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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

学界通说,第三人损害赔偿有广狭之分,广义指任何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受有损害,不论性质为何而有填补必要的情形,范围甚广。狭义仅指一损害行为本应致甲受有损害,但因法律特别规定或甲乙间特别关系而使损害仅发生于乙,甲并无任何损害,由此导致一法律尴尬境地,乙实际受有损害却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依法律一般原理可能并无赔偿请求权,甲乃表面之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而有赔偿请求权,却又无任何实际损害,此等情形范围颇窄,被学者称为真正之第三人损害赔偿。

关于间接代理,依大陆法通行观点,代理行为当事人及依该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乃间接代理人与相对人。若相对人违约,唯有间接代理人可主张违约救济,而被代理人则无相应权利。但,因相对人违约而实际受到损害者乃被代理人,其却不能“依法”请求赔偿其损害;间接代理人依法有权主张违约救济,其却未受有任何实际损害[1],法律尴尬境地再现。法律自不应允许相对人借助该尴尬境地逃脱责任,故大陆法国家判例学说一般皆认可对被代理人损害予以赔偿,但各国法律依据各有不同,具体方式相互有别。如法国依其民法典中第1 382条规定[2],认为凡因他人过错行为受有损害的人,无论其与该有过错的人为何种关系,无论其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或间接受害人,均享有向该有过错的人请求赔偿的直接诉权。而在德国,囿于法律并无关于侵权行为的概括规定,故仅使赔偿权利人(间接代理人) 享有以被代理人的损害向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根据有依其民法典第281条,认为实际上间接承认第三人损害赔偿[3],有依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观念,主张不能使应负赔偿责任者侥幸免责而使应受赔偿者徒遭无辜之害。

但亦有学者在承认第三人损害赔偿中对第三人所受损害应予赔偿的同时,又认为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与其他类型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不同, 被代理人所受损害似不宜予以赔偿[4]。作为学界晚辈,笔者不揣寡陋,拟就此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被代理人向相对人请求赔偿其损害的法理基础

曾世雄教授认为,在间接代理人违约时,相对人仅能向间接代理人主张权利,这似已成定则,即使间接代理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相对人损害而被代理人却甚为富有,相对人也无可奈何。而在相对人违约时,却允许被代理人就其所受损害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其不公平性甚为明显。

恰如曾教授所言,法律于此处针对地位平等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却赋予不平等的权利,其法的价值颇值怀疑。本文认为,如上不合理制度安排的根源之一,即视间接代理非属真正的代理,不能适用代理法的一般规定[5]。传统代理观念排斥间接代理之被代理人依代理行为行使权利,但因相对人违约而实际受损害的人却是被代理人,且该损害确有赔偿的必要,否则有违公平正义观念。故各国只能在固有法律架构内为被代理人主张赔偿其所受损害进行例外性制度安排,岂不知这样又导致对地位平等的人作不平等法律安排的现象。

问题的解决,不能再囿于固有观念之窠臼,实有必要一改以往之法律思维,为全面之审视,作大胆之设计,方能达致全面公平的最佳效果。但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赋予,均须对义务人提供相应保护性措施以对抗、限制权利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置,均须另有诸多规定配套使用,否则极可能造成畸轻畸重之现象。对间接代理,在赋予实际受有损害之被代理人就其损害主张赔偿权利的同时,应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全面平衡性安排。

第一,允许被代理人就其实际损害主张赔偿,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相对人获取不当利益。实际上,间接代理中仅间接代理人行事时的名义有所特殊,当事人之间实际利益关系与“真正之代理”颇多相同或相似。而现代社会中,“社会开始根据某种关系,而非根据自由意志组织起来。法律愈来愈倾向于以各种利害关系和义务为基础,而不是以孤立的个人及权利为基础。” [6]换言之,法律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主动进入当事人间的实际利益关系予以干预和调整,甚至无须借助其主观意愿。具体如代理,“应由法律来决定什么是以及什么不是代理” [7]。承认间接代理为真正之代理,赋予被代理人依代理行为进行主张的权利,与当事人间实际利益情况并无不合。英美法主流基本采一致观点,即视间接代理为代理的一种,赋予被代理人介入权,其可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在近现代大陆法主要肇始地之德国,学术界也意识到间接代理中法律所作安排与实际利益格局并不一致,学者也寻求类推适用有关代理之法律规定等途径,目的只有一个——使间接代理之法律效果接近于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8]。

