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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

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向上述委托机关反馈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外省籍被告人、罪犯符合上述规定,但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可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六条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参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采取派员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书面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派员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

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同时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出监社区矫正人员改造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方式送达回执。

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经查证属实后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集中统一的登记接收工作场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工作。主要包括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办理法定不批准出国(境)人员登记报备手续、告知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司法所等。

社区矫正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以及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地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工作可在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或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进行。

第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或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人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村(社区)、单位、企业等相关人员担任副组长,由社

区(责任区)民警、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等组成。

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为3—5名。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核查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并及时组织宣告。宣告内容及程序为:

(一)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下列相关事项:

1.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2.社区矫正期限;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4.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5.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或保证人及其职责等。

(二)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和监护人或保证人分别签订矫正责任书、监护人或保证人责任书。

(三)社区矫正人员填写并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

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可以派员参加宣告。

宣告过程及其相关情况,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纳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副卷)。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在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协助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帮教工作。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的基本职责:

(一)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庭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开展思想帮教、困难帮扶工作;

(二)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及时报告社区矫正机构;

(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督促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和保证人履行帮教责任和义务;

(四)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及心理特征、生活环境和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调查评估、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执行档案与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正卷)合并建档。其中,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

法律文书列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正卷)。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与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副卷)合并建档,由司法所留存。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确因病情、治疗措施等特殊原因所限,其本人无法到司法所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可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书面通知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批准离开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在七日(含)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确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其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经司法所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可以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均需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批准外出期间的表现纳入居住地司法所管理考核。

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登记在案,并及时书面通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或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管理。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期间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跨县(市、区)及其以上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通报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

司法所应当自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通过建立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文化技术教育基地,以及引导和鼓励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等方式和途径,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活动。

第二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社区服务组织原则,依托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集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为一体的社区服务基地或场所,结合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学习、生

活和年龄等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社区服务项目、内容和方式,落实日常管理与考核,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或分散的社区服务。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二十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兼结合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疾病治疗等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档案纳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副卷)。

第三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危险评估机制,结合矫正初期、中期和期满前等动态情况,适时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因素进行危险等级测试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矫正方案,制定落实风险防范和监管教育措施。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纳入其个人档案(正卷)。

对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等级高的社区矫正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等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其中,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一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一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的,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每半年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特别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监管动态情况分析、排查核对等工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动态,落实监管教育措施,防范社区

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应分别每季、每月、每半月开展一次重点人员监管动态情况分析。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五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含)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撤销假释的,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将撤销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服刑监狱。

第三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行将届满,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或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从而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第四十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

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在罪犯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减刑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矫正类别和矫正期限;

(三)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和依据;

(四)公示期限;

(五)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关押机关。

减刑程序参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和合议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书面意见、安置帮教建议和期满合议情况记录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矫正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 B.矫正C.安置救济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C)。 A.罪犯B.行为偏差者C.罪犯和行为偏差者 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是(C)。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A)。 A。加强社区矫正B.加强监禁矫正C.加强教育矫正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矫正,(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B.教育矫正C.完成义务教育D.娱乐活动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 B.经商 C.就学 D.就医 E.探亲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矫正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B、矫正 C.安置救济 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就是(C)。 A.罪犯 B.行为偏差者 C.罪犯与行为偏差者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与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就是(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就是(A)。 A。加强社区矫正 B.加强监禁矫正 C.加强教育矫正 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与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矫正,(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就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 B.教育矫正 C.完成义务教育 D.娱乐活动 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B、经商C、就学D、就医E、探亲 1.三、填空题(共16题,每空0、5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例文 XX年1月20日,骆玉林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了两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副市长周勇智、王绚、姚琳、张晓容、顾国权,市政府秘书长冯义,四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四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委、城管、公安等部门关于两节期间重点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四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两节期间的有关工作安排部署早,落实任务细,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节日安全的供电、供水、供气、市场监管、消防、救灾救济等重点工作,都做了认真的安排,各项工作都在有序进行。会议要求,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节日安全和市场供应,确保广大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会议研究了影响两节稳定的有关问题。 1、关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由市规划建设局自行筹款,如确有困难,可从市财政局临时借款1000万元,负责偿还省路桥公司的欠款。对项目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责成欠款业主制定还款计划,限定还款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尽快予以解决。对拒不还款的个别业主,要依法进行处理。

