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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全国各地司法厅(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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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律师公证司联系电话:65205908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司法部律考中心联系电话:64054350-607 邮编:10002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3、北京市司法局联系电话:58575683 邮编:10003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4、总政司法局联系电话:66736779 邮编:100034 通讯地址:北京市金坛寺1号

5、上海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4748800 邮编:200030 通讯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6、天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23322582 邮编:3000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长德道119号

7、重庆市司法局联系电话:67761269 邮编:4000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4号

8、河北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03419 邮编:25008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

9、山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758852 邮编:030012 通讯地址:太原市荻村北街75号

10、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694422 邮编:910055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号院6号楼

11、浙江省司法局联系电话:87054411 邮编:310007 通讯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12、江苏省司法局联系电话:3591295 邮编:210024 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13、山东省司法局联系电话:2967137 邮编:250014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

14、江西省司法局联系电话:6228474 邮编:330046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

15、安徽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648030 邮编:230061 通讯地址:合肥市淮河路377号

17、广东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351130 邮编:510405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

18、福建省司法厅联系电话:3798349 邮编:350003 通讯地址: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

19、海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5901954 邮编:571100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20、湖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7823038 邮编:430071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

21、湖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407476 邮编:410011 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路2号

22、四川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750417 邮编: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

23、云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4189011 邮编:650034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6号

24、贵州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841368 邮编:550002 通讯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25、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6334272 邮编:850000 通讯地址:拉萨市夺底路10号

26、辽宁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6899488-6403 邮编:110032 通讯地址:沈阳市嵩山东路38号甲

27、黑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6212478 邮编:15004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港区和平二道街11号

28、吉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2714697 邮编:130061 通讯地址:长春市新发路46号

29、陕西省司法厅联系电话:7292065 邮编:710004 通讯地址:西安市省政府大楼12层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联系电话:5047534 邮编:750001 通讯地址:银川市解放西

街117号

31、青海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247369 邮编:810000 通讯地址:西宁市南三路11号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局联系电话:2318198-2801 邮编:83000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7号

33、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厅联系电话:4826197 邮编:83001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号

34、河南省司法厅联系电话:5900613 邮编:450003 通讯地址:郑州市经四路8号

35、甘肃省司法厅联系电话:8417595 邮编:730000 通讯地址:兰州市皋兰路100号统办一号楼12层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2014年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84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5%~6% 10万—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厅职责 (一)资质管理 1.办理拟在本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工作,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审核、备案、撤销、延续、注销工作; 2.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审核、登记或者备案工作; 3.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含换发、补发、扣缴、注销、销毁等)工作; 4.负责本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

公告、报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全省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6.组织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评价工作; 7.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审查、推荐工作; 8.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工作; 9.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工作; 10.办理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二)执业监管 1.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公告工作; 5.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6.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 7.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8.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三)业务指导 1.组织、指导和办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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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政法委员会、组织部、编制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厅、(局),并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司法部: 中央决定,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根据中央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单列,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的范围,包括: 1.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所属的所、站、队,公社公安特派员,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等行政编制人员,法院的基层法庭,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公证处和公社司法助理员。 2.陷蔽斗争工作单位,法律顾问处,警察、司法学校,干部训练学校(队),科研所,医疗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等行政费开支的事业编制人员。 3.公安、司法高等院校,劳改、劳教管理机关和所属的监、所、场(厂)、队等事(企)业编制人员。 不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铁道、交通、民航、农垦、林业等部门的公安、检察、

法院人员;事(企)业单位的消防队、经济警察等人员;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工人;消防企业的职工;各种临时工、合同工。 二、1982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增加编制××万人。 1.1980年、1981年,各地根据中央关于充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要求,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增加了约××万人,中央同意按各地增加的这些人数核准编制。核准编制以后,各地存在的偏多偏少问题,待以后制订编制标准和分配方案时统筹考虑。这部分人员的经费,1983年由财政部解决一半,每人拨专项经费一千元。从1984年起,由财政部全部解决,每人每年拨专项经费二千元。 2.1981年,中央批准京、津、沪、穗、汉五市增加编制,由于政法系统编制总人数没有定,未能增拨。中央同意1982年给五市和其他严重缺编的地区增加编制×万人。现根据人口多少、承担任务轻重以及这次给省市追加编制人数等情况分配。增加这部分人员所需经费,从今年开始,由财政部按实际增人情况专项解决(每人每年二千元),分地区的追加数另行通知。 3.1981年确定分配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约×万人,今年一月开始报到。各地应将实际报到人数统计上报,由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相应增加编制和经费。 4.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占用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应尽量在上述增

DB37_T 010-2015 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ICS35.040 L 7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010—2015 代替DB37/T 010—2009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2015-09-02发布2015-10-02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 010—2009《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与DB37/T 010—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代码表; 本标准由山东省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洪波、刘尚平、于领东、常立丽、方可、张媛。 本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2000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

