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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审批稿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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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2014年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近年来大量出现,《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转让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无明确规定。因此,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具体为: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绝对的法律人格。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申报出资。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就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从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法上区别开来。申办个体工商户法律上没有要求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申报出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具有任何财产,因而不具有法律人格,承担债务时仍由业主直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种经营实体,它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企业与受让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企业形式虽未变,但投资主体变了,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归原投资人,受让人给付对价取得该企业,他既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此种观点在法理上难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打规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承,即企业被转让或

被继承后仍具有相对法律人格,不需要进行清算。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法律要求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必须申报出资,赋予个人独资企业亦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不灭失,企业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受让人因接受转让,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有效资产已为受让人控制,理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处的投资人显然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投资人。

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承担债务的约定,只适用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能对抗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转让人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本案张某与魏某就资产转让达成协议,该协议在张某与魏某之间合法有效。然而不能以该协议对抗某帆布厂的债权人。如果认定转让协议可以对抗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就会出现一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恶意地将企业的资产转让给关联人员;自己债台高筑,对外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最终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现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没有规定,实践中已给交易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投资人借转让逃避债务的角度出发,应尽快通过立法确立转让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编审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就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有其独立财产,因而企业债务应先由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但是,基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后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律师认为企业债务随着企业财产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受让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而转让人也应当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1、判决书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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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06)宿城民二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民二终字第169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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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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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许某某,男,汉族,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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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人):杨某某,女,原系宿迁市新世纪大酒店投资人。?

(二)一审诉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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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称:我系蔬菜经营的个体户,自2002年6月以来,被告长期购买我提供的蔬菜,截至2004年11月9日,被告尚欠我蔬菜款67415元,二审中被告杨某某向我支付了31307元,尚欠36108元,被告杨某某作为原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申请注销了该企业,其对该企业的债务依法负有偿还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给付我蔬菜款36108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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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某某辩称:新世纪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5月20日原投资人朱关俊将该酒店卖给了我,双方约定在此之前的债务均由朱关俊本人承担,2004年7月1日双方到工商部门仅对投资人办理了变更登记。2004年5月20日前的新世纪大酒店的债务均应由原投资人朱关俊承担,此后发生的债务有新世纪大酒店的公章,我酒店皆予认可,在二审期间我都支付给了原告。现在原告主张的36108元,是朱关俊在经营期间所欠,与我无关,应由朱关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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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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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许某某诉宿迁市新世纪大酒店(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买卖合同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宿城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世

纪大酒店向许某某偿还货款67415元,新世纪大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5)宿中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4)宿城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由于新世纪大酒店在二审期间被杨某某申请注销,故本院在重审中依法变更被告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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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查明,原新世纪大酒店是案外人朱关俊于2003年1月2日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5月20日,朱关俊作为甲方与被告杨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企业购并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新世纪大酒店的净资产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以7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方,价额为70万元,2004年5月20日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此后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2004年7月1日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由朱关俊依法变更为被告杨某某,名称仍然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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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在朱关俊经营新世纪大酒店期间,原告便与该酒店建立了蔬菜供应关系,由原告向酒店供应所需蔬菜。截至2004年5月20日,新世纪大酒店累计欠原告蔬菜款36108元;在被告杨某某经营该酒店期间,仍然保持了与原告的供应关系,累计拖欠原告蔬菜款31307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2份;在二审期间,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支付31307元,并于2005年9月5日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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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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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关俊营业执照:证明朱关俊2003年1月2日开办新世纪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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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购并合同:证明朱关俊与杨某某就企业转让及债务承担达成协议。?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杨某某营业执照:证明2004年7月1日新世纪大酒店投资人变更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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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申请及申请材料:证明杨某某于2005年9月5日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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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条一张:证明杨某某于2006年1月28日向许某某支付31307元。?

(四)一审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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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与原新世纪大酒店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原告货款36108元的事实庭审中均无异

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酒店转让前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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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现被告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但作为投资人,仍应当对该酒店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以其与原投资人朱关俊之间有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为由提出抗辩。本院认为,尽管被告与原投资人朱关俊存在约定,但并未通知原告并征得其同意,故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即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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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表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也正是基于此,个人独资企业会成为其他组织这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新世纪大酒店投资主体变更后,原告继续与酒店发生蔬菜买卖关系,这种关系较投资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来说更为密切。原告信赖的交易方是新世纪大酒店而不是企业背后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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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和债权人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投资人容易通过转让企业逃避债务,债权人与企业交易时风险较大。鉴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给予债权人倾向性保护,即由企业现有

