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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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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案例】1995年5月于忠华承包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委会土地一块,经营面粉厂,并相继建造房屋11间、厂房7间及安装了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2006年3月20日原告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又续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扩建改为经营蒜片厂。因经营亏损,2008年初,于忠华举家外出打工,蒜片厂一直由被告侵占使用和出租。2014年10月份,于斌擅自将于忠华蒜片厂的所有厂房、设备及设施违法拆除和损毁,并自行修建房屋。以上事实有于忠华和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证实。于斌答辩称,一、自己与于忠华合伙关系,非侵权关系。2006年3月,于斌与于忠华合伙设立忠华蒜片厂,共同租赁使用村桥头南废旧厂房一处(原忠华面粉厂),共同投资经营该蒜片厂,但双方无明确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明确约定。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敲法锤)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于斌到庭。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于忠华,1963年8月出生,初中毕业,在外打工,我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告:我叫于斌,1981年2月出生,高中毕业,自己开了一个厂,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

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石学军,女,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路光亮,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审判,本院书记员担任记录。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在1995年5月承包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委会土地一块,经营面粉厂,并建造房屋、厂房,安装了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后来我又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续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扩建改为经营蒜片厂。因经营亏损,2008年初,我们全家外出打工,蒜片厂就一直由于斌侵占使用和出租,还将设备和房屋拆毁,重新建造房屋。

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被告无视国法,其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法院,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建筑物);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年的租金共计105000元(7×15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设备等损失225000元;四、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和于忠华是合伙关系,不是侵权关系。2006年3月,我和他合伙设立忠华蒜片厂,共同租赁使用村桥头南废旧厂房一处(原忠华面粉厂),共同投资经营该蒜片厂。至于我和他的合伙关系,在贵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刘守荣与被执行人于斌案件中也有体现,可以证明我们俩是合伙关系,我们俩没有明确的合伙协议,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明确约定。另外,村委会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都可证明我们的合伙关系。

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于海上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于海出庭。

审判长:证人于海,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付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证人于海,你和原告于忠华什么关系?

证人:没关系,我是村委会的干部,他当时签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是我经办的。审判长:他签合同的时候被告在场吗?或者原告提到过被告人和他合伙承包土地吗?

证人:没有,只是他个人的。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于海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代理人对证人于海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于海退庭。

被告代理人:,虽然土地和房屋是属于原告的,但原告主张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属无稽之谈。原告与被告之父系亲叔兄弟关系,被告与原告合伙时考虑这种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原告以原厂房西屋作为合伙财产,答辩人出资金,共同设立蒜片厂,该关系在商执字第733号卷宗中2007年12月15日调查笔录中本案原告陈述:我同于斌系叔侄关系,我同于斌于2006年3月合伙建蒜片厂,在厂房设备中,厂子西侧的厂房是我的,电力设备是我的,于斌出资60000元修建锅炉设备及其他厂房。合伙关系至今未解除。现被告在合伙经营的原蒜片厂的旧址上,对倒塌的房屋进行了重新修缮,并为不妥。

原告代理人:既然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关系,而且厂房原本就是我的当事人的,被告在拆除厂房的时候,不应该擅自作决定,应该与我的当事人,也就是与原告商量一下,然后再来作决定。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原、被告经营的忠华蒜片厂亏损严重,至今未算账,双方应共同审计结算。蒜片厂亏损严重,现无力偿还债务,我的当事人为了投资蒜片厂,在展家、沙河、岳桥、钱铺等信用社办理顶名贷款、借私人贷款,投资到蒜片厂中的前后合计1408694.16元。私人贷款的出借人和工人为了工资围堵了蒜片厂,信用社起诉了借款人及担保人,原告见此情景而逃之夭夭,把整个残局留给了我的当事人。被告鉴于人道主义和人性化而一一协议偿还债务,并且偿还了部分债务。被告2014年重整原废旧的房屋就是为了再经营赚钱而还账,而原告起诉被告属无理无法不仗义,赔钱伤情失真理。尽管如此,答辩人依然顾及亲情而无反诉,但忍让是有限度的,我的当事人将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我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人于斌是否发问?

原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可以发问。

原告代理人:在我的当事人没有离开白桥村之前,你有没有和他的说过要把债务还清,重新经营这个厂?

