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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论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1号)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四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职业或者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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