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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

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

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

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

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

第十条公开检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警种对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性、日常性的治安检查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公开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经营场地、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

(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四)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五)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和其他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八)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情况;

(九)是否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淫秽、色情陪侍情况;

(十)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十一)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实行分级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治安秩序良好或者尚未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自行整改的,实行一般治安检查管理。

一般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对多次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治安秩序混乱、治安灾害事故频发的场所,实行重点治安检查管理。

重点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公开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的公开检查,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可着便装。

对重点治安检查管理的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公开检查的人民警察应当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十六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开检查原则上在非营业性时

间内进行;对实行24小时营业的服务场所,公开检查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娱乐服务场所开业或者

变更的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公开检查。

第十八条公开检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四章暗访侦察

第十九条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及通过其他工作方式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组织进行暗访侦察:

(一)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治安、安全问题、隐患严重的;

(三)曾因治安、安全问题严重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

(四)无证照经营或者开业后不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五)治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暗访侦察或者不定期抽查的。

第二十条暗访侦察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

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实施暗访侦察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暗访侦察应当制定暗访侦察工作方案,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批准暗访侦察的主管负责人外,实施暗访侦查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访工作意图、方案和身份。

第二十三条暗访侦察禁止采用威胁、诱骗等手段收集情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暗访侦察实行检查报告制度,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共同签字后书面上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重要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暗访侦察应当建立查处通知、通报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暗访侦察后,对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治安隐患突出的娱乐服务场所,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报、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限期查处。

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通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查处进展情况或者结果报上级公安机

关。情况特殊不能立即查处的,应当向通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对问题严重的,应当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拨付专款用于暗访侦察,配备专用的暗访侦察器材设备,对暗访经费开支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但公开检查、暗访侦察未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机关应当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三人;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九条对不定期抽查的娱乐服务场所,一般应当事先进行暗访侦察。

第三十条实施不定期抽查的人民警察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警具。

对情况复杂、可能存在暴力抗法等危险程度较高的不定期抽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携带枪支。

第三十一条不定期抽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不定期抽查应当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实行“逢查必填”,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和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签字后,留存备查;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由实施检查的人民警察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六章处置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通报查处的娱乐服务场所,确有必要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复查;对仍然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直接组织查处,并对存在失职失查行为的所在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治安检查中,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治安检查中,执法的人民警察应当做到:(一)现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依法查处,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工作;

(二)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如实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治安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由工商、文化等部门处理的,及时通报工商、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治安检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娱乐服务场所发展趋势、评估治安状况和管理效果,至少每半年向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八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建立考评和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目标管理。

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突出、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应当取消本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可以依据本规范,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地区娱乐服务场所等级标准和治安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

经营活动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一)未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

(二)已经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

(三)未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卫生、环保等批准文件,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试营业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或者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核发娱乐经

营许可证,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

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其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活动的,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及其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收缴、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商品等财物;

(五)发布公告宣布娱乐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

(六)查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实施查封,。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警官证,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会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公安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规定的擅自从事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设备、仓储等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已经或者正在依法查处的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不再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取缔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自取缔之日起5日内通报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

对证照不全的娱乐场所,应当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的娱乐场所,或者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市(分、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取缔决定书(存根)

×字第号

被处罚单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

承办单位:

批准人:

承办人:

年月日

存根

×××市(分、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取缔决定书

×字第号

被处罚单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

决定机关:(章)

年月日

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市(分、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取缔决定书

×字第号

被处罚单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

决定机关:(章)

年月日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收到。签字:

入卷

×××市(分、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取缔决定书

×字第号

被处罚单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决定机关:(章)

年月日本决定书已于××××年××月××日收到。签字:

交单位

×××市(分、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取缔通知书

公()取缔字[ ]第号

因你经营的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对你经营的

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

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 300TVL。

试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难点及其对策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 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突出, 加之管理存在执法理念偏差、执法环节脱节、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通过树立新执法理念、掌握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方法、采取娱乐场所治安检查的方式、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途径, 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进程。 关键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难点对策 娱乐场所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正当的社会服务满足了居民的日常需求,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提供了就业岗位。但近年来,娱乐场所发展迅速、数量较大、分布较广、管理薄弱,治安状况比较复杂,经常发生“黄、赌、毒”等治安问题。如何做好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娱乐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性对策。 一、当前娱乐场所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 娱乐场所及现状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具体讲其主要包括: 第一,文化娱乐场所: 歌舞、游艺、棋牌、台球、保龄球等; 第二,体育娱乐场所:体育馆(场)、健身馆、游泳池( 馆)、溜冰场、射击场等: 第三,服务娱乐场所: 桑拿按摩、洗浴、足疗、美容美发、休闲屋、咖啡厅、茶座、酒吧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娱乐业也在快速发展,当前娱乐场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场所类型较集中、场所规模两极分化、场所的人员成份复杂、各类信息交流传播快等特点,是各类治安隐患赖以滋长和生存之地,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歇息和缓冲的“温床”。当前易出现治安问题,也是我们需要管理的重点场所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歌舞娱乐场所( 含迪吧、酒吧); 二是桑

娱乐场所安全经营工作方案

娱乐场所安全经营工作方案为了保障公司平稳、健康得发展,防止财产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兼管各部门得利益、调动经营积极性,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制定本安全工作方案。 一、总体责任指标 1、深入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经营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安全经营工作得有关规定,确保政令畅通。 2、将安全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经营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其她人员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经营形势,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积极支持安全经营所需资金,并鼓励与支持安全经营科学研究与开发。 3、建立与完善安全经营责任制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经营工作指标与事故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4、严格落实我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制定与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每月得15号进行消防安全事故演练。 5、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设与队伍建设。按照公司章程得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突出“以人为本”,做好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等法规得宣贯;并结合实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得安全氛围。 7、依规加强培训。加大对从业人员特别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得安全培训。 8、加强行政审批。涉及安全经营得事项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经营条件与程序进行审批;重视劳动保护与设备安全工作。 9、定期开展安全经营检查与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与完善检查责任制与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整治,完善方案,细化措施,强化组织,达到验收条件。10、完善企业安全经营保障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事件与各类事故;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严格组织调查处理,批复、处理率达到100%。 11、推进安全经营工作得创新。重点在监管方法、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事故防范与救援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使安全经营、综合监管与社会与公司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指标 1、店长,经理。保安员必须执行“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过,本人与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措施不放过)。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各岗位要严格执行本岗位得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岗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 6、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学习安全规程,总结前一阶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后得安全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得经历、资历及较强 得责任心。 二、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得采购设 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得原则。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一、加强本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得场所。 二、成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卫生管理与督促检查,建立卫生考评制度。 三、外环境做到随时清扫、保洁,周围环境良好,地面、门窗干净,门头、招牌整洁卫生。 四、内环境各区域落实专人清扫,做到门厅、过道、墙壁干净,地面无杂物、无痰迹,痰盂内外干净无污垢。 五、客房床铺桌椅整齐,床上物品干净卫生,空调排风无尘土、无油污,窗明几净。 六、严格消毒制度,口杯、茶杯、拖鞋要坚持做到人次清洗消毒,床上物品(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七天一更换。保证给顾客提供干净卫生得卫生用品与床上物品。 七、加强自然与机械通风,保持客房空气新鲜,保证客房温度,注意夏季降温,冬季保暖。

八、卫生间、厕所、盥洗室,随时进行刷洗清扫,地面无积水、便池无积便、无尿垢,定期进行消毒。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杯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得专用杯具洗消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 二、配备足够数量得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与严格清洗消毒。 三、客人使用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或电子消毒柜进行消毒。1、采取浸泡清洗干净。2、放入热力消毒设施内温度100℃,时间10分钟。电子消毒柜消毒30分钟。3、经消毒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放入清洁得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四、保洁时间较长得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五、清洗消毒得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用物品(用品)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得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得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与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得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茶具、拖鞋等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得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得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得要求,做到一洗、二过、三消毒。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得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得公用品必须 分类保洁存放。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 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

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经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它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 防范系统要求 1 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歌舞类服务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相应的设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依据之一。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KTV、舞厅、卡拉OK厅及设置歌舞娱乐项目的酒吧、沐浴场所、音乐茶室等。 本要求所称的包房(间、厢)均指用于歌舞娱乐项目的包房(间、厢)。 其他类似场所参照本要求执行。 2 总体要求 2.1 场所的硬件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要求。 2.2 场所取得相关证照15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核制度,相关技防设施应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 2.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 2.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2.5 场所不应设置以下设施和物品:音响、灯光等报警装置;“暗室”、“暗门”、“暗道”等设施;提供“跳蚤”、“电动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内存在插销、门链、搭扣等反锁装置等。

