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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促进新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咸新区辖区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新区各级执法单位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发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西咸新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各新城司法局在新区司法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和换发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所在执法单位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区、能源办行政执法单位应向西咸新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相关资料由新区执法部门统一初审后,报新区司法局审核。

(二)各新城及下属街镇行政执法单位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向所属新城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相关资料由各执法单位初审后,报所属新城司法局审核,由新城司法局统一报新区司法局。

(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市场监管系统申领执法证件,由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统一扎口负责申领,指导各新城分局(能源办综合执法支队)填报信息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新区司法局审核。

(四)新区司法局收集所有申领证件相关资料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第九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新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按要求统一向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

(二)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载明申领人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身份证号、岗位职务、编制性质、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内容以及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照片册。图像规格为413像素(高)×295像素(宽),分辨率300dpi,图像文件大小在30KB-200KB。JPG格式。图像尺寸为35毫米(高)×25毫米(宽)。要求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电子照片,国家公职人员应着正式服装。照片背景为蓝色,

其他颜色不予受理。照片要求人像清晰,轮廓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

第十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和资格考试。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和资格考试由新区新城两级司法行政机构牵头,申领执法证件的部门具体负责;新区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和资格考试,由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扎口负责;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前应当先通过所在执法单位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后,由新区新城两级司法行政机构牵头,各申领单位具体负责,将执法人员信息录入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经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审核合格后,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并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各新城司法行政机构统一收回,逐级上交,由省司法厅统一销毁,并按规定换发新证件。证件有效期届满时应当换领行政执法证件。换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证件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职权和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管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新区新城两级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

第十五条新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建立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台帐,如实记录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等情况。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报新区司法局。

第十六条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种类、执法区域发生变更时,应当经新岗位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并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遗失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在所在单位官网声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新区新城两级司法行政机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或发证件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违反党政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使用行政执法证件谋取私利,或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改正错误后可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私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新区新城两级司法行政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所印执法证件,予以销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构提出申诉,司法行政机构接到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西咸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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