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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

(试行)

为规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得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影像诊断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得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结果报告得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得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不得开展放射产前筛查与诊断、治疗及介入治疗工作、

(二)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得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放射安全与控制措施,保障医学影像诊断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三)应当设置独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得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与设备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与影响医疗安全得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与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得职业安全防护与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监督、指导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得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包括手卫生、消毒、一次性

6。用物品得管理与医疗废物得管理等,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与措施;

7.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得影像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与检查;对影像病例得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得真实性与及时性;

8。对设置得影像诊断科、超声诊断科、信息科等部门进行指导与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与措施。

(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得执业医师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

(五)财务部门要对医疗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六)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健全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落实影像质量控制与评价制度与影像诊断项目相关得标准化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医学影像诊断质量。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得影像检查流程,制定严格得接诊制度,施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三)定期进行影像诊断与手术、病理或出院诊断随访对比,统计影像诊断与临床诊断得符合率,分析误诊漏诊原因,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诊断正确性。

(四)建立日常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逐级报告得机制,出现较多或明显得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由影像质量保证工作组组织集体分析研究、协调解决。

(五)至少有1名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五年以上影像诊断资历得医师(可以多点执业)不少于每周1次得定期巡查影像质量与报告质量。

(六)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影像质量管理与控制,根据影像诊断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影像质量管理组定期对影像诊断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定期分析影像质量优良率,根据图像质量缺陷,对成像环节进行核查,有评价结果分析与持续改进措施。

(七)设立影像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成立质量控制管理小组,应包括影像诊断医师、技师、影像设备维修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设立图像质量评价小组,定期开展影像质量与诊断报告得自查与质量评价得业务活动。

(八)按照规定使用与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放射防护用品、消毒药械与医疗

用品等。

(九)建立影像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为影像设备建立档案,对影像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影像设备及其她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十)建立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患者得信息管理。

(十一)建立良好得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与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得风险。

(二)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与感染控制得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配备必要得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得基本要求。(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划分为影像诊断功能区、辅助功能区与管理区。影像

诊断功能区包括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检查机房、试剂与耗品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与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以及药剂与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器械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四)检查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应当配备必要得安全设备与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五)放射科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与《放射科X射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得要求,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与放射防护最优化得原则,加强放射科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得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得影像诊断技术。

2。各X射线检查室与CT检查室门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有醒目得工作指示灯与相应X射线防护得告示,MR机房门要贴有高磁场、有心脏起搏器与铁磁性植入物患者禁止入内得警示标志、各X射线机房内配备必要得个人辐射防护用品,X 射线检查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如确需陪同则应采取防辐射措施,并叮嘱陪同人员尽量远离辐射源。

3.应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检者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得敏感器官与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婴幼儿应采取适当得辐射防护,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 射线检查前,应问明就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后8周至15周得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对孕妇得X射线检查应向受检者说明可能得危害,在受检者本人知情同意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后方可实施此类检查、

(六)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得消毒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1。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得医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患者皮肤、粘膜得医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造影等有创操作得医疗器具必须采用一次性耗材。医学影像中心使用得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与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得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4.医务人员得手卫生应当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并定期进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与演练。严格掌握放射影像检查适应证与注意事项,熟悉各种设备及药物对受检者得风险。受检者检查过程中,发生意外或病情突然加重,立即停止检查,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紧急施救、在MR检查室内发生意外,首先将受检者抬到MR检查室外,再实施抢救。

(八)必须制定危重病处理与对比剂不良反应抢救应急预案,熟悉危重病处理与对比剂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与抢救预案得内容,掌握危重受检者得一般处理,熟悉对比剂不良反应得临床表现,掌握对比剂过敏反应得应急处理,配备必要得抢救药品、设备与器械。

(九)强化危急值报告制度,必须与就近具有救治能力得医院签订对急危重症患者处理与转诊得专门协议。

(十)增强网络与数据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PACS/RIS 信息运行要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拒绝外来病毒得恶意攻击。PACS设计与实施工程应满足国家对医学大数据得管理,包括上传、多向传输与存储要求,以便各类检查数据得开放。同时设定岗位人员不同得访问权限,保护受检者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公布与与拷贝受检者有关资料。

