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浅谈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政府监管工作内容与常见问题

浅谈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政府监管工作内容与常见问题

浅谈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政府监管工作内容与常见问题
浅谈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政府监管工作内容与常见问题

浅谈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政府监管工作内容与常见问题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院齐大谦

江苏南京 210046

摘要: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是为抑制市场失灵和维护公众利益。城镇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了市场秩序监管、工程建设监管、经营状况监管、运营成本监管、资产安全监管和信息发布监管六个方面。

关键词: 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政府监管

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是为抑制市场失灵和维护公众利益,即在该行业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实因素。为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公众利益,政府必须要从价格、市场准入与退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

城镇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了市场秩序监管、工程建设监管、经营状况监管、运营成本监管、资产安全监管和信息发布监管六个方面。

1 政府监管工作内容

1.1市场秩序监管

市场准入、退出都是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重要制度,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严格操作规程,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特许经营的体系下,企业得到了特许的市场准入,形成了区域性的垄断性经营,一方面政府需要确保企业市场经营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另一方面,从城市发展的角度,探索市场秩序和机制的不断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也是市场秩序监管的重要内容。

1.2工程建设监管

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工程建设的设计、进度、造价、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管,有效维护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政府工程建设监管部门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但是特许经营的工

程建设监管相对于市场工程建设监管要更加深入,特许经营的工程建设监管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工程建设监管的手段,建立专门的特许经营工程建设监管机制,是工程建设监管发展提高的重要内容。

1.3经营状况监管

鉴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益性,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技术性指标、经营性指标以及财务性指标等进行适当监管,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定点、定时的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企业的经营风险要及时加以控制。

政府对企业运营的监管,不仅仅是数据指标的收集,更重要的体现在监管部门对于数据的识别,从企业经营目标角度建立起来的数据分析内容并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目标分析的要求,建立企业经营状况的分析体系是经营状况监管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监管部门确定明确的监管层次和程度。

1.4运营成本监管

公用设施运营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价格、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政府监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快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建立公用事业行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掌握企业的经营成本状况,为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基础依据,防止成本和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公用事业的成本监管是建立在一个基础的项目运营体系之上的,在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中进行单一业务的成本监管面临着许多干扰因素,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运营边界以及相关关联交易的管理是运营成本监管工作的基础工作,是成本监管工作发展的重要内容。

1.5资产安全监管

对于资产安全的监管是因为市政公用事业资产属于城市基础设施资产,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保障运营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对公共资源进行安全监管。

从理论的角度,特许经营的资产属性和一般企业的资产属性存在着根本的不同,特许经营的资产和特许经营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导致政府对特许经营资产的监管不仅仅依据基础的生产安全的要求,更多的是依据城市公共资产管理的要

求。在市场化条件下,资产安全的监管是保证政府对公用事业主导权利的重要保障。

1.6信息发布监管

政府监管部门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检查、检测结果和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使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政府对信息发布的监管反映了社会公众监督权的体现,通过市场的调整,用户的监督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企业信息发布的基础上,政府同样可以对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政府和企业在信息发布方面的合作,更好地达到企业和用户沟通的效果。

2 政府监管工作常见问题

2.1工程建设监管覆盖不足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和自身建设管理体系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高压燃气管道项目和燃气场站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一般较完善,但中低压燃气管道项目由于工程量较大,存在较多脱离工程建设监管之外的情况,普遍缺失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

目前,国内各地针对中低压燃气管道项目也缺少可操作性强、认可度高的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政府在中低压燃气管道项目建设方面监管仍不足,还需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完善中低压燃气管道项目建设报批程序。

2.2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的统筹协调工作难度较大,需继续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责任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根本职能,在于代表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和服务责任。城市人民政府以特许经营的形式特许管道燃气企业在指定区域范围内经营燃气业务,但是一旦城市天然气服务出现故障和问题,往往代表政府承担责任的不是特许经营企业,而是行业主管部门。因此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虽然事权涉及的监管范围有限,但是实际上承担的责任确要广泛得多。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需协调相关专业监管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行

业管理部门的权责配置是决定监管能力的关键。目前,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外联合各相关监管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管的协调难度较大,在没有统一的上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导下也难以开展。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监管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共同构成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为实行特许经营提供组织保障,项目组建议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不断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重视度,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横向联系,充分履行其在监管中的职能,且各部门能够形成固定的沟通交流机制,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重要新闻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整个社会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认识和关心。

2.3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通过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协调权利和责任的匹配关系