被告:没有,因为当时情况太突然了,没有想那么多。

原告代理人:那在我的当事人离开白桥村之后,你有了这个想法,你是不是认为我的当事人离开了,剩下的厂房以及相应的设备都归你一个人了?

被告:我没有这样的想法。

原告代理人:既然你没有这样的想法,那在我的当事人回来之后,你有想过把你现在经营所赚的钱分给我的当事人吗?

被告代理人:我的当事人重整原废旧的房屋花了很大数目的一笔钱,而原告一分钱都没有花,我的当事人至少要把自己投进去的钱拿出来再说吧,还有他的劳务费。原告主张7年租金,赔偿房屋、设备等损失22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双方的合伙关系由贵院裁定书、调查笔录及村委证明,合伙关系很明确。原告与被告合伙设立的蒜片厂是原告出废旧的原面粉厂的西屋厂房而被告出资金,不存在租赁关系,并且原告主张租赁费15000元/年无依据。双方以原告名义租赁的村里该厂房的价格为30年10000元。同时,双方经营蒜片厂期间的部分厂房系95年之前建筑的房屋,早已年久失修、倒塌,被告于2014年对该厂房上的倒塌的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翻建,并非侵权,其主张赔偿房屋、设备无依据。综上,被告鉴于亲情而未反诉,而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于斌,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被告:在原告离开白桥镇之后的日子里,追债的那些人把我的生活搞得一团糟,我辛辛苦苦了这么多年,终于把债还清了,如果我当时没有选择重修房屋,现在那里已经破旧不堪,于忠华还能要求我赔偿吗?我希望法律能还我一个公道。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四、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斌起立听判!

本院认为,原告于忠华与被告于斌合伙设立商河县白桥乡忠华蒜片厂,原告以承包土地上的西屋八间、电力设备出资,被告出资60000元修建锅炉设备及其他厂房,现蒜片厂不再经营,合伙至今未进行清算,本院认为,个人合伙的财产系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不得私自分割、转移或者处分合伙的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同共有人于忠华同意私自在承包地块上建房,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认为被告于斌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在承包地块上再行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原告离开蒜片厂期间,被告作为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于法有据,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设

备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个人合伙关系,内涉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伙清算前本院不宜处理,故对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合伙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斌在合伙清算前停止侵害原告于忠华对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不得在位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徒骇河桥南头承包地块上再行建设房屋及附属

设施。

二、驳回原告于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于忠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签名,现在闭庭。”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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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置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案例】1995年5月于忠华承包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委会土地一块,经营面粉厂,并相继建造房屋11间、厂房7间及安装了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2006年3月20日原告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又续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扩建改为经营蒜片厂。因经营亏损,2008年初,于忠华举家外出打工,蒜片厂一直由被告侵占使用和出租。2014年10月份,于斌擅自将于忠华蒜片厂的所有厂房、设备及设施违法拆除和损毁,并自行修建房屋。以上事实有于忠华和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证实。于斌答辩称,一、自己与于忠华合伙关系,非侵权关系。2006年3月,于斌与于忠华合伙设立忠华蒜片厂,共同租赁使用村桥头南废旧厂房一处(原忠华面粉厂),共同投资经营该蒜片厂,但双方无明确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明确约定。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敲法锤)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于斌到庭。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于忠华,1963年8月出生,初中毕业,在外打工,我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告:我叫于斌,1981年2月出生,高中毕业,自己开了一个厂,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本

土地纠纷起诉状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原告: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I I 风险提示: i | I I I ci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I ■'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 _______ 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I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 I I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 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 规定。 I I I I I I I I I I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年,原告司依法与第三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其户的承包土地委托给原告代为承包经营合,在用亩土地,用于。年月,被告无视原告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原告之承包地,,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 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皆置之不理,并继续侵占该诉争土地,又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关部门和组织调 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今 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

