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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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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课后思考题

第一章

1.法的基本定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有哪些基本的表现形态:

①制度的法(法最基本的存在与表现形态,即以制度状态存在的法)

②观念的法(是在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包括应然的法:人们关于法的状况的期待模型;认识的法:人们对现实的法的主观映像。)

③现实的法(以现实状况存在的法)

3.法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①法是广义上的法律。②狭义上的法律不同于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的基本属性有哪些及其各自的基本含义:

①特殊规范性(规范性:法具有能够指引人们行为,并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的属性+可预测性:人们可以根据法的规定得知国家对自己和他人行为所持有的态度。)

5.法的本质包括哪几个层次的基本内容:

①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

②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③法的最终根据和决定因素。

第二章

1.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的含义及其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含义:法律部门即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统称。

?关系:①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部门法律所构成的法律部门体系);②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

3.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与相关因素:

?依据:①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

②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

?相关因素:①法律部门的划分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②要注意到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③要注意到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法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

5.我国已经形成了怎样的法律体系: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的法律规范高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6.法律体系的完备目标:

内容上完善;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

7.如何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①以中国国情为基本依据;②以中国传统为历史前提;③以中国现实为客观基础;

④内容具有中国特色(成文法典是法律体系的制度基础;实现和谐是法律体系的社会目标;以人为本是法律体系的价值归宿)

第三章

1.法律要素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

2.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也称为法律规则,它是规定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含义与四大元素的基本内涵:

?含义: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应当具备的要素结构方式和要素结构状态。?四大元素基本内涵:

①假定条件(是指在法律规范之中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如:“在...情况下”“在...条件下”“假如...”)

②适用主体(特定的职务主体;特定社会身份的主体;特定人身身份的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

③行为模式(是行为规范之中规定人们实际行为方式的部分,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不得做什么即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④法律后果(规定人们遵守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模式要求后将要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的部分。包括:奖励、放任和制裁)

4.法律规范种类的划分:

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确定性规范

分类一义务性规范分类二分类三非确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5.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含义及其文字表达方式:

?含义及其表达方式:

①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主体可以做出某些行为或者可以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表达为:“有权做什么”,“可以做什么”,“有权或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等;

②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常表达为:“有义务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有责任做什么”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些行为或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常表达为:“不得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

6.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划分及其各自的基本内涵:

?划分及其内涵:

①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人民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不允许人民自由确定或予以变通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等都是强制性规范)

②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主体在法律范围之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民事和商事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

7.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以及准用性规范的基本含义:

?含义:①确定性规范知识规则内容清楚明晰,无须其他法律规范予以说明,亦无须参照其他法律规范就能使用的法律规范。

②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规范,仅仅是规定将由其他机关制定出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

③准用性规范是指自身没有对内容进行完整表述,而是规定相关事项应参照、比照或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实施的规范。

第四章

1.法律渊源的含义及其与法律形式的关系:

?含义:①第一层含义是指法律的终极来源,即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力水平等)

②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

③第三层含义是指法律的形式来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关系:一般来说,大部分学者认为法律形式就是法律渊源,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两者不同。

2.法律形式的含义及其种类划分:

?含义: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为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成文法(制定法)

法的存在形式习惯法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法的形式判例法

法的效力形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成文法、不成文法及其各自的特点:

?含义:①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②不成文法也称非制定法,是指不是由相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指定的,也不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

?特点:①成文法明确具体;修改废止程序严格;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②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4.法的种类划分:

?划分:根本法与普通法、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固有法与继受法

5.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含义与区别:

?含义:①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

②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区别:①基本内容不同;②法律效力不同;③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④解释和监督不同。

6.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意义:

?划分:①公法:凡是调整不平等的权力与服从关系,并不允许公民自由取舍的法律;凡是其规定的主体中有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法人的法律;凡是保护公的利益的的法律;凡是在应用中,公民私人不能自主决定对其是否予以应用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

②私法:凡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有公民自主取舍的法律;凡是规定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的法律;凡是保护私的利益的法律;凡是在应用中,公民私人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是否予以应用的法律(如:民法、商法)

