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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灯光分类及用途

机场灯光分类及用途
机场灯光分类及用途

灯光分类及用途

1、跑道边灯:

A:作用:跑道视宽(跑道边线3米以内安装);

B:光色:跑道末端300-900处1黄一白、跑道末端0-300 米处全黄、跑道入口0-2100米处全白;

C:安装间距:60M一个;

D:角度:45米宽跑道安装,内倾角3.5度;仰角15 度;

E:光源:奥斯朗、华盛光源;

F:发光强度:1000cd;(黄光X0.4)

G:数量:86盏;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一路;

I:型号:JCD764B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2、跑道中线灯:

A:作用:跑道视中;

B:光色:跑道末端300-900处1红1白、跑道末端0-300 米处全红、跑道入口0-2100米处全白;

C:安装间距:I类/30米一个;II类/15米一个;

D:角度:45米宽跑道安装,仰角4度,90度可见;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2500cd(无红色滤色片时,红光X0.

15);

G:数量:199盏;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一路;

I:型号:PZ-P-5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3、接地带灯:

A:作用:跑道着陆点

B:光色:跑道入口0-900米处全白;

C:安装间距:30米一排,以中心线两侧各3盏为一组,

灯间距1.5米;

D:角度:45米宽跑道安装,仰角4度,90度可见;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5000cd;

G:数量:180盏;

H:回路控制:东灯光站二路;

I:型号:J-P-2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4、坡度灯:

A:作用:进近航道指示;

B:光色:正常航道进近,2红2白,高于航道全白,低于

航道全红,红白过渡区2.5分弧度;

C:安装间距:跑道边线入口左侧15米(+/-1M)-9米-9米-9米一组4灯体平行安装,安装位置与跑道垂直

300-450米处;

D:角度:3度下滑调置,由外向里分别为:2度30分、2

度50分、3度10分、3度30分;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10000cd(无红色滤色片时,红色X0。

15);

G:数量:8组24盏,05、23方向各4组;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一路;

I:型号:IDM5196

J:厂家: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5、跑道入口灯:

A:作用:跑道入口端指示;

B:光色:跑道入口全绿;

C:安装间距:入口端界边线以外3米以内,2.5米一个等距离平行安装;

D:角度:45米宽跑道安装,仰角3.5度;

E:光源:国产华盛、国产上元;

F:发光强度:1000cd;

G:数量:19盏x2;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一路;

I:型号:XL-2(绿)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6、跑道末端灯:

A:作用:跑道末端指示;

B:光色:跑道末端全红;

C:安装间距:6米一个等距离平行安装,端界以外3米以内;

D:角度:45米宽跑道安装,仰角4度;

E:光源:国产华盛、国产上元;

F:发光强度:2500cd;

G:数量:16盏,东西末端各8盏;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一路;

I:型号:XL-2(红)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7、警戒灯:

A:作用:滑行道与跑道相交指示;

B:光色:黄色交替闪烁,30次/分钟;

C:安装间距:滑行道两侧距跑道中心线75米处,每侧2 盏;

D:角度:45米宽跑道安装,仰角4度;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300cd;

G:数量:4盏;

H:回路控制:东灯光站控制;

I:型号:2XIDM6301/45W+IDM8025

J:厂家: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8、进近灯:

A:作用:下滑引导指示;

B:光色:全白;

C:安装间距:跑道入口30米处第一短排灯,(5盏)30

米间距安装延伸900米,共计30排,入口

第十排为长排灯(21盏),灯具1.5米等

距离安装;

D:角度:入口至315米处,仰角5.5度(主光素0度-11

度),316米至475米处,仰角6度(主光素

.5度-11.5度),476米-640米处,仰角

7.5度(主光素)1.5度-12.5度,641米以远。仰角8度(主光素2.5度-13.5度;)

E:光源:国产华盛、国产上元;

F:发光强度:20000cd;

G:数量:166+174盏;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二路;

I:型号:XL-2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9、闪光灯:

A:作用:恶劣环境引导进近;

B:光色:全白;

C:安装间距:30米一个等距离安装;

D:角度:同进近灯;

E:光源:;2次/秒,顺闪光源;

F:发光强度:5000cd;

G:数量:21盏;

H:回路控制:东灯光站控制;

I:型号:JXS-2000D

J:厂家:深圳建兴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10、环视灯:

