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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 作业

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探讨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传统的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进入20世纪,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科学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其他人类活动领域交流更加频繁,伴随而来的国际关系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国际法也产生了鲜明的变化。个人在此过程中也越来越频繁的参与到不同领域的国际交往中,在国际法上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承担越来越多的义务。个人的地位在国际法的体系内上升,也逐渐成为国际法学术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对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探讨,必定以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为基础。国际法主体概念的界定,决定了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英国学者布朗利著《国际公法原理》(第4版)中给国际法主体下的定义是:“能享有和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并且有通过国际求偿维护其权利能力的实体。”前苏联的国际法学者童金给国际法主体所下的定义是: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一定场合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潜在或实际的参加者”。
我国国内学者一般倾向于梁西教授的观点,即国际法主体一般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李浩培先生则指出:“国际法主体是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从国际法发生的那些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换用法学严谨的话说,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二、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目前,对于个人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主要有“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等三种。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国际法关系中,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因此,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如劳特派特认为:“国际法所调整的所谓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作为国家机关的个人的行为。”这一理论在逻辑上好像是不成问题的,但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认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

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的基本事实,否定了国家行为在国际法中的作用,这也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根本否定。这一观点与当今国际社会的事实不相符合,是一种激进与极端的观点。
(二)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是实在法学派以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这一观点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然而当今国际法的某些情况下,个人亦有部分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如战争犯、海盗等,某些国际条约也直接适用到了个人身上,如欧共体一些条约中的有些规定就可以直接适用于个人。因此,这一传统观点面临着学术新观点的挑战。
(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此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赞同该观点的学者如詹宁斯、瓦茨主持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里认为:“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先生也认为:“例外地,个人也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因而国际社会至少已趋向于承认个人为部分国际法主体。”
三、个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也不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理由如下:
1、个人在国际法上能直接享有权利。人类进入20世纪,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个人在当今国际法实践中直接享受权利的事例屡见不鲜,尤其是体现在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现代国际法通过国际公约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的例子有很多,最为行之有效的当属欧洲的区域人权保护。如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缔结的《欧洲人权公约》详尽规定了公民的生存权、禁止酷刑和奴役、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罪行法定、私生活不受干扰、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结社等权利。
2、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行为能力。个人在国际机构中具有提起诉讼或其他程序的权利,不仅在制裁国际犯罪中体现出个人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而且在某些场合,个人也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亦即个人在国际法上也具有行为能力,其能更多地参与到争端解决程序中去。
3、个人在国际法中亦有直接负担责任的情况。现代国际法不但

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也直接规定了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这一类的国际公约主要涉及战争罪、海盗罪、灭种罪和贩卖毒品罪等。对于这些犯罪,无论哪一国家和国际法庭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干涉的义务。
4、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符合现代国际社会发展趋势,也符合国际法在调整国际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人权,更加注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也不是主要主体,国家仍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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