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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020年(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2020年(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财务知识)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温公积金〔2010〕110号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关联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管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之上;(二)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于6个月以内;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且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于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或仍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七)本人以及配偶于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仍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八)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的最低值计算:

(壹)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二)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0%的仍贷比例计算的月仍款额,从而按不同仍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本项规定中的仍贷比例指的是每月归仍贷款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

(三)以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最高限额。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额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俩者的低值计算。

(四)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评估价值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抵押价值。当所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价格超过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建造成本超过建筑施工费用定额时,须按照本项规定提供评估方案,且依据评估价值计算出最高抵押价值。

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之上第(二)项的限制。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仍款能力以及其他关联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壹期仍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的房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消费贷款(简称组合贷款),自(首)付款比例及组合部分的贷款利率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担保

第十壹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仍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仍应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该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者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能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住房(以下简称“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借款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且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由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必须符合管理机构确定的条件,且和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房屋的建设(开发)单位仍须就每壹借款人的贷款和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相应的书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该抵押房屋的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且按规定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以“其他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关联证明材料于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需交由管理机构收件保管,且借款人不得以该房屋再次向其他

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

第五章偿仍方式和方法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于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壹次性仍本付息;贷款期限于1年之上的,实行按月分期仍本付息。

按月分期仍本付息的,借款人能够按照下列俩种方式之壹按月归仍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仍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仍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每月仍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仍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仍本金额=每月仍款额-每月仍利息额

2、等额本金仍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仍本金额且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月仍款额=每月仍本金额+每月仍利息额

其中:每月仍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仍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六条采取按月分期仍本付息方式偿仍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仍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

第十七条借款人和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仍款方式壹经确定,合同期内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统壹采取管理机构委托受托银行代扣收回的方法由借款人按约定进行偿仍,借款人即为贷款仍款人。

第六章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借款人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壹)身份证明;

(二)婚姻情况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之上第(二)项的婚姻情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借款人现有婚姻情况的书面材料,如未婚证明、结婚证、未再婚证明及离婚证等能够说明贷款时婚姻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下同。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外的,仍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下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配偶需提供的个人资料:

(壹)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证明。

借款人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帐户以及不需合且计算贷款额度或每月最高归仍贷款本息额的,可不提供之上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壹条除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壹)身份证明;

(二)婚姻情况证明;

(三)配偶身份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同情况,需提供的关联资料:(壹)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售)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

(2)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及预告登记证明;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单;

(3)自付款收款收据。

4、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施工施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方案;

(5)自有资金已落实且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6)住房已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户回购安置房的:(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土地使用权证明。

2、购买“二手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销售发票或契税证;

(3)土地使用权证明。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方案;

(3)建造、翻建的证明;

(4)土地使用权证明。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鉴定方案书;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方案;

(4)自有资金已落实且投入使用的情况说明;

(5)土地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仍需提供以下资料:

(壹)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现值的评估方案;

(三)抵押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等;

(四)土地使用权证明。

第七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及其配偶按上述规定携带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关联资料以及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于地的管理机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所于地于温州市市区且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也于温州市市区范围内的职工,可选择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关联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且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应退仍申请资料,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期限、月仍款额等进行协商和确定。

第二十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等经协商确定后,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同时借款人及其配偶、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担保人及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抵押人仍需和管理机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签订且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回购安置房的,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应划入房屋建设(开发)单位的银行账户;其他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壹条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住房”进行阶段性抵押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或借款人仍应于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能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以管理机构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且将登记证书等交由管理机构保管。

第八章提前偿仍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于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到位且已归仍首期本息后,可申请提前偿仍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仍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仍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贷款的提前仍款除以住房公积金为仍款资金来源的能够直接由管理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原则上均通过银联POS系统,由借款人持银联银行卡向管理机构刷卡仍款。第三十四条提前偿仍部分贷款的起仍金额为壹万元,且每月不得超过1次。借款人提前偿仍部分贷款的,剩余贷款仍按照合同约定的月仍款额进行偿仍,管理机构仅对贷款期限作出调整。

第九章仍款人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况的,借款人的配偶或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受遗赠人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终止前可申请变更贷款仍款人:

(壹)借款人离婚且导致房屋所有权权利转移给配偶的;