我国《合同法》第403 条第1 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

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学者大多认为这是我国法对间接代理及被代理人介入权的规定[9] 。实际上,该权利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与英美代理法被代理人介入权相去甚远。被代理人仅能在因相对人原因致间接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义务,即被代理人须处于遭受损害的被动情况下,才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在该情况出现之前,被代理人根本没有采取措施以主张合同权利或避免遭受损害的余地。尤其在间接代理人破产甚至消失情况下,被代理人遭受损害的原因明显不在相对人,其自然也就没有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可行性。可见,该规定对被代理人实际损害之法律保护并不全面,有待完善。

第二,允许被代理人就其实际损害主张赔偿的同时,相对人也有权采取诸多对抗措施,以平衡双方权义关系。其一,与被代理人介入权相对应,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即可选择间接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以主张权利。被代理人既享有向相对人主张的权利,自应赋予相对人以相应的、向被代理人主张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403 条第2 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规定亦赋予相对人于一定情况下向被代理人主张的权利,但如同被代理人于一定情况下可向相对人主张一样,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非如英美代理法关于相对人选择权规定完善,似嫌不足。

其二,相对人尚可依据多种理由阻碍被代理人向自己主张权利。该理由主要有两类:被代理人主张权利与合同明示或默示条款相抵触;合同订立注重人身素质不允许被代理人主张权利。前者指合同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斥被代理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后者主要包括相对人仅因间接代理人之个人因素而订立合同及相对人对特定被代理人反感,若知道被代理人就不会订立合同两种情形。依我国《合同法》第403 条第1 款后段规定,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况,委托人不得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该规定之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限于若相对人知道被代理人就不会订立合同一种情形;实际运用亦相当困难,因为证明若知道被代理人就不会订立合同并非总是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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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相对人还可以其在知道被代理人之前所取得的针对间接代理人的抗辩向被代理人主张。毕竟间接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相对人可能并不知道代理关系,而相对人之所以与间接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极可能源自双方间某种特定关系,如相对人对间接代理人享有一债权,其意图使因该代理行为所生对间接代理人的债务与该债权相抵销。对相对人所享有的针对间接代理人的此类抗辩,自然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我国《合同法》第403 条第3 款亦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允许被代理人就其损害主张赔偿,对相对人并无不公。即使在相对人因间接代理人违约而遭受损害,却因不知道代理关系而仅向间接代理人主张权利,但又因间接代理人欠缺偿付能力而使其损害无法得到或不能全部得到赔偿的情形,对相对人亦并非不公允。原因有二:

其一,间接代理中,相对人本不知代理关系,其意愿中与自己相对之当事人仅为间接代理人。申言之,相对人应确知将来向他履行义务的人是间接代理人,其要承受间接代理人违约而可能使其遭受损害的风险。故相对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须极尽其注意,考察间接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其背后是否有被代理人等。若相对人怠于此注意,或尽管注意却未有所察觉而仍订立合同,自然须为自己的选择承受可能导致的风险。即使间接代理人背后存在被代理人,而间接代理人的财产又无法或不能全部赔偿相对人所受损害,令相对人承受其根据个人自由意志所作选择导致的风险,于理并无不合。

其二,违约行为乃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任何人一旦违约,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相对人亦不例外,若其违约自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论承担责任的对象是代理行为表面当事人的间接代理人,还是实际遭受损害的被代理人,这于理于法均无不妥,对相对人亦无不公。相对人并不能以被代理人并非代理行为当事人,或其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其因间接代理人违约所致损害可能无法或不能全部从间接代理人处获得赔偿为理由,逃避因自己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被代理人向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损害范围

曾世雄教授认为,被代理人所受损害如须赔偿,未免使相对人所负赔偿责任过于扩大,故就被代理人所受损害,仅其中一部分应得以

填补。针对该一部分之界限如何划分,曾教授提出一解决办法,即区分损害之归属以决定应否赔偿。详言之,损害应归属于间接代理人者,相对人应予以赔偿;损害应归属于被代理人者,则不应予以赔偿。