A:作用:醒目的十字架灯光系统引导飞行器进近方向;B:光色:全红;

C:安装间距:30米一个,300米处21盏灯形成一长横排灯,与进近灯安装位置相同;

D:角度:全方位;

E:光源:LED;

F:发光强度:50cd;

G:数量:50+50盏;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一路;

I:型号:17QK06-2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11、翼排灯:

A:作用:飞行器进近时,对跑道视宽;

B:光色:绿色;

C:安装间距:第一个灯与跑道边灯垂直,向外延伸,灯具间隔2米;

D:角度:仰角2度;

E:光源:国产华盛、国产上元;

F:发光强度:1000cd;

G:数量:10盏;

H:回路控制:东灯光站与入口灯二路控制;

I:型号:XL-2(绿)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12、侧边灯:

A:作用:飞行器进近时,告知进近轨迹;

B:光色:全红;

C:安装间距:与进近灯平行安装,两侧各3盏灯,间距 1.5米,共计9排;

D:角度:与同排进近灯相同;

E:光源:国产华盛、国产上元;

F:发光强度:3000cd;

G:数量:54盏;

H:回路控制:东灯光站二路控制;

I:型号:XL-2(红)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13、嵌入式停止牌灯:

A:作用:视程小于350米,防止飞行器误闯而设置的灯光系统;

B:光色:全红;

C:安装间距:;3米一个横贯滑行道;

D:角度:仰角4度;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200cd;

G:数量:13盏;

H:回路控制:东灯光站二路控制(串入滑行道中线灯);I:型号:HZ-P-6F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14、立式停止牌灯

A:作用:与嵌入式停止牌灯相同;

B:光色:红色光;

C:安装间距:滑行道两侧与嵌入式停止牌灯平行;D:角度:仰角2度;

E:光源:PAR56汽车前灯;

F:发光强度:2000cd;

G:数量:2盏;

H:回路控制:东灯光站与滑行道中线灯同时控制;15、滑行道中线灯:

A:作用:滑行道中线指示;

B:光色:绿色;

C:安装间距:直线15米一个等距离安装;转弯7.5米一个;

D:角度:仰角4度;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200cd;

G:数量:453盏;(含相交灯)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二路;

I:型号:HZ-P-6A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16、滑行道与跑道相交中线灯:

A:作用:滑行道中线与跑道相交指示;

B:光色:切入跑道黄色,引入滑行道绿色;

C:安装间距: 7.5米一个等距离安装;

D:角度:仰角4度;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100cd;

G:数量:453盏;(含滑行道中线灯)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二路;

I:型号:HZ-P-6B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17、立式滑行道边灯:

A:作用:滑行道边线指示;

B:光色:蓝色;

C:安装间距: 60米一个等距离安装,弯道安装10度一个;

D:角度:全方位;

E:光源:国产华盛、国产上元;

F:发光强度:100cd;

G:数量:408盏;(含嵌入式滑行道边灯)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三路控制,东二西一;

I:型号:JCD781B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18、嵌入式滑行道边灯:

A:作用:滑行道边线指示;

B:光色:蓝色;

C:安装间距: 30米一个等距离安装;

D:角度:全方位;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100cd;

G:数量:408盏;(含立式滑行道边灯)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三路控制;

I:型号:TE852E-I

J:厂家:北京世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19、中间位置等待灯:

A:作用:视程小于350米与等待位置标志合用;

B:光色:黄色;

C:安装间距: 1.5米一个等距离安装;

D:角度:仰角4度;

E:光源:奥斯朗、飞利浦;

F:发光强度:200cd;

G:数量:57盏;(共计19个等待点)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二路控制,与滑行道边灯合用;

I:型号:HZ-P-6D

J:厂家:上海东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20、有源滑行道引导标记牌:

A:作用:滑行引导指示;

B:光色:白色、黄色、红色;

C:安装间距:按要求安装;

D:角度:平视5度仰角;

E:光源:飞利谱白炽灯;

F:发光强度:白光/300cd、红光/30cd、黄光/150cd;G:数量:71面;

H:回路控制:东西灯光站各一路;

I:型号:LD-2

J:厂家:江苏星华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21、各种灯光控制,详见附表《灯光回路统计表》

