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管理
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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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率。
一、目的
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完整地交接工作,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规定办理。
二、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各部门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职责:总经办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并负责执行管理工作。
四、具体实施细则
本公司员工的离职分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四种情况
(一) 辞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总经办调查属实后,准予辞职
(1)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2)员工因参军、升学等(须提供学校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3)员工因疾病、身体方面的原因(须附镇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相关资料),并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健康而提出的辞职;
(4)其它特殊原因经总经办调查复核如实的辞职申请。
2、离职提前申请时间:
一般公司职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含)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半月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试用期职员离职申请应十五天前提出;因工作能力问题,公司劝退的职员除外。
(1)辞职人员在辞职离岗前应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并不予以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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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公司劝退或其本人有特殊情况,无正当理由即辞即走者,工资不予结算。
(3)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个人辞职申请得到批准且手续办理完整后,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二)辞退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辞退: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表现欠佳,经教育无效者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调换岗位仍无法适应者;
(3)数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
(4)不服从管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者;
(5)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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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规定
(1)辞退人员由部门主管(经理)或总经办提出辞退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
(2)所有被公司辞退人员,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者,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3)因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的,公司除按规定结算工资外还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多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三)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条件
(1)对未准辞职,而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请假期满未回公司工作又未向公司续假达三天(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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