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医事法学_学习笔记

医事法学_学习笔记

医事法学_学习笔记
医事法学_学习笔记

医事法学总论

医事法学的概念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

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与医事法(Science of health law)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关于医事的法,即关于医药卫生的法。医事法学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

产生: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必须也必然要调整各种关系,包括人的健康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与人类自身卫生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由此逐渐产生了大量规范、调整社会医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医事法律规范。20世纪60年代后期,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日渐被蓬勃兴起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所取代,就是在这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孕育和形成了一门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学。

性质: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是法学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从职能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学科结构看,它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法学和医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

任务:是将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基本理论和法学基本理论相结合起来,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实践,用法律手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三)医事法学发展趋势

1.理论研究深入化。

2.法律体系完整化。

3.立法范围扩大化。

4.技术规范法律化。

医事与法

(一)医事(卫生)

“卫生”古代原始含意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卫生的概念发展变化为含义广泛的医事活动。从现代广义来理解,医事(卫生)泛指为维护人类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医事(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它包括:优生优育,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

其次, 随着地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升,医事(卫生)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事业。

再次,医事(卫生)已发展成为具有科学内涵的学科体系,这就是医学科学。

(二)法

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共同利益,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三)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

自从有了国家,法律便开始对医事进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医与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1、医与法之间有相联相通的密切关系

首先,法律的社会性与医直接相联相通。

其次,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对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对法律意识,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法律思想观念的改

变。

对立法,首先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到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例如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等,都离不开医学的指导与实践。

更主要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需要以立法予以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从而导致大量新的立法问题的出现。还导致了一系列有关医学科技管理法律规定的产生。

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原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对执法和司法,医药卫生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对法学研究,突出表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

3、法对医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在医药卫生的组织、经费、人员、发展计划、运行、服务和技术系统,都发辉着其它管理手段无可代替代的作用。

其次,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三,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医药卫生技术本身具有利弊两重性。法律可以抑制和防范在利用医学,达到既促进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又抑制它的消积作用,实现兴利除弊的目的。

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的辩证的方法

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运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正确认识医事法的性质及其产生、变化、发展的根据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对医事法的本质和作用作出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事法和医事法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2.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学习医事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要了解各国医事法律制度和国际医事立法情况,既要吸收各国的科学性内容,又要去其不合理成分;既要避免盲目照搬,又要克服全盘否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取舍和改造,有分析有选择地学习和吸收。用比较的方法学习研究外国医事法律制度时,至少要考虑四个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通过比较研究,吸收外国的科学成果,并且在不断总结自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事法学。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医事法学是一门应用理论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密切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范和医事法制建设实践,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使医事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医事法制,发挥医事法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

医事法律概述

医事法的概念

(一)医事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1、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

2、广义:本书所述的医事法即属于广义的医事法。

(1)包括上述各种医事法律。

(2)还包括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医事法规和规章。

如:医事条例、规则、决定、标准、章程、办法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还包括:宪法和其它部门法律中有关医事的内容。

(二)医事法律的特点

(1)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

(2)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

(3)医事法律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医事法律的内容

(1)医疗主体立法

(2)医疗行为立法

(3)医疗用品管理立法

(4)医疗争议处理立法

医事法的渊源:

又称医事法的法源。是指医事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1、宪法

2、医生法律

3、医生法规

4、医事规章

5、技术性规范

6、医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国际医事条例.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医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它们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全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证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医事法律关系是由医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国家机关-管理监督-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有关医事行政法律,法规调整。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及医药企业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医事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3.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通常是从事医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预防保健机构或者个人。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是医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医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2、医疗卫生单位;

3、企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公民及居住、进出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包括:

1、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最高层次的客体)

WHO健康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症状,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

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的状态”。

2、行为-主体为达到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行为有两种形式:(1)作为-积极行为。

(2)不作为--- 对一定行为的限制。

例:医疗服务关系中,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医疗服务行为。

3、物-从事医疗、管理活动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品、医疗器具。

4、精神产品-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医事法的地位

医事法的地位是指医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指由各种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一般是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依据来划分。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认为除了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外,还包括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医事法、人权法等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随着我国医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医事法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医事法的作用