灯光监控系统的作用

1、飞行区灯光控制系统

A、飞行区灯光的控制是由调光器完成的,在I类运行状态下,其调光器的操作一般为人工操作,根据塔台的开灯指令,由灯光站人工调控光强,光强分5

级,其光强的控制是按输出电流的大小而决定的,无论调光器控制的是何种灯光,其一至五级光强均按:2.8A、3.4A、4.1A、5.2A、6.6A整定的,灯光的控制为串联模式,电路中电流相等,其光源的发光也处处相等;

B、调光器的功能简介:调光器除具备光强控制功能外,尚有其他功能,(1)外回路绝缘电阻测试功能,(2)故障报警功能,(3)显示效率、输出电流、电压、坏灯率,(4)主备机自动切换,(5)断电-供电自动记忆开机;

C、II类运行状态下,其调光器的控制为遥控模式,控制权在塔台,在II类运行状态下,灯光监控系统为塔台操作指挥员设置快速操作界面,即点击进入II类运行状态键,灯光自动按II类所需的灯光全部一次开启至五级光强,在进入II类运行之后,也可对单回路的调光器进行人为光强设定,灯光站将无权对调光器进行操作;

2、停止牌灯的控制系统

A、停止牌灯的控制在灯光监控系统中为一个子系统,其所控制的灯具非独立回路,而是串入滑行道中线灯回路中,在运行当中,回路一直处在供电之中,但停止牌灯可在灯光监控系统的控制下,按程序自动开启或熄灭,无须用调光器控制,而是依靠单灯定位来控制的;

B、停止牌灯的控制,在II类运行当中,塔台指挥员只需在灯光监控系统的操作界面上按一下放行键,其停止牌灯即按所编的程序完成一个控制过程;

C、控制过程见附图及说明;

3、高低压供电的控制系统

A、灯光站自身配有高压设备,其设备的高压部分不具备联络功能,但可与灯光站的电力变压器相动起保护作用,灯光站的高压设备与灯光监控系统连接,可监视高压设备的运行状态(东西站),同时可对高压设备远程控制;

B、灯光站低压设备是一套全自投全自负系统,有两路市电及一台发电机组组成的三路供电模式,其电与电的相互切换时间小于1秒,切换模式为:一路市电掉电,联络柜将另一路市电联络投入,发电机组启动(3秒满载输出,),另一路市电掉电,发电机组自投,满足II类运行要求;低压供电的运行状态,由灯光监控系统全程监控;

4、单灯定位的控制系统

A、单灯定位控制系统为灯光监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单灯定位分两种定位模式,一种为检测单灯的状态,另一种为在检测单灯的状态的同时,多一个控制单灯的开与关的功能;

B、灯光目前除停止牌灯(16个滑行道中线灯、13个停止牌灯组成的停止牌灯控制系统)含控制单灯开与关以外,其他均只有单一的检测灯泡好坏的功能;

C、拟对下列灯具实施单灯定位设施的安装:跑道中线灯、跑道入口灯、翼排灯、侧边灯、300米以内进近灯、共计定位点:332个;

5、气象系统及航班动态系统与灯光监控的密在关系(设想)

A、气象系统(AWOS系统)的介入:气象信息与灯光开启光强有密切的联系,塔台指挥员指令灯光开启助航灯光系统时的依据来自气象信息,灯光站开启灯光的指令来自塔台,越级的指令,往往使灯光人在开灯时对塔台的指令产生置疑(包括起降方向、双向全开、开灯光强等),理由有二:其一出太阳的天气开高光强,其二灯光人不知道垂直及水平能见度之间的关系及风向与改变方向的关系;本次灯光监控系统的投入是按II类标准设计的,但对光强的设定以何参数为标准,设计人员也较茫然,灯光站借此次机会,与监控系统的生产厂家对此信息提出了介入,理由有二:(1)分析关系,建立气象与光强及起落方向的数据库,设计可行的程序,点击开灯;简化控制及操作程序,保证信息的可靠程度,防止口传指令的

偏差;将来灯光站只维护设备,无须听从塔台指令进行二次操作;(2)线性控制调光器的光强,根据气象数据及附件14对灯光光强的要求,对灯光的光强进行线性调整,既从2.8A-6.6A之间的电流控制,无须划分五个等级,起到降低运行成本功效;

