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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本市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现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完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确定入围家庭后,入围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由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工作与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前复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工作,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2、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并将申请租金补贴家

庭情况录入系统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经复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

(四)申请家庭取得《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按照确定的租金补贴方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未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自通过审核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出一年的需要进行复核。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

(一)确定租金补贴代发银行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从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选择租金补贴代发银行。鼓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从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中确定租金代扣银行,方便租金补贴家庭交纳租金和领取租金补贴。

(二)导入租赁合同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5日内应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配租家庭成员名单、房屋租金、配租房源、租金代扣银行、账户等信息导入系统。

(三)核定租金补贴数额

1、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时,申请人需携带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等资料。如产权人选定的租金代扣银行不在租金补贴代发银行推荐名单内,申请人应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定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办理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卡,并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时提交银行卡及复印件。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当即时对照系统生成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留存银行卡复印件,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租金补贴代发银行名称及账号录入系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予以复核。复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送达给申请人。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月。

(四)发放租金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发放给租金补贴家庭。

2、租金补贴家庭未交纳租金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3、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动态管理

(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

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与其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及年度复核管理一并进行。经审核,廉租家庭资格变更、取消的,应同时变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如廉租家庭资格取消后,符合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条件,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变更、取消管理

1、租金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审核,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并附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人口变化的,申请家庭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手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后,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但不需再提供其他材料,直接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非廉租家庭),原租金补贴登记编号不变。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金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租金补贴方案。

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资格取消表》并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做

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租金补贴资格。

(三)除廉租家庭外,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的年度复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租金补贴家庭应当在领取租金补贴的次年起,每年的4月向产权人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对家庭情况变化的租金补贴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

3、对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家庭,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经复核,申报家庭人口变化或收入、住房、资产等增加的,视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4、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租金补贴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5月起停发租金补贴,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额度的调整

1、经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租金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补贴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核定租金补贴资格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的,产权人应于租金调整后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租金调整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停发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时,同时向其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停发通知单》,于租赁合同解除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租金补贴资格,已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产权人与租金补贴家庭串通骗取租金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人的行为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示,责令租金补贴家庭退还骗取的租金补贴。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租金补贴发放错误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产权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

(一)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廉租家庭按原有规定交纳租金;承租市场房源的廉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不做调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享受廉租租金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其廉租租金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前款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申请租金补贴,取得租金补贴资格后,可按照核定的租金补贴金额享受租金补贴。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次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

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 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X省城镇 (X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X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37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X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通告〔X〕1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发〔X〕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范围 户籍在X街道、X街道、X街道、X街道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低保户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申请人,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可作为单身申请人。租赁补

贴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含13)平方米的住房家庭。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按照家庭实际常住人口为准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 2.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3.申请人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4.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6.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时间 各季度申请时间分别为: (一)一季度:X年2月15日至X年2月25日; (二)二季度:X年5月15日至X年5月25日; (三)三季度:X年8月15日至X年8月25日; (四)四季度:X年11月15日至X年11月25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员工租房补贴申请书