然而,曾教授所提解决办法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问题。其一,所谓“损害应归属于间接代理人者”,何所指? 曾教授此前亦将“仅第三人受损害”作为真正之第三人损害赔偿的一个特色[10]。间接代理人并无任何实际损害,其所受之“损害”仅为一表象,实际乃被代理人所受损害或其一部分。可见,将“损害应归属于间接代理人者”与“损害应归属于被代理人者”并列,概念用语似并不准确。其二,所谓“损害应归属于间接代理人者”,其性质为何? 范围又如何划分? 曾教授似并未明确说明,通过其论述,似可理解为“损害应归属于间接代理人者”仅具一种推定意味,其范围即是间接代理人就代理行为依法或约定可得主张之范围。对于该推定,相对人并不能以存在间接代理关系予以推翻,但若被代理人放弃就其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可推翻此推定,相对人可以间接代理人未受损害而拒绝其请求赔偿[11]。足见,实际受有损害之被代理人在该关系中的地位和影响是不可回避的。其三,损害毕竟为被代理人所实际遭受,仅允许间接代理人就其推定之“所受损害”向相对人主张赔偿,间接代理人于事后仍须就该赔偿向被代理人转移,其固守旧有之法律思路,可见一斑,唯徒增法律程序之迂回繁复。其四,更重要的是,仅允许间接代理人就其推定的“所受损害”向相对人主张赔偿,在间接代理人破产甚至消失情形,必将因所谓“请求赔偿权利人”不存在而导致实际受有损害的被代理人“依法”将无法就其损害主张赔偿、相对人将“依法”获取不当利益却无须付出任何代价的极不合理结果。

可见,与间接代理活动有实际利害关系的被代理人,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排除在间接代理法律制度设计之外,应赋予其就自己所受实际损害向相对人主张赔偿的法律权利。但该权利亦须受到诸多限制,其中相对人针对该权利行使之程序性对抗已如上述,下面略述相对人依法对被代理人可得主张赔偿之损害范围的限制。

首先,违约方并非对他方因其违约行为所受全部损失均须赔偿,该赔偿额受到一定限制,几乎已成为一项各国法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12]。大陆法此方面之规定首见于《法国民法典》第1149 条及其下之条款,学者有称其为应当预见规则[13]。该原则在英美法称为合理预见规则或哈得雷案原则而于1854 年之哈得雷诉巴克森德尔案( Hadleyv. Baxendale) 中正式确立[14] 。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

第 1 款亦规定,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之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仅以其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预见其将来违反合同所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失范围为限。反言之,一方当事人向违约方请求赔偿损失时,必须证明该损失系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致,且属于上述范围。若该损失与违约行为太间接或无甚关系,违约方无须赔偿该部分损失。间接代理中,相对人本不知被代理人的存在,其仅将间接代理人视为对方当事人。故被代理人就其因相对人违约所致损害向相对人主张赔偿时,仅能请求赔偿相对人与间接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违反合同可能导致的损害部分,而不能就自己因相对人违约所受全部损害向相对人主张赔偿,尤其对相对人并不知道的被代理人个人特殊情况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人自然不应赔偿。

其次,相对人可以其在知道被代理人之前所取得的针对间接代理人的抗辩向被代理人主张。故,即使被代理人因相对人违约所受损害并非源于其个人特殊情况,且属于相对人在与间接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预见或应预见范围,其亦很可能无法就其损害获得完全赔偿。因为相对人可以其针对间接代理人的抗辩向被代理人主张,从而抵消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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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举一例,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卖一批货物,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并未说明其代理人身份,相对人对此亦不知,而相对人之所以愿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皆因其欠相对人一笔12 万元的款项。双方协商后达成买卖合同,合同总款额为18 万元。相对人收到货物后,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依前述,被代理人可就该款项向相对人主张给付,但须受相对人针对间接代理人之抗辩的限制。所以,若相对人主张其对间接代理人享有12 万元的债权,要求以该债权抵销自己因买卖合同所负债务,自无不许之理,故相对人只须向被代理人给付18 万元与12 万元抵销后之6 万元差额即可。

三、多层间接代理关系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

曾世雄教授提出,于间接代理关系延长时,对被代理人所受损害不应赔偿,道理更为明显。所谓间接代理关系延长,即指乙为甲的间接代理人,但其并不自行处理委托事务,而再转托丙使其以间接代理人