B、航班动态系统的介入:航班动态的引入,使灯光人在处理灯光软故障的时候,提供了一个工作程序参考值,利用飞行间隔,合理安排排故时间及合理安排排故程序,提高灯光的工作效率,另一功效为:根据航班动态,自动控制灯光的发光强度,以延长光源的使用寿命;

C、以上子系统的接入,目前在灯光监控系统中只起到监视参考作用,无任何操作性;

6、自诊断系统

A、灯光监控系统自设立一个系统故障自诊断子系统;

B、此系统将大系统运行中设备的运行状态给予检测判断,提示故障设备的位置及名称,以便灯光维护人员及时排故;

7、系统集成

A、灯光监控系统将上述各子系统集成,通过数据处理,形成五大部分:控制部分、监视部分、系统故障自诊断部分、单灯检测部分、其他系统的接口部分;

B、为满足II类运行的需要,灯光监控系统设置了四级控制权限,第一级塔台控制中心,第二级系统维修中心,第三级西灯光站,第四级东灯光站;

C、

8、灯光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

A、灯光系统控制:(1)单独控制、(2)成组控制、(3)全局控制、(4)模式控制/设定起降方向一次开启所有相关的灯光、(5)主次降方向切换;

B、防误操作:命令的操作由二次按键动作完成,若两次按键的时间间隔大于10秒,自动清除第一次按键;

C、灯光系统信息:以图形形式在屏幕上显示跑道、滑行道、站坪所有助航灯光的构件,显示灯光使用情况;

D、设备设施运行信息:调光器、发电机组等

E、系统控制权信息:显示控制权在哪一个系统设备上;

F、报警信息:全部

G、系统操作注册和数据记录;

I、II类运行对灯光的要求

1、满足I类灯光的最低基本要求

A:跑道中线灯:30米1个,两路开一路满足;

C、跑道边灯:最低标准120米1个,两路开一路满足;

D、跑道入口灯:最低标准5米1个,两路开一路满足;

E、跑道末端灯:必开;

F、坡度灯:必开,日出五级,日落三级;

G、进近灯:最低标准60米一排,两路开一路满足;

H、滑行道中线灯:滑行道中线灯开启,滑行道边灯可不开;

I、滑行道边灯:滑行道边灯开启,滑行道中线灯可不开;

J、环视灯:在进近灯开启的时候,可不开;

2、满足II类灯光的要求

A、见《灯光回路统计表》

B、反方向的进近灯、坡度灯、入口灯、末端灯不开;

C、其余灯光全开;

D、同类灯光不允许相临的两个灯同时不亮;

灯光II类改造存在的问题

1、中线灯无法等距离配置

A、中线灯由于红白相间的问题,两路控制产生无法等距离控制中线灯,当开一路中线灯时,产生的光带为15米-45米的间隔光带,产生区域为跑道入口端及末端300-900米处;

B、在I类运行条件下,开一路是否满足,与塔台商议;

2、光源选用的问题

A、II类改造所选用的光源均为进口光源,其光强比国产光源高出20%以上,但运行成本太高;

B、新光源一般在运行到额定的工作时间后,发光强度将降低30%;

陕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现场运行中心灯光站吴庆国2004/4/17

坡度灯安装及角度调整参数:

3o35″ 3o15″ 2o45″ 2o25″

3.58o 3.25o 2.75o 2.42o

4号灯 3号灯 2号灯 1号灯

3o35″ 3o15″ 2o45″ 2o25″

白白红红

35/60=0.58o 15/60=0.25o 45/60=0.75o 25/60=0.42o1″=1/60度=0.01667o 0.01o=0.599999″

进近灯安装及角度调整参数

跑道

跑道入口端0M

315M

475M

640M

641M以远仰角8o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系统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制造商 第十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对生

