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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一、自然保护区的含义

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提案,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同年10月林业部草拟了《天然森林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并在广东肇庆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国际上一般把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一般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部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应当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实验区内,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繁殖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按照设立级别可划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中包含(省级、市(州)级、县(区)级)

二、申请设立程序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二)建立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依照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办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甘肃省自然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

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例如: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就是由省环保厅主管的)。

四、执法依据(主要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五、环境监察程序

(一)前期准备

1、资料收集

掌握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级别、保护对象、类型等,收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综合科学考察、建设项目情况、旅游开发情况、环评审批情况等资料。

2、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学习野外防护知识,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卫星导航等设备,并准备相关图纸。

(二)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通过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生态破坏和恢复情况、生态旅游开展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和危害后果等进行

全面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四)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居民提供的信息和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后反馈于整改意见中,以便进一步落实。

(五)处理结果

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将调查和处罚情况告知保护区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整改。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后督查阶段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和后督察,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七)总结归档及政务公开

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

类归档。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监察内容

主要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二)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包括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落实有关措

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五)自然保护区是否已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了管护、办公用房;是否落实保护区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情况。

(六)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按照保护区条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管理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立了界桩、界碑、界牌。

七、常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和影视拍摄等资源利用活动。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捕猎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

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履行“三同时”制度。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的。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倾倒废弃物;(三)排放污水。处理、处罚条款或处理建议: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在的问题

1、对自然保护区监管体制滞后。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除了保护区自身的管理机构外,还有来自环保、国土、林业、住建等行政部门的监管。由于各自职能不同,导致了在监管方面不能形成合力。遇到不是本部门职责的范围内的问题时无法处理,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致使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2、监管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日常性监管和群众举报为主,环境监管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监管漏洞。监管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3、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宣传力度不够。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新兴事业,公众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价值和重要性还普遍缺乏认识,相关法律法规还尚未在公众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约束力,导致社会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的重要性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现象屡禁不止,自然保护区功能和效益不断

下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面临严重威胁。

九、对如何做好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自然保护区内丰富的旅游资源得到重视和开发,同时环境破坏行为也日益增多,环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根据近几年我县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及现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工作比较复杂,推动环境监察协同化建设,迫在眉睫。建议由县政府牵头,以环保、林业、农业、水利、住建、公安等部门为成员,成立自然保护区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组,探索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报告和移送等工作制度,完善奖惩体系,形成强劲的执法合力,坚决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从末端执法向全方位执法转变,从事后执法管理向事前预防执法管理转变。在做好正常工作时间执法的同时,加大节假日执法力度,采用灵活多变的检查时间和方式,形成全天候无缝隙的监管态势。同时探索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形成人人监管的环境监管新模式。

三是坚持宣传工作常抓不懈。以“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环保节日,利用横幅、宣传手册、宣传画、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为载体,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宣传工作,普及生态

文明理念和知识,宣扬环境保护先进做法和经验,营造全民生态建设氛围。同时应深入林区周围的乡镇及村庄,加强生态教育,积极引导林区广大居民,摒弃陈规陋习,提倡现代、生态、文明的生活方式。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3):133~136 Heilong jiang Ag ricultural Sciences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李 坤,陈艳霞,陈丽娟,陈传明 (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7) 摘要:从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过程、补偿标准的确立、生态补偿制度依据以及生态补偿模式等几个方面对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回顾与探讨。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在标准制定、补偿制度连贯性与持续性、法律制度建立、以及理论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应该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有效的监督制度、健全的法律依据、严格的执法程序。政府应该转变自己的角色,逐渐退出参与者的身份,而是应该作为一个监督者和引导者,将生态补偿交由市场完成。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2767(2011)03 0133 04 收稿日期:2011 01 1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0YJA840002);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助项目(2010R1037 4);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科研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第一作者简介:李坤(1987 ),男,山东省枣庄市人,在读硕士,从事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研究。E mail:lkaill@https://www.docsj.com/doc/1d13052543.html, 。 通讯作者:陈传明(1963 ),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硕士,副研究员,从事自然保护及景观生态和区域规划研究。E mail:ch encm 63@https://www.docsj.com/doc/1d13052543.html, 。 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为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社会经济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造成损害,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建立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就成为了必然。国内众多学者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补偿标准、政策法律、补偿原则以及生态补偿的意义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对这些研究的回顾和展望,对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日完善,建立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现实意义。 1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中的过渡措施[1],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首先应该对生态补偿概念加以界定。尽管目前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国内许多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李文华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的的,以经济手段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广义上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服务功能两个方面。毛显强 认为生态补偿是指 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宗建树等学者对生态补偿也提出了相关的概念[1]。目前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形成比较公认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合理进行生态补偿而建立的一种积极的环境经济政策。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一个亚类分支,国内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公认的定义。在对其研究和应用中多套用其它方面生态补偿机制的成果和定义。该研究认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或者是特定物种持续存在和发展而建立起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具有激励效应的长效制度安排。 2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进展 2.1 国内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研究进展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补偿案例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青城山生态补偿案例[3]。20世纪80年代我国生态补偿实践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而开始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要特征是: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实际操作,没有系统的理论指导,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萌芽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也随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研究而得到了缓慢的发展。该阶段研究主要特征是:缺乏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专项研究,大多数研究 133