(二)借款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三十六条符合贷款仍款人变更条件要求变更贷款仍款人的,借款人的配偶或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且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款人变更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变更贷款仍款人。于贷款未仍清前,管理机构不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或抵押人的变更出具同意意见。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管理机构处以壹千元之上壹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且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壹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自住住房不包含排屋、别墅。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中的房款总额和工程费用总额是指按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所确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额(即以房款总额或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职工夫妻双方所占产权份额计算的金额)。如已注明共有人各自份额的,按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所拥有的份额计算;如未注明共有人各自份额的,按照房屋所有权共有人人数平均计算。

第四十壹条本实施办法中有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包括办理所需资料)以及能否办理的关联规定按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的规定执行,管理机构不对有碍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形出具意见及承诺。

第四十二条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职工,若符合本实施办法关联规定,可申请将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逾期不偿仍贷款造成违约的,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且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及其配偶于仍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以该房屋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五条已参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而要求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亦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

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卫生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卫生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卫生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资金分配责任制和资金使用责任制。 第四条卫生专项资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部门主要职责 第五条医院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使用卫生专项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内容、任务、执行时间、资金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监督评估要求。编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应提出资金分配原则,明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在实施中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应报送财政局和卫生局审定、备案。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七条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对项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或专账,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应明确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保证项目经费支出有效和财务管理的连续性。 第八条项目财务人员应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规定,根据卫生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按时编报财务报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 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 一、贷款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通过服务前台、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负责向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5、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6、提供《邯郸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理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人或受委托银行专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资料传递给中心信贷员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完善后,借款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完整的贷款资料应包括:申请表2份、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预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三、审查、审批 1、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贷能力。 (3)抵押物的真实性。 (4)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 2、复审 信贷处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别根据信贷处报送资料,对借款申请进行终审。 三、签订合同

委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能够抵押或用他处现房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处现房做抵押的此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质押”或担保公司做阶段性担保。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预付款发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落实后,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银行放款。 五、银行放款 贷款银行见到中心的《放款通知书》后,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

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财务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的工作,提高资金有效运营,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财务规章制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畴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3、适用人员 各部门、各区域 4、管理原则 有关公司资金的一切对外收入、支付和对内调拨事宜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按计划及流程组织、运筹和控制职能。 5、管理细则 5.1账户、现金安全管理 5.1.1 银行各资金账户密码统一由一人保管,不可有第二方知晓。 5.1.2 现金与存折的存放方式只限保险箱保管,钥匙与密码统一由一人保管,不可有第二方知晓。 5.1.3 财务部现金库存限额为5000元,作为日常开支使用。特殊情况须向总经理申请同意后才可执行。 5.1.4 支付时以网络银行转账形式提取现金用于支付报销、货款、往来款等,短信口令号的接收人统一财务部负责人或总经理的电话号码。当日多笔不同的货款,汇总至一笔转账,无需分拆。转账前按以下格式向财务部负责人或总经理报备:**月**日申请提现30000元,分别为:报销费用10000元,货款20000元。 5.1.5 因实际经营发展需新开立资金账户的,必须按以下流程执行。 出纳电子邮件申请开立区域财务负责人审核总部财务负责人审核

区域扫描邮件备案至总部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处 5.1.6 现金或私人汇款单笔大于或等于二千元以上的支付款项,出纳需提前1天以短信形式向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报备。 5.1.7 经费用申请流程审批后,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费用,财务部只可以通过转帐或者现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及客户,报销人无法提供的,财务部不可以支付。 5.1.8 出纳于每周六上午12点发送《每周资金账目表》、《出纳现金流水帐》至财务负责人、总经理,保证每一笔资金的发生都账账、账实相符。 5.1.9 每月31日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三方同时资金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扫描或拍照盘点表发邮件给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5.1.10 次月5日前打印各存析余额,扫描或拍照封面和最后余额一页,连同《每周资金账目表》、《出纳现金流水帐》发送给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5.2借款管理 5.2.1 已按费用报销流程申请且审批同意执行的费用方可填写借款单。 5.2.2 借款流程如下: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财务主管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出纳支付。 5.2.3 财务出纳支出每一笔借款时,必须请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单与现金以同样的保管方式保存。 5.2.4 借款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借款,借款人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5.2.5 借款人在公务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结清手续,定期备用金可在年末结清再借。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报销费用时先还借款。 5.2.6 每年12月31日前,所有借款必须结清,逾期不还的借款,财务部可以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