员工租房补贴申请书 员工租房补贴申请书1尊敬的学校领导: 你们好!我是xx,我从纳雍县阳长镇不远千里来到都匀市都匀一中工作,由于在都匀市没有亲戚,更没有自己的房子,所以刚来的时候学校为我安排了教师宿舍,我住教师宿舍的时间为20xx年4月——20xx年3月,之后,由于很多事情,我不得不搬到外面,自己租房(20xx年3月至今),在都匀市,特别在都匀一中这所百年名校周边,房子自然供不应求,房租自然很高,然而,对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我,每个月的工资有很大一部分都要用于房租,还有相应的水费、电费、物管费,而工资的.另一部分则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经常捉襟见肘,生活拮据,20xx年xx月我结婚了,住在租来的每月700元的房子里,后来有了孩子,生活压力就更大了,我上有老下有小,每个月的工资更加难以支付每月的开支,这些对我算不了什么,我认为男人就要敢作敢为,顶天立地。后来听说学校有了新的好政策,要给我们外来工作人员,在外租房给予一定的补助,所以我特向学校提出申请,希望学校给予支持为谢。 化学组 20xx年1月6日 员工租房补贴申请书2荣县人民政府、北街社区: 申请人:xx,女,汉族,现年47岁,现租住在荣县环城西路xx 号。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xx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政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此致 申请人: 二Oxx年六月二十八日 员工租房补贴申请书3街道、社区及各级领导: 我叫xx,男,于1955年10月10日出生,系太平区泰安社区居民,97年下岗后靠打零工维持生计。08年离异后,由于多年辛苦劳累使得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患有糖尿病并发症、肾病综合症、腰脱等疾病,无劳动能力,生活极其拮据,仅靠低保的微薄收入(200元)实在难以支付各种生活费用,再由于本人无住房,房租增涨,天气又寒冷难耐,生活上没有依托,恳请各级领导视我生活困难之实际,能让我享受城市廉租住房补助金,在此,多谢。 望给予批准为盼!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须知 一、实施办法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者应向就业创业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或其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填报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审核。区(园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区税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纳税的情况,区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籍、居住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情况,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反馈本人。市人社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由市人社部门通知所在区(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3.发放。各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续发无需申请人重新申请,由区(园区)审核后发放。 申请人租住地变更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区(园区)人社部门报备;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 四、其他 1.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园区)财政承担40%。 2.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3.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户籍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户籍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户籍家庭或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二)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申请对象 (一)xx县常住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进城落户农民家庭; (三)城镇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五)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家庭等。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县xx年度城镇住房保障线,即2205元。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且购置车辆高于10万元(购车时的厂商指导价)的;非住宅(含营业房、写字楼、仓库等)等财产的或截止xx年12月31日,非住宅出卖、赠与等发生所有权转移不满1周年的。但每年度1月1日之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2.已经发生继承的私有住房虽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但其依法可以继承,且继承手续办理后,现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

3.公房租赁户因工作调离、退离休、亡故等各种原因,虽未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但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且现住房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 4.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购买(租)公有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购买集资代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安居房、优惠政策批地建房、已经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正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等)。 5.列入棚户区改造对象、旧城改造对象、征地拆迁对象的。 三、补贴标准 (一)面积标准:每人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资金标准:乡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补助为人均每平方米每月4元;最低收入保障对象补助标准为人均每平方米每月6元。两个街道办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补助为人均每平方米每月6元;最低收入保障对象补助标准为人均每平方米每月8元。 (三)计算公式:家庭月补助金=(家庭总人口×15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 四、申请审核 (一)申请受理和初审。申请人向户籍(单位或公司)所在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社区)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xx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一式一份); 2.申请书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主体 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往家赶的人行色匆匆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XX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XX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XX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XX市居住证》或《XX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XX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政策问答1) 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作者:田秀国发表时间:2014年10月08日、什么是“公廉并轨”? 答:“公廉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为什么要“公廉并轨”,对老百姓来说,并轨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1)方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性住房,但准入的条件、保障的标准、租金的标准、申报的资料都不一样,有的群众在申请时判断自己符合哪种条件、准备哪些资料存在一些困难。并轨后,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2)选择余地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 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3)有利于原廉租住户的退出。按照原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需要退出原廉租住房, 但这些廉租住户确实又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势必会给这部分群众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并轨后,就可以通过适度调高租金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使这部分群众继续居住在原保障房中。

(4)确保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最困难群体的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是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三、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公廉并轨后,已入住和待入住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其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户来说,仍然可以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和分配中继续享受优惠优先的政策。 四、“公廉并轨”运行后,我市住房保障还有哪些品种? 答:“公廉并轨”后,我市住房保障品种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 住房补贴两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 庭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出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 五、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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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有用人单位单人申请的)