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强化环境监察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我国贯彻实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如何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具体表现:一是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法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简单化,日常执法工作多凭经验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思想素质低下,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严重,在执法过程中为一己私利,徇私舞弊,随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体制不够完善,一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量化标准。对一些重污染行业的违法行为放纵不查,任意袒护;各片区之间的排污收费极不平衡,重行政处罚,轻监督管理;同行业之间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情节差不多,但对相对行政人的处罚程度却差别较大。

三、执法力度不够。一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不能全面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不向环保部门申报和不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缺乏污染现场监督手段,致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到位、不正常,偷排现象严重;三是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意识薄弱,监督意识不强,降低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四、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沟通和配合。近年来,一些无证无照经营的小建材加工店、小饭店等,其产生的噪声、油烟等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情况,居民一般均向环保部门投诉,而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的经营户应由工商部门查处,还有一些则应由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查处。但有些相关部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机构又无法给予必要的制约,协调沟通起来困难,降低了环境监管效力。 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环境监察工作的认识。在环境监察中,不仅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监察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更要大力宣传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便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当前的环境状况、环境危机,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中来。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一是要开展环境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估原则 (2) 5 评估周期 (2) 6 评估流程 (2) 7 评估指标体系 (3) 8 生态环境状况评估 (5) 9 生态环境变化评估 (9) 10 评估结果 (11) 11 评估报告 (1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评估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1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16) i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原则、周期、流程、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结果以及报告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评估,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可参考此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DZ/T 0303地质遗迹调查规范 L Y/T 1814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规范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NY/T 2998 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DB 37/T 3588海岸线调查技术规范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自然保护区 nature reserve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2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conservation effectiveness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自然保护区对主要保护对象、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保护效果。 3.3 主要保护对象 major protected objects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保护区特点,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需要采取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严禁破坏的某一类或某些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自然遗迹。 1

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思考

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思考 [摘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但保护区的建立限制了社区居民对保护区资源的利用而未得到应有的补偿。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居民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资金不足,由此带来保护区保护与周边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保护与社区经济收入的冲突。本文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制、资金筹集、价值评估、生态旅游等面临一些问题为例,探索生态补偿不充分和相关立法不足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经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531个,总面积152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5.2%。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面积已占保护区总面积的62%,约占国土面积的10%。浙江省建有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8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建有省级以上森林公园10个。以上仅占浙江省陆地面积的0.936%。虽然浙江省的自然保护区数量不少,但是占省陆地面积的比例很低,且地区分布发展不平衡。 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普遍存在“守着美丽的风景,过着贫困的生活”的现象,生态保护任务繁重,管护经费严重不足。自然保护区内外之间生态环境二元化现象的存在,环境利益及其相关经济利益的不公平分配,由此产生了生态补偿问题。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制定出更合理的法律法规及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质是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的重新分配。通过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居民的利益需求和倾向的深入了解,使其行为通过生态补偿得到修正,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浙江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现状 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现有居民500多人。该地区经济呈典型的山地社区经济特征,人均收入远低于所在市的平均水平。清凉峰保护区总面积11252公顷,国有林面积只占24%左右。而国外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制,自然保护区大多数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如果自然保护区是在私有土地上建立,国家就只能通过征用、征购、购买或者邀请私人参与建立自然保护区。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自查 报告 根据xxx市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我处就市林业局下达的整治任务为基准,结合xx综合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责任分工 为做好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辖区环境综合治理,我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xxx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xx整治点领导小组”,管理处主任xxx担任组长,副主任xxx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同时我处以市林业局规划的整治工作为基准,结合我处实际环境整治工作,制定了详细的任务分解表,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全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做好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xx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xx负责实施的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xxx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涉及对象多,工作难度大,其中空六师是国防要害部门,留世酒庄是xxx葡萄酒行业龙头企业。对此,我处针对工作实际,采取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方法,

