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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doc

2020年整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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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8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8年1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年北京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防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冯守仁、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菊英、尹岚宁、冯守仁、刘志学、朱为振、李国新、汤更生、张广钦、洪森、富平、程亚男

2007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5)

第三章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7)

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10)

第五章建筑设备 (12)

附录一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 (13)

附录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6)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7)

第一章总则 (18)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21)

第三章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25)

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29)

第五章建筑设备 (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强弱电及网络布线等。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文献数字化加工与复制设备,图书防盗设备,文献消毒设备,流动图书车,缩微制品摄制、冲洗及阅读设备,视障和老龄阅读设备,装裱及文献修复设备,自助借还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目录柜、出纳柜台等家具设备,其他设备等12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功能及规模合理配置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选址的要求是:

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

二、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

三、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四、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绿地率宜为30%~35%。

第十九条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独立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宜与文化馆等其他文化设施合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三章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席数量,按表2的控制指标执行。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席数量控制指标表2

注:1.服务人口1000万以上的,参照1000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3万以下的,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

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3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

千人阅览座席指标执行。

2.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席指标。

3.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一。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席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

使用面积系数

2.根据阅览座席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席×

每个阅览座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席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参照表3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表3

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应适应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变化,满足图书馆开架与闭架管理相结合、纸质图书与数字资源利用相结合、提供文献资源与提供文化活动相结合的服务模式需求,根据其规模和功能合理设计。在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上,注意体现文化建筑的氛围特点,讲究实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线通畅,朝向和通风良好。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可设室外少年儿童活动场地。老龄阅览室和视障阅览室应设在一层。后勤保障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

公共图书馆馆区范围内的室外道路、围栏、照明、绿化、消防设施、管线沟井等室外工程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交通流线组织应畅通便捷,主要出入口人、书、车要分流,标识清晰,科学组织读者、图书和工作人员交通流线。藏书库、采编用房及书刊出入口的书流通道宜与读者人流通道分开布置。要设计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配建公共停车场所,并宜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和地下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或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确定机动车及自行车车位数量。地下车库面积不在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之内。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当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采用高层建筑,但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宜超过6层。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等基本用房,应具有空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宜采用框架(框剪)结构体系或其他大空间结构形式。

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建筑结构抗震要求一般按丙类建筑设防。保存有国家珍贵及重要文献的大型公共图书馆,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室内环境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规定,改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不损害健康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各部分的允许噪声级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分区规定执行。阅览室、研究室等“静区”,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的干扰。确实无法避免时,应从平面布置和隔声两方面采取措施。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及减振措施,阅览区宜采用软质材料地面、吸声顶棚、吸声墙面等有助于减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主要阅览室特别是少儿和老龄阅览室应有良好的日照,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防护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公共图书馆要有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书库、特藏书库和非书资料库、阅览室应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不同要求进行防护设计,设置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备,有条件的宜设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

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要求确定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针对图书馆的特点设计建筑构造、配置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出口。

第三十七条阅览室在四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四层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也可设电梯。书库在二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提升设备。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书库及藏阅合一的阅览室。

第三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室内温度、湿度设计参数、通风换气次数、送风气流速度等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要求。需要空气调节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十条公共图书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确定用电负荷等级。计算机中心、消防系统以及防盗监控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可靠的备用电源。

公共图书馆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要求。除正常的人工照明外还应设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阅览区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四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按需要设电话系统、电视接收与卫星接收系统,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设与消防安保合用的广播系统。

第四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网络化的要求,建设由主干网、局域网、信息点组成的网络系统。信息点的布局根据阅览座席、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设置局域无线网络系统。大型公共图书馆的网络系统应与办公自动化、楼宇自动化一并考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

第四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安全防盗装置。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入口处、储藏珍贵文献资料的书库和阅览室、重要设备室、网络管理中心等均应设置门禁及电视监控系统。

