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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1)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1)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1)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1999-12-07 12:14 | 来源:人事处| 查看:2 [ 字号:大中小 ]

评定标准: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 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二)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三)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四)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1993年以前毕业的教师)。

(五) 未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学历(学位)条件,且取得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

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1

或2的要求:

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1)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2)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

(3)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一等奖(前3名)。

2.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 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 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完成人)。

(3)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了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八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艺术类增加高水平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

(4) 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其他专业比赛上获前3名。

(5) 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较熟练地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古字号专业(如古汉语、中医、民乐等)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合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者工作1年以上。

3.1966年以前大学毕业,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含德育课)和公共体育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 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对专业课教师,其中1门应为专业基础或技术基础或实践性的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 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社会服务工作(累计半年以上),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或培养出优秀的体育、艺术人才。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市(厅)经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二) 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 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三等奖(前2名)。

(四) 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五)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六) 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240-3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 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9篇(部),文科类10篇(部)。

(六) 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文艺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论文、著作的要求:

(1)“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按条件中的论文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2)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在论文、著作的数量上要求按第八条第1款执行。

3.获得博士学位并申报副教授者,受聘讲师期间,须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或有1次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4.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以科研方面的要求为主、年均授课59计划学时以下者,只能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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