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现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偿还,现投资人清偿后可向原投资人追偿。因本案中新世纪大酒店已为被告所注销,由被告承担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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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还曾查明,被告主张新世纪大酒店于2004年7月1日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公章已经销毁,但是原投资人朱关俊此后仍然持有使用“新世纪大酒店”的公章。被告没有尽到在企业转让时将原企业公章销毁的义务,原告有理由相信自己的交易对象还是原新世纪大酒店,这一点也可以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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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新世纪大酒店转让前欠原告的蔬菜款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被告在承担债务后可根据其与原投资人朱关俊间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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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审定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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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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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某货款36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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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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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诉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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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诉称: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新世纪大酒店是独资企业,其投资人朱关俊应承担在其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将朱关俊追加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36108元,是朱关俊在经营期间所欠,与上诉人无关,该笔债务应由朱关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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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辩称:我是与新世纪大酒店发生买卖关系的,所欠的货款钱就应该大酒店给,上诉人把大酒店注销就应该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二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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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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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审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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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应否追加朱关俊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上诉人杨某某对朱关俊经营新世纪大酒店期间所欠被上诉人许某某的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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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某某在一审诉讼中认为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新世纪大酒店,债权凭证上加盖的也是大酒店的印章,故起诉新世纪大酒店偿还欠款。因上诉人杨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一审法院依法变更杨某某为一审被告。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方是新世纪大酒店。新世纪大酒店系独资企业,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而投资人朱关俊不应列为共同被告。诉讼期间上诉人将新世纪大酒店申请注销,此时,杨某某系大酒店的投资人,故法院依法变更其为一审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并未向朱关俊主张权利,朱关俊也不属于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故上诉人申请追加朱关俊为共同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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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某某的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被上诉人许某某作为一名向新世纪大酒店供应蔬菜的个体经营户,不能要求其完全知悉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信赖的是买受方“新世纪大酒店”。在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发生

变更后,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上诉人明示其投资人的变更,而继续与被上诉人保持蔬菜买卖合同关系,且原投资人朱关俊仍然持有“新世纪大酒店”的公章。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因蔬菜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呈连续状态。上诉人与朱关俊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许某某,故该债务应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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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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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审定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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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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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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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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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牵涉到一个争论已久的难题: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基于对独资企业地位的不同认识,对这类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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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企业转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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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说认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于其业主的民商事主体资格,业主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企业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实质上是业主的个人债务,此债务并不随企业的转让而转移,所以投资人变更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

第二、由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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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通过企业转让逃避债务,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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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受让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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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独资企业在组织上和财产上都相对独立于投资人而拥有自己人格,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类独立的民商事组织。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定的补充清偿责任。对于本案来说,由于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投资人,受让人(现投资人)若不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又可自由处分企业财产,无异于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此,受让人必须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这是与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保护债权人的原则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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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处理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由新世纪大酒店承担转让前债务,受让人杨某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新世纪大酒店已被杨某某注销,酒店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杨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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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资企业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条规定过于模糊,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给恶意逃避债务者留下可乘之机,也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今后对该条规定进行明确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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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作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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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企业转让应通知、公告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未尽此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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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企业投资人借转让之名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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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企业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债务如何承担?

(2010-01-30 14:55:38)

当前,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缺乏完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执,进而防碍了公正、合理的交易秩序的形成。本文试图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某钢钩厂系高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5月欠陆某加工费10万元。2007年10月份,高某将钢钩厂转让给刘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债务到期后,陆某多次向高某及刘某催讨债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钢钩厂立即付清所欠加工费1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财产角度而言,应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投资人的部分特定财产,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人,则原企业消灭,产生的是新企业。企业受让人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在债务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自身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钢钩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但在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新的投资人刘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企业承担的意见,所不同的是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和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且,转让后的企业与现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应限制在受让企业的财产范围内。

【解读】关于独资企业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条规定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

一、钢钩厂应当承担拖欠加工费的直接清偿责任。

钢钩厂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这些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当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投资人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管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怎样的转让,只要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均应由独资企业首先清偿。在本案中,高某与刘某转让企业的行为,只是引起钢钩厂投资人发生变更并不能消除原企业而生产新企业,该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其转让之前所欠债务,应由企业承担,即首先由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偿还,在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考虑其他的清偿主体。

二、钢钩厂的现任投资人刘某应当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本案中,受让人刘某正是钢钩厂这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现任投资人,自然也就成了债务的直接承担者。从法理上分析,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投资人,现投资人(受让人)若不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又可自由处分企业财产,无异于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此,受让人必须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这是与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保护债权人的原则相适应的。