(一)贯彻党的医药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

(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四)促进国际医事交流和合作。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及原则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医事法的制定又称医事立法。

医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和其他医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医事立法的法理: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1、狭义: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的特定活动。在我国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2、广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指医事立法主体进行医事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医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医事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医事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原则。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4、贯彻党的医药卫生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和谐性统一的原则;在原则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程度(范围内)的灵活变通。

二、医事立法机关

我国立法法、(宪法)对立法机关及其权限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主要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家立法权。

(二)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性的命令;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各部、委、办,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四)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是地方性医事法规的制定机关。在不与宪法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地方性法规。

三、医事法的立法程序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及方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案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立法中做到:

1、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

2、列入人大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3、进一步在立法中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4、常委会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召开联组或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和辩论;

5、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6、法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岐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

一、医事法实施的概念

医事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医事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侧重于强调医事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

它包括:医事执法、

医事司法、

医事守法、

医事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

(一)医事执法:(又称医事法的适用。)

广义理解: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医药卫生法律规范创造性的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的活动。

包括国家法律支持的正常医药卫生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法律不支持的非法(违法、犯罪)的活动。

狭义理解:仅指医事司法活动。

(二)医事司法:

医事司法:特指以人民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依据医事法律的要求,公正办理医事诉讼案件,维护医事法律的严肃和权威,使医事法律规范得以实现。

(三)医事守法:

医事守法:即医事法的遵守,指全体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医事法律规范,将医事法

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自己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医事法律监督:

医事法律监督: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及公民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医事法律在实施中的情况进行督促与监察,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

二、医事法的适用及范围

(一)医事法的适用原则

要求做到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合法(法权范围内,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及时(法定期限内办完案)这三个基本原则。

(二)医事法的效力范围——即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2、空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1、医事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即

(1)开始生效;

第一:规定发布后具体生效时间;

第二:发布之日始;

第三:惯例,均以发布之日始。

(2)失效。即废止的时间;

第一:新法施行,旧法失效;

第二:新法代旧法,规定失效日;

第三:命令禁止。

(3)医事法的溯(音速)及力;

(医事法: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即:对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2、医事法的空间效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领土、领空、领海及延伸部分领使馆、船机等)(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3、医事法对人的效力

(1)对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有效。

(3)医事法规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否,由法规明文规定。边境劳作的居民。

三、医事法的解释

医事法的解释:指对医事法律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按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两种。

(一)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正式解释是特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医事法有关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

1、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进一步解释。

常见:(1)将解释内容作为法规中的一部分。

(2)颁发解释性文件——补充性规定。

(3)通过立法说明解释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法条)

2、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依据对法律适用工作中的问题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常见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3、行政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1)国务院、卫生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2)省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法规的具体应用的解释,(所辖区内生效)(二)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也称“无权解释”,“无效解释”或“非官方解释”。

指社会团体或公民按照个人的理解和认识,对(医事)法所作的解释。

分为:1、学理性解释

2、任意解释。

1、学理性解释:

学理性解释:指在教学、科研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上的根据。

但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推动法学发展有重要意义。

2、任意解释:(骨垢线上骨折九级残)

任意解释:指一般公民、当事人、监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对执法机关的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有参考价值,但不受其约束。

四、医事法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守法主体,既要求承担和履行医事义务或职责,也包括守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

第三节医事法律的责任

一、医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医事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以事实为根据。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有法必依。

(三)具有国家强制性。违法必究。

(四)由专门机关追究。专事专办。

二、医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法的性质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可分: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医事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医事行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求:1、违法的作为;2、违法的不作为。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违法的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了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做出的作为。如:制造、贩卖《食品卫生法》禁止的食品。

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如-发生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部门不采取控制措施。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1)明知故犯:如出、入境时,逃避卫生检疫。

(2)疏忽、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错。

二者均应承担责任,但程度上有区别。

3、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种。

(1)行政处罚

医事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的行政制裁。

法律特征:

①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主体作出。即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

②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

③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④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对违法人的惩戒。

⑤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

⑥医事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2)行政处分:

概念: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主要种类处罚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二)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

构成医事侵权民事责任必备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物质、精神两方面)

2、必须有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有因果关系。

4、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修理、重做、更换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10、赔礼道歉等