身份处理事务,然后丙再转托丁,依此类推,不断延长。每一人均为前委托人的间接代理人,直至最终被代理人甲。设相对人在与最后间接代理人订立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义务,致最终被代理人甲受有损害,甲可否向相对人主张赔偿其所受损害?曾教授认为,纵为赞成被代理人所受损害应予赔偿者,对于此情况下赔偿甲所受损害一事,亦将予以否定。进而,他又指出矛盾所在,即间接代理关系为数单一或为多层,对于间接代理之本质毫无影响。间接代理为多层时,最终被代理人所受损害既不应予以赔偿,为何间接代理关系为单一时,却要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害?

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第一,曾教授所举多层间接代理关系情况,在民法理论上或实践中纵非不可能,亦非常见,乃属特例情形。仅以此特例情形否定被代理人就其因相对人违约所受损害向相对人主张赔偿的权利,理由似并不充足,有武断之嫌。

第二,即使在多层间接代理关系情况下,赋予被代理人就其损害向相对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于理于法并无不合,反倒可以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害,对相对人亦无不公,且可防止其获得不当利益。因为,一方面被代理人在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时,其只能立于与最后间接代理人相同之法律地位,且必须提供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间接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自己因相对人违约而遭受损害且该损害属于相对人应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相对人在被代理人向自己主张赔偿时,可依法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对抗,其中有程序性者,亦有实体性者;有针对间接代理人者,亦有指向被代理人者;有为全部之对抗者,亦有仅意图抵消一部分者。

福柯曾言,知识分子的工作就是“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 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 [15]。所谓难题的解决,往往通过转换一个思路即可较容易完成,固守旧有法律思维,很可能给自己设置诸多束缚甚至陷阱,对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亦然。

销售代理合同范本-最新范文

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销售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为委托人销售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代理,对价格、条款及其他交易条件可全权处理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销售代理合同是怎么一回事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销售代理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代理合同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恒盛楼的捌 套商品房事宜(具体房号附后),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阳新地区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在胜利街兴建的恒盛楼项目,销售面积 964.84 m2。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为个月,自20__年月日至年月损失费壹万元。 第三条:销售任务的约定 1、乙方在此期间内完成项目总价的七千零陆拾叁元),具体公摊为平均每月约万元。 2、上述销售任务是指房屋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首付款不低于10万元,到达甲方账户的有效合同金额。

第四条:销售价格的约定 1、甲乙双方按市场行情和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房屋销售价格,均价为元/ m2。(不同楼层不同单价,见基准价格表)。 2、乙方不得低于控制均价销售房屋,特殊情况须报甲方同意, 第五条: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支付的代理与乙方的销售业绩相挂钩,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为3000元/套,差价部分甲乙双方按四、六分成(甲方得40%,乙方得60%)。 2、代理费计提方式 1) 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正式售房合同,业主按售房合同的要求交完房款后为结算日,一套一结。 2) 甲方在乙方结算上述代理费及差价提成时,均只付给乙方80%的费用,余款(20%)等合同内签订的房屋还剩一套时结清。 第六条:款项收取 1、房屋款项全部由甲方收取。 2、客户中途退房,乙方不得提取代理费,但扣罚客户违约金时,甲、乙双方各得50%的分成(特殊情况除外)。 3、乙方收取小订金后,若难以达成购房协议所造成的各种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交房标准 甲方保证按售房合同所要求的时间按期交房。 第八条:售楼合同必须由甲方与业主签订有效。

代理售后服务协议(完整版)