(十一)影像资料保存10年以上,至少3年在线,可供快速调阅、浏览与诊断使用。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上传影像资料数据信息。

(十二)PACS计算机房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定,配备独立UPS不间断电源、烟雾探测系统与消防系统。机房内保持合适得温度、湿度与环境整洁。MR机房需配有气体灭火装置。

(十三)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各种设备性能通过技术监督部门得检查合格。X射线设备检查辐射剂量在允许范围。机械装置安全性能良好,检查环境要安全。

(十四)有专职人员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校正与维护与保养,设备得运行完好率>9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每日记录设备运行状况。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并有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仪器使用有关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十五)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与处理。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一)医学医学影像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得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

本职工作相关得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二)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入职前需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得职业健康要求;经过放射防护与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遵守放射防护法规与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或《放射性工作人员培训证书》。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在岗期间定期接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医务人员进入影像室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与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与无菌操作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得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相关部门、

(四)医学医学影像中心得执业医师、技师、护士应接受对比剂过敏反应抢救流程得严格培训,并建立定期复训考核制度。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得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影像诊断质量与安全管理得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得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得行为进行处理。

(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出现以下情形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影像诊断工作得;

2、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得;

3、不接受当地医学影像诊断质控中心得技术指导与质量评价,或参加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得,经整改后仍不合格得;

4。其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得情形。

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项目可行性报告

关于筹建XX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关于印发XX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X发改规划【2010】120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XX市医疗资源优势整合,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质量”为原则,加快临床诊治技术提升,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现各医疗机构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目前计划在XX市设立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会诊中心,使之能充分整合医疗资源优势,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诊断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一章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项目总论 1 概念和目标 概念 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是指集约化的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实现区域范围内影像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影像(包括其他检查)资料的全面共享,可供卫生管理部门、疾控、临床、病人方便地调阅的网络信息系统。 目标 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总体上需要实现以下目标: 1、实现区域范围内病人资料,影像检查资料(包括放射、超声等)的全面共 享。 2、实现对下级特别是基层医院影像检查的集中诊断和集中审核,实现区域 内影像设备和人才资源的全面共享,从而全面提高区域范围的影像诊断 质量和服务水平。

3、提供对疑难检查病例的会诊支持。 4、病人能够在区域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获得相同质量的影像诊断服 务,从而方便病人就近就诊,避免了重复检查。另外能够让病人方便地 在网上查询自己的影像检查资料。 5、实现科研素材、业务学习资料的方便获取,解决了基层医院影像诊断医 生工作、培训难以两全的难题,可以使影像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学习,快 速提高业务素质。 6、可以建立区域的影像读片资料库和典型病例库供教学和科研使用;建立 区域内各医院的阅片质量追踪数据库;统一的传染病统计和报卡服务等。 7、促进区域内医疗信息化建设,为今后构建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 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第二章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项目建设原则和标准 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2、符合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服务”为本的原则。系统必须能够为 病人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所需信息,同时保证与病人有关的信息私密性 和安全性,当病人授权时方可调阅和传输。 3、身份识别唯一性原则。系统建设时必须确定一种能够唯一标识本区域内 居民身份的方法。在确定本区域内居民身份唯一标识方法时还要考虑更 大范围内居民身份唯一标识识别的可能,即该标识应具备扩充和向上兼 容的能力。 4、标准化原则。系统信息化建设应在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指导下开展, 相关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等必须遵循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有关规定。 5、开放和兼容性原则。系统除了需要与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信息系 统,如HIS系统、医技系统互联互通外,还需要能为更大的区域系统以及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数据和调阅接口。 6、适应性原则。系统必须能够适应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需要,同时要