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拍卖纠纷答辩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安装太阳能的参考法律最全的一定要看! 我住的小区是xx年后的小区,开发商是著名的,物业也是有名(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此不报其姓名)。 由于是比较好的楼盘,所以在其建筑时,就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业主在楼顶做了安装太阳能预留的设计,并且没有强制业主安装限定品牌太阳能,作为业主,觉得这样的开发商是很负责任的。虽说是开发商的本分,但也值得飘扬一下。 不过这么人性化的设计,这么周到的考虑,我安装太阳能时却遇到了件意料之外的一点小阻碍。就是我们楼上顶楼的业主跟物业说:不同意楼下的任何一家业主安装太阳能。于是物业很抱歉地跟我们转达了她的话。并且当着我们的面给她打电话,要求协商。但她在电话中就说:不同意!你们什么也不要说了!用不着协商!你们也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后来再打就根本直接按掉。我们感觉很FT,同时又觉得可笑 首先,我们安装太阳能到底需不需要经过物业同意? 需不需要跟顶楼业主协商?

到底安装太阳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从人情的角度考虑怎么处理邻居的这种行为算合适呢? 带着这些问题,我先给我当律师的同学乔律师打了电话咨询,又自己在网上找到相关的法律的原文全文,然后一条条研究,我一个孕妇啊,认真地查到了半夜12点,顶着电脑辐射,(在这里要感谢我未出世的宝宝的容忍的配合) 下面是我汇总的一些相关的法律,之所以发表之出来,是希望能给朋友们一个参考,希望你们在安装太阳能的时候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也要合情。当然,也不能被欺负了委曲求全。 总的说来,与太阳能相关的法律就是一部:xx年1月1日由___主席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 ___可再生能源法》。 其中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

土地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当发生土地纠纷时,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很好的维权途径。下面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1997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2008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偿。 直至2009年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5篇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1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320×××××××,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20×××××××,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正,无故扩大上诉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南京市鼓楼区号203(204)室房屋结构图就认定该过道为公共通道判决拆除,有违客观事实,并未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解决相邻纠纷。上诉人所占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 结构图来看,此通道仅上诉人一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户根本无法使用。但因为该房原为厂房,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该通道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部分。上诉人占用该通道也是逼不得已,

是因为被上诉人的204室卫生间漏水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诉人占用通道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 一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203室北面防盗门与被上诉人204室北面防盗门现相邻较近,双方同时开启时互相有影响。上诉人认为这个相互影响不是上诉人占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如果上诉人没有占用通道,只要被上诉人的204室正常开门,就会影响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上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203室和204室都把门改装成向内开,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没必要判决上诉人拆除通道建筑。 2、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对该通道有专有权。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doc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被申请人:朱某,男,住东台市XXX镇(以下简称被告) 被申请人:张,男,住东台市XXX镇(以下简称原告) 在排除妨害纠纷案中,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原告的起诉提出抗辩。具体事实和原因如下: 1年: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一些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原告原籍兴化,其女婿住进了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来,被告的两栋房子是相邻的,只有一条60厘米到1米的小巷。原告的妻子和妹妹半夜从他们家爬到被告家去捣乱。同样真实的是,在原被告的房子前面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道路。然而,被告在2014年建造房屋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道路。这条道路的现状是一个历史的形成。到目前为止,这条道路仍然对任何人开放。这并不像最初所说的那样“不方便原告离开”。“在被告的房子建成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商用水泥浇注隧道,但被告威胁允许建造阳光屋以阻止原告浇注隧道”的原始陈述也是不真实的。到目前为止,原告还没有主动与被告谈判过一次。事实上,原告已经主动找个人与原告谈判了四次,但却置之不理。尽管原、被告因相邻污水排放、安全保护和相邻交通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但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已于2014年9月4日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在其相邻的二层平台上建造玻璃防护设施,被告应负责建造原告的化粪池污水管和水泥混凝土隧道。然而,当被告的下水道工程完工和路基完工时,原告突然违背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理保护性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中止。这不是

原告被阻止倾倒隧道的最初陈述。2015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发布了民事判决(2015)董敏子楚第000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无权再提起诉讼,其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2: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合条件。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建水泥路本案涉及的巷道为集体公共巷道,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根据法律,道路建设应由政府交通、土地、建筑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和招标。和村委会。进行道路施工质证的相关施工公司应承包施工,而不是原告随心所欲地浇筑混凝土,随心所欲地建造混凝土。原告根本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造,甚至可能影响和侵犯被告的财产权。另外,根据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2015年6月13日给被告的指示和《关于在我村修建公共道路的声明》,原告无权修建道路,也无权剥夺被告修建道路的资格。原告目前不具备修建道路的条件,也没有获得同一排和前排相关居民的同意。因此,它无权修建本案所涉及的混凝土道路。即使要修建道路,被告也应该按照村委会的规定修路 3: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清除不允许水泥路面倾倒在原告身上的障碍物,并保证原告的畅通出路。”事实上,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开始浇注,也没有堵塞道路,并阻止原告通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房地产相邻当事人应当正确处理好断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