代理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售后)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方用户的合法权益,做好甲方的售后服务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作负责的原则,就有关售后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甲方灯具产品在乙方区域的售后工作,释数交由乙方来负责处理。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产品售后的培训工作。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范操作流程进行作业,并有权随时对乙方安维修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乙方不合理的工作提出整改要求。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要求负责本经销区域所有甲方产品的服务工作,包括为用户提供售前指导、售后送货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服务。乙方应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以客户满意为原则。 乙方必须安排经甲方技术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人员来履行本协议,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服务的各项相关规定,保证售后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乙方接到用户服务需求电话或甲方的服务安排后,须及时与用户进行联系。用户所在区域为市区范围之内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上门给予解决,市区外的乙方应在48小时内上门给予解决。 乙方进行安售后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售后服务单》,单据第一联由乙方自行存档,第二联快递或邮件形式至甲方售后服务部,第三联交给用户留存。 乙方对乙方服务人员履行本协议的所有行为负责。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用户及其他人员的经济和其他一切损失,由乙方向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对其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人身意外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诉人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申诉人不具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而申诉人所受事故伤害并非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场合之外、用人单位之外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诉人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二、造成申诉人伤残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依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属于《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第二,伤亡人员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第三,必须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的事故伤害,即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者童工在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第四,事故伤害造成职工伤残或者死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申诉人虽然是被诉人单位职工,但并不是在被诉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在被诉人单位以外受到机动车伤害。因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只有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赔偿责任。 三、应当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曲解其立法本意,也不能扩张其适用范围

医疗损害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结合本案的证据,向法庭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被告必须对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葛维亚是死者的主治医师,在病历和用药处方上均以主治医师的身份签字,但是其却不具有医师资格,也不具备执业证书,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的行医资格。被告是医疗机构,葛维亚是其聘用的人员,葛维亚是否具备行医资格,被告完全清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若认为原告陈述葛维亚无证的事实有误,那么被告就应当对葛维亚具有合法行医资格进行举证,而我们现在并未看到被告拿出的可以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资质的任 何证据。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的非法行医侵权行为,请求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明知葛维亚无行医资格证,仍聘用其为本院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毋庸置疑。医疗单位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非法行医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并坚决予以取缔的行为。被告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却无视法纪,不顾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更是对患者人身安全生命利益的漠视。其不仅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说,作为医疗单位其还可能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原告将视情况在必要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本案中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难以认定。 被告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最终不予受理,但这并不能得出本案的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就无法得出的结论,也丝毫不妨碍法庭对本案的事实及责任进行正确的认定。其实鉴定单位不对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鉴定是行业的惯例,无证行医本来就是不容辩驳的过错,这也正说明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那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法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编号:FS-DY-20453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 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 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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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销售代理协议书 甲方(签章):杭州vvv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浙江浙企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网络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第一条、授权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乙方为 (特殊商品除外) 的网络总代理销售商。授权乙方可在全国所有地区范围内销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担产品质量的售后服务并自理相应的成本与费用。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等与说明是完全一致的。 3、甲方对某一商品信息进行修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接到乙方定单,应及时按照乙方的要求生产与供货。 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销售情况,有权检查乙方对最终用户的售后服务情况。 5. 乙方如果就某一客户的销售与甲方产品的其它代理商发生冲突时,乙方应接受甲方就该客户的销售所作的协调和调解。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有效的产品宣传计划和市场销售策略并积极拓展市场,努力实现甲方良好的市场销售形象和销售业绩。 2、随时向甲方反映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用户需求情况,以帮助甲方不断完善产品的配方设计、包装设计和产品的服务等。 3、遵守甲方的产品销售价格原则,维护甲方产品的市场秩序。除有重点项目的竞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的产品售价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市场最低限价。 4、乙方经过甲方授权后可以甲方的相关LOGO, 产品图片、文字、资质证件进行网络销售推广。 5、乙方有权利使用以甲方公司网络营销部、网络代理等的名义进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 6、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积极响应甲方有关的市场推广、营销策略与活动。

代理服务合同(标准完整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被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mail: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mail: 双方经过友好坦诚、充分仔细的沟通,本着精诚合作、双赢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1、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须了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服务,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3、甲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资格。 二、合同范围 1、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代理商,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县。 2、本合同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作为甲方指定服务代理商,乙方承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乙方向客户推荐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3、乙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规范的服务体系,并直接为乙方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甲方尽力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乙方提高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 3、甲方直接向乙方的客户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但对于由于乙方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而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客户服务,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因此甲方有权利废除乙方代理商资格。 4、甲方应对乙方的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5、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乙、甲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6、如发现由于乙方欺骗客户,造成甲方无法对客户进行服务,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并赔偿甲方名誉损失。 五、收费标准 1、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甲方应支付整个项目相应的服务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不含税)。甲方同意全额支付该服务费,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乙方有权依上述规定的费用全额收取。若以后服务项目内容增加,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报告范文