中美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差异分析

2014.2 (Vol. 171 )37 通用航空具有安全、高效、便捷、服务多样化的特点,长期以来,在支持工农业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预防和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世界其他航空大国相比,我国通用机场数量偏少,通用航空功能单一,通用机场定义及分类标准简单、笼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是机场建设与规划设计重要的技术指标,通过对通用机场进行分类,不仅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确定机场建设的内容和规模,充分发挥建设资金效率,而且有助于全国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构建和完善高效的全国民用机场体系。一、中美通用机场现状 1. 中国通用机场现状 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286个,其中通用机场70个,临时起降点216个。2012年底,我国通用航空企业适航在册航空器总数达到1342架,其中教学训练用飞机328架,持证飞行的驾驶员有1700多名。2012年,全行业完成通用航空生产作业飞行51.7万小时,其中工业航空作业完成7.71万小时,农林业航空作业完成3.19万小时,其他通用航空作业完成40.81万小时。作业时间量排在前三位的通用航空项目分别为石油服务、中美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差异分析文/曹学明 刘海迅(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Differential analysis of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of Sino-US general aviation airports 通用机场分类技术标准是机场建设与规划设计重要的技术指标。对通用机场进行科学分类,有利于合理确定机场建 设的内容和规模。本文在阐述中美通用机场现状基础上,对中美两国通用机场最新分类标准中通用机场定义、分类的原则、分类标准等进行了深入比对分析,总结和梳理出两国通用机场分类方法的差异和特征。对比研究中美两国通用机场分类标准的差异,对我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设计建立具有可操作的技术标准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层面通用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通用机场建设资助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等具有现实意义。 农林化飞行、航空摄影,这与美国通航机场提供的航空服务功能有较大的差别。 随着我国低空空域开放政策的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将驶入快车道。民航局《关于印发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指出,通用航空作为民航发展的支柱之一,要根据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与布局要求,结合地域特点,加快通用航空机场(起降场)的规划布局与建设。《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适度超前、 量力而行的原则规划和建设机场,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构建以国际枢纽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为骨干,支线和通勤机场为补充的国内航空网络。随着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深入,我国通用机场必将迎来新的建设高潮。目前,民航华东、华北、东北、西南、中南地区管理局均已出台了地区性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预计2014年民航局将在总结各地区管理局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这将有力地推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2. 美国通用机场现状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机场数量最多的国家。美国现有19000多个陆地机场、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以及其他起降设施。其中,3330个机场包含在FAA 国家综合机场系统计划中,向公众开放,并有资格获得美国联邦资金资助。政府出资修建通用机场主要出于服务社会的公益目的。美国国家综合机 场系统中,有2952个机场提供空中医疗、空中灭火、执法、抢险救灾等通用航空服务,并为偏远社区提供航空出行服务,在FAA 新的通用机场分类中将这些机场归为通用机场。这2952个通用机场构成了一个广泛的机场网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多样化的通用机场网络。 二、中国通用机场分类标准 按照通用机场建设规模、使用频次、使用的航空器类型、机场所在位置等因素为分类原则,可以确立不同的通用机场分类体系。 2012年版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简 称《规范》)是目前我国关于通用机场建设 的最新标准。鉴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航局)在执行行业管理过程中代表公众利益,《规范》以“机场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为通用机场分类原则,将我国通用机场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是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上述分类方法参照2007年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特别重大事故” G E N E R A L A V I A T I O N 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民用机场等级划分方法 (1)

机场的等级 2006年11月27日星期一 18:06 为了合理地配备机场的人员和相应设施,以保障飞机安全、有序和正点起降,促进优质服务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给机场划分等级。可按不同要求来划分机场的等级: 1.飞行区等级 跑道的性能及相应的设施决定了什么等级的飞机可以使用这个机场,机场按这种能力的分类,称为飞行区等级。飞行区等级用两个部分组成的编码来表示,第一部分是数字,表示飞机性能所相应的跑道性能和障碍物的限制。第二部分是字母,表示飞机的尺寸所要求的跑道和滑行道的宽度,因而对于跑道来说飞行区等级的第一个数字表示所需要的飞行场地长度,第二位的字母表示相应飞机的最大翼展和最大轮距宽度。ICAO规定,飞行区等级由第一要素代码(即根据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而确定的代码,等级指标I)和第二要素代字(即根据飞机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间距而确定的代字,等级指标II)的基准代号划分。基准代号的意图是提供一个简单的方法,将有关机场特性的许多规范相互联系起来,为打算在该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提供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机场设施。即根据机场所需用起降机型的种类来确定跑道长度或所需道面强度。表7—1中的代码表示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它是指某型飞机以最大批准起飞质量,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15℃、1个大气压)、无风、无坡度情况下起飞所需的最小飞行场地长度。飞行场地长度也表示在飞机中止起飞时所要求的跑道长度,因而也称为平衡跑道长度,飞