引言 本标准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我省计划、统计、人口、社会保险、教育、人事管理等诸多领域。实践证明,此项标准是我省现代化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标准。 本次修订是依据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要求以及山东省民政厅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行政区划调整公告进行的。 本标准涉及的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截止于2014年12月31日。

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对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进行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2003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原则 3 编码规则 3.1 总则 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编码采用国家标准GB/T 10114—2003。 3.2 代码结构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分两段由九位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 3.3 编码方法 3.3.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一段采用GB/T 2260—2007中的六位数字代码,表示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3.3.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二段采用系列顺序码,由三位数字组成,具体划分为: ——001-099 表示街道; ——100-199 表示镇; ——200-299 表示乡。 3.4 赋码规则 3.4.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3.3.2列出的区划类型,统一排序后进行编码。 3.4.2 在编制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时,当只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时,3.2所示代码结构的第二段应为三个数字0,用九位数字表示,以保证长度的一致性。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司[2016]9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鲁司〔2016〕97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5日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扎实开展新一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县域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建设 1.司法所由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明确为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名称为“××县(市)或××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3.司法所大门上方正中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左侧悬挂司法所标牌(标牌为木制,竖式悬挂,白底黑字,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可以按比例进行缩放,但不得改变图案、颜色和字体。 二、队伍建设 4.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落实到位,没有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现象。 5.司法所长为公务员,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政治素养较高,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 6.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长)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 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 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卫医发〔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编辑版

-*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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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东城区110101西城区110102朝阳区110105丰台区110106石景山区110107海淀区110108门头沟区110109房山区110111通州区110112顺义区110113昌平区110114大兴区110115怀柔区110116平谷区110117密云区110118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和平区120101河东区120102河西区120103南开区120104河北区120105红桥区120106东丽区120110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北辰区120113武清区120114宝坻区120115滨海新区120116宁河区120117静海区120118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唐山市130200秦皇岛市130300邯郸市130400邢台市130500保定市130600张家口市130700承德市130800沧州市130900廊坊市131000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太原市140100大同市140200阳泉市140300长治市140400晋城市140500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运城市140800忻州市140900临汾市141000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包头市150200乌海市150300赤峰市150400通辽市150500鄂尔多斯市150600呼伦贝尔市150700巴彦淖尔市150800乌兰察布市150900兴安盟152200锡林郭勒盟152500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大连市210200鞍山市210300抚顺市210400本溪市210500丹东市210600锦州市210700营口市210800

司法部、财政部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doc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财政部 文号:[84]司发公字第513号 发布日期:1984-10-13 执行日期:1984-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 处、协会、公证处编制和经费问题,财政部与司法部、国家编委(81)司发计财字112号、(81)财事字112号、(81)国编字2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司法部(81)司发公字第35号、(81)财预字第46号文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近几年来,随着律师、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顾问处、公证处的收入逐年增加。为适应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律师、公证工作的发展,现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精神,各地可根据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可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

二、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除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开支均由收入中自行列支。 三、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支应当单独核算。凡是按规定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司法业务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增加机关人员的福利和奖金。 凡是留给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规定具体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的支出。奖金提取的比例、发放的额度,应视收入多少有所区别;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单位的奖金,一般应高于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单位。 凡是规定留给公证处的收入,除用于补充业务方面的开支外,可视收入的多少,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用于奖励公证人员。 四、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内部应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以调动广大律师、公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奖金发放要充分体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 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财政部、司法部文件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财管字[1999]264号 吉林、山西、厦门、新疆、河南、河北、北京、海南、大连、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司法厅(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工作,拟在你省(区、市)进行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明晰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等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二、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进行试点的省(区、市)司法厅况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名单报司法部、财政部,由司法部财政部进行培训和审核。 三、承办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并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遵循下列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依法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 3、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 5、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律师事务所可以介入的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包括: 1、产权界定法律事务:为委托人出具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 2、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股权出让时,对其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和交易申请报告;起草交易合同;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和工商登记相关的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交易产生的各类变更登记等。 3、产权纠纷法律事务:(1)代理申诉;(2)对不服裁定的,代理申请复议;(3)代理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可以委托的其他事务。 六、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交易,需要时应聘请经过财政部、司法部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产权和审批产权交易的必备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从事上述业务,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律师事务所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产权法律事务,应站在客观公正的产场,审查企业存在的法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及存在的合法性,产权形成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投资法律关系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九、委托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的,除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 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联动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医疗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运作的原则,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各地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同时,大力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分担机制,发生医疗损害的,要将相关责任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奖惩挂钩,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不得以医疗机构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拒绝调解,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 表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县及县以上) 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 济南市370100 市辖区 370101历下区 370102市中区 370103槐荫区 370104天桥区 370105历城区 370112长清区 370113平阴县 370124济阳县 370125商河县 370126章丘市 370181 青岛市 370200 市辖区 370201市南区 370202市北区 370203四方区 370205黄岛区 370211崂山区 370212李沧区 370213城阳区 370214胶州市 370281即墨市 370282平度市 370283胶南市 370284莱西市 370285 淄博市 370300 市辖区 370301淄川区 370302张店区 370303博山区 370304临淄区 370305周村区 370306桓台县 370321高青县 370322沂源县 370323 枣庄市 370400 市辖区 370401 市中区 370402薛城区 370403峄城区 370404台儿庄区370405山亭区 370406滕州市 370481 东营市 370500 市辖区 370501东营区 370502河口区 370503垦利县 370521利津县 370522广饶县 370523 烟台市 370600 市辖区 370601芝罘区 370602福山区 370611牟平区 370612莱山区 370613长岛县 370634龙口市 370681莱阳市 370682莱州市 370683蓬莱市 370684招远市 370685栖霞市 370686海阳市 370687 潍坊市 370700