全力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对于陵区内大夏宾馆、风情园等的整治工作,由xxx市土储局牵头,我处全力配合,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后,拆迁工作得以开展。对于空六师的整治工作,原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锐先后多次带队赴北京、兰州等地协调空六师搬迁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获得空军部队的大力支持,整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对于留世酒庄的整治工作,多次沟通协商未能解决,根据xxx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xx年·6次)要求,启动法律程序,确保完成整治工作。 三、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1、实验区山嘴庙沟口北侧整治点 此环境整治点主要涉及空军部队旧营区的环境整治工作。空军部队老营区位于xx保护区和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占地平方公里,该区域分布有西夏7、8、9号帝陵,一处西夏建筑遗址和18座陪葬墓。20xx年12月25日,正式启动拆迁工作,经过近40天努力,完成全部拆迁工作量近9万平方米。20xx年3月6日,老营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环境整治工作完成,基本恢复了该区域的原始地貌,达到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清理整治的要求,并顺利通过验收。 为配合x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推进,我处按照要求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外的基础设施进行整治,包括陵区内

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的分析

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8-05-15T15:33:13.68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4期作者:方媚[导读] 在本文中,将就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进行一定的分析。 江苏省启东市环境监察大队 226200 摘要:环保是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建设当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在环保工作当中,基层环境监察是其中的重点内容,将直接影响到相关环保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就目前来说,我国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在效果方面还不是很理想,并因此对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形成了制约。在本文中,将就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进行一定的分析。关键词: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 1 引言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经济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也对自然环境具有了更大的影响,并使得环境问题成为了人们不得不重视的一项问题。为了能够做好人们生活环境的保护,世界各国都对环境保护这项工作形成了高度的重视。环境监察执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当中的一项重点内容,也是环保部门在环保共工作当中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在时代的发展当中,环境执法这项工作也具有了更大的工作量以及职责范围,对此,即需要环境执法监察工作能够做好理念转变,在同新时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基础上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 2 传统环境监察执法概述 在以往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当中,所使用的为命令控制理念,即通过执法机关行政禁令等强制行政措施的应用对环境执法目标进行实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内,我国的环境监察执法更多的为违法之后的事后监督,其基本目标为对违法行为的排查,主张执法同服务的独立,即只有对良好的威信进行树立,才能够对监管对象的信服与认可进行获得。在具体工作当中,为了对该目标进行实现,则更多的以强制执法处理,对服务存在着一定的忽略情况。同时,经济同环境独立情况的存在,要想对经济进行发展,则可能出现牺牲环境的情况,而如果保护环境,则将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并因此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情况。执法职责方面,在环境监理工作规范当中,对一般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的指出,主要包括有超标排污费用的征收、对排污水费进行收取、践行国家方针,对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范遵循落实等。同时,执法人员也需要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监督巡查,对污染事故进行认证调查,对相关费用进行催缴与征收等。 3 理念转变体现 在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各类产业规模加大的情况下,企业污染治理工作以及生产工艺使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具有了更高的任务与使命。对此,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在实际开展当中即需要做好执法理念的及时更新,在对原有执法理念当中不适应性进行填补的基础上从新技术应用以及新事物接受方面积极转变。 3.1 思想转变 思想转变方面,首先要做好服务同执法间关系的确定。当环境损害问题出现之后,则很难有有效的措施对损害问题进行扭转,该种情况的存在,即需要环境执法工作能够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即在环境受到损害之前对其进行有效的防范处理。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作为执法人员,不能够仅仅在环境受到损害之后对造成污染的主体企业进行罚款,而需要在环境受到损害之前就通过环境监管方式的应用做好环境监督,在避免环境事故出现的基础上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其次,要积极转变队伍素质。