2、关于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未到位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问题,市政府已经召开了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款问题专题会议,做了安排部署并形成纪要,一定要按纪要精神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由范国庆副市长负责。 3、盘道水库库区农民和湟中县路桥公司职工上访等问题,由湟中县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再到省市政府上访。 4、小桥村、朝阳村、南酉山村、清真巷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由各区政府认真研究,通过政府协调或司法程序依法解决。 5、对于个别企业职工上访反映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保持稳定,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会议就两节期间的重点工作做了安排。 1、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两节期间的各项工作。要积极营造欢乐、祥和、稳定的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平安稳定。各区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节日期间,一定要落实领导带班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立即请示报告,请求上级部门予以解决。 2、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节日安全,确保万无一失。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把两节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一是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社工考试题Word版

2012年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机构 兼职法制员资格考试试卷 1.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管理。(×)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4.对于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5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6.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检察机关。(×) 7.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专职社工担任组长。(×) 8.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9.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10.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择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今年6月12日,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对我市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作出批示:“认真总结南通等地经验,抓好实施办法落实”,该模式是( D )。 A.“三集中、四统一、五查看”能动监管模式 B.“文化疗愈”教育矫正模式 C.“五扶一促”一体化工作模式 D.“队建制、双配置”机构建设模式 2.今年7月11日召开的全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推进会上,市局张武林局长提出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达到的目标是( C )。 A.建设有标准、奖惩有依据、执法讲程序、保障有力度 B.工作领先、同行认可、社会满意、媒体关注 C.机构队伍建设到位、工作制度体系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教育帮扶机制健全、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D.推进“一县一品”,坚持“百家共鸣”,形成“百花齐放”的良好态势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 A、政法委 B、宣传部 C、办公厅 D、司法部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正式实施。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日 D、6月1日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承担。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9.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10.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 B、2个月,4个月 C、3个月,6个月 D、6个月,12个月 11.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1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A、村、社 B、镇、乡 C、市、县(旗) D、省 13.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A、一 B、三 C、五 D、七 14.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A、十天 B、二十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 A、村、社 B、镇、乡 C、市、县(区)、旗 D、省 16.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小时。 A、四 B、八 C、十六 D、三十二 17.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小时。 A、二 B、四 C、八 D、十六 18.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依法给予处罚。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19.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2019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xx村社区党委书记袁xx在社区四楼东会议室主持召开社区“两委”扩大工作会议。社区党委、居委会成员,社区书记助理,批发市场三大经营区域总经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社区各工作组组长,社区工青妇兵负责人,社区各物业公司经理,社区、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发市场办公室副主任及三大经营区域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社区、批发市场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主任陈xx传达4月15日上午街道“平安xx”建设攻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 会议共三方面内容,一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xx同志对发起“平安xx”建设攻势及安保维稳工作进行了部署;二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赵渊同志对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三是街道党工委吕恒良书记作重要讲话,吕书记对全街道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行了深入剖析,对重大活动安保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禁毒铲毒、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方面工作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并从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履职尽责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二、社区党委书记袁xx对近期重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调 1、4月15日上午在街道“平安xx”建设动员部署会议上,街道党

工委吕恒良书记作了战前总动员,向“平安xx”建设发起全面攻势。会议要求,每一名同志都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按照街道党工委吕书记的讲话精神要求,迅速行动起来,立即转入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状态,履职尽责,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精心研判存在的安全隐患,全力以赴做好个别重点人员的防控值守,把平安建设和安保维稳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实抓好,集中力量打赢重大活动服务保障攻坚战,确保重大活动期间全社区平安稳定。 2、为做好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部署要求,成立社区重大活动期间日常工作推进和维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党委书记袁xx任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陈xx任副组长;社区书记助理、其他“两委”成员、批发市场三大经营区域总经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社区各工作组组长、社区工青妇兵负责人、社区各物业公司经理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一办六组”,各项工作要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压实责任、精准发力,确保整个安保维稳工作万无一失。 3、定于4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时30分在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培训中心召开社区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暨全体网格员业务培训学习会议。要提前与街道、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对接联系,认真筹备、精心安排,邀请相关负责人出席参加并对全体网格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每名网格员都提高政治站位,明确重大活动维稳安保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义务,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全社区上下齐抓共管的安保维稳工作格局。

