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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9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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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公司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

一、公司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二、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 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住院医保报销流程

1.什么是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职工医保是在工厂、单位上班的人,也有自行购买的,也就是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医疗保险。是国家要求企业单位为个人购买的保险,这个医保使用范围广,可以买药,看门诊,住院,还可以享受大病门诊报销和生育保险。这个医保费用比较多。 2.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目前已经简化了报销流程,患者不需要去社保中心报销,可以直接在医院现场结算的。 流程是: 入院时:有医保的患者,凭身份证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然后到病房住院。 出院时:医生安排患者出院,凭入院登记表及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3.什么是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是针对城市失业人员、没有医保的小孩、老人等,每年缴纳固定的费用,一般在30-60元不等,根据各地方政策不一样。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少量的门诊费用报销和按比例的住院报销。

4.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 目前也是可以直接在医院的设立的医保办直接办理结算的。 流程是: 入院时: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 出院时:医生安排出院,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设立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现场结算,报销条件一定要符合居民医保报销条件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医院等级报销,还有医院设立了报销起点的。具体根据各地政策不一。

5.什么是新农合医保 新农合医保是国家对农村户籍的人员设立的一种医保制度,是目前我国涉及面最广的一种新型农村合作医保。每年缴纳50元左右费用,能够享受住院费用的报销。门诊费用也可以按比例报销。目前有些地区已经推广到农村医生看病都可以报销部分费用的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医保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

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门诊报销 报销范围: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特殊门诊和犬伤门诊。 报销地点:大观镇医院医保办公室或学校医务室。 报销所需材料:医保卡、身份证、学生证、发票、病历(均为原件)。 注:1.校医务室和大观镇卫生院就医:我院参保学生凭身份证或者医保卡在学校医务室和大观镇卫生院产生的门诊费用,由学校医务室和大观镇卫生院按规定的门诊报销标准,统筹支付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 2.非校医务室或大观镇卫生院就医:学生需持转诊证明(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领取)、发票、病历、处方(含药品明细和单价)至校医务室或大观卫生院报销。 二、住院报销: 1.在大成都范围内的社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在该医院刷卡报销。未拿到医疗卡的学生产生的住院费用在都江堰市医保局报销。 2.如在异地住院,住院费用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持报销材料到都江堰市医保局报销。都江堰市医保局报销所需资料与流程如下: (1)住院发票(报销联)、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医院公章)。(2)身份证(或户口本所在页)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卡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邮政储蓄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空白处填写卡<存折>主姓名、卡号、联系电话)。 (5)住院医院的等级证明和是否定点医疗机构证明。 温馨提示: 1.大学生异地就医病人限回户籍所在地和大学生毕业实习地,且时间限为寒暑假或者学生实习期间。大学生异地就医另需提供病人所住医院等级证明和定点医疗证明,大学生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或住院时间证明(住院时间为我院放假时间并加盖学生处公章)。 2.外伤除以上手续外需提供受伤经过情况说明(加盖学生处公章)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特殊门诊需提供步骤一里的2、3、4,以及每次购药(治疗)发票、处方签、药品费用清单(都需医院盖章)和特殊门诊申请单。 4.如报销其他商业保险请复印好您所需的资料,办理完结算业务后所有单据无法寻查。 5.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病种:(1)自伤自残(2)打架(3)交通事故(4)整形美容(5)婚前怀孕(6)性传播疾病等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8.).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 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1 —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 2 —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 副本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 ↓ ↓ ↓ ↓ ↓ ↓

住院报销提醒与告知 1、办完出院后,到5号窗口打印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并妥善保存。 2、自行复印并留存以下凭证复印件(未复印留存的后果自负): 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 3、每个城乡居民医保病人,医院只提供一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请妥善保存,丢失不补。 医保窗口发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后,报销结束。 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 注意: 1、生育有关、意外伤害事故(无第三者责任人)等在参保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报销,不在医院直补范围。 2、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后,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吕梁市人民医院执行“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报销标准 1、基本医疗报销计算规则(三甲医院): [合规费用- 500(起付线)]* 2、大病保险报销: 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大病基金按75%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 医院直报:

1、基本医疗报销 2、大病保险报销 大病起付线由10000元降为超过5000元,报销比例7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3、补充医保报销 4、136兜底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救助 24类大病关怀救助。在参保地县级民政部门具体咨询申请. 附:24类重特大疾病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 城乡居民慢性病申报及评审程序 1、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慢性疾病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条款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 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 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 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 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终止。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 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 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

医保报销流程

医保报销流程 (一)门诊: 在职参保人员: 1、首先在个人当年账户中支付; 2、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 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3、当现金支付(包括历年账户)累计支付达到1000元的门诊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公 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担20%; 4、当在起付线以上再自负500元时,以上部分回单位报销90%。 退休(退职)参保人员: 1、首先在个人当年账户中支付; 2、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 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3、当现金支付(包括历年账户)累计支付达到700元的门诊起付 线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公务员医 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4、当在起付线以上再自负500元时,以上部分回单位报销95%。 (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1、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首先在个人历年帐户中支付,个 人历年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 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 担20%;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

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2、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部分之和(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在职人员最高为1000元,退休(退职)人员最高为800元,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全额)。 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不存在自负部分,也就是说自理和自费。自理原来是自己垫付回单位报销,目前的操作是医院直接挂帐操作,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结算,自费部分仍然由自己承担。 看病以后,拿着发票和医保卡,在医院的医保办进行报销,按照报销比例领取报销启用。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全额由个人现金支付,其中有历年账户支付,先从历年帐户开支。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地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地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789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 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

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

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学生医保报销流程 一、学校医保基本情况: 1.2013年起医保缴费每人为120元。 2.一个月门(急)诊最高限额可报300元。 3.门诊就医发票一学期内报销有效,报销成功后2个月可到账。 4.医保卡丢失:拿身份证到广州农行补办,约需15天可办好。 二、门诊报销流程: 1.校区门诊就医:门诊就医自付10%+挂号费4元(即可报销90%) 2.校区外医院就医:需外院就诊必须经校区门诊部转诊方可报销。医保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可报销50%。报销所需资料:1)校医门诊转诊复印件(急诊除外)2)当次病历复印件。 3.发票原件。4)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三、住院报销流程: 1、出示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若未带应3天内完善手续) 2、医保连续两年参保缴费者报销比例增加5%。各等级医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自付480元,报销比例65%;二级医院自付240元,报销比例70%;一级医院自付120元,报销比例80%。 3、报销所需资料:病案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由学院开具学生为顺德校区就读学生证明并加盖学院公章;外伤或意外伤者需由学院或相关单位开具无第三方责任人证明并加盖公章。 4、报销地点:学生持上述相关报销资料,自行到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38号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手续。 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中午不休息。 学生参保相关工作流程 一、新生参保、缴费相关流程 1、办理新参保手续:由各学院负责整理填写“大中专学生报盘增员表”→学生门诊部医保办公室汇总→报送白云区医保局报盘→医保局反馈报盘信息→转各学院重新核对整理未成功信息报盘再报送医保局报盘(重复多次)→新增报盘成功。 2、缴费工作:由校本部门诊医保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提供学生医保缴费表→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送学生医保缴费资料到中行划扣医保费(120元/人/年)→中行反馈缴费划扣信息→转各学院重新核对整理未成功信息或督促余额不足学生存款并重新制表→由财务处送中行划扣医保费(重复多次)→缴费成功。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流程

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流程 及相关问题(昌平区) 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医保手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需要办理报销手续;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当次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的,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报销。 第一部分注意事项 一、报销比例: 注:①每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之后当年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 ②三种特殊病、精神病患者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3、住院、7日留观及三种特殊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限额后,在职职工大额互助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大额互助基金支付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大额互助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付限额为20万元。 4、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处方底方 1、报销门急诊费用必须提供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险要求的处方。若收据有药费而无处方或不符合北京市医疗保险要求的处方不能报销; 2、申报医药费用时需提供品收费清单或明细,参保人员要注意留存。 三、收据 1、必须是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即“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机打收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四、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1、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附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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