2.6 场所经营者不应利用技防设施规避或阻碍治安管理检查。 2.7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等级 场所根据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经营规模进行划分。 3.1 KTV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a)包厢(间)数≥40为一级场所; b)包厢(间)数<40、≥20为二级场所; c)包厢(间)数<20、≥10为三级场所。 3.2 酒吧、舞厅、OK厅、沐浴场所、音乐茶座的等级分为二个级别: a)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一级场所;b)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二级场所。4 硬件设施的基本配置 4.1 根据硬件设施基本配置与治安管理级别相适应的原则,各类各级场所硬件设施应安表1配置。 表1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配套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得有() A、仅供喝酒得酒吧 B、电子游戏机房 C、迪厅 D、卡拉OK厅 答案A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下列场所属于娱乐场所得就是() A、大众健身娱乐场所 B、营利性保龄球馆 C、营利性台球室 D、营利性舞厅 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得有() A、量贩式KTV B、电子游戏厅 C、酒吧兼营得卡拉OK部分 D、单位内部向职工开放得福利性歌舞娱乐场所 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得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得有() A、夜总会 B、电子游戏厅 C、宾馆设得卡拉OK厅 D、3D影院 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 5.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得就是()A、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文化综合执法机构 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 第三条 6.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 A、安全得监督管理 B、消防得监督管理 C、日常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 D、治安状况得监督管理 答案C 第三条 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得人员包括() A、工商局某公务员 B、公安局某公务员得丈人 C、某单位保安 D、文化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得父亲 答案C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8.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得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措施

编号:SM-ZD-29168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措 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本单位正常的营业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杜绝案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如下: 一、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人员: 组长:法定代表人副组长:值班经理 组员:全体员工 二、明确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1、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全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备方案。 2、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3、建立建全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治安、消防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保安及工程技术人员按安全检查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检查,确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5、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6、定期总结工作,并随时接受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完成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和任务。 三、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 1、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2、召开全体人员会,进行节前安全动员工作,明确节日岗位的安排,强调节日值班制度和岗位交接班制度,要求认真落实。 3、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保安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节前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及问题,并做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 4、按照《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每天对场所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在每日营业期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 查的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设置歌舞、游戏游艺等娱乐项目和提供洗浴、按摩、住宿、棋牌、美容美发、演艺演出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三条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应当遵循公开检查 与暗访侦察相结合、属地检查与异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扰公安机关 对娱乐服务场所依法进行的治安检查工作。 第五条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检查主体

第六条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检查工作。 第八条除统一组织的检查行动和综合执法等情况外,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因办理案件、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况确需以治安检查名义进入娱乐服务场所开展工作的,应当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场所所在地治安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协助实施。 第九条组织县级以上区域性集中治安检查行动,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辖区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章公开检查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现代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下面是 ___为大家的关于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规范_第13部分基本功能

GA/T 852.13-2009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规范 第13部分:基本功能 1 范围 GA/T 852的本部分规定了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2 基本功能 2.1 娱乐服务场所端系统基本功能 2.1.1信息录入功能 信息录入功能如下: ◆提供从业人员数据项、从业人员日志数据项、娱乐服务场所营业日志数据项、 娱乐服务场所可疑情况数据项、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数据项、安全检查设备数据 项的添加、修改、删除功能; ◆娱乐服务场所分类代码为J02游艺场所提供电子游戏机信息的添加、修改、删 除功能。 2.1.2 数据通讯功能 数据通讯功能如下: ◆提供与公安管理端系统进行通讯的功能,向公安管理端系统上报从业人员数据 项、从业人员日志数据项、娱乐服务场所营业日志数据项、可疑情况数据项、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数据项和安全检查设备数据项; ◆提供定时上传和手动上传两种模式; ◆提供接收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信息的功能; ◆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应保证数据在由公用通讯线路传到公安管理端系统时,通过 隔离设备接口在公用网络与公安信息网之间进行数据交互。 2.1.3 系统管理功能 2.1. 3.1 数据备份与恢复: ●提供备份数据的功能,建立备份日志; ●提供从备份介质恢复数据的功能。 2.1. 3.2 用户管理: ●提供用户的添加、修改和删除功能; ●基于角色与用户的管理机制。