附录一

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

注:1、以上用房有关设计要求,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的要求执行。

2、小型图书馆的可设项目原则适用于2300㎡以上的小型图书馆。

注:●应设◎可设○不设

附录二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二、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前言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围绕 核心要素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座席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解读报告中数据来 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客观反映当前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 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 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和阅览室座席数量现状 (1) 第二节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占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同全国公共图书馆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指标分析 (7) 一、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占全国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比重统计分 析 (7) 四、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书刊文献外借册次(2017-2018)变动分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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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8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8年1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年北京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防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冯守仁、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菊英、尹岚宁、冯守仁、刘志学、朱为振、李国新、汤更生、张广钦、洪森、富平、程亚男 2007年11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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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量化考核评价标准说明 1、专业设置与调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每年都进行行业或地区人才需求和毕业生跟踪调研,能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优化专业内涵,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2、培养规格与毕业生质量标准:专业培养规格符合预期就业岗位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毕业生质量标准明确具体、可检测、可操作、可实现,符合社会需要和国家规定。 3、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较好地体现了以素质教育和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合理,能满足预期就业岗位的要求。 4、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力度大,打破学科体系束缚,进行课程开发有措施、成效显著;建立了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课程体系;课程设置能和培养目标衔接并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要求接轨;重点(主干)课程与课程目标(标准)明确具体,内容的深广度适当;选修课≥150学时(有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能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发展;精品课程建设有计划、有成效(有学院、省级及以上精品课)。 5、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正确、结构适当、时间安排合理、计划和大纲吻合、具有鲜明的高职教育特色。 6、人才培养模式:对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 7、教师参与企业科研及培训状态:教师参与企业培训的参与率≥80%为优、≥50%为良、≥30%为合格;科研参与率≥50%为优、≥30%为良、≥10%为合格;地市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奖成果≥3项为优、≥1项为良,并有效地促进了教学内容改革。 8、机制与保障:形成了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企业参与教学全过程,教师积极参与企业科技和培训工作。 9、职业能力训练:训练内容能满足培养目标对职业能力培养标准的要求,并能根据技术发展的实际与以更新,实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半年(三年制);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达到100%,全部由双师素质教师或兼职教师在具有真实或仿真职业氛围的校企两个实训基地内进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

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研究

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导致很多地区的文化发展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在大力实现小康社会的今天,区域文化建设不仅是本地区人民的需求,更是整个社会的希望。所以,作为社会公共文化的服务机构,区域图书馆的建设至关重要。本文以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为例,探讨其建设标准,提出相关的建议。 标签:广东茂名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在《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提出,公共服务体系要面向大众,扩展服务范围,让更多的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而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文化服务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价值,区域文化发展中,图书馆的建设是必要的内容。《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中提出,图书馆要立足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实现更多功能,且要有经济实用的价值。如今的图书馆建设应该满足现代化图书馆理念,开展现代化的服务。所以,本文针对茂名地区的图书馆建设标准进行了分析。 一、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存在的问题 1.公共图书馆建设财政投入不足,服务单一 广东地区经济发展较好,但是茂名地区的发展却和广东经济在国内经济“排头兵”这一现象有所区别,更不符合广东“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的目标。因为经济的限制,导致茂名地区文对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较少,图书馆建设量较少。在缺少专项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较为单一。无论是文献资料的种类还是数量都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图书种类不均衡,无法按照需求来实施服务。而且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缺乏现代化元素,服务职能较为单一,图书馆仅仅开设了常规业务,没有发挥真正“公共文化中心”的功能。 2.图书馆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 当下,图书馆很多的管理人员并不是本职人员,很多的管理人员是兼职,所以在服务的时间和质量上无法满足实际的需求。在图书馆的管理中尤为明显的是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业务能力低下、缺乏专业性的服务。此外,因为不是本专业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技能的培训,图书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储备以及综合素养不足,对公共文化的服务更是认识不到位。 3.区域重视力度较低,缺乏创新性的服务 作为公共服务的图书馆,不同于营利性机构,需要更多志愿者加入,但是因为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并不重视,导致图书馆的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即使有图书馆的建设,也落后于现代化的需求,缺少创

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讲义 一、充分认识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地方煤矿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明显落后,事故多发,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灾区”。这些年来地方煤矿在为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和资源环境也付出了沉重代价。从客观上看,地方煤矿先天不足,资源条件差;规模小,安全技术水平低;人才严重匮乏,技术基础工作相当薄弱。从主观上看,部分矿长认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昧着良心只顾赚钱,不顾矿工生命安全。改变这种现状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现安全发展。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由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重在基础、重在基层、重在落实、重在治本;重在开展建标立制、对标达标和持续改进;重在不断自我完善及水平提升。所以,它将引导促进企业在加强基础管理、基层建设和基本功训练的同时,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大技术改造与创新力度,加大企业淘汰落后技术、设备、工艺和装备的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水平和生产力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素质问题,从而长期有效地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预防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家7部委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供了必须遵循的规范,强调“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着眼于企业责任主体,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技术管理、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组织管理和用工培训、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对政府安全监管、行

业管理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随着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深入开展,将全面推动这个文件贯彻落实,地方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必将得到新的加强,煤炭工业的安全状况必将得到改善。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贯彻相关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面向煤矿企业主要有三项国家法律、三个条例、六个规定、八种办法和三个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在遵守法规、加强管理、健全责任制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所以说,法规是根本、责任制是龙头、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推进措施。实现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必须根据相关法规从安全管理和基础工作抓起,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建立自我约束、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助于提高行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水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求行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行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不仅要做好制定规划、建立体系、完善标准、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还要根据标准化的原则制定相关制度和规章、规程,以及考核评级的标准和办法,不断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通过依法行政、积极指导、现场检查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机制,抓紧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地方煤矿依法办矿,守法经营、安全管理升级,尽快把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准确把握地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内容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作者:办公室]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防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冯守仁、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菊英、尹岚宁、冯守仁、刘志学、朱为振、李国新、汤更生、张广钦、洪森、富平、程亚男 2007年11月 目录