病理科诊断报告工作规范

病理科诊断报告工作规范 病理学诊断是应用病理学知识和方法对临床送检的标本进行检查,结合临床资料,通过分析、综合、判断作出的疾病诊断。其意义是为临床确定诊断、制定治疗方案、了解预后及总结诊治经验提供可靠依据。病理学诊断书(报告)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医学文件。 1、病理学诊断有有以下几种形式。 (1)Ⅰ类诊断即能明确肯定病变部位及疾病的诊断。 病变部位:以眼观及镜检进行确认如胃幽门部、宫颈等;对体内多处可出现的器官(如淋巴结)或左右两侧均有的器官(如乳腺、肾等)以及小块组织则以临床提供的资料为准,并用括号标明,如(左)乳腺,或(颈右侧)淋巴结,或子宫颈(3点);如具体部位无法确定,则全部定在括号内,如(腹膜后)××瘤。 疾病诊断:应写出疾病全称,不宜写简称。对罕见或新近被认定的疾病,应写出英文全名,附在中文病名之后。如送检标本中有一个以上疾病,则按主要、次要疾病依次写出。对肿瘤性疾病,在送检标本足够的情况下,应写出其分型、分级,恶性肿瘤还应写出浸润范围、切缘情况及转移情况。在有条件的单位,还应记载免疫组化标记或电镜检查等结果。 举例: 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 胃小弯溃疡型管状腺癌(3cm×3cm×2cm),侵及浆膜层;标本上下切缘未见癌残留;幽门淋巴结4枚,其中1枚有管状腺癌转移,其余3

枚呈窦性组织细胞反应性增生(或写作幽门淋巴结1/4见癌转移)。(2)Ⅱ类诊断即不能完全肯定的或有所保留的诊断一般是由于病变不够典型,性质难定;或虽确定为恶性,但其组织来源难定。这种报告常在诊断前冠以“考虑为”、“倾向于”及“疑为”。对临床已有明确诊断,但在病理形态上缺乏特征性病变或仅有与临床诊断不矛盾的非特征性病变时,则在诊断前冠以“符合……”、“不能排出……”。举例: (喉部)鳞状上皮中-重度不典型增生,考虑(或疑)有局部癌变(腹膜后)恶性肿瘤——肉瘤,倾向于神经源性、 (左颧部)皮肤病变,符合红斑性狼疮 (3)Ⅲ类诊断即描述性诊断。镜检病变不特异性、病变不足、取材代表性不够、或原始样品过小或采集过程中挤压严重时,则只能对病变作形态学描述,均需在报告中说明。 举例: (阴道残端)炎性肉芽组织,未见异型细胞。 (右小腿)送检组织部分坏死,边缘见鳞状上皮呈假癌样增生伴大量慢性炎细胞浸润。 (4)Ⅳ类诊断即阴性病理诊断。用于送检组织过小或人为变形严重时。 举例: 送检小片浅表胃粘膜组织,不能诊断。 送检物为血凝块及少量炎性渗出物,无法诊断。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 标准试行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指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部门。 一、诊疗科目 医学影像科以及与检查项目相关的药剂科。不含产科超声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科室设置 可设置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应室。其中,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放射科至少有8名中级以上职称、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放射科医师、技师应当具备医用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能力。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和2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其余4名医师可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本机构执业(每台DR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每台CT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每台MRI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至少有8名放射科技师(每台DR至少1名技师、每台CT、MRI各至少有2名技师)。 (二)超声科至少有4名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每台超声至少1名医师)。至少应有1名副高、1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医师助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医师数

量。每台超声设备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增加超声设备应按照以上标准增加相应的医师、助理人员数量。 (三)心电图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按照每2台心电图机配备1名执业医师的标准配备执业医师。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四)护士至少3人。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3名以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可由医护人员兼职,接受过系统的急救培训,熟练掌握影像检查中患者可能出现的急危症状和急救技能,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人员在岗。 (六)设置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房屋和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 (二)根据国标GBZ130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单管头X射线机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4米。双管球X射线机房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内单边最小长度4.5米,CT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内单边最小长度4.5米。MRI 机房不小于80平方米。以上每个机房有合适的控制室和配套设备辅助用房,所有机房建造前必需通过环境检测,X射线和CT机房符合辐射安全要求。 (三)每台超声诊断设备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四)心电图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五)候诊区大于150平方米,包括受检者等候区、更衣室(处)条件受限的,可将更衣室(处)设在检查室内,做好受检者隐私保护。 五、分区布局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实用标准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 (试行) 为规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影像诊断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结果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不得开展放射产前筛查与诊断、治疗及介入治疗工作。 (二)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放射安全和控制措施,保障医学影像诊断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三)应当设置独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监督、指导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包括手卫生、消毒、一次性使用物品的管理和医疗废物的管理等,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6.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影像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影像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影像诊断科、超声诊断科、信息科等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财务部门要对医疗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六)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远程病理诊断及质控系统功能规范(征求意见稿)

