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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管理、全员参与、群众监督、公司监察”的总体指导思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辖范围内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办公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安全部是本《细则》的执法主体,工程部,安全部,技术部,劳务公司有权按照本《细则》对“三违”(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录)人员或者三违人员的单位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涉及安全管理的可依照本《细则》对“三违”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并举”的原则;处罚坚持“初犯从轻、屡犯从重、态度端正从轻、态度恶劣从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处罚种类分为:罚款、行政警告、降薪、降职、撤职、辞退、开除或解除合同等共八类。

第一类“罚款”可由本《细则》第三条的部门或人员直接执行:

其余七类若当事人为本公司的员工,须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公司

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八类处罚均可独立使用或合并使用,但合并使用不得超过三项。

第六条:对在处理事故中,因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而触犯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但是应严格控制三违程度,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教育或适当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1.项目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项目经理未履行或未督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

制止的。

3.经济承包合同中无安全生产指标。

4.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劳务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人员

配备不足。

6.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7.项目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8.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施工的。

9.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10.未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

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劳务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伤亡控制指标,文明施工目标)的。

2.安全目标未进行分解到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班组的。

3.无责任目标考核标准的。

4.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第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0-500元处罚。

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的。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的。

3.专业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深基坑、脚手架、临电、

塔机安拆、施工电梯安拆、龙门架安拆、高大模板工程)的。

4.安全措施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

5.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不组织,不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

2.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

3.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

4.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或交底未到个人的。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解除合同。

1.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

2.安全检查无记录的。

3.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4.对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或拖延不整改的。

5.对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完成,造成停产停工的。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1.无安全教育制度的或无班组安全活动制度的。

2.新入场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或不参加三级安全教育而上岗作业的。

3.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的。

4.变换工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或拒不参加安全教育的。

5.本班组有20%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6.班组安全活动无记录的。

第十三条:凡有如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或不遵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

2.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

3.不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或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100--2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直至清理出场,解除合同。

1.无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的。

2.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3.对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的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4.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的。

5.发生事故拖延不报、谎报、瞒报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100-5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处罚。

擅自采购无“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产品,或个人防护用品的,或明知不合格品或破损而发给工人的。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100--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处罚。

对查出的机具设备隐患不按时整改完成的。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

1.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塔机、施工电梯、门架、附着式脚手架)主要专业,管理人员未到现场指挥的。

2.现场垂直起降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或者未经过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而安排投入使用的。

3.大、中、小型机具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灵而允许投入使用或继续操作的。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

1.无消防管理制度或无灭火器材,或故意损坏灭火器材的。

2.应该配备灭火器材而不配置的,或配置不足的。

3.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20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处罚,直至清除出场,解除合同。

1.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或治安责任未分解到人。

2.治安防范措施不力,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3.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现场管理人员(含劳务公司、分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及时制止的。或双方打架斗殴的,以及扰乱办公秩序、生活秩序、生产秩序的。

4.各分承包单位、劳务公司,劳务班组不履行治安、消防、保卫责任制而发生群殴事件或重大盗窃事件或者火灾事故的。

5.非法讨要工程款或工资的。

6.擅自录用未成年人或超过规定年龄的人或不宜从事现场施工作业的(要求女

工必须在20岁-50岁之间、男工必须在18岁-55岁之间、身体必须健康)。7.食堂出售变质食品的,或造成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民工宿舍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在生活区宿舍内擅自使用1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内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的、活动房二楼以上宿舍用作库房的,宿舍卫生脏、乱、差经指出不改正的。

2.未建立扬尘治理措施,或不严格履行扬尘治理措施的,或车辆出场不冲洗整洁的。

3.未建立门卫制度或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的。

4.未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厕所、淋浴室、生活饮用水、食堂、生活垃圾)或不认真履行、严格遵守执行的。

5.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100--200元处罚。

1.不严格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的。

2.不严格遵守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直至清除出场,解除合同。

1.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不认真履行职责参加抢救的。

3.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服从现场事故抢险领导小组指挥的。

4.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分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到场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系好安全带的。

3.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皮鞋和带钉易滑鞋的。

4.现场内赤脚,穿拖鞋,高跟鞋或裙子的。

5.饮酒后上岗作业的。

6.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的。

7.施工现场打闹的。

8.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物质材料的。

9.未经允许擅自向电梯井内倒渣的。

11.不坚持湿法清扫作业的。

12.不遵守操作规程的。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处罚。

1.擅自拆除防护设施,及安全标识牌。或者擅自拆除垂直起重设备安全装置的。2.拆除防护设施或安全装置或安全标识牌不及时恢复的(谁拆除谁恢复)。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现场运输道路及排水系统不畅通。