医事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且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三)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刑事责任,必须以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

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等)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危害行为、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分:①一般主体: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特殊主体:需具有特定身份。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由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个因素组成。

《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刑罚种类

主刑:1、管制(3月-2年),

2、拘役(1-6个月),

3、有期徒刑(6个月-15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第四节医事行政执法

(具体医事行政执法行为)

一、医事行政执法的概念:

医事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适用法律,实施国家医药卫生管理的活动。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医事行政执法的特征:

(主要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一)合法性。

(主体、内容、程序三者必须合法)

(二)主动性。

一般都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相对人申请和同意。

(三)国家强制性。

体现国家意志,是执法的根本保证。

(四)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

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

施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主体——主要有以下单位和机构:

1、卫生行政机关执法职能:

(1)制定相关的卫生规范,

(2)监督、检查医事法律规范在本地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

(3)调查处理违反医事法律的事件和行为。

(4)依法对违法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处罚。

2、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独立的医事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医事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职责:

(1)制定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2)拟订、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

(3)注册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等。

(4)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

(5)监督鉴定药品质量。

(6)审核药品广告。

(7)依法监管特殊药品器械。

(8)制定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等。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隶属于海关总署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我国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之一。主要负责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

5、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组织主要是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承担重要的卫生执法活动,依法享有独立的监督检查权,处罚权。

四、医事行政执法内容

医事行政执法内容:是指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办事,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

大致分二类: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形式:

(一)医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运用较广泛的一种执法手段。其表现形式:

1、命令。

2、许可。

3、批准。

4、拒绝。

(二)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

1、预防性监督

(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2、经常性监督

(查阅证照、察看卫生状况、操作情况、各人卫生状况、询问、采样等)也可分:

1、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2、不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三)医事行政强制措施

医事行政强制措施:医事行政执法主体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限制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如:某食物可导致中毒——食品卫生法——封存。

(四)医事行政处罚

医事行政处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惩戒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或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同:行政处罚)

1、医事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八届四次人大通过。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卫生部

2、医事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

(2)适用法律正确原则。

(3)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4)合法、适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处罚程序

处罚程序: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包括:

(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指医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告之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4、听取陈述、申述和举行听证;5、作出处罚决定;6、送达处罚决定书。

(2)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违法行为。

可当场作出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听证程序:倾听当事双方对事件、事态的主张。

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医事行政法制监督

一、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广义-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仆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医事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

狭义-专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医事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医事行政法制的内容

医事行政法制的内容是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概括:

(1)对权力机关制定的医事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2)对医事活动的主体在实施医事法律、法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3)对医事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三、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一)国家法制监督国家对医事行政法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三方面。

1、权力监督:全国各级人大对医事行政执法主体及工作人员在医事法的适用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进行监督。

权力监督的主要内容:

(1)卫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命令等,有无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

(2)在医事行政管理中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组织医事行政执法大检查,听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情况的报告。

(5)督促卫生行政机关解决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卫生问题及申诉和检举卫生监督人员的问题。

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情况的法律监督。

包括:专门的行政监督和一般的行政监督两个部门。

(1)专门的行政监督:指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化的行政监督机构——监察部、厅、局、处进行的法律监督。

(2)一般的行政监督:指各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进行的相互监督。

行政复议制度、严格卫生执法、医事行政处罚监督都是重要的行政法制的监督。

(3)司法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卫生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人民法院(司法判决)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

包括:1、共产党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执政党在组织上的监督。

2、社会团体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术团体等。

监督方式:政治协商会议;法律诉讼程序。

3、舆论的监督:宣传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等。

4、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监督方式(1)提出批评、建议、检举。

(2)提出诉讼和控告。

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edical Practitioners):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执业医师(Medical Practitioners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人员。

二.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师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奖励制度、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1.医师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

医师工作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即医师执业准入制度,是医师法的核心内容。

(1)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组织考试原则:三统一原则: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

2)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

②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1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③条件总结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应具备的要件

学历→专业→资历→工作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的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考试的种类和类别

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取得医师资格且准备从事医师业务的人员,只有经过注册,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1)条件和程序

①基本条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拟从事医师工作,需要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②主管机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③具体程序:

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受理

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注册(审核合格的)

发证(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权的内涵

一般医疗权:

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

特殊医疗权:强制治疗

特殊干涉权

(2)义务

守法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保护患者的隐私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教义务

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3)具体执业规则

①诊治规则: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急救: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④告知: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⑤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⑥服从调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执业医师法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反医师的义务及医师执业规则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但不

构成犯罪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主要包括以下12种行为:

①违反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资料的;

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⑦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有毒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⑧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罪

概念: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应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法行医罪

概念: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宁可累死在路上,也不能闲死在家里!宁可去碰壁,也不能面壁。是狼就要练好牙,是羊就要练好腿。什么是奋斗?奋斗就是每天很难,可一年一年却越来越容易。不奋斗就是每天都很容易,可一年一年越来越难。能干的人,不在情绪上计较,只在做事上认真;无能的人!不在做事上认真,只在情绪上计较。拼一个春夏秋冬!赢一个无悔人生!早安!—————献给所有努力的人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复习 一、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具有普遍效力得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就是调整人们得行为或社会关系得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得评价,具有国家得意志性。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得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就是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得最核心得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得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得运动过程得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得范畴。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得法律精神。 权利得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得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得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得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得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得认可与保障;②权利得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得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得概念: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得尺度或范围;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得法律约束;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得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得关系:(1)结构上得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得,一个就是受动得。(2)数量上得等值关系,一个社会得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得。(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得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得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得。 三、法律关系 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得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得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得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构成:(1)主体,即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法律上得规定只就是“应有得”、“一般性”得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得“实有得”、“个别化”得权利与义务。(3)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得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得保障书;3)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得集中表现;4)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得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得人所采取得必要得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音乐学科教学总结

音乐学科教学总结 篇一:音乐学科教学工作总结() 音乐学科教学工作总结 (20XX年度下学期) 刘冰 20XX年7月 音乐学科教学工作总结 音乐教育教学每年都反反复复,但在每年反复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我却有着不同的收获。现将这一学年的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如下,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弥补不足,精益求精。 音乐是最擅长表现情感、以情动人的艺术。它的魅力在于给人自由驰骋想象的空间。一首好的乐曲,或许几分钟之内使你获得几星期苦思冥想的东西;或是衬托出一个美好的幻想;或是寄予一个美好的寓意;或是抒发一片灼灼的情感……这种立意与意境之美对人有着深刻的感染力,会在心灵深处留下美的烙印.音乐课为了更好的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的,培养学生懂得理解,有表情地歌唱和感受音乐的能力,通过艺术形象,培养学生的美好情操,使他们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 一、坚持以审美教育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

趣、爱好及情感。努力做到通过音乐教育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激发学生对美的爱好与追求。注重以学生为 主体,让学生在愉快的音乐实践活动(听、看、唱,讨论、联想、想象及律动)中,主动地去发现、去探究,去感受音乐、理解音乐、表现音乐,并在一定基础上创造音乐。 二、在教学过程中,本着让学生从“要我学----我想学----我要学”这一过程进行转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先对教材的目标进行了设定。并根据初中学生的基础和接受能力的不 同而对教材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安排了本学年的教学计划,范文TOP100精心编写了各个年级各个课时的教案和导学案,配合学校强势推进教学改革。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我一方面在教学模式上采用一些适时有效的设问,启发、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另一方面通过大量的实物展示与课件相结合,吸引学生注意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学习兴趣,从而达到课堂教学实效性。为了使学生能轻松、愉快地上音乐课,多用鼓励的方式使学生表现出良好的品质。努力做到用好的设计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对于破坏课堂秩序的行为也进行了善意的批评与纠正。在课堂活动中,我会创设平等、民主、愉悦的环境,能够在课堂中点燃学生的求知火焰。 三、本学年除第一单元是唱歌课外,其他单元不是创作就是器乐或欣赏,比较枯燥难上,学生的兴趣也不太高,教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与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法律的特征:(1)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就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际法与国内法(6)公法与私法(7)法系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就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与互相渗透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就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就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与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就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与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立法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初中音乐教学总结

