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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企[2010]721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文件

国电集企[2010]721号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对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国电集企[2009]80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0年第13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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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并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三类(电类、电力相关产业类、评价类)五级(A、B、C、D、E)考核。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确立专业部门考核与综合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专业部门考核管理为基础,考核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是领导干部年薪水平的依据,是干部任免、晋升、交流、奖惩的重要条件,是其他类考核的参照基础。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分工

第四条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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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专业考核部门按照专业职能分工设计年度及中(长)期考核指标,依据各专业考核办法针对被考核、评价单位年度及中(长)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打分和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对各专业考核部门设计的年度及中(长)期考核指标进行归纳整理、平衡汇总,依据本办法对考核与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测算评定、分级,形成提交绩效考核委员会的年度考核指标及中(长)期考核指标汇总方案及考核结果的初步方案。

第六条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考核管理办法、年度及中(长)期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指标汇总方案及考核结果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平衡,形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建议方案。

第三章指标的设定与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分为年度考核指标和中(长)期考核指标(一般为三年),根据被考核单位的业务性质、类别实行基本指标加分类指标的方法设定考核指标,对实行评价类的单位设定评价项。

第八条考核指标突出“科学规范、先进合理、兼顾公平、重在效益”的指导思想,效益指标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依据被考核单位特点设定。

第九条未列入考核指标但对被考核单位以及对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作为否决项和扣分项进行考核,依据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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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进行扣分。

第十条凡是被考核的二级单位的考核目标值均由各专业考核部门提出,目标值要在区域平均水平以上,要偏紧不留余地,先进合理、具有可比性。年度目标值要充分体现集团公司对被考核单位当年的生产经营业绩要求,又要与中(长)期目标值保持有效的衔接;中(长)期目标值要充分体现集团公司赋予被考核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转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两个目标值要有效结合、统筹兼顾。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的要求与各专业考核部门协商对指标目标值进行调整修订,形成报绩效考核委员会的初步方案。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形成报总经理办公会的建议方案,总经理办公会对上报方案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各专业考核部门要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考核目标值,对中(长)期目标要在考核期初提出。工程建设部提出含有工程建设的二级单位工程建设部分的考核得分权重。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前,各专业考核部门对被考核和评价单位的年度考核目标及年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提出初步考核与评价意见。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议,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形成考核建议方案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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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目标与中(长)期考核目标以目标责任书签订的方式明确签约双方的责任和权力。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签约双方名称、总则、考核期限、考核内容、双方责权、目标责任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附则等部分。

第十六条考核目标实行对标管理、过程监控、建立预警机制。集团公司各专业考核部门要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月统计、季分析、年考核。在过程监控中发现指标完成情况出现偏差要进行黄、红牌预警,并督促限期纠偏。

第十七条考核目标值确定后,各专业考核部门及考核工作办公室无权更改,对完成结果的考核要严格遵循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对年初确定考核目标值时未包含的重大客观因素,如煤价较大变动、政策性关停损失影响以及其他对考核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客观因素,各专业考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考核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绩效考核委员会决定是否调整。

第四章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九条目标责任制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最高分为120分。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优于目标值加分,劣于目标值减分。

第二十条电类及电力相关产业类年度考核结果按以下公式进行综合计分。

综合得分=[∑(各项考核指标得分)×(1-基建权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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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指标得分×基建权重比例]×效益贡献系数+加分-扣分。

基建权重比例根据二级单位基建工程量确定。可选:0%、10%、20%、100%。无基建任务、纯经营单位选0%。无经营任务,纯基建单位选100%。

效益贡献系数=1+0.11×α+0.04×β

α=利润总额(亿元)/30(亿元)

α小于零取零,大于1.0取1.0

β=EVA(亿元)/10(亿元)

β小于零取零,大于1.0取1.0

各项考核指标及评分、加分、扣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评价类单位年终向绩效考核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绩效考核委员会成员根据评价类单位各方面工作的完成情况,按考核项目提出评价等级和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以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加分。加分累计上限为5分。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年度考核扣分。

1.发生生产、基建事故。

2.发生给被考核单位及集团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3.未完成环保控制目标。

4.绩效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扣分项。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单位发生生产、基建重大及以上事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级由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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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原则上,A级单位占考核分类单位数量的25%,B级单位占45%。完成目标的为C级进级点,未完成目标的为D级或E级。

第二十六条绩效考核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适当调整A级比例、确定评价类单位A级名额。

第五章落实全员业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对领导班子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三级单位的考核制度,设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和工作机构,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兼任考核机构负责人。对所属三级单位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制定。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国电集企[200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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