从政府职能责任体系分析,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肩负的责任是全面的,同时受到其他政府机构的监管也是全面的,而特许经营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是依据协议的有限责任,受到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的监管也是有限的。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需要通过有效的契约监管内容和方式来补充市场行政监管深度的不足,通过特许经营协议中核心重点权利义务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协调监管权力和责任的匹配关系,这也是特许经营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

2.4政企合作意识应逐步强化

目前,国内各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在燃气管道违章占压、防止第三方施工破坏等方面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了良好的合作,解决了许多历史难题,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展现了政企合作的优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总结、吸收合作经验,继续加强政企合作意识,共同保障燃气行业的平稳运营和发展。

2.5燃气行业相关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

燃气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包括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场监督

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建档案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目前,国内各地多存在燃气行业监管职责履行主要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燃气行业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积极,造成对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监管覆盖不全面。燃气行业相关监管部门需根据城市人民政府对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要求,积极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完善燃气行业监管体系。

2.6 市、县(区)等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各自监管的重点

市、县(区)等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级文件的职责要求或通过协商划定各自监管的侧重点。避免一些无谓的重复监管,导致人力等资源的浪费,也有助于查找监管盲点,杜绝监管盲区。建议县(区)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属地主管部门承担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责,市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单位或签署单位的下属部门侧重承担特许经营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

参考文献:

[1]齐大谦,张前.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的方法与实践[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7):376-377.

[2]祝益波.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常见问题及工作建议[J].城市燃气,2017(04):39-41.

[3]刘艳青.浅析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J].甘肃科技纵横,2017(3):022.

[4]谭敬慧.特许经营合同常见法律问题研究[J].招标采购管理,2016(11).

[5]裴根,张晓清.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探讨[J].城市燃气,2003(8).

[6]祝益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报告编制[J].燃气与热力,2018(3):44-46.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第1 页共13 页 目录 目录 (1) 摘要 (3) 关键词 (3) 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3) 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 (4) 1.2 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 (4) 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 (5) 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 (5) 2.3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 (6) 2.4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 (6) 3.规范政府采购的对策 (7) 3.1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7) 3.1.1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7) 3.1.2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范围和区域范围 (7) 3.1.3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购买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7) 3.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 (7) 3.2.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8) 3.2.2 要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采购行 (8) 3.2.3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8) 3.2.4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8) 3.2.5要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 (9) 3.3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 (9) 3.3.1政府采购电子化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 (9) 3.3.2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9) 3.3.3政府采购电子化中保证了评标的公平和效率 (10) 4.结论 (10) 4.1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 (10) 4.2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 (10)

4.3 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10) 4.4 改进政府支出预算管理方式,加强财政监督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特许经营 (2) 第三章管理监督 (8) 第四章罚则 (15) 第五章附则 (16)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对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有统一运营标准和要求的同类项目,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特许经营 第六条属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得到政府批准的,具备特许经营招商条件。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行业领域、阶段类型选择特许经营形式,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主要形式:(一)增量项目

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

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及评估方法探讨 2002年8月19日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一、特许经营权资产界定 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证等。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范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范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范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的价值形成机理 作为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或称之为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机理。 1.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 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同时期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要求。某些行业保持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既需要政策予以足够的扶持,也依赖于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政府为避免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 企业文规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 -企业文规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供气安全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收费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违约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附则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169658830.html,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法定操作方式和程序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即进入采购合同签订阶段。一般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都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合同,明确供需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但集中采购机构在对合同审核时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合同不能如期签订,合同内容被随意改变,滥用合同追加条款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存在的这些违规现象不仅造成采购项目不能按序实施,也削弱了《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造成不良后果。 现将列举合同签订中常见的问题,剖析其原因,提出预防或减少问题出现的方案。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拒签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供需双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但有时这一过程却不能顺利实现,采