初中音乐教学总结 篇一:初一音乐教学工作总结 初一音乐教学工作总结 忙碌而又快乐的一学期即将结束,现在我简要的汇报这一学期的教学工作 一、,师德表现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配合组里搞好教研活动,抓住每一个学习的机会提高自己的业 务水平.关心热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二、课堂教学 初一年的音乐课内容主要是让学生学唱不同风格的歌曲和欣 赏中外各种不同类型的音乐作品.对于唱歌初一年的学生并不陌生,但怎样去好好地欣赏音乐作品却是他们很茫然的.所以教师要有目的的引导学生去学习和探索,以便于让学生了解和欣赏更多的音乐作品.在上每堂课前我都要认真的备课,上课时可以很好地引导学生,圆满教学任务并提高教学效率。 三、教学工作 为提高自己的教学认识水平,领悟新课程标准,以新思路,新方法来指导自己的工作,认真备课,上好每一节常规课.同时配合组里搞好教研活动,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种活动任务.在完成工作的同

时,不断地给自己充电. 四、课外活动 在课中积极挖掘音乐人才,利用课余时间对他们进行有目的的培训.不但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同时也带动其他同学的音乐兴趣. 五、考试。采用了笔试和歌唱,笔试指第二单元的旋律线:要求学生在一节课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旋律线 ;歌唱:本学期学唱的歌曲有五首,每个同学从五首曲子中选择一首作为自己的考试歌曲,并要求背唱.最后我将笔试和歌唱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优秀率都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六、经常收集各种音乐,以便于让学生多听,多看,多接触优秀的作品,从而增长见识,并获得更多美的感悟.在教学上,我充分的利用学校现有的器材来上好每一堂课。 篇二:初中音乐教学工作总结 初中音乐教学工作总结 河北中学茹柳红 学期初,我认真学习了我校各处工作计划,明确了本学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音乐教学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按照《初中音乐课程标准》的要求,本学期新课开始之前即已制定了详细的教学计划。教学中认真遵照教学课标要求,大力推行素质教育,顺利的完成了本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

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 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国情的内容很复杂,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具有规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七年级下学期音乐教学工作总结

七年级下学期音乐教学工作总结本学期,我担任了初一(116)班的音乐教学。现将这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如下,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弥补不足,精益求精。音乐艺术有着丰富的内涵与外延,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艺术形式。由于年龄特征、个性差异、知识层次等因素的制约,学生对音乐的喜好千差万别。在教学中,教师不应将音乐教育只局限在于“知识”、“学科”等狭窄的范畴内来理解,而应把“让每一个学生的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价值视为根本,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素质教育的思想。丢掉传统教育中教师的绝对权威,洞悉学生的兴趣爱好,了解他们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并针对他们的兴趣爱好找准教学的切入口,因势利导。传统的音乐课教学以唱歌为主,学生则经常围绕着教师的指挥棒转,教学缺乏灵活性,学生较为被动。因此,显得枯燥、乏味,没有符合音乐课“寓教于乐”的特点。那么,怎样才能使一堂音乐课“活”起来呢? 一、精心设计问题,引导学生参与 我们传统的音乐教学过于注重歌唱的训练,侧重了情感、兴趣的培养,忽略了对中学生乐理知识的传授。毕竟三者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掌握了乐理知识才能更深层次地感受、理解音乐。我们要进行知识与技能的教学,但不是象以前那样简单机械地训练,而是应该运用各种手段让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变得生动有趣起来,让这种训练隐藏于各种活动之中,蕴涵在情境教学当中,使学生不知不觉的学会这些知识与技能,为今后更好地学习音乐打下良好的基础。针对这一点,我在课堂上比较注重依据课标要求,由浅入深,由简入繁,循序渐进地制定教学计划,确定音乐教学进度中乐理知总识的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乐理教学。 二、运用多种感官,提高学习兴趣 一堂好的音乐课不仅仅是单纯的声乐课,它能使学生的心智得到陶冶,各种感官得到充分的表现和发展。例如教学第五单元《八音和鸣》时,按照不同的主题,听音乐并出示与音乐相配的背景和乐器,学生边听音乐边进行联想,运用多种感官想象古典音乐描述的内容。让学生听完后讨论分析,再次边听边看边想象,还出示几幅图画做提示,帮助想象。这样,在课堂上充分发挥了主体性、使学生思维活跃,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也体验到了自己创意的成功感。 三、注重个性发展,培养欣赏和创造美的能力。 音乐教育其本质就是审美教育,它不仅具有其他学科所共同的认识功能,更为鲜明的是以其…直指人心?的审美价值而具有不可替代的美育功能。”由此可知,音乐学科是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学生进行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坚持以审美教育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及情感。努力做到通过音乐教育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激发学生对美的爱好与追求。注重以学生为主体,让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 记者杨维汉、陈菲 ?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