通过对执法队伍素质的增强,即能够实现具体执法力度的提升,在具体工作当中,需要能够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改造引起重视,在增强队伍人员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实现其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需要做好科学激励体系的建设,做好执法人员的培养,通过专项资金的建立对各项课题研究活动积极开展。通过组织执法经验交流以及执法比武等方式的应用不断提升具体执法水平。 3.2 手段转变 在政府职能积极转变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这项工作具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单纯依靠行政措施的应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已经不在可行,且同新时期发展的目标与标准存在着相互背离的情况。就目前来说,依然有部分企业对环境监管这项工作存在着抵抗情况,在责任意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在该种情况下,即需要能够做好新执法手段的提出,实现工业企业的全面监管:第一,监督员体制建设。监督员体制建设情况将直接同内部环境管理的成效产生影响,即要求企业能够实现科学、完整管理组织体系的建设,做好保护规范的编制,由总负责人集中领导,由环保监督员做好日常监督、综合经检查以及污染防治等工作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做好环保工作计划的优化改进,对污染生成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在对业务技能、环保意识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监管行为的优化。同时,在我国新环保法当中,有了公益诉讼概念,即对污染环境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相关部门提出诉讼。该规范的存在,能够对检查执法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促进作用。此外,社会监督体系在建设与运行当中需要能够从制度以及媒体等角度入手,做好企业的监督监管;第二,污染源动态监控。动态监控污染源是一种较为先进的监控手段。在该项工作当中,需要积极围绕总量减排工作以及环境执法活动引入到在线数据当中,要求所有企业内部在线设备都能够有效的传输,具有稳定的运转保障。而就目前来说,该技术依然处于刚刚启用阶段,在具体数据传输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情况,但已经获得了较好的初步效果,需要在未来工作中继续加大研究力度,提升监控效果;第三,动态抽查制度。在监察执法工作开展当中,要做好多样化抽查制度的优化,即通过飞检、夜查等方式的应用开展多样化抽查,在对不良情况及时发现的情况下及时处理,做好负面影响的消除;第四,惩处方式转变。可以积极建立企业的信用榜单,在同检查频次相结合的基础上向外发布结果。对于违法污染的企业,需要将责任人计入到个人诚信体系当中。 3.3 范围转变 在以往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开展当中,更多的强调对于污染源现场的监督与管控,主要是面对工业企业开展的工作,围绕安全排序隐患监察以及工况现场监察等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其实质即为局部区域的监察执法。而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当中,环境监察工作不仅需要依然能够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管工作,且需要面向农村环境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等方面开展监察,即在原有基础上拓展监察执法范围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不同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延伸。这即需要环境监察执法能够做好系统、全面监察监管方式的应用,在做好执法理念更新的基础上做好管辖区域内所属企业的全程监管,以此实现生态环境的科学保护。

【2835+,2020年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环境监察

【2835+,2020年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环境 监察 2835+ 2020年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第一条为保护xx生态环境,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发挥环境监察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省环境保护条例》、《x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察”是指x环境保护局主管的环境监察大队,对x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处理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x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第四条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查处分离的原则。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x环境保护局对本x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x国土资源局、水土保持局、林业局、安监局、发展计划局、公

安局、工商局、市政公用事业处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x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全x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大队内设生态环境监察中队,负责生态环境监察日常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x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x环境监察大队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实需要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监察部门决定。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察的重点区域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企业; (三)x山自然保护区; (四)交通、旅游项目、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x环境监察大队,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监察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生

