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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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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

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

GB6722 —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18871 —2002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MH/T1010 —2000 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GB6067 —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72 —19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0194 —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16424 —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exploration

是指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调查

研究的活动。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只艰险地区areas with hard ships and dangers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3.3 野外作业open country work

是指在非城镇地区户外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

4 总则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

量标准化管理。

4.2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f)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g)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h) 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4.3 地质勘探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项目组(车间、分队,下同)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

核合格。

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4.5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地质勘探项目组每年野外工作出队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

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4.6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项目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项目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按规定要求进行。

4.7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4.8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年为野外地质勘探和地质实验测试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

应野外工作要求。

4.9 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地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4.10 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质、航空遥感地质、艰险地区地质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质勘探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工作地区安全工作条件,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组织安全评审。

4.1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5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5.1 地质勘探单位应了解和掌握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情况,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并建立档案。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人员告知。

5.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

效的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

5.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

理的水。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5.4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采取注射预防针剂或其他防疫措施。

5.5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5.6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确需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5.7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8 野外地质勘探临时性用电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或在地下作保护性埋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设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气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气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铜、铁、铝等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5.9 野外电、气焊作业应及时清除火星、焊渣等火源;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间距离应大于10mo 5.10 野外地质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5.11 坑、井、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5.12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2003)。

5.13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在野外工作期间应随时检修。

野外工作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需经过野外驾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4 野外营地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背风场地,预防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

c)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d)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 5 m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5.15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高度超过2m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有效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大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C时应停止作业或者有防冻措施。

5.16 林区、草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草原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草原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草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

d) 林区、草原出现火灾预兆或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

5.17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备足饮用水,并合理饮用。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c) 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寒、防晒用品,穿明显标志工作服。

5.18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 3.5L。

5.19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防蚊虫网、皮手套、长筒水鞋,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在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并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5.20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只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1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进入岩洞或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照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时,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5.22 进入矿山尾矿库时,应预先了解有关尾矿库情况,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工作人员陷入尾矿库,行进小组应有2人以上。

5.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钾、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制个人吸收剂量当量。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6地质测绘

6.1 标高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栓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6.2 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时,应有防范、保护措施。管线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6.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6.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瞭望哨岗。

6.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6.6 在建筑物附近测量时,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6.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测量人员应先检查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6.8 在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6.9 雷雨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7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

7.1 电法勘探

7.1.1 发电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Q /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挡时应关闭高压电源。

7.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Q /500V。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

7.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千米应大于2MQ /500V。

7.1.4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7.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7.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

方可进行试供电。

7.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7.1.8 在雷雨天气时,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7.2 磁法勘探

7.2.1 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他仪器连接。

7.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

7.2.3 启动仪器激发按钮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7.3 地震勘探

7.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路布设合理。

7.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视通。

7.3.4 炮点与爆破工作站之间应避开输电线路。

7.3.5 同一爆破工作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作业,同一炮点只准存在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7.3.6 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

区安全距离内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7.3.7 在井内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距水面应至少 1.5m。

7.3.8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 5 kg/h。

7.3.9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拨叉。

7.3.10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但应大于150m。

7.4 放射性勘探

7.4.1 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7.4.2 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2002)

743 地质勘探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严格的领取、退还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按规定建设放射源贮存库。

744 高辐射地区野外地质勘探,应设立洗浴设施,并按规定配备辐射防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7.4.5 职业照射剂量,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7.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装卸、使用时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7.4.7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7.4.8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7.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7.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7.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7.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Q /500V。

7.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经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7.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7.5.7 在雷雨天气时,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7.5.8 放射性测井应遵守7.4放射性勘探规定。

7.6 地球勘探

7.6.1 野外地球化学勘探工作人员应配备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7.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7.6.3 在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7.6.4 现场分析药品,应由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7.7 航空地球物探勘探、地质遥感

7.7.1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

7.7.2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MH/T1O10- 2000)。

7.7.3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7.7.4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7.7.5 航空器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航空器整体平衡、配重;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7.7.6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航空器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航空器及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7.7.7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航空器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7.7.8 非封闭舱航空器飞行高度3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7.7.9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7.7.10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每次飞行不超过6h, 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

50h。

8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8.1 水文地质

8.1.1 水点调查应观察调查点周围稳固等情况。

8.1.2 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8.1.3 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 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

气体检测。

c) 陡峭险峻河岸及容易发生地质滑坡、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8.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 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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