(完整word版)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及答案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姓名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5 题,每题4分,共20 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2年1月1日B.2012年3月1日 C.2012年5月1日 D. 2012年6月1日 2、()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3、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4、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5.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填空题(共5题,每空3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 社区矫正人员因病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3.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5.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可以受侵犯。(×)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社区矫正员考试题_.doc

《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 A.行刑 B.矫正 C.安置救济 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 A.罪犯 B.行为偏差者 C.罪犯和行为偏差者 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5.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 A。加强社区矫正 B.加强监禁矫正 C.加强教育矫正 D.加强惩罚矫正 6.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7.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8.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 A.需要 B.同意 C.自愿 D.服从 9.下列哪项不属于调解组织的三级调解网络()。 A.市(区)政府 B.镇(街)调委会 C.村(居)调委会 D.调解小组 10.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A.法律组织 B.行政组织 C.群众性自治组织 D.互助组织 11.下列哪项不属于人民调解的依法原则()。 A.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B.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C.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D.调解纠纷要依据社会公德进行 12.在社区矫治工作中,()是通过家属进行教育矫治的良好形式。A.家属监督 B.家属控制 C.家属负责 D.家属规劝 13.纠纷当事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第一步。 A.发生纠纷 B.出现冲突 C.申请调解 D.提起诉讼 14.1954年政务院颁布(),标志着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A.《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B.《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C.《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 D.《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 15.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A.《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2

旌德县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知识考试试题参考人:所在单位:得分: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40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3.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 )承担。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日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5.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 )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 )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 B、2个月,4个月 C、3个月,6个月 D、6个月,12个月 6.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离开居住的( )。 A、村、社 B、镇、乡 C、市、县(区)、旗 D、省 8.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 )日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 )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 A、5、5、10 B、7、7、20 C、5、7、30 D、7、7、30 9.下列选项中可以假释的情形是() A、累犯 B、诈骗罪判无期 C、抢劫罪判处11年 D、放火罪判处无期 10.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期限为() A、5日 B、7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1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2020年某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试题附全答案

2020年某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试题附全 答案 1.《社区矫正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9年12月28日 B.2020年7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8年12月4日 参考答案:B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司法行政部门 D. 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C 3.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A.一 B.二 C.三 D.五 参考答案:C 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参考答案:C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A.矫正小组 B.矫正小队 C.矫正警察 D.矫正志愿者 参考答案:A 6.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

A.居住地 B.户籍地 C.犯罪地 D.被抓获地 参考答案:A 7.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 A.村、社区 B.镇、乡 C.市、县 D.省 参考答案:C 8.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 )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A.信息化核查 B.实地查访 C.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C 9.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到场处置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D 10.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A.基层、同级 B.中级以上、同级 C.中级以上、上级 D.高级以上、上级 参考答案:B 11.()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日常工作。 A.司法所 B.公安派出所 C.村(居)委员会、 D.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一3月3日,省司法厅在福州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今年社区矫正工作。王敏夫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分管领导和业务处(科)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狱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应邀列席会议。 王敏夫副厅长指出,去年以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在厅党委的领导下,以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为抓手,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措施落实,积极开拓创新,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水平大幅提升,取得新的成效。截至去年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3185名,在矫25376名,当年重新犯罪率仅为0.09%,社区矫正工作跻身全国前列。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动态、福建政法专刊先后4次刊载介绍我省工作经验。省委、政法委书记陈冬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 20xx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要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安全稳定首位意识,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要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协同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制定对脱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理意见、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规定。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完善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二要全力落实维稳责任。协调综治

等部门,探索将社区服刑人员逐步纳入网格化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个案开展追查,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机制。继续将五类社区服刑人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建立起专人专档,分类管理。三要切实提高矫正质量。按照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活动目标要求,严格规范开展入矫教育。坚持教育改造和惩罚并举。加大信息化科技手段在工作中的应用,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人员定位、声纹识别、轨迹跟踪,逐步推广电子手(脚)环等信息技术应用。四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动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更加顺畅。健全社工管理、培养、聘用、晋职晋级配套制度,优化社会工作者配备。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五要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加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出台《县级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联合财政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加了解、支持、参与社矫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此外,还要抓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联合12个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和救助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体系,深入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记录二20XX年10月21日,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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