购合同迟迟不能签订,采购项目也随之被搁置。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企图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弥补损失,其行为被采购单位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二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业务人员的水平限制或工作的失误等因素,使投标报价出现失误,造成不能履约的后果,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三是采购单位因中标供应商,不是其事先挂钩的供应商,就以各种理由,设置种种障碍,提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迫使中标供应商不能于之签订合同,最终放弃中标。 拖延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不按时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后不及时供货,借故拖延时间,致使采购单位不能及时获得货物或服务,影响采购单位正常工作。 供应商拖延时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等待时机,当市场出现下跌行情时再下定单,达到降低进货成本的目的。二是将较小订单拼成较大订单,形成规模获取更多优惠。 变动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中标后本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对采购项目的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履行投标文件做出的报价、质量、服务等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 营与行业管理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与行业管理摘要: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后,要求市政公用行业的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市场化规则,公平接受竞争和挑战。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由政府主管下的国有或事业单位直接经营的局面以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灵活、亏损严重。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走市场化经营的道路,引进竞争机制,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权与经营权进行有效剥离,由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打破行业垄断,逐步向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监管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格局。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管理 A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form unceasingly thorough,after joins WTO in particular,the request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profession development must conform to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quirement,the deference marketability rule,accepts the competition and the challeng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for a long time by do not adapt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request extremely by the government manager s under state owned enterprise or the institution direct management aspect,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fund short,the system ossifies,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not not nimbly,the loss change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have to persist the 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 principle,walks the marketability management path,the introduction competitive system,carries on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authority and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the effective peeling,unifies by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to implement the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break profession monopoly,to the investment multiplication,the operation marketability,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legalization direction develops gradually,separating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from enterprise management,politics separated pattern. Keywords: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public utilities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Profession management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的市场化进程,规范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供热产品或者提供某项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采取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集中供热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集中供热项目全部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供热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集中 1 供热基础设施共享。 第七条参与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 2 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执行机构) 市建设、交通、能源、水务、环保、城管、旅游、民政、公安、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市城市燃气独家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省市(县)人民政府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省市(县)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 务:。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第 1 页共 16 页

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2.7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站,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等。 2.8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10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并且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72小时以上; (3)严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况。 2.11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2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工程政府采购的 个常见问题

工程政府采购的7个常见问题 什么是工程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进行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需要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采购人代表评标须具备何种条件? 人事关系隶属采购单位(如非采购单位的人员,应加盖纪检监察部门印章并附相关书面材料);熟悉法律法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职称;无技术职称的,应在单位从事项目相关工作,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完成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代表采购单位履行职责。 另外,如果项目在当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平台招标,则须符合当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流程与其他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流程有什么区别? 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一般流程为:编制采购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抽取资格预审专家→资格预审评审→资格预审结果确认→招标文件编制→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确认评审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其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不设置资格预审。此外,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发放招标文件后,要组织现场踏勘,其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一般不组织。 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与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时间要求有什么区别?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之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二)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五)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授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特许经营授予主体。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BOT、BT、TOT三种特许经营权运作模式简述 一、BOT模式 1、BOT的定义: BOT就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就是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与社会投资机构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社会投资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与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与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社会投资机构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与社会投资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社会投资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与管理。 2、BOT的实施步骤: (1)确定项目 a、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b、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C、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2)选择社会投资机构 社会投资机构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协商方式,一种就是招标方式。协商方式确定项目公司速度较快,但就是由于BOT项目涉及谈判的条件较多,以协商方式确定社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竞争,往

往会造成成本提高的结果。 (3)项目建设过程 a、社会投资机构设立项目公司 b、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设计; c、融资; d、确定承建单位并组织建设; e、交付使用。 (4)运营 运营可由项目公司自行运营,也可由项目公司委托专业的公司代为运营。 (5)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项目公司将建筑及设备移交给政府。移交过程中,政府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检查,如发现与协议规定不符的现象,应要求项目公司予以修复或更换。 3、BOT的优点: (1)可利用社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与直接投资,缓与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利率与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社会投资机构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精心整理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中国省市人民政府局,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遵守中国的法律; 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浅谈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政府监管工作内容与常见问题

浅谈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中政府监管工作内容与常见问题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院齐大谦 江苏南京 210046 摘要: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是为抑制市场失灵和维护公众利益。城镇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了市场秩序监管、工程建设监管、经营状况监管、运营成本监管、资产安全监管和信息发布监管六个方面。 关键词: 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政府监管 城镇管道燃气行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是为抑制市场失灵和维护公众利益,即在该行业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实因素。为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公众利益,政府必须要从价格、市场准入与退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营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 城镇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了市场秩序监管、工程建设监管、经营状况监管、运营成本监管、资产安全监管和信息发布监管六个方面。 1 政府监管工作内容 1.1市场秩序监管 市场准入、退出都是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重要制度,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严格操作规程,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特许经营的体系下,企业得到了特许的市场准入,形成了区域性的垄断性经营,一方面政府需要确保企业市场经营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另一方面,从城市发展的角度,探索市场秩序和机制的不断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也是市场秩序监管的重要内容。 1.2工程建设监管 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对工程建设的设计、进度、造价、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管,有效维护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政府工程建设监管部门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但是特许经营的工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样式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样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