财政部87号文及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依法依规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此次财政部进一步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 ? ?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 ? ?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 ?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 ? ?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 ? ?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 ?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

山东省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8年6月30日)

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18年6月30日) 370000 山东省 370100 济南市 370102 历下区 370103 市中区 370104 槐荫区 370105 天桥区 370112 历城区 370113 长清区 370114 章丘区 370124 平阴县 370125 济阳县 370126 商河县 370200 青岛市 370202 市南区 370203 市北区 370211 黄岛区 370212 崂山区 370213 李沧区 370214 城阳区 370215 即墨区 370281 胶州市 370283 平度市 370285 莱西市 370300 淄博市 370302 淄川区 370303 张店区 370304 博山区 370305 临淄区 370306 周村区 370321 桓台县 370322 高青县 370323 沂源县 370400 枣庄市 370402 市中区 370403 薛城区 370404 峄城区 370405 台儿庄区 370406 山亭区 370481 滕州市 370500 东营市 370502 东营区 370503 河口区

370505 垦利区370522 利津县370523 广饶县370600 烟台市370602 芝罘区370611 福山区370612 牟平区370613 莱山区370634 长岛县370681 龙口市370682 莱阳市370683 莱州市370684 蓬莱市370685 招远市370686 栖霞市370687 海阳市370700 潍坊市370702 潍城区370703 寒亭区370704 坊子区370705 奎文区370724 临朐县370725 昌乐县370781 青州市370782 诸城市370783 寿光市370784 安丘市370785 高密市370786 昌邑市370800 济宁市370811 任城区370812 兖州区370826 微山县370827 鱼台县370828 金乡县370829 嘉祥县370830 汶上县370831 泗水县370832 梁山县370881 曲阜市370883 邹城市370900 泰安市370902 泰山区370911 岱岳区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 览表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县及县以上) 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 济南市370100 市辖区 370101历下区 370102市中区 370103槐荫区 370104天桥区 370105历城区 370112长清区 370113平阴县 370124济阳县 370125商河县 370126章丘市 370181 青岛市 370200 市辖区 370201市南区 370202市北区 370203四方区 370205黄岛区 370211崂山区 370212李沧区 370213城阳区 370214胶州市 370281即墨市 370282平度市 370283胶南市 370284莱西市 370285 淄博市 370300 市辖区 370301淄川区 370302张店区 370303博山区 370304临淄区 370305周村区 370306桓台县 370321高青县 370322沂源县 370323 枣庄市 370400 市辖区 370401 市中区 370402薛城区 370403峄城区 370404台儿庄区370405山亭区 370406滕州市 370481 东营市 370500 市辖区 370501东营区 370502河口区 370503垦利县 370521利津县 370522广饶县 370523 烟台市 370600 市辖区 370601芝罘区 370602福山区 370611牟平区 370612莱山区 370613长岛县 370634龙口市 370681莱阳市 370682莱州市 370683蓬莱市 370684招远市 370685栖霞市 370686海阳市 370687 潍坊市 370700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 览表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县及县以上) 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 济南市370100 市辖区 370101历下区 370102市中区 370103槐荫区 370104天桥区 370105历城区 370112长清区 370113平阴县 370124济阳县 370125商河县 370126章丘市 370181 青岛市 370200 市辖区 370201市南区 370202市北区 370203四方区 370205黄岛区 370211崂山区 370212李沧区 370213城阳区 370214胶州市 370281即墨市 370282平度市 370283胶南市 370284莱西市 370285 淄博市 370300 市辖区 370301淄川区 370302张店区 370303博山区 370304临淄区 370305周村区 370306桓台县 370321高青县 370322沂源县 370323 枣庄市 370400 市辖区 370401 市中区 370402薛城区 370403峄城区 370404台儿庄区370405山亭区 370406滕州市 370481 东营市 370500 市辖区 370501东营区 370502河口区 370503垦利县 370521利津县 370522广饶县 370523 烟台市 370600 市辖区 370601芝罘区 370602福山区 370611牟平区 370612莱山区 370613长岛县 370634龙口市 370681莱阳市 370682莱州市 370683蓬莱市 370684招远市 370685栖霞市 370686海阳市 370687 潍坊市 3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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