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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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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在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所谓劳动是指人们运用一定的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在人类形成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类的祖先猿,是经过长期劳动才变成为能制造工具的人。劳动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地位与作用。所谓劳动对象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对一切被加工的东西的总称。它可以是自然界原来有的,例如树木、矿石。也可以是加工过的原材料,例如棉花,钢材。劳动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体力劳动,一种是脑力劳动。但是任何一种劳动都是脑力和体力劳动的结合,它们共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关于“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这一命题,系统辩证论这样认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然界在变化发展中孕育着人类;人类在制造石器中诞生;人类在学会使用火的过程中脱离了动物界。所以说劳动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范畴的中介环节。

劳动最光荣- 少儿歌曲

太阳光金亮亮

雄鸡唱三唱花儿醒来了

鸟儿忙梳妆

小喜鹊造新房

小蜜蜂采蜜忙

幸福的生活从哪里来

要靠劳动来创造

青青的叶儿红红的花

小蝴蝶贪玩耍

不爱劳动不学习

我们大家不学它

要学喜鹊造新房

要学蜜蜂采蜜糖

劳动的快乐说不尽

劳动的创造最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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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述题

1.试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P30 劳动法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劳动法渊源既有成文法的表现形式,也有判例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9种: ⑴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龙洞的权利和义务等。 ⑵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伤保险条例》等。 ⑷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制定的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劳动规章。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用“办法”、“通知”、“意见”等。 ⑸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 ⑹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制定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特区。 ⑺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所在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数量很多,内容也极广泛。 ⑻国际法律文件。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①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如《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②国际劳工公约;③国际间的双边协定。 ⑼国际惯例。在涉外劳动问题上,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也需要在劳动就业、职业安全、劳动力跨国流动等方面参照一些国际惯例。 2.试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P60 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⑴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⑵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⑶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用人单位以支付工资报酬等为条件获得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只需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有实际性的行为要件。 ⑷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如果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不仅要给予劳动者本人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也要给予劳动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物质帮助。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2、一、哲理价值:《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劳动合同法》的哲理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实际上强调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从而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改革开放前,工具理性在我国没有地位;改革开放后,又逐渐出现了工具理性统治一切的局面。虽然哲学界已经开始就过分强调工具理性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出现了许多探讨工具理性(技术理性或科学主义)和价值理性(人文理性或人文主义)关系的论文,科技伦理学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工具理性至上的理念在其他领域仍然没有得到反思,特别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这次对《劳动合 同法》的批评,充分反映了工具理性的强势。 实际上,工具理性有利有弊,既不能过分推崇、搞工具理性至上,也不能过分排斥、否认其积极意义。一方面,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现实支撑,若不借助工具理性的力量,任何完美的社会和人生理想,都只能是乌托邦。但是,工具理性又有压抑人的个性化思想和生活丰富性以及缺乏批判精神的消极作用。建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西方现代化在带给人类社会空前繁荣的物质文明和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社会制度以及价值世界带来巨大的冲击与伤害。另一方面,过分排斥工具理性既影响发展,又可能带来灾难。中国传统文化过分排斥工具理性,导致了中国工业文明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 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 (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 (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 (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 (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 2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 (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 (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 (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 (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 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 (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 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 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 (1)劳动法总则 (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 (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保护弱者;倾斜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简答论述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 制。 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按 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 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 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 件: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 为。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一般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 行为。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 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 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 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 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是 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 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患病、伤 残、死亡)。 简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权利有:(1)同用人 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 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 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 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 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 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 权利。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 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 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 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 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 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 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市具有劳 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 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 其他由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 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 业。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 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 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 生活需要。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和自谋职业。 什么是劳动就业?有哪些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 入的社会职业。它有一下特点:(1)劳动者 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 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 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 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 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 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 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 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是“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 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 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人 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 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扩大就业安置。(4)发展职业培训事 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0采取多 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 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 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 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 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 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2)行业 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3)主办或者 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4)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 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 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 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 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 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 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 序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 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原则:(1)合法的原则。a、当事人 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程序:就 是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 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 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 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但是,劳动合同成 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 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 间。(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 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 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 订之日。(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 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 工劳动合同。(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 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 人劳动合同。(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 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4)按劳动者一 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5) 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 合同。(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 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 单位等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 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 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 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 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的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的 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 则。 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 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 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 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劳动法简答题