土地纠纷答辩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土地纠纷答辩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 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 _________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的___________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房屋漏水起诉状范本

房屋漏水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妨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花园____栋___单元___层___室的业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邻居。_______年___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如厕不便且墙上开始渗水,随即原告便告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漏水的原因是被告房屋卫生间里蹲便器问题造成的。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要求及时解决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被告每次均予以其他理由搪塞,小区物业公司与社区也从中协调多次但无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14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15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另外,根据2015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巷道,阻止原告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

李某锋被控聚众哄抢罪一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锋,男,1982年9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 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委塘肚围村xx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4年3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及代书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锋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特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判决,改判上诉人李某锋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发生矛盾前,李某锋与李某泽关系较好,对李某泽在上旺的果园不存异议。双方在发生矛盾至矛盾加剧后,李某锋因心存气愤,明知果是李某泽的,仍产生了强行摘果的想法,作出了组织村民强行摘果的决定,证实李某锋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而认定“被告人李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公安机关到场后仍不听劝阻,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上诉人认为,李某泽未经上诉人允许擅自在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果树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有权对自己承包土地上的果树进行处理,而上诉人与李某泽之前一直未产生冲突矛盾仅是碍于熟人

情面,这并不代表上诉人认可李某泽占有上诉人土地种植果树的行为,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被摘的果实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审法院仅根据上诉人先前与李某泽关系较好就认定上诉人对李某泽侵占土地种植果树的行为不存异议,进而认为上诉人组织村民摘果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另一方面,本案是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事件,而且李某泽侵犯李某锋的合法权利在先,本就有相当程度的过错,结合李某泽实际上没有产生损失的情况,理应作出李某泽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因此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以下就以上意见进行具体论述。 一、上诉人李某锋仅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了过激措施,而且其认为果树在谁的土地上便是谁的,显然没有非法占有李某泽水果的目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李某锋事实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doc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范本一 上诉人:XX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 0.3945亩稻田。 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 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

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 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房屋漏水起诉状,排除妨害如何进行

房屋漏水起诉状,排除妨害如何进行 我国的房子是越来越多,当然各类的问题也是随之而来,法律在针对房屋这方面也是下了不少的功夫,做了不少的规定,房子可能漏水,也可能被偷盗等等。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带您一起学习学习房屋漏水起诉状,排除妨害如何进行: 一、房屋漏水起诉流程: 搜集证据,然后起诉 二、《房屋漏水起诉书》范文: 房屋漏水起诉书 原告: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居住地址: 电话: 被告: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居住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天花板的费用,以使其恢复原状; 3、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产自2012年6月起开始漏水,先后共有四处漏水点,经管理处检查认定是下雨由墙外漏入。由于漏水导致原告餐厅天花板剥落,餐厅电灯损坏,以上有照片为证。 自2012年6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修复,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至今,被告仍不维修,物业管理处多次协调无效。由于漏水日益严重,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2012年9月1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天花板产生的费用。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 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XX年6月15日至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唐x珍和杨x杨x伦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x珍和杨x杨x伦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济珍,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超(原告女婿),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彦庆,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月华,男,194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杨明伦,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杨月华、杨明伦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延伟,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杨明进,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成都铁路局职工,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杨惠评,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杨腊英,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杨燕,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唐济珍与被告杨月华、杨明伦、杨明进、杨惠评、杨腊英、杨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济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吴彦庆,被告杨月华、杨明伦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延伟,被告杨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惠评、杨腊英、杨燕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故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XX年6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晓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冯超、人民陪审员李才战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理,并于20XX年8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唐济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吴彦庆,被告杨月华、杨明伦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延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明进、杨惠评、杨腊英、杨燕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故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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