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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蛋鸡养殖技术规程

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鸡蛋过程中蛋鸡的引种、环境、饲料、用药、免疫、消毒、鸡蛋收集、废弃物处理等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本规程适用于无公害商品代蛋鸡场,无公害种鸡场出售商品鸡蛋和其它蛋鸡场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1999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GB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9-2005 无公害食品鲜禽蛋

NY 5040—2001 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41—2001 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42—2001 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43—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蛋鸡人工养殖的长大后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蛋的鸡。

幼雏/中雏期从孵化出到接近10周龄的一段时期。育成期从10周龄到产第一枚蛋(大约20周龄)的一段时期。

产蛋期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

3.2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3.3无精蛋没有受精的种蛋。死精蛋在孵化初期胚胎死亡的种蛋。

3.4净道运送饲料、鸡蛋和人员进出的道路。

污道粪便、淘汰鸡出场的道路。

3.5 鸡场废弃物主要包括鸡粪(尿)、死鸡和孵化厂废弃物(蛋壳、死胚等)。

3.6 全进全出制同一鸡舍或同一鸡场只饲养同一批次的鸡,同时进场、同时出场的管理制度。

3.7 饲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药物饲料添加剂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并掺人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8 动物疫病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病原体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9 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10休药期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鸡场环境与布局

4.1 鸡场周围2k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或其他畜牧场等污染源;鸡场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点lkm以上;鸡场不得建在饮用水源、食品厂上游。

4.2 鸡场周围要设围墙或绿化隔离带;场内生产区、生活区分开;鸡场人员、动物和物品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要分开;场区门口应设消毒室、消毒池和更衣室;并根据蛋鸡场实际,建立和完善兽医室、隔离室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

4.3 坚持全进全出制度,每栋鸡舍饲养同一日龄的同一批鸡,雏鸡、成年鸡分开饲养。

4.4 鸡舍内的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鸡不同阶段的需求,以降低鸡群发生疾病的机会。

4.5 保持鸡舍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NY/T 388—1999的要求,重点加强空气中氨气、硫化氢气体和恶臭等质量指标的控制。

4.6 饮用水不受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和农药的污染;有条件的蛋鸡场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水质应符合NY5027—2001的要求;同时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孳生。

4.7 鸡舍应有防鼠、防鸟设施。鸡舍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4.8 蛋鸡场应符合NY/T 388—1999和GB 18596—2001标准,取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5 引种

5.1 应坚持“全进全出的原则”,每批鸡出栏后对整个鸡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后方能引种。

5.2 商品代雏鸡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父母代种鸡场或专业孵化厂。

5.3 引种应按照GB 16567—1996检疫合格,不得从疫区购买种鸡、雏鸡。雏鸡不能带鸡白痢、禽白血病和霉形体病等蛋传疾病。

6 投入品管理

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1.1 饲料应新鲜,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结构,无发霉、变质、结块等。符合NY 5042—2001和GB 13078—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6.1.2 饲料应以玉米、豆饼粕为蛋鸡的主要原料,使用杂饼粕时用量不宜太大。

6.1.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符合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

6.1.4 不应在饲料中额外添加增色剂,如砷制剂、铬制剂、蛋黄增色剂、铜制

剂、活菌制剂、免疫因子等;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为蛋鸡饲料原料。

6.1.5 饲料运输工具和贮存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尽量避免使用运输动物的运输工具运输饲料;饲料贮存场所不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虫剂。

6.1.6 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产蛋期及开产前5周鸡饲料中禁止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草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1.7 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6.2兽药使用

6.2.1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平时应加强饲养管理,补充充足的养分,提高蛋鸡的抵抗力,减少疾病发生,减少药物使用量。

6.2.2 幼雏、中雏期和育成期用药应符合《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允许使用的兽药》(见附录)规定,。产蛋期及开产前5周鸡饲料中不应使用任何药物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草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需要用药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附录中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得少于28天,蛋鸡不得少于7天,弃蛋期内所产鸡蛋不得销售供人类食用。

6.2.3 所有使用的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 5040—2001规定,严格遵守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抗球虫药物使用应采取轮换或穿梭的方式,以免产生抗药性,每年在春秋两季对蛋鸡进行全群驱虫;

6.2.4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兽药。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6.3 饮水

6.3.1饮水应符合NY 5027—2001规定,饮水系统不能漏水,以免弄湿垫料或粪便。

6.3.2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6.3.3幼雏、中雏期和育成期饮水中添加药物应符合《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允许使用的兽药》规定(见附录)。

7 免疫

7.1 蛋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和NY 5041—2001的规定,按照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免疫规划,结合本场实际,来确定免疫疫病种类和程序并严格执行;要特别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的免疫工作。

7.2 疫苗应从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购进,并采取正确的方法运输和贮存来确保疫苗质量。