?意义:有助于人们用正确的方法调整纠纷,有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和不可侵犯性,有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乃至法治基础的基础。

6.国内法、国际法的含义及其区别:

?含义:①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②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区别:①两者的创制主体不同(国内法由一国的立法机关来创立;国际法是由国家与国家质检来制定的)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国内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民族之间等的关系)

③两者的强制性质不同(国内法的强制力来自国内司法机关和警察、法庭、监狱

等;国际法的强制力来至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8.实体法、程序法及其原则差异:

?含义:①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极其范围的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

②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它是为实体法的实现服务的(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立法程序法等)。

?差异:①效力原则不同;②类推原则不同;③优先原则不同。

9.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区别以及这一划分的意义:

?区别:特殊法以人为标准、以事为标准、以地为标准(以上三个标准有一项为特殊者,即为特殊法)

?划分意义:①是立法技术的需要;②是由特定人、事、地需要特别的法律调整决定的;③其划分有利于正确确定各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10.固有法和继受法的含义:

?含义:①固有法是一国在本国文化、道德、风俗、习惯以及风土人情的基础上,遵循本国法律传统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的总称;

②继受法是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的总称(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继受法)

11.法律效力的含义:

?含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

12.法律产生效力的要件:

?要件:①形式要件:必须有法定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公布和公开的。②实质要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13.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对事效力:

?含义:即法在什么时间区间、在什么领域之内、对什么人、什么事项是有效的。

14.法律生效、失效、溯及力的基本含义:

?含义:①法律生效是指法律开始产生效力;②法律失效是指法律终止其效力;

③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的溯及既往能力,即指新的法律对其实施以前的行为或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第五章

1.法与经济基础的基本关系:

?基本关系:①经济基础决定着法(法是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也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也为法的最终消亡创造着条件)

②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创建新的经济基础;法还阻止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法总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

作用于生产力)

2.法与政治的区别、一致性:

?区别:①产生的时间有先后(政治先产生,法律后产生);②表现的形式有差异;

③基本的内容有区别;④调控的手段有强弱。

?一致性:①产生大体同期;②性质彼此一致;③内容相互交叉;④变化彼此互动。

3.为什么说法要以政治为基础:

?原因:①政治为法律提供权力基础;②政治为法律提供组织基础;③政治为法律提供政策基础。

4.为什么说政治要以法律为规则:

?原因:①法律表达政治意愿;②法律调整政治关系;③法律规范政治行为;④法律维护政治秩序。

5.法与道德的主要区别与一致性:

?区别:①存在时代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调整对象不同;④实施手段不同;

⑤违反结果不同。

?一致性:①同属社会规范;②经济基础相同;③价值评价趋同;④功能相互补充;⑤作用彼此影响。

6.科技对法会有何影响:

?影响:①科技催生科技立法;②科技对立法提出新的挑战,推动立法的新发展;

③科技提高立法技术。

7.法对科技有何重大作用:

?作用:①确定科技方向;②建设科技组织;③调整科技贸易;④保护科技利益;

⑤促进科技运用。

第六章

1.原始社会规范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含义:原始社会规范又称原始习惯,是指在原始社会中用来调整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基本内容:包括了渔猎、农耕、收获、分配等各个环节,以及尊老、扶幼、互助、婚丧、继承、复仇、祭祀、管理等诸多方面。

2.法的产生经历了怎样的历史过程:

?过程: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劳动工具的改进,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个体劳动、分工、交换、私有制出现。法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哪些:

?规律:①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②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③从自发形

成到自觉立法;④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4.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区别:经济基础不同;意志内容不同;产生方式不同;实施保证不同;效力范围不同;历史使命不同;存在时期不同。

5.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及其区分:

?含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根据法律的历史发展进程,一发的经济基础及其相应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区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和社会主义法。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历史和条件:

?条件: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②社会革命或特殊情况下的根本变革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社会条件。