最新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研究-精品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研究 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而划定的特殊的自然地域。它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防风固沙维持生态平衡等功能,起到了可持续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生态保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特征,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能够很好地调动保护者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建立生态补偿就是为了保护、维持、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各种功能,这种补偿活动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可分为:①处罚生态损害者以筹集资金的财政收入政策,如开征资源环境税收、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②补偿环境污染受害者、奖励环境保护者、配置补偿资金的财政支出政策,如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减免等。这样的生态补偿政策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一是为保护区运行与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确保其生态环境得以持续的改善,维持国家的生态平衡。二是缩小了地区差距,推动了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了社会公平。三是纠正了负外部性,把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了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了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现行财政生态补偿政策显得越来越不适应。 (一)补偿方式落后生态补偿方式分为实物补偿、资金补偿、智力补偿、项目补偿及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是补偿者将货币、物资直接给予被补偿地区,这种补偿方式直接便捷,但是补偿资金可能因受偿者的不合理利用而被浪费,不能推动其生活生产方式改变。政策补偿、智力补偿是指补偿主体利用资金发展替代产业,以帮助提升当地经济内在发展动力,从根本上解决民众失去原有谋生手段后的生存发展问题。但在我国实践中,由于项目补偿和智力补偿的项目难以精准的把握,其补偿的实施效果并不显著,导致很多资金浪费严重。 (二)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不完善目前补偿资金在实践操作中暴露了许多弊端:第一,资金发放耗时较长。资金的发放历经多级政府层次,效率低下。由于补偿资金难以实现较高透明度,还可能导致资金的不必要流失。第二,补偿资金的使用不够规范造成补偿范围随意扩大或缩小。第三,补偿资金有被挪用的风险。补偿资金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专项专用,目前法律也无明文规定滥用补偿资金的惩罚措施。第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补偿资金没有与之配套的监督和考核机制,造成了补偿资金使用效率低,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缺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没有根据管理目标进行精准分类,这种宽泛的管理分类,使原本就十分有限的财政资金被摊薄,致使一些保护区不得不开展一些以经济创收为目的的生产活动。从而造成了以下问题:第一,重开发轻保护。许多保护区所在地政府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把重点放

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旅游

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旅游论文 经过了半个学期的学习,对自然保护与生态旅游有了一定的了解。让我更深刻的认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首先,从生态旅游的渊源说起。生态旅游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於1983年首次提出。当时就生态旅游给出了两个要点,其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景物;其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在全球人类面临生存的环境危机的背景下,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绿色运动及绿色消费席卷全球,生态旅游作为绿色旅游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生态旅游的概念迅速普及到全球,其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针对目前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的状况,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一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回归大自然旅游”和“绿色旅游”;针对现在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二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保护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旅游”。同时,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开展生态旅游,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兴起的时代背景是人类处于工业文明的后期。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的同时,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生态问题等一系列全球性生存危机使人类的环境意识开始觉醒,绿色运动及绿色消费席卷全世界。人类对自身生存方式、发展模式的思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来的多,于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应运而生。而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传播和渗透,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人类社会在过去的数百年的发展中一直表现为对经济高速增长的追求,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人类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沙化、森林资源减少、海洋资源的破坏、能源的急剧消耗、自然灾害频繁、化学物质的滥用、人口与经济的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等等。面临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与矛盾,人类不得不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必须继承传统的发展模式和重新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之间做出选择。论战在拥护经济增长派和反对经济增长派之间展开,最终人们在深刻认识了环境与资源可持续的基础作用之后,将论战归结为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协调。 生态旅游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可持续,“可持续发展”是判断生态旅游的决定性标准,这在国内外的旅游研究者中均已经达成了共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含义,生态旅游的可持续 发展可以概括为,保证生态旅游地的经济、 对生态旅游需要的能力,具体而言,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与要 求: 在生态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主要做法有: (1)立法保护生态环境。(2)制定发展计划和战略。(3)进行旅游环保宣传。(4)重视当地人利益。(5)多种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有了规范的措施后生态旅游才能可持续发展。 当今自然环境越来越恶劣,环境保护的问题也逐渐得到重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以保护共同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与自然保护确是冲突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还专门组成了“哥本哈根”组织。中国也意识到了环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及其绿色开发探析_以七里海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