2.现场内材料不按规定堆放整齐,影响安全的。

3.施工工程内部及周围的木材、钢管、扣件、建渣等未及时清理的。

4.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灯的。

5.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坡处未设围栏的。

6.现场临时工程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

7.夜间施工或光线不足地方施工,没有足够照明的。

8.混凝土和砂浆拌机污水未经沉淀处理而直接排放的。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不按照脚手架专项方案或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搭设的,或搭设脚手架经

验收不合格的。

2.使用不合格材质的或不严格遵守脚手架使用规定或者擅自拆除受力杆件的。

3.架体不设上下通道或通道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4.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5.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接的。

6.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识牌板的。

7.脚手架不按规定程序拆除的。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0元处罚。

1.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

2.各工种无操作规程的。

3.附着支撑不符合要求的。

4.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5.防坠落导向、防倾斜装置不灵敏或失效的。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0元处罚。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组织分段验收的。

2.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离墙缝隙未封严,材质不符合要求。

3.防护不严密。

4.不按照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搭设或使用的,或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长久

堆放材料的(材料重量超过100公斤)。

5.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不按施工组织设

计安装搭设,经验收不合格的。

6.操作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吊篮脚手架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200-500元处罚。

1.吊篮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

2.施工方案不具体,指导性差。

3.制作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4.安全装置不灵敏或失效。

5.脚手板铺设不满、不牢、材质不符合要求、有探头板。

6.升降操作不符合要求。

7.防护顶板、架体稳定、荷载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凡涉及基坑支护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基坑支护无施工方案或无专项施工安全设计。

2.深度超过2米基坑,周围无临边防护措施的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3.坑槽开挖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或特殊支护的做法不符合设计方案。支护

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调整措施的。

4.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

5.机具、设备、材料堆码距坑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处罚。

1.上下基坑无专用通道或设置通道不符合安全要求。

2.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司机无证作业。

3.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人工挖孔桩超过三米,作业人员下井前不通风或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而下

井底作业的,现场无监护人员的,或监护人员不到岗的。

2.人工挖孔桩内发现可疑气体,不通风而下井底作业。

3.当班挖孔人员作业完成后不及时对挖孔桩周围进行防护的。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

1.电梯井口、电梯口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

2.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少一道水平防护兜网的。

3.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

4.通道口无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或材质不符合要求。

5.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模板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0-500元处罚。

1. 模板工程无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的。

2. 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 现浇砼模板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书的。

4. 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就浇砼。

第三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20元/处处罚,高大模板的给予50元/处处罚,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1. 支撑模板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 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

3. 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 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5.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不相等或不成倍数的。

6. 立柱底距地面20cm高处,沿纵横向水平方向不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的。

7.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不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的。

8. 立柱接长不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而采用立柱接长搭接的。

9. 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的。

10.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力撑不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的。

11. 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不采用对接的或剪力撑不采用搭接的。

12. 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的。

第三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 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2. 模板上堆料不均匀的。

3. 大模板存放的无防倾倒措施的。

4. 各种模板存放的不整齐,堆码超过2M的。

第三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元处罚。

1. 在支拆模板时,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 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的或无人监护的。

3. 留有未拆除悬空模板的。

第三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罚。

1. 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

2. 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的。

3. 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4. 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5. 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的。

6. 砼强度未达到规定提前拆模的。

7. 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

8.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第五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

1.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2.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未采用TN-S系统的(三相五线制)。

4.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6.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7.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效的。

8.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大于30毫安,漏电动作时间超过0.1秒的。

9.电箱内无隔离开关的。

10.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

11.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

12.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的。

13.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

14.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的。

15.电箱无门、无锁、室外无防雨措施的。下班后不对开关箱上锁的

第四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200元处罚。

1.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2.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

3.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4.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5.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的。

6.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100元处罚。

1.配电线路老化或破皮(含明接头)未作包扎的。

2.线路过道无保护措施的。

3.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的。

4.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的。

5.未使用五芯电缆线的。

6.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

7.电器装置中,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8.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9.用电线路未经过漏电保护器的。

10.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

2.无地阻值摇测记录的或地阻值不符合要求不按时整改完成的。

3.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的或填写不真实的。

4.用电档案较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的。

第六章物料提升机(龙门吊,井字架)管理

第四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架体制作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

2.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无“三证”和无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和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3.第四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4.限位保险装置中,吊篮无停靠装置的。

