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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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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安全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公司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实现公司的安全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领导及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3、职责: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由经理全面负责,由安全员具体执行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复审,由公司指定单位负责。

4、程序: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要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持证情况,及时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应视情况及时派员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操作资格培训。

5、培训对象:

(1)全员安全教育,是公司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

①全员安全教育由公司经理办与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

②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安全技术知识;

.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

③办公室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进行教育。

④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加强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切实贯彻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公司广大员工树立安全思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①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接受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安排的安全培训。并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

②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及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三不放过”的原则;

.结合本公司事故隐患、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意识与法制教育。(3)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率要求100%,所有中层以上领导必须按时分批、分期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领导岗位。

6、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具体的工作任务,它具有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率大的特点。因此,每季度必须对这些一线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在企业所有伤亡事故中,由于新工人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一般为50%左右,所以对新工人、来公司实习人员和调动工作的工人,要实行公司级、部门、班组三级教育。对新上岗和变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工作。

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3)安全技术知识;

(4)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5)公司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

(7)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

8、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可以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现场会、录像电视或墙报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9、各科室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10、培训安排

(1)、全员安全教育(公司全体员工)每逢重大节日最少一次。日常教育全年不低于6次。

(2)、中层以上人员安全教育每逢重大节日最少一次。日常教育全年不低于3次。

(3)、岗前安全教育及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上岗或换岗员工的上岗前。

(4)、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四次。

(5)、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应急救援组织队伍,公司全体)每年一至二次。

11、记录

(1)、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2)、员工培训考试试卷;

(3)、职工教育培训记录表。

十一、安全管理职责

1、遵守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程,保证甲方免予承担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程规定的任何责任。

2、不得将其承包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能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4、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随时和甲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并有完整的记录。主动邀请甲方安全技术人员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6、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

7、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考试、体检合格方可进行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书

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以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工作票负责人、签发人另行说明。

8、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容易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等作业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9、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佩戴工作标志,符合安规着装规定,应随身携带或佩戴甲方发给的“安全上岗证”,并在施工中随时接受检查。乙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人员施工。非技术性的施工项目,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员工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在合同期间,乙方应为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10、工作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作业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规程并组织考试,坚持安全活动和开、收工会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11、由于员工过失、违章作业或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火灾等事故,接受发包方的处罚。由于员工过失、违章作业或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工期延误、设备损坏,负全部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该项项目合同的执行,一切损

失由我方承担。

12、负责赔偿由于我方过失或责任造成电厂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负责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3、在现场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做好危险点分析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做好防止损坏、污染甲方设备设施的有关措施。

14、现场进行工作时,只能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内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工作范围,不得随意超越工作区域,不得乱动与施工无关的设备,不得随意拉电源、水源等,确因工作需要需,必须经电厂同意方可进行。

15、必须接受电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电厂安监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反馈。实行安全日报告制度。

16、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展工作。17、当危及运行设备时,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电厂工程管理部门和安监部。

18、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电厂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

19、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按规定放置有序,防止任意堆放施工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所周围的通道和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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