三、原投资人高某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般会对企业的债务转让、债务承担事宜进行约定,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合同仅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不论合同如何约定,赔偿责任仍然应按照上述分析进行承担。但是,受让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转让人追偿。

有观点认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之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不这样认为,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厉的赔偿责任,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显然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此种情形下的连带责任作出规定,所以连带责任之说不成立。

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给恶意逃避债务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运行,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完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法律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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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

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xxxxxxxxxxxx: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地址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x” 变更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变更内容于2014年12月13日通过杭州市 余杭区工商局核准,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均已变更,现要求将公司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理行相应的变更。 公司承诺: 一、“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相 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收。 三、“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正式告知“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特此 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月8日 债务债权承诺书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小微企业八种融资方式

小微企业八种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界、金融界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从未停止过,而小微企业融资的路径和模式也不断被创新。如果您是小微企业主,以下融资方面可供您参考。综合授信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 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票据贴现融资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 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信用担保贷款目前在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

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买方贷款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异地联合协作贷款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 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

五种债不用还举报不受理!沈阳债务债权律师

五种债不用还?举报不受理!沈阳债务债权律师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人都认为,欠钱还钱是天公地道的事情。但是有五种债不用还的,大家一定要注意了!是什么债务不用还呢?下面这几种债务,就算告上法庭也不受理的。下面,我们一起随沈阳债务债权律师来看看。 债务 一,砍头息的部分不用还。何谓砍头息?比如你向某某贷款机构借一万块,利息两千,而放贷人只给你八千,预先扣除的两千就是砍头息。《合同法》第200条中有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二,借款利息超出24%的部分不用还。现在比较流行的贷款,利息有些高的令人发指。其中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如果你不想给那超出的24%的利息,法院是不会强制欠债人还的。 三,赌桌上形成的欠条也不用还,因为赌债本身就是违法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里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四、一方结婚前的债务。譬如老公在婚前买了房子或者车子,在外借了一些债务,而房子车子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这个债务不需要老婆共同承担。 五、如果恋人之间分手,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种欠条形式也不用还,因为这种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你跟你的恋人是这样的情况,那么是可以拒绝还款的。 以上五种债不用还的,就算举报也不受理,一分钱都不用还。不看都不知道,原来这么多债不用还的。不过,个人认为,如果自己是理亏的一方,还是应该把钱还给对方的。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欢迎到所咨询沈阳债务债权律师!

浅谈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浅谈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企业融资方式的类型,分析了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内外因素,提出了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融资方式;融资策略;选择 一、企业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从来源上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依靠企业内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新增资金需求。内部融资以企业留存的税后利润和计提折旧形成的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外部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获得资金,具体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企业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证券市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公司债、信托产品等方式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因而,银行贷款就成为企业间接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融资方式按照融资中产权关系的不同,可分为权益融资(或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权益资金无须还本付息,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而债务资金必须定期还本付息,它是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根源。 二、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因素

资金是企业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血液,如何筹集企业所需资金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首要内容。每个企业在进行筹资方式选择时,必须清楚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有关因素。 1.外部因素 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外部因素是指对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产 生影响作用的各种外部客观环境。主要是指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外部客观环境的宽松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企业进行融资方式选择时,必须遵循税收法规,同时考虑税率变动对融资的影响。金融政策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企业融资、投资、资金营运和利润分配活动。此时,融资方式的风险、成本等也会发生变化。经济环境是指企业进行理财活动的宏观经济状况,在经济增长较快时期,企业需要通过负债或增发股票方式筹集大量资金,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当政府的经济政策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做出调整时,企业的融资方式也应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2.内部因素 影响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经营和财务状况、行业竞争力、资本结构、控制权、企业规模、信誉等方面的因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这些内部因素是在不断变化的,企业融资方式也应该随着这些内部因素的变化而作出灵活的调整,以适应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变化。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68188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各项债权的及时回收、各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减少坏帐损失的发生,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债权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终结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部对各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进行监控和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必须有主要领导和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债权债务资料,建立明细帐目,按时填报债权债务增减变化表。 第二章债权控制 第六条债权控制是指对供应、生产、销售、结算中易形成债权的不同形态的资金进行监督的活动。债权分为应收及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两类。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七条交易前需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

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八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的委托人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以便日后检查核对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财务部对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或帐单等依据进行记录,按实际发生额进帐,并由不相容岗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清理,编制各项债权分析报告,对到期未能按时收回的各项债权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采取有力措施催收各项债权。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记录各项债权的总帐与明细帐,定期与应收与预付款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所形成的债权必须按月报集团市场部存档备案。 第三章债务控制 第十四条债务的控制采用职责分工的原则,即应付账款的记录必须由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及付款的人员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应根据核准的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六条财务部记录各项债务的总帐与明细帐,财务部与业务部核对一致,并编制各项债务明细表,供核对来自债权单位的对帐单。