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颜六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 报告 案件编号0021 申请人:颜六辉,男,汉族,四川省达县木子乡水口村2组20号,农民工。 2010年1月15日,颜六辉与他儿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找到值班律师,诉说了事发经过: 2009年11月6日起,申请人被雇佣到横山县榆靖330千伏改变电工程干活, 2009年11月17日凌晨5时30分,申请人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宿舍睡觉时,由于工队雇佣炊事员卢少梅用汽油点火造成火灾,导致三死一重伤的重大事故,申请人属重伤者。 我中心经讨论,决定受理此案。当天,我们一行俩人前往横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了案卷材料(复制),经过认真的研究,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工伤案件。 随后,代理人,为了搞清楚雇佣关系,多次与承包人联系,并经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定,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们的工头是四川人,所雇佣的工人也全部是四川人,承包方是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地址在西安市自强西路293号),而该工程又

转包与四川省武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资质),法定代表人是张映木,最终承包人王彪挂用四川省武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在建设该工程,在此期间,代理人为了事先有个依据就和申请人前往榆林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于是经代理人去西安,联系对方代理人一次去榆林,两次来横山协商。在协商中,对方代理人提出该案件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比照交通事故处理)我们最终以核算的赔偿数字(工伤、人身损害赔偿)为基础,取适中数字达成调解协议23万元,因为达成调解协议代理人手续不全,无法签字。约定10天内签订协议给付款项。但是,在等待的时间里代理人认为为了防止对方再拖延时间,经申请人特别委托诉劳动仲裁,逼迫对方于2010年5月21日再次来横山县调解,商定赔偿230500元结案。22日代理人将款项全部打到申请人的账户中。 另外在本案件协调中,公安机关对卢少梅(女)刑事责任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捕,卢少梅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在开庭之前代理人对卢少梅情况也进行了了解,卢少梅属于独身农民工来横山县打工,也是和该工程技术员在恋爱,本代理人调来该技术员协商卢少梅赔偿问题,代理人考虑到卢少梅的困难,同意由该技术员出7000元赔偿金,不在追究卢少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最终实际赔付申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2)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因政诉讼一案,委托t帅事务所(以下简 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t帅为甲方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 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0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丁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 代理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 期限如下:0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t帅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日 ¥日

销售代理协议(标准版)

编号:QJ-HT-0700销售代理协议(标准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销售代理协议(标准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被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区域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_________地区。 2、代理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二、代理产品 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_________ 2、代理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代理服务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9268 代理服务合同(合同范本) Agency service contract (model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代理服务合同(合同范本) 代理服务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人才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代理商,代理乙方的人才服务、广告招商等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广告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_____下同)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崇的仲裁员、书记员: xx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黄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演绎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网,如果不履行就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

领取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实”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断持续用工,是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领取双倍工资。 三、三月份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该当以货币方式按月领取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当庭认可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xx年3月30日,也认可三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的。 四、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该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未向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领取经济补偿金。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自然人用)

()民(行)代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元、交通文印费元。 乙方为案件需要而支付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本条第一款费用,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预收费用不予退回。如系风险代理,另行协商收费,不受本条约束。 三、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审裁判文书下达之日止。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确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指派能够胜任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担任代理人。 五、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乙方叙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如乙方发现甲方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经乙方指出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甲方应尽可能地为乙方律师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以确保代理律师有效履行代理职责。 七、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如因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于签定之日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

()民(行)代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元、交通文印费元。 乙方为案件需要而支付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查询等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本条第一款费用,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预收费用不予退回。如系风险代理,另行协商收费,不受本条约束。 三、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 2、特别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审裁判文书下达之日止。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确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指派能够胜任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担任代理人。 五、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乙方叙述案情和提供证据,如乙方发现甲方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经乙方指出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甲方应尽可能地为乙方律师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以确保代理律师有效履行代理职责。 七、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如因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于签定之日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

图片使用权代理销售协议(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3307 图片使用权代理销售协议(协议Agency sales agreement of the right to use pictures