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贷款范围 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精品文档---------------------------------------------------------------------

小学生网上科学观察日志

2013温州市小学生网上科学观察日志评比结果一等奖(16项)

我与蚂蚁的亲密接触 每种动物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每种动物都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努力觅食,努力奋斗。就像蜜蜂,蚂蚁,那些微不足道,我们一脚可以踩死的小动物都在为它们的生活努力奋斗。 那是一个阴沉沉的秋日,我走出家门玩耍。我沿着墙走,忽然一阵风吹来,不禁有些寒意,我不由自主地低下头,把头埋进衣服里。那一刻,我看到了几个正在移动的小黑点,原来是“小精灵”——蚂蚁。差点踩到它们,我赶忙收回了脚,一阵风竟救了几只小蚂蚁,来得正及时呀!我抬脚要走,目光却被那几只小蚂蚁牢牢地吸引住了,好奇心驱使我的脚步停下来。 它们在干什么?仔细一看,原来是在搬食物。蚂蚁搬食物,最常见不过了,我又准备走,但那几只小蚂蚁却如同磁石一般把我的目光再次吸引了。于是我蹲下来认真观察。三四只小蚂蚁正在搬一块长约1.5厘米、宽约1厘米左右的苹果屑。那在我们人类眼里微不足道的苹果屑对于蚂蚁来说却如庞然大物,比它们的身体大出好几倍,我想它们肯定搬不起来。但它们坚持不懈,一直努力搬着那庞然大物。仔细打量那块苹果屑,有疤,应该是有人嫌弃才扔掉的,但是蚂蚁如获珍宝,

它们一次、两次、三次……与苹果屑作着斗争。蚂蚁与苹果屑互不相让,终于“山珍海味”落到了蚂蚁的手里。我突发奇想:“施舍”它们一点吧。 我跑回家,拿了不少好吃的,为了适合蚂蚁,我把食物分成一小份一小份,兴奋地返回原处,蚂蚁却已不见踪影,我四处张望,在不远处看到了它们,它们正齐心协力地搬着“战利品”在回家的途中。我跑到蚂蚁的前面迅速放下话梅肉,它们在上面徘徊了一会儿,相互碰了碰触角,也许是在讨论呢!最终它们还是走开了,我想应该是话梅肉不够有吸引力吧!我又放下咸饼干,它们在上面走过,毫不理睬。紧接着,我又换上了甜饼干,它们“考虑”了一会儿,好像还是不太感兴趣。我瞅了瞅手上的一小滴蜂蜜,抱着最后的一丝希望,小心翼翼地把它滴在地上,闭上眼睛,等待蚂蚁的反应。良久,我睁开眼睛,蚂蚁终于“上钩”了。突然,我发现了“新大陆”,又是三四只蚂蚁来了,也许是小伙伴把它们叫来的,可见它们的巢不远,一会儿工夫就到达了这里。那些蚂蚁吃完了蜂蜜,在我脚边转悠,好像在与我说谢谢,又好像在与我道别。通过这次与蚂蚁的亲密接触,我知道了蚂蚁喜欢吃甜食。 只要细心观察,就能发现许多有趣的事。奇妙的大自然有着无穷无尽的奥秘等着我们去探索。 我的绿豆发芽实验 前几天,上科学课时老师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光照对绿豆发芽和生长有影响吗?我想:光照对绿豆能有什么影响啊?老师让我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最全版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且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且按规定向管 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借款人具有盐城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之上。(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购买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半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之内。 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壹年内。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仍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壹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第二步提交申请 1、《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第四步办理抵押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五步贷款发放 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六步按月还款 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七步注销抵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公积金贷款5招活用窍门 要领一:精于算计巧用公积金贷款额度 张女士和她的先生都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公积金使用计划: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 张女士是这样设计的: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出去,这样既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又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等孩子将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我最亲密的朋友温州市实验小学五年班程艺炜_六年级作文