远程病理诊断及质控系统功能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卫生信息化基础设 施建设,保证医院病理诊断信息系统的质量,加强公立医院数字病理信息化的 改革,提高基层公立医院病理常规及疑难肿瘤诊疗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机构病理诊断的安全,降低医疗诊断费用,减轻患者负担,提高病理诊断准确率,保障病理质控体系的规范化,特制定《数字病理远程诊断及质控系统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第二条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作为数字病理科远程诊断系统评审及病理质 控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同时为各级医院进行数字病理远程诊断的指导性文件,用于 评价各级医院数字病理远程诊断水平的基本标准,及数字病理质控的评价标 准。 第四条 数字病理远程诊断及质控系统定义:通过全自动显微镜扫描平台以 及扫描与控制软件系统,将传统的玻璃切片进行扫描和无缝拼接,生成包括传 统玻璃切片内所有信息,即整张全视野的数字化切片(Whole Slide Imaging, 简称WSI),之后,申请会诊单位将制成的数字切片和相关病例资料打包,通过互联网上传到会诊平台,由申请会诊单位指定的国内外著名病理专家或者上级医院的专家登录平台,通过浏览器或通过专家客户端进行数字切片浏览、分析和诊断,并发送病理咨询诊断报告。 第五条 效率及准确率是评判数字病理远程诊断与质控系统的主要标准,系 1

统要求远程专家及时诊断并具有较高的准确率,从而提高病理诊断准确率及手术成功率,并能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水平,为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六条 数字病理远程诊断及质控系统是病理信息化在医院信息化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因此,在系统建设中,必须有相应的组织落实与保证,其中院长重视并亲自领导是系统建设的关键,重视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队伍,调动信息科、病理科及远程会诊与质控中心的积极性是系统实施的先决条件。建立数字病理远程诊断与质控中心必须根据各级、各类医院的具体要求,充分作好需求分析,制定出总体解决方案。 第七条 医院在数字病理远程诊断与质控中心建设时,应根据自身需求及系 统性能/价格比,保证合理的资金投入,这是保证系统建设成功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数字病理远程诊断与质控系统属于病理科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必须为病理科信息系统提供接口,并进一步为医院信息系统(HIS)\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系统提供接口。 第九条 数字病理远程诊断与质控系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整套系统需要各 个环节的把握,包括数字切片的扫描、切片的上传、专家的诊断水平、会诊平台的完善性及网络状况。据此要求建设该系统的厂家需要具备强大的软硬件自主研发设计一体化的开发能力,完善的会诊平台运营资质及拥有国内外病理领域的知名病理专家团队。开发单位应提供该方面的保证,并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 第十条 数字病理远程诊断与质控系统基本要求:全自动显微镜硬件及软件

【AAA】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项目可行性报告.doc

关于筹建RR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RR〕6号)、《中共RR省委RR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RR〕81号)、《关于印发RR省卫生事业发展“十R五”规划的通知》(R发改规划【20RR】120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RR市医疗资源优势整合,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质量”为原则,加快临床诊治技术提升,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现各医疗机构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目前计划在RR市设立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会诊中心,使之能充分整合医疗资源优势,提高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诊断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一章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项目总论 1概念和目标 1.1概念 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是指集约化的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实现区域范围内影像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影像(包括其他检查)资料的全面共享,可供卫生管理部门、疾控、临床、病人方便地调阅的网络信息系统。 1.2目标 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总体上需要实现以下目标: 1、实现区域范围内病人资料,影像检查资料(包括放射、超声等)的全面 共享。 2、实现对下级特别是基层医院影像检查的集中诊断和集中审核,实现区域 内影像设备和人才资源的全面共享,从而全面提高区域范围的影像诊断 质量和服务水平。

