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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本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年月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文件,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我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出台了本规定。

二、根据《实施方案》规定,从何时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答:从年月日起开始调整,长期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今后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三、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作了哪些具体调整?

答:全区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

四、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将由哪些部门负责公布?

答:考虑到自治区统计部门依照实际工作需于月份时方能公布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具体月平均工资,因此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

准,将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另文公布。

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和进行确定。

六、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进行确定。

七、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和之间选择确定。

八、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本次调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是否影响年度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

答:不影响。本次调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仅影响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年度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在计算年度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使用到的“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号)文件执行,

九、根据《实施方案》规定,从何时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答:从年月日起长期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今后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十、根据《实施方案》规定,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适用于哪些参保单位?

答:可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

十一、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调整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自年月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

十二、根据《实施方案》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的费率标准是多少?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缴费总费率为,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均为。年以来失业保险总费率已由原来的降至现行的,降幅高达。

十三、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一年。

十四、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年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至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这里现行基准费率指的是什么?

答:这里现行基准费率指的是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即全区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十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

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如何理解?

答: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是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小于等于,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的,该用人单位执行“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的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二是统筹地区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至个月的统筹地区,只能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而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且小于等于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该用人单位执行“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三是统筹地区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而这个统筹地区中的用人单位符合桂人社发〔〕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为大于等于且小于等于,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或者“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且小于等于的,费率为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该用人单位执行“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不叠加,只执行其中一项最高优惠费率政策。

十六、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工伤保险“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如何理解?

答: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桂人社发〔〕号文规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且小于等于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或“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的,费率上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的,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只执行该企业所在统筹地区执行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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