收稿日期:2008-06-12 作者简介:白丽萍(1981-),女,陕西韩城人,助理规划师。 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及其绿色开发探析 以七里海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 Analysis 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Nature Wetland Reserve and Its Green Exploration . Taking Qilihai Nation al N atu re Wetlan d Reserve as Example 白丽萍 李 影 兰 旭 魏彤岳(天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 300201) 摘要 七里海湿地是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著名三大古海岸之一。近几十年出现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本文借鉴众多湿地保护与开发经验,就七里海湿地生态恢复与绿色开发利用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措施:依据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切实保护与管理,通过恢复河流生态补水、翻耕苇地、禁捕鸟类等生态修复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进而发展湿地绿色产业、开展项目建设环评等绿色开发活动发挥其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关键词 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湿地恢复 城市湿地公园 Abstract Q ilihai W etland,a national natura l r eser ve in China,is o ne of the 3famo us lar gest Palecoast in the w or ld.Ho wever ,ther e a re some eco lo gica l crisis emer ged in Q ilihai recent decades.M aking refer ence of many ex periences o f w et land pro tect ion,r eco ver ing and develo pment,this paper g ives some r atio nal sugg est ions of eco lo gical r esto ration and gr een development in w etland:pro tect ing and manag ing it accor ding to law and r ules of r eser ve firstly;recov er ing natur e functio n of the riv er w hich had compensated fo r eco lo gical water supply,tur ning o ver the reed,banning bird fow ling and so o n to r e habilitating it secondly;further more,develo ping g reen economy of wetland and item enviro nmental impact evaluation.T hen,it can play an impor tant role in biolog y,eco no my and societ y. Key words Wetl and National Natur al Reserve Wetl and Res torati on City Wetland Park 1 引言 湿地是地球上多功能的生态系统,具有丰富而不可忽视的生态效益,被誉为 自然之肾!。?湿地公约#中定义湿地:天然的或人工的、长久的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 的水域。 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的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浅海、滩涂湿地、人工湿地等主要湿地类型的面积总计约6594万hm 2,占世界湿地的10%,位居世界第四位[1]。但由于人口众多,资源长期过度消耗,出现了泥沙淤积严重使天然湿地急剧减少;湿地污染加 剧使水质恶化,危害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功 能和效益等问题。因此亟需寻求各类湿地的保护方法,对受损退化湿地进行生态恢复与重建,在不对其产生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 2 七里海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 2.1 七里海湿地自然概况 七里海湿地由5000年前渤海退水而成,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土地资源、海盐资源、地下卤水资源及石油、天然气、地热资源及牡蛎滩和贝壳堤。牡蛎滩和贝壳堤是海陆变迁、地质变化的自然遗迹,对研究古海洋、古生物、古海岸及古黄河、派河的三角洲阶段性向海滩推进造陆的过程等 72 环境保护科学 第35卷 第1期 2009年2月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及措施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及措施 摘要:作为环保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必须要受到高度的重视。本文主要是针对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基 层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审视,提出有效的措施,为更好的进行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作 为参考。 关键词:环境监察;现状;措施 引言: 作为环保工作中的基础环节,也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成分。环境监察主 要肩负着我国大部分的环境执法,对一些环境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对保 护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环 境保护工作不能有效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理。所以 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目前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有十分巨大的意义。 一、目前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展开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标准,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管 和处理。完善的生态和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目前存在的法律法 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标准条例过于笼统和概括,并没有对具体的细节进 行阐述和规定,所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全民环境保护参与度不高 随着目前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生活质 量有了更高的需求标准。即使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实际上在环境保护的参与度上偏低。难以从自身出发去保护环境,同时 也不能对周围的人带来积极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1]。所以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 人会对环境问题进行投诉,但是目前整体参与度较低,社会大众对环境的监督作 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 (三)环境执法形式严峻 近年来经济快速增长,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 偷排污水,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同时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对外虚报排污量,在 实际上仍然在暗地里对工业废水进行超量排放,导致监察部门工作难度加大,企 业排污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四)不同部门间配合度较低 要快速有效地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和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才 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环境检测部门主要是进行技术支持。而环境监察部门则是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两个部门虽然有本质上的区别。 但是实际上却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部门配合不当就会导致整个基层环境监察工 作的效率低下,效能产出不高,从抑制了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环境监察整体队伍的综合素质不够,其中包含基本能力素养不够以及相关职 业素养不够。所以常常会发生一些检查不到位、胡乱收费的情况。导致监察工作 不能正常进行。对环境监察不够细致,甚至有个别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帮助一些环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一、自然保护区的含义 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提案,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同年10月林业部草拟了《天然森林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并在广东肇庆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在国际上一般把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一般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部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应当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实验区内,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繁殖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按照设立级别可划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中包含(省级、市(州)级、县(区)级) 二、申请设立程序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二)建立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建立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依照省级,州、市(地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办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 甘肃省自然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 2013年7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

