx排放源通常可以分为固定源(含生活源)、移动源两部分。其中固定源主要包括各种工业炉窑、民用灶具和某些生产过程等,移动源主要是指城市机动车。 根据XX年全国分行业NOx排放清单,60.8%为固定源排放,故本次监测只限于固定源监测。包括民用灶具在内的生活源和移动源NOx排放监测将另列题研究,其结果将及时提供给各地,以便测算生活和移动源排放量。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研究出更加符合实际的NOx排放量监测统计方法和排放参数。 1.监测目的 1)通过本次(为期一年)全国范围内污染源氮氧化物的监测,摸清我国各地区(省、市、县)NOx排放量基数,为制定“十一五”规划目标及总量控制计划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2)通过对各行业企业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计算出比较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业NOx排放系数。 2.监测范围 各级监测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制酸、氮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的企业进行监测。同时,要求在选择行业企业的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其代表性,即能够反映该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生产规模、NOx处理措施和燃料类型。 3.监测内容 包括NOx排放浓度、排放量、有关燃料参数以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4.监测方法及频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原有污染源监测计划,如月、季度例行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以及其他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本项工作。监测方法见附件2,监测频次不低于2次(按季度监测)。 5.监测报告 1)企业监测数据:按记录表填写并汇总; 2)各地区NOx排放量估算:根据固定源监测数据及其他源测算分析,合理估算出XX年本地区NOx排放量。 6.数据报送方式 各省级监测站于XX年12月10日前将基础数据(以软件形式)和监测报告(含生活和流动源)报送我站。 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记录表

2016年天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016年天津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年报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目录 一、概述 (1)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 1.2质量保证 (4) 二、监督性监测 (4) 2.1国控废水企业 (4) 2.2国控污水处理厂 (8) 2.3国控废气企业 (12) 2.4国控重金属企业 (15) 2.5主要结论 (18)

一、概述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2016年天津市共有19家国控废水企业、28家国控废气企业、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和34家国控重金属企业。按照《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县监测站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1.1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重金属监测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速率、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1.1.2监测项目 (1)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3)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重金属监测项目 废水: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

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篇一: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关口前移,注重预防,防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制订如下制度。 一、党内监督的目的和要求 加强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减少党内各种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党政机关廉洁,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积极有效的党内监督责任,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同时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监督责任,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 二、党内监督主要内容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党内监督途径 1.严格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每个党员都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活动,在党的生活会上,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2.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民主生活会前要发安民告示,认真做好准备,妥善安排时间,保证民主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及《x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我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布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源清单指南”)和《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通过全面、细致的部门调研和重点排放源实地调查,收集全区范围内各类大气污染源基础信息、活动水平和排放系数等相关资料与数据,建立x年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污染源监管,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环境管理措施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据环保部制定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排放清单编制流程,精准识别全区大气污染来源,摸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底数,为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精细化、定量化和科学化的大气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撑,实现“科学治霾、精准治污”。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基准年:以x年为基准年。 (二)编制范围:x区行政区域(含托管村)。

(三)清单主要内容:污染源涵盖化石燃料固定燃烧源、工艺过程源、移动源、溶剂使用源、农业源、扬尘源、生物质燃烧源、储存运输源、废弃物处理源和其他排放源等10类污染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 s)、氨(NH3)、一氧化碳(CO)、黑碳(BC)、有机碳OC等9种污染物。污染源排放量应细分为年排放量和生产(使用)期间平均排放量。 四、工作步骤 x市x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调查、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报告撰写与上报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编制及调查准备(x年5月1日-5月20日) 编制x市x区x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实施方案;对x市大气污染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编制针对各类污染源的调查表;对参与活动水平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建立调查相关责任单位信息互通网。 第二阶段: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x年5月20日-6月10日) 通过协调各调查涉及的主管单位,发放调查表进行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填报,并上收反馈信息;对重点职能部门进行走访,落实活动水平数据细节;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汇编及校核。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1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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