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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协议(完整版)

挂名协议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方投资成立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名义上的出资人。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在敬业、诚信的基础上,以互相信任为前提,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股权基本情况

1.1甲方投资设立公司(实际名称以工商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中享有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份(以下简称“该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

1.2甲方应于年月日完成出资义务。

1.3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公司股份出资款系完全由甲方出资,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该公司,故该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

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人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任何权利。

1.4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该股份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法律规定、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决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等形式确定的股东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本协议第一条所列股权的全部权利。

2.2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实际由甲方行使。甲方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3在挂名期间,因股权而产生的全部收益由甲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

2.4如该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2.5挂名期间,因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2.6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7挂名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股东名义出具书面委托,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该股份相应的任何股东权利。

2.8甲方在乙方挂名期间不需向乙方支付代持股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在挂名期间,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是公司在工商登记上的名义上的出资人。

3.2在挂名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股份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全部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

3.3在挂名期间,乙方应保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3.4在挂名期间内,甲方有权随时,将该股份转移到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如乙方无其他财产可用,应及时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为实际出资人。

3.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四条股份的处分

4.1在挂名期间,甲方可转让、质押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质押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

转让的股份数或质押的期限、质押的金额、质押的股份。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4.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4.3因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挂名期间,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之义务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要求乙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2在挂名期间,如乙方擅自处分股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股份转让款并承担转让价款的违约金。因乙方的擅自转让行为,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损失。

6.3在挂名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3.5条之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夫妻财产向甲方赔偿损失。

本人(签字)配偶(签字)

6.4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6.5如因甲方出资不实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6.6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

7.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终止本协议。

7.2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

(1)发生本协议6.1条所规定的情形;

(2)乙方涉嫌刑事犯罪或做出严重危害甲方利益之行为;

(3)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死亡的;

(4)其他情况紧急的情形。

7.3如甲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7.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终止通知时5日内,将该股份转移到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在7日内完成工商变更及公司内部名册变更。

7.5挂名期间,出现第3.4条、第四条之情形时,乙方在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本协议终止。

7.6如因7.2条(2)、(3)款之原因终止协议的,乙方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他权利人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7.4款之内容。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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