2.2 公安管理端系统基本功能 2.2.1信息录入功能 信息录入功能如下: ◆提供娱乐服务场所数据项、娱乐服务场所变更数据项、娱乐服务场所处罚数据 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处罚数据项、娱乐服务场所发案数据项、公安机关 日常检查数据项、管理部门联合检查数据项的添加、修改和删除功能和可疑情 况处理数据项的添加功能。 2.2.2 数据接收上传功能 数据接收上传功能如下: ◆提供与娱乐服务场所端系统进行通讯的功能,能够接收娱乐服务场所上报的、 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信息; ◆提供向上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所需的查询统计数据的功能; ◆提供向娱乐服务场所端发送协查信息的功能。 2.2.3 信息发布功能 建立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网站,发布有关的法令法规、协查通报、通缉通报和行业其他管理信息。 2.2.4 信息查询功能 2.2.4.1 娱乐服务场所信息查询: ●提供按娱乐服务场所备案编号、娱乐服务场所名称、经营地址、登记日期、经 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治安管理机构查询娱乐服务场所基本数据项以及上述数据项的精确、组合与模糊查询功能; ●提供对娱乐服务场所主要信息变更轨迹查询功能; ●提供查询结果的屏幕显示的功能。 2.2.4.2 从业人员信息查询: ●提供按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暂住证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号、娱乐服务场 所备案编号,娱乐服务场所名称、从业状态、民族、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查询从业人员信息的功能; ●提供对从业人员信息变更轨迹查询功能; ●提供查询结果的屏幕显示的功能。 2.2.4.3 营业日志的查询: ●提供按娱乐服务场所备案编号、娱乐服务场所名称、营业开始时间、营业结束 时间、治安负责人、营业开始时间、营业结束时间查询娱乐服力场所营业日志 信息以及上述数据项的精确、组合与模糊查询功能; ●提供查询结果的屏幕显示的功能。 2.2.4.4 从业人员日志的查询:

2013(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该《办法》共35条,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 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

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经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它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情况,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以及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机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度假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文化娱乐新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内使用的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第五条娱乐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一)《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学校是指符合教育法律规定的中小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办法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机关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二)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三)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设备、储藏等非营业性区域;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在农村地区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差异制定; (三)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方案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方案书 二○一○年元月

目录 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背景介绍.................................................... - 1 - 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概括描述....................................................... - 2 - 2.1系统的建设目标 (2) 2.2系统的建设原则 (2) 2.3系统建设遵循的标准与规范 (3) 2.3.1 标准规范................................................................................................. - 3 - 2.3.2数据交换格式标准.................................................................................. - 3 - 2.3.3 认证、授权和访问控制标准................................................................. - 4 - 2.4系统的管理范围 (4) 2.5系统的管理模式 (4) 2.6设立娱乐场所治安专业网站 (5) 2.7系统建设的意义 (5) 三、系统特点........................................................................................................... - 6 - 3.1系统功能丰富、操作简单 (6) 3.2系统的实用性 (6) 3.3系统的先进性 (6) 3.4系统的安全性 (7) 3.5系统的可扩展性 (7) 3.6可定义性 (7) 3.7兼容性 (7) 3.8丰富的系统承载网络 (7) 四、系统设计........................................................................................................... - 8 - 4.1系统设计思路 (8) 4.2系统技术路线 (8) 4.3系统安全性设计 (8) 4.3.1安全设计原则.......................................................................................... - 8 - 4.3.2 网络安全性设计..................................................................................... - 9 - 4.3.3 系统安全性............................................................................................. - 9 - 4.3.4 数据安全性............................................................................................. - 9 - 4.4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10) 4.5系统业务功能设计 (10) 4.6系统网络设计 (11) 4.7通讯子系统 (12) 五、系统主要功能.................................................................................................- 12 - 5.1场所前台系统功能 (12) 5.2地市级后台主要功能 (13) 5.2.1信息发布................................................................................................-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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