7.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特征:①严格维护奴隶制生产关系;②刑罚手段极其野蛮残酷;③公开确认自由民的不平等地位;④长期保留原始社会规范的残余。

8.古东方奴隶制法与欧洲奴隶制法的主要区别:

?区别:①经济基础不同(古东方奴隶制法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欧洲奴隶制法一土地私有制为基础);

②服务的政治权利不同(古东方维护的是奴隶制君主专制,欧洲维护的事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

③法律渊源上的不同(古东方多以习惯作为主要法律渊源,欧洲多以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

④司法组织上的不同(古东方奴隶制国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司法权和行政区结合在一起,君主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欧洲出现了法院组织,并创设了系统的诉讼程序);

⑤神权色彩不同(古东方奴隶制法比欧洲奴隶制法更具有神权色彩)。

9.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特征:①封建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特权;二封建贵族享有不同的特权;③以残忍的手段维护封建统治。

10.中国封建制法与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别:

?差别:①有无资本主义因素的出现(中国整个封建社会中,从未出现过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

②君主地位不同(中国的封建法制长期维护君权至上);

③法律渊源不同;

④指导思想不同(中国封建制法一直都以儒家思想为知道,西欧封建法制一般都以基督教神学作为指导事项)。

11.欧洲封建社会后期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主要例证有哪些:

?例证:①海商法的兴起(意大利出现了西欧中世纪第一个海商法,通称《阿马尔非法典》);

②罗马法的复兴(即民法的复兴);

③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12.资本主义法产生的主要形式:

?形式:①资本主义在建立自己的政权后,继续承认以前封建社会法律的效力,但却赋予它以新的内容,并根据自己阶级利益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资本主义法(如英国);

②资本主义在建立自己的政权后不承认以前社会法律的效力,而在以前法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形成资本主义法(如法国)。

13.资本主义法的特征有哪些:

?特征①确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②宣扬自由、平等和人权;③实行资产阶级法治。

第七章

1.法系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

?概念: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划分标准:

①形式特点(包括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主,以宗教法为主,以习惯法为主的);

②历史传统。

2.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的五大法系划分:

?划分:其将世界上的法律分为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英国法和罗马法,后又增补了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

3.大陆法系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含义: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作为传统二产生和发展的,采用法典形式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历史发展:大陆法系是从遥远的古代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经过中世纪的复兴,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逐步成为影响世界的主要法系之一。

4.英国法系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含义: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普通法作为法律传统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

?历史发展:①盎格鲁撒克逊法时期(法的主要渊源是习惯法);②巡回法庭判例案例时期(法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③大法官法院时期(法院常采用衡平法);

④星法院时期(专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

5.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的主要差异:

?差异:①法律形式有重大差异;②判例地位和作用不用;③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④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⑤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⑥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⑦法律概念和术语差异。

6.中华法系及其特征:

?含义: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从夏朝到清末,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缔造的以《唐律》为代表和传统而形成的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特征:①以儒学学说为指导;②司法隶属于行政;③成文法为主要渊源;④重刑轻民;⑤诸法合体。

7.印度法系及其特征:

?含义:印度法系是在印度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以《摩奴法典》为代表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征:①其法律渊源是典型的宗教习惯法,宗教特殊非常浓厚;②印度教的教义直接进入法律,成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③强制性低;④僧侣掌管司法,带有浓厚的神判色彩,司法制度极不发达。

8.伊斯兰法系及其特征:

?含义: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与历史联系的法律的总称,也被称为回回法系。

?特征:①一伊斯兰教作为思想基础;②体现法律和宗教的高度和合一;③以整体的宗教法状态存在;④以属人主义为效力原则。

※第八章法律方法

1.法律方法的含义及其主要方法:

?含义:法律方法是特定法律活动主体在法律是同过程中所采用的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技术和技巧的总和。

?主要方法:法律解释(最基本的法律方法之一)、法律推理、案例分析

2.法律解释的含义和意义:

?含义:法律解释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立法原意。由一定主体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相关事项所做出的阐述与说明。