债权债务律师:2020个人借款合同范文

债权债务律师:2020个人借款合同范 文 Creditor's rights and debts lawyer: 2020 personal loan contrac t model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债权债务律师:2020个人借款合同范文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想要获得资金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还可以进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然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但是在民间借贷中还是会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那么民间借贷的个人借款合同怎么写呢?接下来由吴丁亚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法》,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 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 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一、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2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2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2 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3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3 二、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3 (一)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3 (二)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3 (三)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4 (四)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4 (五)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5 (六)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5 三、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5 (一)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5 (二)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6 (三)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6 (四)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6 (五)第十一种模式:引进风险投资6 (六)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投资7 (七)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7 (八)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8 (九)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9 四、第三类——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9 (一)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结余融资9 (二)第十七种模式:资产治理融资 9 (三)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10 (四)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10 (五)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11

(六)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11(七)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11五、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12(一)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12(二)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12(三)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12(四)第二十六种模式:IFC国际投资13(五)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投资13(六)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投资13 六、终止语13 1、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运用13 2、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组合运用14 3、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运用14 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第十一种模式:风险投资融资 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融资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就原告李某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答辩人从事有色金属期货理财工作,原告委托答辩人为其购买有色金属期货理财产品代为理财,答辩人从中收取佣金。因系朋友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因理财产生的亏损由原告自行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双方五五分成。答辩人收取原告30万元理财本金后, 理财产生亏损。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原告应提交借条或借款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原告仅依据金融借款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基础的法律关系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答辩人已向原告打款225000元,并非因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是由 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理财本金,答辩人由于身患严重疾病,对于原告不断的叨扰无法承受,无奈之下答辩人才向原告打款。 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借款利息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2014年8月5日答辩人偿还其借款利息125000元,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并不存在借款利息问题,退一步讲,本案即便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没有借条,双方更没有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因委托答辩人代为理财亏损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以借款纠纷起诉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案由: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做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理: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 评析: 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 内部筹资渠道 企业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 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一般在企业并购中,企业都尽可能选 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风险很小,但资金来源数额与企业利润有关。 外部筹资渠道 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 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 金和外资。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资金量大的优点,因此,在购并过程中一般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其缺点是保密 性差,企业需要负担高额成本,因此产生较高的风险,在使用过程 中应当注意。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 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筹资操作余地很大,但 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纳税筹划角度而言,企业借款即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效果最佳。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 票属于直接融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由于借款利息及债券 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抵利润, 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 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 以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筹资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意义 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 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融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

不良资产介绍之六 律师参与方式

不良资产行业干货之六:律师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方式 2016-03-0811:08 目前,投资界出现了所谓“资产荒”,而逆经济周期的不良资产领域正是投资热土,社会资本蠢蠢欲动。不过,不良资产行业的风险很高,从业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因此,投资者意欲介入该领域,须提前自建或外聘专业的处置团队运营。这些专业团队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团队,这为律师开拓新的案源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在这场万亿级的资产盛宴中,律师如何参与才能分到一杯羹呢? 一、为金融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服务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及条例,金融企业收购或处置不良资产,均需外聘第三人(即律师)提供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这是常规程序。由此也产生了律师的新业务。目前国内专职为金融企业提供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服务的专业团队不多,多数都是临时拼凑的团队。 金融企业对外聘尽调团队有相应要求,一般都从其所谓“入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择,而且要求主办律师不少于2人,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并且须按照金融企业的指定模板出具尽调报告,不允许随意发挥;再者,金融企业通常都是临时通知律师,尽调时间很短,费用也不会高(一般每户2000元左右;如果一户涉及多个担保人,封顶约1万元)。 个人认为,现阶段国内律师出具的此类尽调报告,限于诸多因素,律师交差应付的成份大些;从投资者的角度审视,报告的含金量并不大。 二、为债权人提供托管维权服务 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包之后,如果户数众多,限于人力和精力以及专业性要求,都需要自建或外聘信任的律师团队提供管理及处置服务。 管理事务不少,法律事务是主项,例如需要完善债权的相关手续,包括起诉(或仲裁)主张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参与案件诉讼,应对执行异议、复议等。 而日常管理中,需有专人处理一些事务,包括建档、信息录入、时效管理、发函催收、参与和解谈判、寻找债务人新信息、个案选聘代理律师、处理紧急事务,等等。 三、为债权人提供代理追收服务 这是律师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最主要的创收手段。 目前国内涌现一些专门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例如瀛和律师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中心及其分中心、京师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等),也有不少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了不良资产业务部门。 律师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提供包括: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实现抵押权,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执行,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 税处理 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如何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容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债权债务的控制是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控制目标、控制程序、控制方法、控制重点共同构成公司的债权债务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以供参考。 篇一: 债权债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维护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XXX年12月9日,经公司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克州平安大楼”一号楼地下室至四层楼房出售给中国银行克州支行。 该房屋位于阿图什市松它克路25院(州粮食局家属院内)四至;北为:科燃河大厦、南为:吾斯坦路、西为:松它克路、东为:市广播局,房屋结构为框剪,建设用地面积为:1117平方米,总层数为13层(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4460.644平方米,其中出售面积分别为:地下室商铺977.921平方米,一层商铺966.217平方米,二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三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四层住宅1125.41平方米。 特向中国银行克州支行郑重承诺如下: 一、以上提供的出售房屋信息真实有效,若出现虚假信息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三、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虚报成本抬高房价获取商业利润。 四、在开发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验收等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手续。 五、坚决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六、坚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七、交付商品房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坚决不做一房多卖,或骗取订金或卷款偷跑等违法行为。 九、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分割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十、本公司不论是以前和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所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与中国银行克州支行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