行场地长度是对飞机的要求来说的,与机场跑道的实际距离没有直接的关系。表7-1中的代字应选择翼展或主起落架外轮外侧之间距两者中要求较高者。 表7—1 飞行区基准代号表 第一要素第二要素 代码 飞机基准飞行场地 长度(m)代字 翼展 (m) 主起落架外 轮外侧之间 距(m) 1 2 3 4<800 [800,1200) [1200,1800) ≥1800 A B C D E <15 [15,24) [24,36) [36,52) [52,65) <4.5 [4.5,6) [6,9) [9,14) [9,14) 我国的各国际空港的飞行区等级都是4E级,这意味着在这些空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波音747客机可以满载起降。 2.跑道导航设施等级 跑道导航设施等级按配置的导航设施能提供飞机以何种进近程序飞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李家祥)

对贯彻落实《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中国民航报》李家xx 今年7月1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从启动到颁布历时8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以及机场、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今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553 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条例》。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机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条例》实施后,我们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好相应义务,落实好相关责任,开展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这对机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围绕机场定位的相关问题,本人从五个方面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进一步加大机场建设发展投资力度,要统筹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关系 过去,我们常常讲,要致富先修路。现在,应该再加一句话,要开放上民航。 事实上,修建两三公里的高速公路,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而修建两三公里的跑道,却为一个地区和世界连接在一起搭建了平台。因此,机场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及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效应。这主要表现在: 机场能为区域带来快速、便捷的航空运输,促进人员、物资的快速流动,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民航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看,按照国际权威机构测算,民航投入和产出比率是 18。"从机场业来看,国际机场协会(ACI)研究认为,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1."3 亿美元,相关就业岗位2500 个。据国内研究分析,我国机场每百万航空旅客吞吐量,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总和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吴开龙 审核人:林彦 编撰日期:2009年6月 第一部分概述 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 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四、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40学时;学分: 2学分; 教学内容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五、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要教学方式。 六、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表现、作业等。 七、推荐参考教材、参考书目和收看节目: 1、《航空法学》贺富永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 2、《民用航空法教程》邢爱芬主编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 3、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4、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节目;

机场灯光系统101

1带你认识机场灯光系统 [中关村在线音频频道原创]不少朋友有夜晚坐飞机的经历,自然对飞机舷窗外的灯光非常熟悉,不过这些灯光大多是来自城市的照明灯光,如果你比较细心,在飞机降落之前盘旋的时候观察地面的灯光,你或许会发现来自机场跑道的灯光。你是否想过,正是这些极易辨识、排列有序的灯光才帮助飞机安全降落在地面,将你安全送往目的地呢? 安全降落就靠它带你认识机场灯光系统 有人会说,现在自动导航技术这么发达,飞机的电子设备又这么可靠,夜晚降落那还不是很简单的事?这么说也有一些道理,但却忽略了一个事实,机场的状况总是千变万化的,可能一个突发状况就会导致飞机无法顺利降落,比如低云、雾天或者沙尘暴这种低能见度的情况,这时候机场的灯光系统就能帮助飞行员安全降落。

第一套机场跑道灯光系统于1930年在克里夫兰市立机场(现称克里夫兰霍普金斯国际机场)开始使用。时至今日,机场的灯光系统日益完善,目前机场的灯光系统主要分为进近灯光系统、着陆灯光系统和滑行灯光系统,这些灯光系统共同构成了夜晚机场五彩斑斓的灯光世界。下面我们就一起去探究这些神奇的灯光系统吧。 2进近灯光系统 进近灯光系统 进近灯光系统(Approach Lighting System,ALS),是辅助航行灯光的一种,使飞机于夜间或是能见度低的情况下降落时,提供跑道入口位置和方向的醒目的目视参考。进近灯光系统安装在跑道的进近端,是从跑道向外延伸的一系列横排灯、闪光灯(或者两者组合)。进近灯光通常在有仪器进近程序的跑道上使用,使得飞行员能够目视分辨跑道环境,帮助飞行员在飞机进近到达预定点的时候对齐跑道。