编号:YNGZS XX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房源名称:市本级XXX区公租房(适用于用人单位统一申请且申请者为单人的) 申请人 工作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供申请市本级XX区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终审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社保、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本表用黑色碳素笔或者钢笔填写,不得涂改。附件1,签名部分除未成年人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外由本人签名并按捺手印。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编号:YNGZS XXX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五、承诺书(附件1)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六、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附件2,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七、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八、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九、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十、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十一、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XX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NO:肇公租房申字号 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 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类别:□端州城区户籍家庭 □房屋被依法征收暂无住房的家庭 □新就业职工 □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 □西江人才计划中的“紧缺人才”、“创客菁英”等 □端州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 □环卫工人 □单身人士 申请人: 联系电话(手机及固话): 通信地址: 受理居委会(单位): 受理日期:年月日

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说明事项 一、本申请审批表由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供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请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申请类别只可选择一项,同时提交相对应类别的申请资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供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收入、住房等证明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批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81号)、《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5号)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准入标准。 四、共同申请人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的人员。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年薪、奖金(不包括公积金、保险等)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其它所得。家庭资产净值:一般是指家庭的所有资产(包括货币、动产与不动产)减去负债(如消费贷款等)之后的金额。 五、本表“□”为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应内容;空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商业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核发并经年审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证明。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申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按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完全责任。 七、配租房型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单身人士分配单间;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及3人以上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八、申请人申报资料(包括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告知,如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停机、关机或其他原因)无法通知的,一切后果将由申请人负责。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 方案 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施2016年住房保障计划,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湘政发〔2007〕30号、湘建房[2008]461号、湘财综〔2008〕15号和市政发〔200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为酿溪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发放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xx县酿溪镇常住户口; 2、xx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95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 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条件。 二、保障范围及保障经费

1、保障范围:酿溪镇所属社区(酿溪、资滨、栗山、长滩、大新、大塘、新涟、临江、沙湾、新阳、新东、畔田、五四园艺场) 2、保障经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 补贴标准:1人户年补贴8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每户最多不能超过4人(1100元),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计算。 家庭人口要求: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和赡养扶养关系的子女、父母。具体以户口簿为准。 四、租赁补贴年审程序 (一)领表登记。(8月15日-8月26日)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xx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 2、低收入家庭由社区出具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件;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房屋租赁协议书、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明; 5、提供原发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5、其它相关有效证件。 以上证件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收到材料后,派人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租赁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领表登记。(8月15日-8月26日)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xx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 2、低收入家庭由社区出具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件;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房屋租赁协议书、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区分 项目姓名关 系 性 别 年 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户口 所在地 月收 入 粘 贴 照 片 申请人同住人情况 申请人住房情况□有自有房屋(包括住宅或非住宅) □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且未退出 □有待入住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或未取得产权的商品房 □申请保障之日前五年,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与、出售自有房产□租住□借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现住房地址 申请人类型□盐池县城镇户籍家庭□因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灭失再无房屋家庭□国家、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个人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军警烈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因特殊原因造成住房困难家庭 所属居委会/乡镇联系电话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提交证件及资料(原件审核,复印件保障办留档) 序号证件名称证号备注件数审核人1 申请人及同住人户口簿 1 2 申请人及同住人身份证 1 3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由房管所出具) 1 4 家庭车辆证明材料(车辆管理部门出 1 具)或车辆购置发票 1 5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出具工资收 入证明、领养老金的社保部门出具领取 养老金证明) 6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出具 1 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1 7 个人及家庭成员注册企业信息证明(工 商部门出具) 8 1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1 9 残疾证(1、肢体残疾 2、精神残疾 3、 智力残疾 4、听力残疾 5、视力残疾6、 言语残疾 7、其他) 1 10 婚姻证明(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 协议或民事调解书) 11 其它(如退伍军人证、军烈属证、劳模英模证、 1 因公致残证明、立功证明、见义勇为证明、重 大疾病、孤老、优抚证明、村委会、乡镇、司 法、民政提供的需住房救助证明等)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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