5.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的。

6.无超高限位装置的。

7.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方式的。

8.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的。

9.不按规定设置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

10.缆风钢丝绳直径小于9.3mm或角度不符合45度至60度要求的。

11.地铆不符合要求的。

12.绳长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的。

13.连墙杆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连墙杆连接不牢固的。

14.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的。

15.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的。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或钢丝绳缺油、锈蚀的。通知租赁站后不及时整改

的。

2.钢丝绳拖地或无过路保护的。

3.第四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4.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

5.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的。

6.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的。

7.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

8.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吊篮无安全门的或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

2.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的。

3.违章乘坐吊篮上下楼层的。

4.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

第四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架体安装拆除无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的或垂直偏差超过规定的。

3.架体与吊篮间间隙超过规定的或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的。

4.卷扬机地锚不牢固的或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的。

5.第一个向导滑轮距离小于15倍卷筒宽度的。

6.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体柔性连接的。

7.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的。

8.卷筒与钢丝绳不匹配的。

9.无联络信号的或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的。

10.卷烟机无操作棚的或操作棚不符合要求的。

11.无避雷装置的或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2.机操人员无证上岗的,或证件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章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部分

第四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500元处罚。

1.司机不按规定操作的,或安全装置失效而继续操作的。不按规定报告的。

2.每班作业前未按规定试车的。

3.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的或无运行记录的。

4.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的。

5.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的。

6.未加配重载人的。

7.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的或方案未经审批而实施的。

8.未对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

9.安装拆除队伍没有资质证的,个人无安拆资格证的。

第五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或架体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的。

2.架体附着装置与架体连接的。

3.无联络信号或信号不准确的。擅自损坏信号装置的。

4.电器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5.电器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6.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的。

7.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章塔机和起重吊装部分

第五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塔机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不灵敏的。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不灵敏可靠的。

3.上人爬梯无防护圈或防护圈不符合要求的。

4.吊钩无保险装置或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5.塔机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或附着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6.司机无证上岗或指挥无证上岗的或指挥配备人数不足的,或擅自脱岗的。

7.高塔不使用对讲机的。

8.高塔基础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9.塔机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10.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的。

11.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的或措施不可靠的。

第五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安装、拆除塔机单位无资质,个人无资格证的。

2.不验明安拆塔机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证明就分包的。

3.塔机指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或带病运行不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1.起重吊装无作业方案的,或作业方案未经审批的。

2.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的,或吊钩无保险装置的。

3.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或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的。

4.起重扒杆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

5.扒杆组装不符合要求的或扒杆使用前未经试吊的。

6.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7.滑轮不符合规定的。

8.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

9.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10、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的。

11、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的。

12、非本机型司机操作的。

13、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第五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

3.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的。

4.有超载作业情况的或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的。

5.在高处作业进行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的。

6.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的。

7.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8.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符合规定的。

9.作业平台脚手板不满铺的。

10.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的或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的。11.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

12.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识的或未设置专人警戒的。

第九章施工机具部分

第五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平刨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或无护手安全装置的。

2.传动部分无防护罩的。

3.未作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或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4.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和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5.圆盘锯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

6.无圆盘锯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或传动部位无防护的。

7.圆盘锯未作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或无人操作时不切断电源的。

8.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的。

9.钢筋机械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

10.钢筋机械未做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

11,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

12.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的。

第五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电焊机安装后无验收手续的。

2.电焊机未做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

3.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

4.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做穿管保护的。

5.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6.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

7.电焊机无防雨罩的或非焊工擅自操作焊机的。

第五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200元处罚。

1.搅拌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或未做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

2.离合器、自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的。

3.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的。

4.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符合安全的。

5.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有挂钩不使用的。

6.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

7.作业平台不平稳的。

第五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元处罚。

1.现场使用气瓶无标准色标的。不遵守气瓶使用操作规程的。

2.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

3.乙炔使用或存放时平放的。

4.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或在阳光下暴晒不采取措施的。

5.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的。

6.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或保管气瓶的。

第五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100元处罚。

1.潜水泵未作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器的。

2.保护装置不灵敏或不合理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公司各年度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规定中有与本《细则》处罚内容相抵触时,在活动规定有效时限内,处罚按活动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凡本《细则》未包括的内容,有违反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安管理等行为的,应参照本《细则》执行,情节特别恶劣的应比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发生四级(含)以上事故时,事故责任者除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外,也必须另行接受本公司的处罚。重伤事故由公司参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制定,并由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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