进近中线灯 先上一张图。这张图里就是进近灯光系统的组灯。我们首先看进近中线灯。在跑道外,于中心线的延长线900米处开始设置5个一排的可变白色强光灯,每隔30米设一排,一直延伸到跑道入口处。如果是简易跑道,则灯具纵向间隔为60米,至少要延伸到跑道中心线延长线420米处。你可能要说了,图片上明明是橙色的灯光啊,好吧,原来我也以为是橙色,但其实是可变白色,至于为什么图片上看上去是橙色,这个得问摄影师了…… 进近中线灯5个灯中央的一个灯正好位于中线的延长线上,从中心线的延长线900米处至300米处,它们组成一排有顺序闪灯线,每秒钟闪动2次。从飞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2012-05-29 发布2012-06-01 实施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卷I )直升机场(卷II)?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岀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一般要求? MH/T 5026 —2012?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 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d)?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6场址?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机场灯光系统

民用机场的灯光设备都是目视助航设备。尽管许多飞机都安装了各种先进的无线电助航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但在飞机进近至滑行的最后阶段,这些灯光仍是不可缺少的。目前的机场助航灯系统一般分为进近、着陆、滑行三类。 进近灯光系统 1.进近中线灯:安装于跑道中线上的一个固定灯标,其颜色为可变白色。1、2、3类精密进近灯光,延伸至跑道入口不少于900米,灯具间隔30米,如果是简易跑道,进近灯光则延伸至离跑道入口不少于420米,灯具纵向间隔为60米。 2.进近横排灯:在跑道入口300米处设置横排灯(2、3类精密进近跑道在跑道入口150米和300米各设置一排),灯光颜色为可变白色。横排灯与跑道中线垂直并被平分为18米至30米的直线灯组,每边内侧的灯距,距跑道中线延长线4.5米,各向外再设7个灯。灯的横向间隔为1.5米。 3.进近旁线灯:2、3类精密进近跑道一般都安装旁线灯,灯光的颜色为红色。从跑道入口延伸至270米处,灯的间距为30米。 4.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该指示灯由多组成对灯组组成,一般分为筒式、三排式或T式三种。种类不同灯组数量也不同,安装的位置也有所区别。有的对称地排列在跑道两侧,多数则排列在跑道左侧。根据可降机型的不同,跑道入口也有所区别,一般为300米至400米。 5.进近灯标: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距跑道入口300米至900米处设置进近闪光灯标。进近灯标颜色为白色闪光,但在跑道低仰角部分一般予以遮蔽,使飞行员在向进近灯标的方向起飞时,只能在离地以后才能看到灯光。这些灯标的闪光顺序为逐个由前至后,每个灯闪光频率为1次/秒。 着陆灯光系统 1.跑道边线灯:跑道边线灯必须沿跑道全长安装于与跑道中线等距平行的跑道两边边缘直线上,或在跑道边缘以外不超过3米处安装,灯光的颜色为可变白色,黄色灯光的头尾距离为600米或跑道的一半,一般取其中的较小者。 2.跑道入口灯:安装于跑道末端或靠近跑道末端外不大于3米处,灯光颜色为绿色。跑道入口灯必须垂直于跑道轴线。一般跑道安装的跑道入口灯不少于6个。各类精密进近跑道安装一排跑道入口灯,灯距间隔为3米。 3.跑道端线灯:凡装有跑道边线灯的跑道必须安装端线灯。如跑道入口灯安装在跑道端时,就可兼跑道端线灯。灯光的颜色为红色。跑道端线灯用6个灯组成,并安装在跑道末端的跑道边线灯中间,均匀地布置在垂直于跑道轴线的直线上。 4.跑道中线灯:一般2、3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安装跑道中线灯。这些灯应以5米7米15米或30米的纵向均匀间隔,从跑道入口至末端标出跑道中线。从跑道入口到离跑道末端900米处,必须是可变白色的固定灯;由距跑道末端900米处到离跑道末端300米处,是红色与可变白色相间;由离

通用机场的分类

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1.通用机场的定义 关于通用机场的定义方式,主要有通过列举所保障的飞行活动进行界定、通过排除其他业务活动进行界定两类。 采用列举法的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553令,2009年颁布)规定“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主要强调传统的工农作业活动。