图片使用权代理销售协议(协议范本) 一、甲方______________向乙方______________授权的许可范围和保证义务1.甲方对其自有版权的图片均应在下属范围内指定乙方享有完全的权利:(1)授权乙方代理,同时乙方也接受该项授权,作为其自有版权的图片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权销售代理。乙方的销售平台为自主拥有的专业图片网站,网站的网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授权乙方对其授权图片不改变图片内容的编辑权; (3)授权乙方实行联合销售定价及独立终结定价权。 2.甲方其对授权图片须履行如下保证义务: (1)保证授权乙方的图片为其专有版权的图片;如果授权图片为与他人共享著作权的图片,必须向乙方明确提示,并保证共享著作权人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保证授权乙方对其授权图片的一切合法使用,包括乙方授权客户的有偿使用;在本协议期间,须保证不发生任何阻碍乙方行使该权利的留置权或其它妨碍;(3)保证授权乙方的图片和文字不涉及任何侵权事宜,不对任何民事主体造成诽谤、侵害隐私权,不触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或商标权; (4)对于乙方的预约拍摄图片,在向乙方交付该图片1个月内不得提供给与乙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一方; (5)乙方原则不接受甲方提供的完全职务作品,如完全职务作品需要授权代理,

保险缴费基数劳动争议案代理词一篇

保险缴费基数劳动争议案代理词一篇 作者:禚洪来源:找法网日期:2010年07月21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的委托并指派禚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庭审,现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以职工应发月工资作为保险缴费基数是正确的。问题是:事实上,原告的应发月工资到底是多少?也就是说,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20个月的事实上和实际上的应发月平均工资到底是多少,是3,551.95元还是1,500元?是应当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20个月的事实上的和实际上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还是以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标准即1,500元为保险缴费基数?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应当以原告其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20个月的事实上的和实际上的应发月平均工资收入即每月3,551.95元为保险缴费基数为原告补充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原告所举的工资条及工资卡相互一一印证,能够形成证明体系,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20个月的总收入为71,039元,这20个月的应发月平均工资收入在事实上和实际上是 3,551.95元,而不是合同中载明的1,500元,被告不应当仅仅以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标准即1,500元为保险缴费基数为原告申报缴纳社保费用,而应当以原告其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20个月的事实和实际上的应发月平均工资收入即每月3,551.95元为保险缴费基数为原告补充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被告所辩称的原告的月工资收入中有一部分系为原告报销的交通费用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反证加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其反驳主张不应当予以采纳。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在依法认证的基础上查清原告每月的实际应发工资收入是否仅为1,500元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这份合同中的手工填写部分只有第二条部分是原告亲笔书写,其余部分均系被告事后填写的。事实上,这份合同实际上是被告在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合同鉴证时应付国家机关、逃避国家税收时使用的。

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总结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天安保险公司并未侵犯原告方任何权益,和反诉原告间也不存在合同上的联系。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天安保险公司要求对其直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 其二、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峰、齐耀在天安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决终结,且其已放弃对本案被告(反诉人)张敬辉、刘先龙的车辆等损失及原告的人伤损失。因此,反诉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依据。 其三、天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影响反诉人的任何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反诉人应直接向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赔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反诉人主张损失大部缺乏客观基础和证据支持。 其一、事故认定书附带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反诉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反《道交法》相关内容的处罚予以认同并交纳了对应的罚款,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对交警队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因此,

反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纯属狡辩,请法院不予认可。 其二、停运损失费明显不合理,简单7700元的换件修理需要26天,明显有悖于常理,且证明加盖修理厂发票专用章,证明用章混乱,也属无效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交通费损失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交通费票据大量连号,且无乘车时间、起始地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疑,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无论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者损失中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即便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承保可相关保险,也不承担该部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起诉天安保险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反诉原告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商合伙人合作协议