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姚章生律师制)

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第一章债权债务确认 第一条因乙方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前向甲方借款(现金等形式)及拖欠本金、利息等情况,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各方友好协商和结算,最终确认: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万元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实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列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直至全部债务清结止。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确认:乙方的借款行为经过公司内部决策机构一致同意,不存在任何真实意思表达瑕疵。 第四条各方对上述债务及担保责任的再次确认,均不得反悔、撤销、主张无效及有任何异议情形。甲方原所持有的可据以证明对乙、丙各方权利的众多繁杂的凭证、文书等,同样有效。 第五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对第一条所确认的债权重新约定利息为月息分。 第六条乙方将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省市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对甲方欠款的抵押,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且将产权文件交甲方保管。

第二章还款计划 第六条即日起,各方协商还款计划如下: (一)乙方(或丙方)在年月日前还款元;(二)乙方(或丙方)在年月日前还款元;(三)乙方(或丙方)在年月日前还款元。第七条乙方(或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还款的,清偿(或代为清偿)所有债务的,未清偿部分,应当按照第五条约定的利率上浮50%为标准,增加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 第八条在第六条约定的还款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中任何一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随时单方要求乙方和丙方立即清偿债务:(一)遭受他人起诉、申请仲裁、强制执行、破产; (二)财产已经被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 (三)隐藏、转移、转让、赠与等处分财产; (四)乙方或者丙方躲避债权人或者擅自申请出境; (五)其他明显危害甲方债权的行为或情况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可推定为上一款第(四)项中所称的“躲避债权人”:(一)在连续三日内,在每日的11:00或者16:00左右,甲方以其记载在本协议中的移动电话呼叫对方记载在本协议中的移动电话,而对方关机、无人应答或者没有信号,或者表面上虽有应答但实际上拒绝通话或随即单方结束通话等; (二)在连续十日内,三次(每次至少间隔一天)预约其在非休息时间见面,均未答应或未实际到场。

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a02210022.html, 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 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区别在于合法性比较、安全、诚信性比较、快捷性比较。但需要注意,在委托律师收债时,一定要签订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协议和查看承办律师一定要有律师执业证件。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律师收债与”讨债公司”收债之比较 一|、合法性比较 “讨债公司”收债之合法性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并不承认追债公司的合法性。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种名义讨债公司的文件,再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因大部分”讨债公司”为了快捷追索债务、经常采取雇佣打手直接威胁欠债人、非法拘禁甚至绑架欠债人或其家属。采取私自扣人、扣钱、扣物、扣货等非法行为。甚至利用,暴力、拘禁、跟踪和偷窥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追债,威胁他人身体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誉、肖像权等等。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容许的,因此,非法实现债务清欠是实现债务清欠的第一大忌,委托人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重则使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律师收债之合法性分析:谁都知道,解决债务纠纷最有力的应该是法律手段。律师收债是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实施,显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安全、诚信性比较 “讨债公司”收债之安全、诚信性分析:当前,我国诚信体系没有有效建立,很多”讨债公司”表面上有营业执照,实质上是打着法律和工商注册的擦边球。经常采取注册咨询性质公司非法营业,且注册资金相当的少,根本就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讨债公司的讨债手段也经常介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更有甚者,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参与其中,使得债务的追讨充满刀光血影。即使收回了债务,也不一定会交给债权人。还有一些”讨债公司”一旦讨债成功,按比例进行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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