简答题35.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有哪些? 答: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3)国际劳工局是常设秘书处。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36.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 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7.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六种:(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 (3)上岗、转岗考核; (4)本等级考核;

(5)升级考核; (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35.简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答:(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的概念: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劳动的职责。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又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6.简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答:(1)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①国家基本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②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即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

试谈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

...../ 2011中央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 作业1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2)吴某不能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作业2 期中小论文文 论劳动法的概念与功能 一、劳动法的概念探析 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在外国劳动法和劳动法学中,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的总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史尚宽在其《劳动法原论》中把劳动法定义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动性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实际上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下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关于劳动法概念,我们要明确几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的功能 1、协调功能。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在调整重心上平等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突出重点保护;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上通过立法确立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化来实现;在责任追究上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模式,强化对职业劳动关系的保护。劳动法的发展历史展现的就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三方不断博弈、妥协的过程。劳动法诞生于人类社会完成工业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19世纪初叶,在此之前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各国曾制定了很多劳动法规,但这种劳动法规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是迫使劳动者进入工厂成为廉价劳动力,并从事极其繁重的劳动,从而使资本获取高额利润。随着工人阶级的成长和壮大,逐渐开展了有组织的运动并组成工会,这也就形成了社会力量。工人的斗争,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资本家妥协,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开始积极地进行立法,并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开端,诞生了劳动法。至今,三方力量的平衡与协调构成一国劳动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劳动法的调整方式在现行立法上首先表现为劳动基准,即法律许可的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等。在劳动基准的基础上,通过劳动者组织(一般是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在法定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为使劳资关系平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定基准或合同约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这也是国家力量介入劳动关系的表现,从而协调了劳资关系。 2、解雇保护功能。雇佣契约向劳动契约转向之前,基本上将这类契约视为私法上的一类契约,对于雇佣契约纠纷之处理,司法程序中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缔约、解约,乃至违约,皆以一般契约关系处理。产业雇用的发展使劳动契约制度与理念逐渐形成。面对劳动契约一方之劳动者,其弱势地位决定许多倾斜性的法律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无制定解雇保护法律的任何动议,如果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阶段,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现实看,既有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也有此类法律出台后负面影响较大的担忧。一方面,我们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地延长,保持劳动者相对的职业稳定感;另一方面,我们又担心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至退休而失去劳动力流动的社会活力,同时,还担心部分劳动者职业稳定期过长,另一部分劳动者失业期随之延长。因此,出台这样的法律时机尚不成熟。在此情形下,《劳动合同法》在发挥契约法功能的同时,也在发挥其解雇保护功能。通过规制劳动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劳动法(论述题)

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位劳动者建立起来,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3、储蓄性保险。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劳动关系概念: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根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了,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论述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论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论述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2、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互相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论劳动法的作用

论《劳动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至今已经实施九周年了。九年来,通过深入宣传和组织实施,《劳动法》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全面建立并实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等重要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的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础。 九年来,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劳动法》的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全面建立了劳动合同用人制度,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建立现代企业用人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创造了条件;二是最低工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在加紧建立,劳动者法定社会保险权利正在逐步得到落实。特别是近几年,各级政府认真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的工作,保障了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四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展开;五是与《劳动法》相配套的一批重要法规和规章 -1- 制度陆续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劳动法简答题[1]

简答题 35.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及其主要机构有哪些? 答:一、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 (1)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2)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3)国际劳工局是常设秘书处。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 36.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 答: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 (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7.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考核的种类,依考核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以六种: (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 (3)上岗、转岗考核; (4)本等级考核; (5)升级考核; (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35.简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答:(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的概念: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履行劳动的职责。履行劳动职责应当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 ②提高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是现代化社会生产的要求,也是劳动者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又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6.简述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答:(1)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①国家基本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②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即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③储蓄性保险,即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37.简述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 答:(1)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理劳 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2)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和特别处理程序。 35.用列举方式讲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答:(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公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36.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及其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1)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法律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2)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 ①撤销合同;②修改合同;③赔偿损失。 37.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答:(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拒绝权。即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 (4)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管理者不执行劳动安全规定,不提供法定安全卫生条件,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工作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全。 35.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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