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和课程质量认证标准

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和课程质量认证标准

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及评价体系 质量环节标准及评价指标 一 级 二级优秀合格 专业建设思路 专业 建设 发展 规划 专业建设发展规 划科学、完善, 定位准确,建设 思路清晰,建设 目标清楚,措施 有针对性、可行 性 有专业建设发展 规划,定位恰当 建设,目标明确 培养 方案 培养方案科学、 可行,符合培养 目标要求;执行 情况好 培养方案基本符 合培养目标要 求;执行情况尚 可 课程 设置 课程设置合理, 满足使培养对像 具备合理的知识 结构和能力结 构、良好的心理 素质与高尚的职 课程设置基本合 理,基本保证使 培养对象具备合 理的知识结构和 能力结构、良好 的心理素质与高

业道德等要求,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养、科学素质提高以及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尚的职业道德等要求,基本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基本符合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要求 师资状况教师 整体 结构 状态 与发 展趋 势 结构合理,发 展趋势良好 结构基本合理 高级教师的比 例不低于35% 不低于30% 具有研究生学位 的教师比例不低 于50% 不低于30% 青年教师中有研 究生学位的比例 不低于60% 不低于40% 符合岗位任职资 格的主讲教师不 低于95% 85%-90% 高职教师开不低于95%

课率100% 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严谨治学,从严 执教,教书育人, 教学质量 能从严执教,教 书育人,注意提 高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保障教学 规章 制度 执行 情况 严格执行教学规 章制度 认真执行教学规 章制度 教学 评价 与检 查 形成了教学质量 保证与监体系, 积极开展学生评 教、教师评教和 教师评学活动 初步形成了教学 质量保证与监控 体系 毕业 生质 量调 查 有毕业生质量跟 踪调查制度,每 4年进行一次调 研,有统计、分 析资料和相应的 改进措 能进行毕业生质 最的调研、分析 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166.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2号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NO:SC11234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 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修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 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 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 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 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 序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 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 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条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 有相应的资质。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 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 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

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强弱电及网络布线等。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8

建设: 建设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jiàn shè。释义为1. 建立、设置。 2. 陈设布置。 3. 是指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充实新精神。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专业主要负责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工程方向的教学与管理。主要培养掌握工程力学、土力学、测量学、房屋建筑学和结构工程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启动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 年10 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同时,国家标准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0第11号)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运行 第四章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和多彩贵州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0 0、前言-------------------------------------------------------0 1、总则-------------------------------------------------------0 2、术语-------------------------------------------------------0 3、基本规定----------------------------------------------------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0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0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0 7、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 8、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0 9、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0 10、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 11、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2、附录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3、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 1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 17、本标准用词说明---------------------------------------------0

专业建设质量标准.doc

专业建设工作质量标准 (一)目录 (二)正文 1.专业建设管理 1.1专业(群)开发与调整 1.1.1每三年组织专业(群)开发与调整的专题调查研究,掌握地方政府产业发展定位,区域产业发展的实然现状与趋势,兄弟院校同类专业的发展动态,厘清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准确认识专业(群)发展的外部环境。 1.1.2分析近三年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就业率、对口率、薪资水平等),专业(群)发展的现实能力(教学与科研团队、实训与实习条件、课程及

其资源、专业特色等),准确把握专业(群)发展的内部基础。 1.1.3撰写专业(群)发展SWOT报告,剖析专业(群)发展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明确专业(群)发展的目标、思路和策略,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后,递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1.2 专业建设规划与专业建设计划 1.2.1依据学院专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系部《专业(群)建设规划》,确立专业发展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创新、课程建设、教学及评价改革、团队建设、实训中心与实习基地建设、学生能力与素质发展、“双证书”获取、学生对专业建设工作“满意度”、用人单位对学生“满意度”、就业质量);制定实现目标的思路、举措和保障措施。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核准。 1.2.2依据系部《专业(群)建设规划》,计划专业建设年度工作,确立目标,明确任务,落实主体,规定时间节点,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扩大会议)审定后报学院备案。专业建设与系部其它工作一同计划。 1.2.3组织专业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发现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院备案。 1.2.4组织系部《专业(群)建设规划》执行情况总结,总结分析规划目标的达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其成因,提出改进问题的设想。总结报学院备案。 1.3 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由学院高级职称教师,行业协(学)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工作制度,谋划和推动专业发展论证、人才培养模式与方案创新,课程开发、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技术服务、员工培训、人才质量评价等工作。 1.4 专业文化建设 结合专业(群)特色,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建设与企(行)业文化相融合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创新文化、职业文化和技能文化,通过相应的载体和活动等方式,发挥专业文化在价值导向、精神陶冶、规范约束、群体凝聚、调动激励、教育塑造、强技精艺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1.5过程与绩效分析改进 研究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的专业建设中“过程问题”,及时组织人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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