我最亲密的朋友温州市实验小学五年班程艺 炜 朋友,许多人一提这二字,立刻会说:“唉哟,我也有好朋友,他叫……”我也有一个最亲密的朋友,名叫“书”。 有人说:“读书能使人变聪明。”没错,每一位作者把自己的人生经验全都溶入书中,多交一个“书”朋友,就多一份收获,这样的朋友谁不喜欢呢? 可是,那一次我却让我最好的朋友为我付出了代价。 那天晚上,我正埋头苦写着作业,突然觉得好累,我伸伸懒腰,打个哈欠,舒展一下身子。我的眼睛扫了一眼书架,哇,许多书都是我的最爱。我拿了一本《称心如意秤》,津津有味地看了起来。主人公曲小奇因为拿到了一只表,而展开了许多神奇而又有趣的故事……我兴致勃勃地看着,丝毫没有发现背后有一个充满不满的身影正朝我逼近。身影悄悄站在我身后,一语不发地看着我。“好厉害啊,我好像隐形了,你都看不见我似的。”那个黑影厉声说道。我打了个激灵,嘿,定睛一年,原来是奶奶啊。 奶奶一把夺过我的书:“怎么能一心二用呢?罚你两天不能看书?”对其他人来说,两天不看书无所谓,但是对我来说,足足有两年那么长。我大声抗议:“书是我的最爱。”可是,奶奶还是像没听见似的,自顾自走了。 第一次体会到了什么是“度日如年”的滋味。那天中午,我实在经不起书的诱惑,偷偷地拿了一本《寄小读者》,放在活动抽

屉里细细地“咀嚼”着。突然听到身后有“啪”的声音,我扭头一看,奶奶气喘吁吁地站在我身后,把书架上的书全部摞起来,唉!唉! 终于度过了两天,我兴奋地大喊:“耶!”我看着久违的书,如饥饿的狼扑食一般。 虽然那次我吃了“罚款”,但我还是一如既往喜欢看书。生气时看书解闷,高兴时看书分享。使我排忧解难,分享快乐的好伙伴,我最亲密的朋友——书。

xxx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 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资金 结算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有资金核算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一章:资金计划 第一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财务部门依 据公司资金收支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 算。 第二条财务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 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的 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 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 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

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 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 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 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 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 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 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 以奖惩。 第二章:资金支付程序 第一条:大额资金支付程序: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按 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资金申请,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二条: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董事长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三条: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 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四条:经办人办理支付业务,对于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申请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申请部门或公司 领导报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第一,放宽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即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均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政策,此前借款申请人是否进行商品房买卖记录不再考虑,且最低 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二,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北京公积金贷款原来有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 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6月起 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通俗的说,就是只要是首付套房,不 管买多大面积的房子,贷款比例最低为二成。 第三,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最低比例为三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四,放宽二套房贷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不审现有住房面积。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 家庭,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6月起不再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低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有改善型住宅需求的职工都 可以使用公积金。 1、租房提取过公积金按首套房贷款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一户家庭此前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购房按首套房计算。 2、外地房不影响北京首套房认定 王女士有北京户口,只是一直没有买房。最近听闻新政实施,因此有了申请公积金的念头。不过在此之前父母曾经在外地以她的名 义购买过住房,她名下的异地住房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吗?

