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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辽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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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并针对我省情况提出了意见。对专

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以及事业单位设

置创新型岗位都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到企业挂职与原单位在岗人员

同等享有竞聘、奖励等权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

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

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

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

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

益分配等内容。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应同时完成单位的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

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

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

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

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

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

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

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

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设置创新型岗位

可内部竞聘或社会招聘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

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根据创

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

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

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

重要依据。

另外,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

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

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

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

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政策适用哪些人?

除高校、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创新创业外,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

规范审批权限方面有哪些要求?

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所在单位应当将批准后的创新创业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

作日),并于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

管理部门备案。各地既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又要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好本职工作,防止以创新创业为名变相“吃

空饷”。事业单位可设置创新型岗位,通过内部竞聘或社会招聘的

方式实现,还可吸纳科技人才兼职。

原标题: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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