7.3 免疫前应对免疫器械进行严格消毒;免疫时应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方法和剂量进行。

8 质量监测

8.1 蛋鸡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和NY 5041—2001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8.2 蛋鸡场常规监测的疫病至少应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鸡白痢与伤寒。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8.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动物防疫监督和畜产品质量部门检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和药物残留抽查,检测结果上报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蛋鸡场,蛋鸡场应与积极配合。

9 卫生消毒

9.1 消毒剂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鸡安全、对设备没有破坏性、没有残留毒性、消毒剂的任一成分都不会在肉或蛋里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9.2 环境消毒

鸡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液消毒或撒生石灰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1~2个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大门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或煤酚皂溶液。

9.3 人员消毒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经过洗澡、更衣和紫外线消毒。

9.4 鸡舍消毒

进鸡或转群前将鸡舍彻底清扫干净,然后用高压水枪冲洗,再用0.1%的新洁尔灭或4%来苏水或0.2%过氧乙酸或次氯酸盐、碘氟等消毒液全面喷洒,然后关闭门窗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9.5 用具消毒

定期对蛋箱、蛋盘、喂料器等用具进行消毒,可先用0.1%新洁尔灭或o.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30min以上。

9.6 带鸡消毒

定期进行带鸡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微生物和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常用于带鸡消毒的消毒药有0.3%过氧乙酸、0.1%新洁尔灭、0.1%的次氯酸钠等。带鸡消毒要在鸡舍内无鸡蛋的时候进行,以免消毒剂喷洒到鸡蛋表面。

10 饲养管理

10.1 饲养员

动物防疫人员必须持有《动物防治员职业技能资格证》和《动物防疫员证》,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殖工作。

10.2 加料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合适,剩余料要注意清洗,尽量保持饲料新鲜,防止饲料霉变。

10.3 鸡蛋收集

10.3.1 集蛋人员集蛋前要洗手消毒;盛放鸡蛋的蛋箱或蛋托应经过消毒。

10.3.2 集蛋时将破蛋、砂皮蛋、软蛋、特大蛋、特小蛋单独存放,不作为鲜蛋销售,可用于蛋品加工。

10.3.3 尽可能的缩短鸡蛋在鸡舍内暴露的时间,从鸡蛋产出到蛋库保存不得超过2h。

10.3.4 鸡蛋收集后立即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消毒后送蛋库保存。

11.1定期投放灭鼠药,控制啮齿类动物。投放鼠药要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

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

11.2防止昆虫传播传染病,常用高效低毒化学药物杀虫。喷洒杀虫剂时避免喷洒到鸡蛋表面、饲料中和鸡体上。

12 鸡蛋包装运输

12.1 鸡蛋可用一次性纸蛋盘或塑料蛋盘盛放。盛放鸡蛋的用具使用前应经过消毒。

12.2 纸蛋托盛放鸡蛋应用纸箱包装,每箱10盘或12盘。纸箱可重复使用,使用前要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12.3 运送鸡蛋的车辆应使用封闭货车或集装箱,不得让鸡蛋直接暴露在空气中进行运输。车辆事先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13 疫病控制和扑杀

蛋鸡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NY 5041—2001规定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3.1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13.2确诊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蛋鸡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鸡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发生鸡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等疫病时,应对鸡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病死或淘汰鸡的尸体按GB 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全场按GB/T 16569—1996 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李氏杆菌、13.3 蛋中不应检出以下病原体:高致病性禽流感、大肠杆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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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分支杆菌、鸡白痢与伤寒沙门氏菌;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鸡所产的蛋应按照GB 16548—1996的规定进行处理。

13.4 传染病致死的鸡及因病扑杀的死尸应按GB 16548—1996要求进行无公害处理。

13.5 鸡场不得出售病鸡、死鸡和不符合NY 5039-2005 标准的鸡蛋。

13.6 有救治价值的病鸡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14 废弃物处理

14.1 鸡场废弃物按照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以作为农业用肥。处理方法有堆积生物热处理法、鸡粪干燥处理法。

14.2 鸡场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不得作为其他动物的饲料。

14.3 孵化厂的副产品无精蛋不得作为鲜蛋销售,可以作为加工用蛋。

14.4 孵化厂的副产品死精蛋可以用于加工动物饲料,不得作为人类食品加工用蛋。

15 资料记录

15.1每批鸡要有完整的记录资料。

15.2记录内容应包括引种、饲料、用药、免疫、发病和治疗情况、饲养日记、生产和销售日记等。

15.3资料保存期2年以上。

附录: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允许使用的兽药

表A. 幼雏/中雏期、育成期用药

表A.1(续)

表A.1(续)

表A.2 预防用药

表A.2(续)

表A.2(续)

附录B. 产蛋期用药

产蛋期用药(必须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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