新政已经放宽了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只要是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即便名下有 尚未还完的商贷,也不影响其在北京以首套房名义贷款公积金。可 以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 高额度为120万元。 3、公积金新政“认房不认贷” 林先生近日想要换房,他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经进行过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这是否会影响到他的首套房买房认定? 按照新政规定,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认名下在京是否有住宅,而对于此前是否曾支取过公积金并无要求。 4、商房组合贷首付比例“二者取其高” 杨先生想要在北京买房,他最为关心的是,如果使用组合贷的话,首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要通过不同渠道审批,因此首付的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多条贷款渠道对于购房首付的认定。这就意味着,目前公 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虽然是20%,但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 如果购房人通过组合贷来买房,按照“二者取其高”的原则,首付 应为30%。 5、房屋面积不影响公积金申请 王小姐家近日看上了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大三居住宅,但是又觉得房屋面积过大,不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有些不划算,所以一直在 犹豫着要不要出手。公积金新政实施后,房屋面积还会影响首付比 例的认定标准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取消了首套房贷中对房屋面积的限定,无论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超过90平方米,首付都执行2成的标准。具体到 北京市场来讲,由于房子的总价较高,所以总价超过150万的房子,一般都需要加上商业贷款,做组合贷,因此很多房子在首付认定上 仍然会达到30%。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总结与思路(2020版)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总结与思路 (2020版) The work summary can correctly recogni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revious work,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the next work,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总结与思路(2020版) 财务资金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篇一 从毕业到现在我已经工作快6年了,从最开始的出纳工作,核算会计,费用信用管理到现在的资金管理岗位,一步步提高了自己的财务专业及管理水平,通过这些年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体会总结了一些在京卫的可以逐步实施的资金管理方法: 1、资金管理的目标 ①主要目标是防范财务风险,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问题,国家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这点我觉得在201x年需要特别重视,银行融资难度会加大,利率也会提高,我预测在20xx 年底还会加息0.25%,明年基准利率会达到6%左右,融资利息成本的加大和融资难度的提高都会影响到明年中标品种的销售量的扩

大。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改善现有资金的紧张情况有很大帮助。 ②其次是要对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上入手,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安全资金量保证的前提下不要产生过度的资金沉淀,优先使用成本低的资金,要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资金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减少资金沉淀方面:已下发分销集团应收款月度回款考核指标测算公式,虽然子公司对这个考核任务测算方法有抵触,但之后实际情况是收款的计划数和实际完成情况都好于任务下发前的收款预算,相比减少了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压。之后要做的工作是控制采购量,但这项工作确实有难度,需要配合销售采购一起完善安全库存的更新和招标新增品种采购的预测和付款节奏。 节约成本方面现已做到的:现在通过近两个月的融资申请工作已经做到的是和华侨银行合作使保理手续费由原先的1%降到0,额度为5000万,可以替换深发的一半贷款,一年大概可节约的财务费用为50万元,在明年申请增额到8000万。深发剩下贷款额度可以由工行保理替代也可节约保理手续费90%。如果此次在华侨做保理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及填表说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及填表注意事项 1、《个人银行信用报告》:此报告由银行统一打印,若不良还款记录超过6次,报告中出现“关注”、“禁入”的不允许办理贷款。 2、《购房合同》 3、首付款:不低于30% 4、《个人资信证明》(含配偶):(见附件1)(供电公司职工由公司统一办理,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非本单位职工由个人自行办理) 5、《担保书》或《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如果借款人单身、离异、丧偶或共同还款人无收入来源时,必须在所购房屋当地城市找一名有还款能力的担保人。(见附件2、附件3)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谈话笔录》:(见附件4) 7、《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8、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配偶):身份证必须为新版的, 若不是则需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时应注意户主页、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款人及配偶)复印在一张纸上。 9、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需要民政部门和单位都出具证明。(未婚证明有时间限制,暂不开) 10、《个人公积金余额对账单》:由公司社保办集中打印。若

配偶为外单位的,需要出具公积金对账单,若配偶无公积金的,需要配偶所在单位提供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明。11、审批表填表注意事项: (1)审批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内容可机打也可手写。打印时注意调整页面。主申请人第一页;配偶、共同还款人、被委托人、借款及购房资料第二页;担保人资料(一)(二)第三页;其余第四页。 (2)“受教育程度”栏中,高等教育是指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中等是指中专及中学教育程度,初等是指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 (3)“单位性质”、“借款用途”及“担保方式”所涉及的内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4)“被委托人”是指受借款人委托与受托行保持联系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无需填写) (5)现住址应填写完整(例: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57号1号楼1单元101室);现住房性质:填选项3或4 (6)借款及购房资料项、公积金相关信息项、借款人声明项暂不填写。 (7)审批表封面填制。借款用途:公积金贷款;申报行: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12、其他资料不确定项目暂不填列。

淮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淮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淮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如下 淮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现行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淮安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 淮安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 良好;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一定比例 的自有资金; 5、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淮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 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 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 费项目。 淮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 贷款材料 商品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契税完税凭证。 保障性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申购保障性住房批准文件; 4、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受理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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