3、提供对疑难检查病例的会诊支持。 4、病人能够在区域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获得相同质量的影像诊断服 务,从而方便病人就近就诊,避免了重复检查。另外能够让病人方便地 在网上查询自己的影像检查资料。 5、实现科研素材、业务学习资料的方便获取,解决了基层医院影像诊断医 生工作、培训难以两全的难题,可以使影像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学习,快 速提高业务素质。 6、可以建立区域的影像读片资料库和典型病例库供教学和科研使用;建立 区域内各医院的阅片质量追踪数据库;统一的传染病统计和报卡服务等。 7、促进区域内医疗信息化建设,为今后构建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 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第二章第三方独立医学影像诊断项目建设原则和标准 2.1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2、符合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服务”为本的原则。系统必须能够为 病人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所需信息,同时保证与病人有关的信息私密性 和安全性,当病人授权时方可调阅和传输。 3、身份识别唯一性原则。系统建设时必须确定一种能够唯一标识本区域内 居民身份的方法。在确定本区域内居民身份唯一标识方法时还要考虑更 大范围内居民身份唯一标识识别的可能,即该标识应具备扩充和向上兼 容的能力。 4、标准化原则。系统信息化建设应在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指导下开展, 相关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等必须遵循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有关规定。 5、开放和兼容性原则。系统除了需要与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内的有关信息系 统,如HIS系统、医技系统互联互通外,还需要能为更大的区域系统以及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数据和调阅接口。 6、适应性原则。系统必须能够适应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需要,同时要 能满足业务需求的变化,预留足够灵活的数据和功能接口,便于今后扩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2017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

国家鼓励开办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必备设备一览

继制定《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对县医院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方面,均予以详细规范之后,国家卫计委也要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这一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标准、规范化管理了。 日前,国家卫计委印发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这两大文件均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而由国家卫计委组织制定的。 文件明确了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政治地位”: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由于对分级诊疗作用重大,文件要求,各地卫计委逐渐推进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结果互认;县级以上医院应与其建立协作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其提供的远程影像诊断服务;鼓励其走向连锁化、集团化。 在设备配置上,文件明确,一家符合基本标准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至少配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2台、16排CT和64排及以上CT各1台、1.5T及以上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1台;超声3台,具备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心脏超声检查、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功能;心电图仪2台。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职业防护物品。 (二)急救设备。每个放射检查室都必须配备符合要求并有足够数量的辐射防护用品及基本抢救设备,CT检查室内必须配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及相关药品。 (三)信息化设备。具有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置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生诊断工作站,具备PACS/RIS系统和远程会诊信息系统。 附件: 一、《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指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部门。 一、诊疗科目 医学影像科以及与检查项目相关的药剂科。不含产科超声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科室设置 可设置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应室。其中,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放射科至少有8名中级以上职称、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放射科医师、技师应当具备医用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能力。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和2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其余4名医师可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本机构执业(每台DR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每台CT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每台MRI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至少有8名放射科技师(每台DR至少1名技师、每台CT、MRI各至少有2名技师)。 (二)超声科至少有4名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每台超声至少1名医师)。至少应有1名副高、1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医师助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医师数量。每台超声设备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增加超声设备应按照