北京北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北京北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的北京北师智慧教育方案和产品(以下简称《智慧教育》)渠道营销合作事宜,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作目的与市场范围 1.合作目的:《北京北师智慧教育方案和产品》的渠道营销。 2.签约市场领域:省市县/区(以下简称“指定市场”);指定市场为合伙人签约主场归属地;合伙人的市场区域为全国市场;合伙人在进展该区域市场时不需要向总公司报备;如开展指定市场以外区需向总公司报备。 3.合作内容:甲方利用其沉淀多年的经验和实力,负责《智慧教育》的总体开发、经营及市场宣传推广,乙方利用其既有的实力和多年的运营经验,负责指定市场的产品渠道营销。 4.合作方式:乙方以本协议规定的价格从甲方进货,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预付款:;大写:;此款可以购买甲方所有软硬件《智慧教育》产品;在合同签约3个工作日汇款结束。此款不退。甲方授权乙方在约定区域或乙方向甲方报备区域市场并甲方同意乙方所报备区域开展《智慧教育》产品。 5.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 2 年内有效。合作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或更换合作方式。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智慧教育》的开发和完善,包括产品内容、产品形态、产品包装等事宜,并承担因其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甲方有权参与各渠道商的管理及协同工作,进行定期回访,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和问题,记录销售动态和相关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产品培训,帮助乙方全面了解产品优势和特色;如果需要,甲方可以为乙方销售地举行的大型市场活动提供产品讲解、培训等支持。甲方前往乙方区域进行培训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各种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同时为乙方的市场推介做好积极的配合和支撑工作,包括提供产品宣传彩页、使用说明等。 5.甲方统一为用户提供售后电话服务,及时回答用户问题;原则上乙方用户上门服务由乙方负责,如果确实解决不了,经甲方对客户进行判定后,可以提供直接支持, 甲方前往乙方区域上门服务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指定专人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调人,全权负责与乙方的渠道营销合作事宜,确保渠道代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7.乙方上年度销售额低于100万且软件销售额低于30万,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合作资质。 8.因客户或用户投诉,以及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给甲方带来品牌及销售金额影响特别严重的,甲方确认后有权取消代理商资质。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在指定市场积极销售甲方产品,完成销售任务,并承担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销售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2.乙方承诺与甲方共同策划市场营销活动,并可以在甲方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单独或以双方的名义进行市场宣传、组织活动等。如双方联合举行一些特别的市场活动,乙方按照与甲方的协商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保证认真执行渠道代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确保总体销售目标的完成。

代理售后服务协议

代理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代售后)身份证号: 为维护甲方用户的合法权益,做好甲方的售后服务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作负责的原则,就有关售后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甲方灯具产品在乙方区域的售后工作,释数交由乙方来负责处理。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产品售后的培训工作。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范操作流程进行作业,并有权随时对乙方安维修的技术质量和服务 质量进行检查,对乙方不合理的工作提出整改要求。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关要求负责本经销区域所有甲方产品的服务工作,包括为用户提供 售前指导、售后送货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服务。乙方应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以客 户满意为原则。 2.乙方必须安排经甲方技术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人员来履行本协议,必须严格执行甲 方服务的各项相关规定,保证售后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3.乙方接到用户服务需求电话或甲方的服务安排后,须及时与用户进行联系。用户所在区 域为市区范围之内的,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上门给予解决,市区外的乙方应在48 小时内上门给予解决。 4.乙方进行安售后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填写《售后服务单》,单据第一联由乙方自行存档, 第二联快递或邮件形式至甲方售后服务部,第三联交给用户留存。 5.乙方对乙方服务人员履行本协议的所有行为负责。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用户及其他人员的 经济和其他一切损失,由乙方向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对其服务人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 所有人身意外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 7.乙方原则上只在乙方区域进行服务工作,若超出乙方负责区域进行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甲方 规定与乙方协商解决。 三、技术支持服务 1.甲方提供电话服务进行技术解答,乙方在有疑难问题时拨打甲方技术支持电话寻求甲 方帮助。 2.乙方因自身技术能力的原因无法处理用户疑难问题时,可向甲方申请派人上门进行技 术支持。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接受邹平县玉泉化工有限 公司诉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方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中第三人焦方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由于自从申请工伤认定至今,一直由代理,因此对案件的情况非常清楚。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掌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作出的(2005年)邹劳工伤认5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告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过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限定的日期。 1、关于作出期限。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邹复决字(2004)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3月日才送达被告。一个月的期限应从送达被告之日起算,被告于2005年4月14日重新作出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出一个月的指定期限。何况,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36条规定,“行

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此规定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复议机关指定期限。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2、关于送达期限。被告对该工伤认定结论的送达时间合法。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被告于2005年4月30日送达原告,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送达期限。 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作出与送达期限,均合法有效。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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