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使公安机关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修改后的两大程序法即将实施,其彰显的程序正义价值获得广泛认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个别领导对案件出于各种目的发话、打招呼,瞬间冲毁程序法设置的“堤坝”,破坏司法公正的实现。“个别领导一句话”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是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为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得死刑复核更加慎重。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2017年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简答)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单选) ※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简答) ※我国法律的性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那一年即:1956年(单选)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法经》/《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单选) ※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单选) ※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解释)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古今中外法律渊源的种类:(多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小学音乐科教学的工作总结

小学音乐科教学的工作总结 小学音乐科教学的工作总结 小学音乐教学工作总结 转眼间,本学期的教学工作现已结束。本学期我担任的是一、三、四、五、六年级的音乐教学工作。本学期我顺利完成了本学期的各项音乐教学任务,为了达到教学目的,培养学生有理解,有表情地歌唱和感受音乐的能力,通过音乐的艺术形象,培养学生的革命理想,陶冶高尚情操,启迪智慧,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我在教学工作中做出大量努力,现将这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如下,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弥补不足,精益求精。 一、课堂教学注重激发、培养兴趣: 坚持以审美教育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及情感。努力做到通过音乐教育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激发学生对美的爱好与追求。注重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在愉快的音乐实践活动中,主动地去发现、去探究,去感受音乐、理解音乐、表现音乐,并在一定基础上创造音乐 1、课堂教学注重激发、培养兴趣。 在教学中我尽量采取新颖的教学手段来培养其音乐兴趣,例如:在歌曲教学中,常会遇到一些标记,如:反复记号、升降记号、上滑音、下滑音、休止符、倚音等,它们的作用对于小学生来说比较深,我常用漂亮的小卡片写上符号与同学交朋友,以形象的富有童趣

的语言来表达符号的用法,学生学起来就简单多了。在教学中我首先让学生整体感知乐曲,说说听后的感受,你最喜欢哪一个乐句?找出相同的乐句。在此基础上进行试唱、视唱、哼唱,以及歌曲的教学,在教学时有针对性,学生学习的难度降低了,效率提高了,兴趣更浓厚了。 2、在教学中添加一些游戏表演、增加趣味性。 音乐教学中,在比较枯燥的欣赏和乐理课上,学生的兴趣比较低落,教学比较难开展。本人就大胆的在这些教学中加入适当的游戏表演,增加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课堂教学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四分音符;八分音符。 二、课堂管理: 为了使学生能轻松、愉快地上音乐课,多用鼓励的方式使学生表现出良好的品质。努力做到用好的设计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本学期孩们在音乐课堂上的表现总的非常好。但是也有个别调皮捣蛋的,在以后的课堂上还要多些耐心,多些爱心,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 三、教学活动: 为了使自己在教学水平及业务水平都有所提高,本学期,我们音乐组成员每周都进行一次集体备课,本学期还开展了小组听课评课活动,以及新课标学习讨论。通过学习、交流、讨论、收获不小。另外本学期我们利用音乐课的时间进行大课间团体操的排练,并全满完成此次排练任务。为了团体操的训练,我们历时三个月,克服了种种困难,努力争取排练时间,最终达到了一个令人满意的效果。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监督更为精确性。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程序法是主要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所以又称制定法。 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4、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和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的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5、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编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往往是法律编纂的必要准备。 6、法律关系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意志性,权利义务性。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7、法律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9、法系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分属于同一传统的即属于同一法系。在法学界。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汉莫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来自古巴比伦。 11、《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12、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 13、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和公民去权利保障的部门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它的制定与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分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分之2 以上的多数通过。 14、刚性宪法是指凡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如法国宪法。现代国家的宪法多为刚性宪法。 15、单一制是指一个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1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授予公民个人享有参与政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它包括两类,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