医学影像传输处理软件产品技术要求万里云医疗信息

医学影像传输处理软件 适用范围:本产品属于科室级PACS,适用于医院影像科。本产品采用标准的CS 架构,适用于符合DICOM3.0标准的CR、DX、CT、MR类型医学图像的存储、传输、显示、处理、管理及报告编辑功能。 1.1 软件型号规格:WLYtelemedicine system 1.2 软件发布版本:1 1.3版本命名规则 本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为X.Y.Z, 其中: X=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为本软件的发布版本,从1 到 999 Y=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范围从0 到 99。 Z=纠正类软件更新,范围从0到9999。 2.1 通用要求 2.1.1 处理对象 处理图像类型:CT、MR、CR、DX;图像格式DICOM。 2.1.2 最大并发数 最大并发用户数:单台服务器并发数300。 2.1.3 数据接口 2.1. 3.1 医学影像数据接口DICOM ; 2.1. 3.2 支持在网络环境中使用标准的网络协议的操作,如OSI和TCP/IP 2.1.4 特定软硬件:摄像头(无数据输出格式限制)

摄像头安装在登记工作站上使用,用来拍摄患者的送检单,转换成图片后作为患者的病史保存在PACS系统中。 2.1.5 临床功能 a) 显示患者信息; b)检索功能:可以通过登记时间,检查部位,检查状态筛选患者; c) 修改患者信息:在患者列表中,可实现修改患者详细信息。 d) 显示医生基本信息。 e) 医生可以编辑自己的知识库,即报告模板。 f) 医生可以根据需要将病例收藏至收藏夹下。 g) 管理选项:选择管理选项,可以添加医生账户并设置医生权限。 h) 可以根据影像信息给患者书写报告。 i) 可以修改以往的报告。 j) 连接打印机后,选择安装的打印机,可以打印患者的报告。 k) 可在阅片状态下,完成以下图像调节: l 图像移动、放大缩小、翻转旋转; l ROI(感兴趣区域); l 反色; l 方形遮蔽、自动遮蔽; l 伪彩色; l 图像增强; l 图像播放; l 布局:控制页面中显示窗口个数;

医学影像信息管理软件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开立

2性能指标 2.1质量要求:软件应符合GB/T25000.51-2016中第5章的要求。 2.2外观 2.2.1软件包装应端正、表面光洁,存储介质可正常读操作。 2.2.2光盘盒表面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商标; b)产品名称; c)制造日期或编号; d)软件发布版本号。 2.3性能 2.3.1安装和卸载 软件应能顺利安装和卸载。软件按使用说明书规定安装后,应能正常工作,图文应清晰,各模块应能正确进行各功能的运行。 2.3.2预约叫号候诊 a)应能按特定时间进行预约登记病历; b)应能在预约队列中选择患者、检查室,呼叫患者检查; c)应能即时反馈病人候诊情况; d)应能对预约总量、不同时间段检查量进行管理。 2.3.3病历管理 a)应能打开病历,查看患者有关信息; b)应能修改病历,更改患者有关信息; c)应能删除病历,删除患者有关信息; d)应能打印病历,打印机输出报告内容包含患者信息,图像、检查日期等信息; e)应能采用不同颜色标识病历的不同状态; f)应能对病历进行特殊标记; g)应能导出病历; h)应能恢复未彻底删除的病历,恢复患者有关信息。 2.3.4病历资料查找、统计

a)应能根据病历资料中的单个项目或组合项目为条件进行查找,如病人姓名、年龄、登 记日期等; b)应能按项目、工作量等进行统计。 2.3.5条码扫描 软件应能支持扫描条码的方式提取病人资料。 2.3.6采图、录像 a)应能对影像设备产生的图像进行动、静态采集保存; b)应能对影像设备产生的图像在显示器同步显示; c)应能对已采集图片进行复制、删除、图像说明和打印标记; d)应能对影像设备产生的图像进行录像保存; e)应能支持各种分辨率的图像的采集和录像。 2.3.7病历信息追踪 应能标识计划追踪、正在追踪、追踪完成的病历、并能输入追踪信息。 2.3.8图像查看与编辑 a)应能对图像标识部位及说明,对图像进行标注,可专门根据部位及说明来查找、浏览 相应图像; b)内置多种体位图供选择,可根据所选部位自动在体位图上定位; c)图像可选择性导出导入。 2.3.9检查报告单打印 a)应能创建各种不同的报告类型及格式,可设置为无图及多图的报告格式; b)编辑检查报告时自动提示同名病历,可以查看和复制病历检查信息; c)应能将当前图像与历史图像同屏显示对比; d)应能病理申请。 2.3.10用户权限 a)以管理员账号登录时应能添加、删除用户或修改用户的权限; b)不同的用户登录软件后应只具有相应的权限。 2.3.11系统安全性 软件应具有用户及密码验证功能,防止非法用户进入软件。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Word文档仅限参考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 (试行) 为规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影像诊断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结果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不得开展放射产前筛查与诊断、治疗及介入治疗工作。 (二)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放射安全和控制措施,保障医学影像诊断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三)应当设置独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监督、指导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包括手卫生、消毒、一次性使用物品的管理和医疗废物的管理等,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6.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影像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影像病例的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影像诊断科、超声诊断科、信息科等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财务部门要对医疗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六)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病理科诊断工作制度