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审批机关不应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金

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发展的思考

144536 旅游管理论文 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发展的思考 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型的、高级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旅游业。尽管不同学者对生态旅游的界定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但作为一种旅游形式,生态旅游开发已在我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等不少区域付诸实施。然而,自然保护区是一个特殊的区域,其首要任务是自然保护,如何在不妨碍自然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资源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的课题。 1 生态旅游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1.1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开辟了新的融资途径。

据调查,我国平均每个自然保护区建设费用缺口占需求量60%,管理费用每年缺口占需求量的26%。资金投入不足致使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薄弱,缺少与之相适应的科研、交通、通讯等设备,许多保护区只能停留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等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功能均无法正常发挥。而生态旅游的开发则为自然保护区开辟了新的有效融资渠道,可以为国家增创更多外汇,为保护区筹集更多资金。 1.2带动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经济发展。 生态旅游的核心目标是把保护自然旅游资源和促进当地社区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传统旅游相比,生态旅游不仅让旅游组织者和旅游者受益,而且让生态旅游者、生态旅游经营者、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当地社区居民等多方受益。自然保护区发展生态旅游可促进地方餐饮服务行业、土特产品市场等得到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此外,我国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内部都有居民定居,“靠山吃山”是他们传统的生存方式,与自然保护相矛盾,且长期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发展生态旅游则可缓解自然保护区与区内和周边居民及当地政府的关系,使直接受益的当地居民积极参与到生态旅游与自然保护工作当中。

关于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

关于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管 履职免责的思考 ——以河北魏县环保局查处“三无小作坊”案件为例 IF the Staff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Fulfilling theDuty, How can One be Immune from the Liability? 【案件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件点评人】颉秀娟、唐亚龙 【案件类型】评价类 【案件名称】塑料颗粒加工“三无小作坊”违法生产屡禁不止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生产加工业 【关键词】环境监管;履职免责;基层环保部门;小作坊;屡查屡犯 【案件概要】河北省魏县与河南省清丰县交界处有10家塑料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环保局先后进行了4次查处,其中3次被当地村民电工私自接通,致使小作坊违法生产屡次反弹。由于魏县环保局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未被追究责任,但由于涉案镇政府取缔措施不到位,供电所为非法企业供电并收取电费,村民张某、范某私接电路,相关负责人员被追究了责任,给予政纪处分。 【案件启示】三无小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生产工艺简单,设备简陋,且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取缔后极易出现反弹。基层环保部门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主体,在日常执法时,应在严格执法与执法留痕上下足功夫,清正廉洁,依靠政府领导,善于运用和发挥各相关部门合力,依法履行职责,将责权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打出环保监管组合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可以用“工作指标硬”、“改革任务重”、“关注程度高”和“追责力度大”来概括,全国环保系统因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的人越来越多,环保已成为高危行业,执法人员如履薄冰,思想压力很大。因此,在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制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避免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责任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在这方面,河北魏县环保局查处“三无小作坊”积极作为,履职免责,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件经过及处理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4月,原位于河南省清丰县阳邵乡苏堤村桥南东西两侧的10家小塑料加工作坊陆续迁到河北省魏县张二庄镇第六店村与苏堤村结合部卫河南堤之下,这些小作坊以废旧水泥袋为原料,经破碎、清洗、电加热融化、拉丝、冷却等工艺,生产塑料颗粒,由于小作坊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没有任何治污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给当地生态环境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魏县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先后4次向魏县供电公司下达对小塑料加工作坊的断电通知,但每次断电之后,都被电工张某、范某伙同小作坊业主私自将剪断的高压线路接通,致使塑料颗粒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屡禁不止,被群众多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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