在中南、西北地区管理局颁布的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除保留上述表述外,为适应通用航空发展的新特点,还增加了“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等30座以下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华北地区管理局根据辖区内通航活动特点,在中南局表述基础上增加了“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和短途运输等飞行活动。” 采用排除法的如《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中规定“通用机场是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而使用的机场,包括可供飞机和直升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地和有关的地面保障设施。”东北、西南、**地区管理局出台的通用航空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或全部采纳了此表述。 又如《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与使用许可管理执行办法》规定的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有固定设施的机场,不包括野外作业临时起降点以及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所使用的固定场地。” 2.通用机场的分类 机场体系总体上可分为民用机场与军用机场两大类。其中民用机场又分为运输机场与通用机场两类,军用机场分为永备机场与野战机场两类。通用机场建设中涉及到的临时起降点即对应于军用机场中的野战机场。结合总参作战部2014年下发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军方对通用机场的区分为通用机场与临时起降点两类,其中临时起降点又进一步细分为连续使用2年以上、需建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两类。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

目录 目录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 (1) (一)取得的成绩 (1) (二)存在的问题 (3) 二、“十三五”发展环境分析 (5) 三、发展思路与目标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发展原则 (7) (三)发展目标 (7)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8) (一)加强法律规章标准建设 (9) (二)加快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10) (三)积极推进市场管理改革 (11) (四)促进扩大低空空域开放 (11) 五、夯实基础保障能力 (13) (一)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13) (二)提升飞行服务能力 (16) (三)提升油料保障能力 (17) (四)着力培养人力资源 (18) 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9) (一)加快发展公益性服务 (19) (二)积极培育消费型服务 (21) (三)巩固发展工农林航空 (22) (四)着力发展飞行培训 (23)

(五)大力培育低空经济 (23) 七、保障措施 (24) (一)加强组织协调 (24) (二)加大资金支持 (24) (三)推动科研创新 (25) (四)推广航空文化 (25) (五)加强实施保障 (25)

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为指导,围绕民航强国战略目标,阐明发展思路,明确主要目标,确定重点任务,引导市场主体,指导政府行为,是通用航空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促进我国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二五”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为重点,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通用航空规模、完善规章标准,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中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过五年发展,我国通用航空保障能力逐步夯实、管理能力较快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快速增强,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取得的成绩 1.发展规模较快增长 “十二五”以来,我国通用航空作业总量、在册航空器、通航企业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4.8%、17.2%、17.9%,2015年分别达到77.9万小时、2235架和281家,通用航空从业人员达到12970人。其中,工农林作业保持稳步增长,航空培训维持主要地位,公务航空企业数量、机队规模、飞行总量均年均增幅20%以上;医疗救护快速发展,全国多个重点旅游城市和著名旅游景区开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是保障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民 用机场的建设将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的影响。下文是重 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的监督管理,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航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保 障机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支持机场的功能完善与发展,加大 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机场资源整合。 机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机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园林绿化、公安、市政、工商、物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保证机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使用、经营机场地区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土地用途以及国家有关转让 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管理规定,服从和服务于航空运输发展需要。 第九条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机场地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机场地区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 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 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 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 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内机场实施统一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场进行监督管理。

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2009(最终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助航灯光系统的预防性维护检查 第一节立式进近灯具 第二节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第三节跑道和滑行道灯具 第四节机场标灯 第五节障碍灯 第六节风向标 第七节标记牌 第八节光强测试 第九节恒流调光器 第十节助航灯光回路运行维护 第十一节备用发电机组和UPS电源 第十二节机场助航灯光监视和控制系统 第十三节机场助航灯光变电站维护检查规程 第三章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方法 第一节助航灯具的常见故障原因和排除方法第二节助航灯具的维护操作方法 第三节助航灯光回路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四章助航灯光系统备品备件的最低储备要求附录一助航灯光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

表1-1 进近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 表1-2 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PAPI)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表1-3 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 表1-4 机场标灯的运行标准和允许误差 表1-5 助航灯光系统备用电源的最大转换时间 表1-6 进近灯光系统灯具垂直方向的仰角 表1-7 调光器标准输出电流和允许的波动范围 表1-8 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 附录二助航灯光检查维护台帐记录样式 表1:灯光站值班记录 表2:助航灯光系统外场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 表3:灯光站设备日检查维修记录 表4:恒流调光器日检查维护记录 表5:助航灯光系统月检查维护记录 表6:助航灯光系统半年检查维护记录 表7:助航灯光系统年检查维护记录 表8:灯光站备用发电机试车及电源切换记录 表9:助航灯光光强检测记录 表10:标记牌亮度和色度检测记录 表11:助航灯光回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表12:助航灯光设备缺陷及维修记录 表13:助航灯光系统维护、测试、故障月统计记录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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