病理科诊断工作制度 (讨论稿) 一、报告资质 (一)病理诊断(含细胞病理诊断和细胞学筛查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病理医师完成,且其质量和时限符合相关规定。 (二)满三年的住院医师才能签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理报告。 (三)冷冻切片诊断报告要求主治医师或以上资格人员签发并有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四)疑难病例、院外会诊病理诊断报告均由科主任授权的上级医师或科主任签发。 二、审核程序 (一)病理医师诊断前,必须核对申请单和切片是否相符。 (二)阅读申请单上所有填写的内容,对于不清楚的内容及时联系送检医师。 (三)阅片时必须全面,不要遗漏病变。 (四)病理诊断与临床诊断不符时,涉及到病变部位或病变性质,需重新审查。 (五)建立病理诊断审核制度。住院医师负责初检,再由高职称医师负责审核并签署病理诊断书,科主任负责科内全面的病理诊断和复查工作。常规诊断报告准确率?95%。 三、疑难病例会诊 (一)遇到疑难病例,交于上级医师复核,并签署全名。 (二)遇特殊病例、罕少见病例、疑难病例等,需组织科内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会诊,解决诊断问题,须做好记录。其病理诊断报告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职人员

出具,并经上级医师复核,签署全名后发出。仍有疑问的可以请上级医院病理专家会诊解决。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科集体阅片,由科内具有高级职称的资深医师带领全科医师集体阅片,对疑难、罕见病例和会诊病例、读片会病例进行讲解,并有相应记录。 四、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及时限 (一)病理诊断时限,大标本应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活检小标本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冰冻病理诊断应于30分钟内发出,细胞学诊断应于2个工作日日内发出,疑难病例和特殊病例除外。 (二)报告的签发需报告人亲笔签名,未经签字的报告无效。 (三)病理报告送达临床科室时,由接收的医、护人员在登记簿签收。 (四)病理医师应临床医师要求,负责对出具的病理诊断报告提供解释和说明。 (五)病理科已发出的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被遗失时,一般不予补发。必要时,经病理科主任同意可以抄件形式补发。 (六)严禁出具假病理诊断报告,不得向临床医师和患方提供有病理医师签名的空白病理学报告书。 (七)病理报告书应及时发给相应的临床科室或门诊查询中心,相关科室报告接收人应有签字记录。 (八)原则上不接受口头申请的标本,特殊情况下,可先按流程接收和处理标本,需在限定的时间内(如24小时)补充书面病理申请单,否则不应出具书面病理报告。 五、病理诊断报告的补充、更改或迟发 (一)病理报告发出后,如发现非原则性问题,可以补充报告形式进行修改。 (二)病理报告发出后,如出现原则性问题,则需及时做出更改,并立即通知临床医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指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部门。 一、诊疗科目 医学影像科以及与检查项目相关的药剂科。不含产科超声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与放射治疗专业。 二、科室设置 可设置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与消毒供应室。其中,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她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放射科至少有8名中级以上职称、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放射科医师、技师应当具备医用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能力。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与2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其余4名医师可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本机构执业(每台DR至少有1名执