?意义:①法律解释是理解法律的需要;②法律解释可以弥补立法之不足与完善立法;③法律解释可以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④法律解释是实施法律的需要;⑤法律解释是法学得以产生和形成的需要。

3.法律解释在中国和西方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中国古代,律学的重要使命就是对法律进行注疏,即对法律制度和规范作出解释。如《法律问答》《唐律疏议》等

?在西方,法学的产生和形成是从注释法律开始的。如《通用注释》。

4.法律解释的种类划分:

立法解释

法定解释(有效-有效-正式)行政解释主体不同

司法解释

种类:

学理解释

非法定解释(无效-无效-非正式)

任意解释

5.法定解释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概念:法定解释是指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性规定而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这些特定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基本内容:

①立法解释(是指法律制定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职权,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含义所进行的阐述和说明);

②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依照自己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

③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解释)。

6.非法定解释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概念:非法定解释是指没有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公民个人以及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非律师代理人等根据自己的认识,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

?基本内容:

①学理解释(是指法学的教学科研机构,法学学术团体或学术组织,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对法律规范作出的解释);

②任意解释(是指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律师、非律师代理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解释)。

7.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方法:逻辑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等。

8.法律推理的含义及其主体、前提、规则和目的:

?含义:①在广义上,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领域或者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逻辑推理。②在狭义上,法律推理则仅指司法官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进行的推理。

9.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形式推论:

?概念:法律上的形式推论是指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法律推理,包括演绎推理(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从个别现象或实施推导出一般原则)、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者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的相似或相似性,而推导出其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具有相似或相同性的推理)

10.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实质推理:

?概念:实质推理也称为辩证推理,是指运用辩证逻辑进行的推理,是与形式推

理相并称的推理形式。

11.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意义:①案例分析是世界各国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工作;②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独特方式;③案例分析方法始终是法学教育的独特方法。

12.案例分析方法在历史上有过怎样的运用:(略)

※第九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点:

?含义: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②具有法律调整性;③具有权利义务性;④具有强制保障性。

2.为什么说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原因: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才形成的;②任何法律关系的成立都离不开其参加者的意思表示。

3.如何理解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

?理解:①一定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②一定法律规范是一定法律关系得以持续和实现的强制性保证;③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一般也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4.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与种类:

?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种类:①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②法人(机关、单位、团体、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

5.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关系:(不懂)

6.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全能和利益。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关系:紧密联系,相互一致,不可分割。

7.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与种类:

?含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种类: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8.法律事实的含义与分类:

?含义: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①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②行为(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支配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第十章法律行为

1.如何理解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概念: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为;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调整的行为,也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行为:

?原因:法律行为在法律和法学研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①法律行为是法学中行为研究的核心;②研究法律行为是全面认识法律现象的必需;③研究法律行为是拓展法学研究领域的必需;④研究法律行为是修正某些法律理论失误的必要途径。

3.何以正确认识法律行为:

?认识:①法律行为不等于合法行为;②法律行为不等于有效法律行为;③法律行为不仅指民事法律行为;④法律行为不包括法律不调整的行为。

4.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别划分:

?划分: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②违法行为与不违反行为;③作为的法律行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行为;④个人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和国家法律行为;⑤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⑥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行为;⑦法律许可的行为、法律要求的行为和法律禁止的行为;⑧预设法律行为和现实法律行为;⑨法律制定行为、解释行为、遵守行为和监督行为。

5.对行为进行法律调控的基本方式:

?方式:指引、激励、制裁

第十一章法制

1.如何理解法制的含义:

?含义:①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②法制是依法办事的制度;③法制是法的整体或者总体。

2.法制基本要求或基本方针的历史发展尤其是新的内涵:

?历史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新的内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3.法制的主要环节:

?主要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4.法治的基本含义:

?含义:法治即法的统治,依法而治,内涵法律至上之意,是指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权力制约为重点,严格地依法而作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秩序状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5.法治与法制的基本关系:

?关系:①法制是法治的基础;②法治是法制的深化;③法制是包括法治在内的法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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