业医师、每台CT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每台MRI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至少有8名放射科技师(每台DR至少1名技师、每台CT、MRI各至少有2名技师)。 (二)超声科至少有4名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每台超声至少1名医师)。至少应有1名副高、1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医师助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医师数量。每台超声设备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增加超声设备应按照以上标准增加相应的医师、助理人员数量。 (三)心电图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按照每2台心电图机配备1名执业医师的标准配备执业医师。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四)护士至少3人。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3名以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可由医护人员兼职,接受过系统的急救培训,熟练掌握影像检查中患者可能出现的急危症状与急救技能,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人员在岗。 (六)设置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与消毒供应室的,应

病理科工作质量管理规范与制度

XXX医院病理科工作质量管理规范与制度 (一)标本送检及组织固定规范 1.因诊断需要取自人体的组织、细胞等应按病理送检项目的要求,及时完整送 病理科检查。对于私自留取标本者,应有批评、教育和惩罚性措施 2.病理标本及相对应的病理检查申请单转送到病理科,各环节需要有核对和签 字,以保证标本的可追溯性;要保证病理标本的及时和充分固定 3.有标本采集时间、标本送到病理科时间、标本固定时间的书面记录,时间精 确到分钟 4.标本和申请单的核对人、标本的标记、标本转送人和病理科标本接收人应有 登记和相关人员的签字 5.医院应召集相关科室以建立标本核对、送检交接登记和互签字制度 6.除有特殊要求外,标本必须使用10%中性缓冲福尔马林固定,固定液的量应 为组织体积的5-10倍 7.标本从离体到固定的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8.空腔标本和大的实质性脏器标本必须及时切开,固定过夜,第二天取材。标 本充分固定的时间应在大于6小时。 (二)病理申请单填写规范 1.申请单上必须填写清楚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送检科室和日期 2.申请单应填写患者临床病史和其他(检验、影像)结果、手术所见及临床诊 断 3.申请单上须注明取材部位、标本件数。 4.既往曾做过病理检查者,需注明病理号和病理诊断结果 5.须注明是否为传染性标本,如乙肝、丙肝血清学、HIV等 6.申请单字迹清晰、保持整洁,不得有体液和血液污染 7.病理申请单必须有申请大夫的签字(盖章),大夫的名字易辨认 (三)病理标本检查和取材规范 病理医师通过肉眼仔细观察标本,判断病变的部位、大小、浸润深度及与切缘和周围组织的关系,然后挑选有代表性的部位取材,做病理切片。取材必须遵从一定的规范,才能保证诊断的准确性,以及提供准确的TNM分期信息和其他与治疗和估计预后相关的信息。取材规范可参见《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或其他病理取材专著 1.标本的检查和取材必须由病理医师承担 2.取材前仔细阅读申请单中的内容,初步判断病变的性质,做到对病变心中有 数 3.核对申请单的编号与标本的编号、标本的份数是否相符,申请单与标本应有 双标志和双核对 4.标本检查和取材应按照有关的操作规范进行 5.应当对标本的进行细致的观察,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 6.应有取材工作记录单,取材结束后必须核对组织块 7.组织块的编号应该每块分别编号,一一对应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指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部门。 一、诊疗科目 医学影像科以及与检查项目相关的药剂科。不含产科超声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和放射治疗专业。 二、科室设置 可设置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应室。其中,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放射科至少有8名中级以上职称、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放射科医师、技师应当具备医用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能力。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和2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其余4名医师可以多点执业的方式在本机构执业(每台DR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每台CT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每台MRI至少

有2名执业医师)。至少有8名放射科技师(每台DR至少1名技师、每台CT、MRI各至少有2名技师)。 (二)超声科至少有4名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每台超声至少1名医师)。至少应有1名副高、1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医师助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医师数量。每台超声设备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增加超声设备应按照以上标准增加相应的医师、助理人员数量。 (三)心电图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按照每2台心电图机配备1名执业医师的标准配备执业医师。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四)护士至少3人。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3名以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可由医护人员兼职,接受过系统的急救培训,熟练掌握影像检查中患者可能出现的急危症状和急救技能,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人员在岗。 (六)设置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房屋和设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201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国家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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