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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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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下文是陕西省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

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因国家和本省经济建设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做出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视为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式,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选择至少一家报刊和信息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

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人。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方法等。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审查条件、标准、方法等。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招

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无偿发放,也可以出售,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取消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的,应当予以返还。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

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返还。

第三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招标项目设标底的,应当采用复合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

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

标答疑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所有投标人。书面答复和会议

纪要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密封完好的

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四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

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

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

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

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字迹难以辨认的;

(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七)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九)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十)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属必须招标项目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

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招标人有权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质量、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监督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四)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五)其他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增加招标投标活动法定以外的审批条件、事项或者环节;不得干涉或者利

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

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

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协

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五)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核自行招标的;

(六)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的;

(七)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未进行的;

(八)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的;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而未采用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的;

(二)招标人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的;

(四)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省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产生的;

(五)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

(六)招标文件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七)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定时限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超过编制印刷成本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

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招标项目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罚款。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成员的,作出的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即时更换有关成员,重新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视其情节,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

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开标前审查标底的;

(二)干涉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的;

(三)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等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部门。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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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1.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内装饰、LED店招等工程。 2.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3.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4.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5.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6.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5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招标申请,批准发布招标公告,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评标报告,批准发布中标公示; 3.按照招标项目组成评标小组成员; 4.监督、检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5.受理投诉,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解、仲裁及撤销中标资格,批准列入或移出招标黑名单; 6.定期审核、调整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会员库名单。 (二)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资产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投标专员作为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二版) 1.目的 规范XX集团工程招标,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承包方,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各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3.原则: 3.1.透明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 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机构内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3.2.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队伍参与投标,公司应 鼓励投标单位积极开展公平竞争,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公司应选择具有充 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3.3.廉洁奉公原则:所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 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3.4.维护信誉原则: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良 好的招标信誉和形象。 3.5.保密原则: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都是 公司的重要机密,不得泄露或作不当承诺;公司并且要求各投标单位对自己的投标 资料保密,互不串讲。 3.6.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 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 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4.职责分工 4.1.集团工程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解释、监督和检查。4.2.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小组成员 至少包括:总经理、工程及财务分管领导、成本部经理、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部 经理等。招标领导小组可对招标项目按额度授权总监或部门经理确定。 4.3.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及维护合格承包商名录,编制项目 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发标、接标、开标,评审技术标,控制招标工作进 度,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会务。 4.4.成本管理部主要职能: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部分,参与接标、开标,主持评审经济 标,主持谈判。

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定稿版

集团招投标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某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各单位项目的招投标,真正使招投标工作作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司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维护海尔的美誉度。 二.适用范围: 海尔集团所有单位,各单位所有对外付款项目。 三.招投标原则: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2.对外处理企业财产都必须有合同。 3.所有合同都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4.所有招投标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5.所有招标都要经过法律中心参加或书面审查。 6.所有招标人员都要经过培训,有资格。 四.管理内容: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1.1该项工作的闸口部门是资金流。 1.2以下对外付款必须有合同: 1.2.1设备、生产线采购等加工承揽项目 1.2.2建筑、装修、修建等项目施工 1.2.3房屋租赁、仓储保管、货物运输

1.2.4广告制作与发布、礼品印刷品订制 1.2.5设立售后服务网点 1.2.6原材料、另部件采购 1.2.7餐饮类蔬菜、肉、食品、调料等采购 1.2.8定牌生产 1.2.9计算机软件、网络合同 1.2.10技术类合同、建立实验室等 1.2.11其他类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1.3以下项目对外付款可不需合同: 1.3.1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公检法系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罚款,工商机关的规费、年检费、公司设立登记费,公证、鉴证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征收的费用。 1.3.2公用事业的各类费用:如水、电、汽、煤气、电话、邮电、邮政等的费用。 1.3.3对外招待、宴请,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支付各类稿酬等费用。 1.3.4各单位临时性项目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如设备维修、设备另部件、印刷品、礼品、花卉、树木、果品、办公用品、日常用消费品、低值易耗品、部分修建业务等。 1.3.5其他资金流事业部长认为不需要附合同的。 1.4如无合同对外付款,资金流经办人应承担责任,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经办人100元;标的额在10—100万元之间的,每次扣经办人20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经办人500元;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公司可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具体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 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 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4) 第一节招标领导小组及职责 (5) 第二节地区公司经营班子职责 (5) 第三节招标中心职责 (6) 第四节总承包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7) 第五节甲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9) 第三章招标立项 (11) 第一节招标计划编制 (11) 第二节招标技术方案 (14) 第四章招标实施 (20) 第一节招标工作准备 (20) 第二节招标文件的编制 (23) 第三节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25) 第四节发标 (27) 第五节招标答疑 (28) 第六节投标单位考察 (29) 第七节截标 (31) 第八节标底价的编制及报批 (33) 第九节回应标的开标、评标 (34) 第十节技术标评标 (36) 第十一节经济标开标、评标 (39)

第十二节综合评定 (48) 第十三节样板封存与设计选板 (50) 第十四节招标结果审批 (52) 第五章招标项目合同价格监控 (55) 第一节合同价格监控的组织机构 (55)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55) 第三节合同的备案 (56) 第四节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 (56) 第五节价格监控信息的应用 (58) 第六节合同的履行和监控 (60) 第六章奖惩规定 (63) 第一节基本规定 (63) 第二节奖励细则 (64) 第三节处罚细则 (64) 第四节奖励和处罚程序 (66) 第五节奖罚补充规定 (67) 第七章附则 (68) 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机构与职责5第一节招标领导小组及职责5第二节地区公司经营班子职责6第三节招标中心职责 6第四节总承包公司相关部门职责7第五节甲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10第三章招标立项12第一节招标计划编制12第二节招标技术方案15第四章招标实施20第一节招标工作准备20第二节招标文件的编制24第三节投标单位资格审查25第四节发标27第五节招标答疑28第六节投标单位考察29第七节截标 32第八节标底价的编制及报批33第九节回应标的开标、评标 34第十节技术标评标36第十一节经济标开标、评标39第十二节综合评定48第十三节样板封存与设计选板50第十四节招标结果审批52第五章招标项目合同价格监控55第一节合同价格监控的组织机构55第二节合同的签订55第三节合同的备案56第四节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56第五节价格监控信息的应用 58第六节合同的履行和监控59第六章奖惩规定63第一节基本规定63第二节奖励细则63第三节处罚细则64第四节奖励和处罚程序66第五节奖罚补充规定66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XX地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地产项目工程类的招标工作,其他类项目的招标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招标权限(主要指范围种类或金额) 下述范围内的工程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 1、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电话、网络通信、有线电视、人防、防火门、基坑支护及降水等项目。 2、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样板房、售楼部装修工程(新项目第一次开盘及新增装修标准除外)由地区公司直接与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议标;所有普通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地产项目非标准化的装修工程由地区公司自行招标。 3、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园建工程由地区公司参考集团园建标准价格自行招标。 4、须单独招标的幼儿园、综合楼、运动中心(城市盘)或临时售楼部的智能化工程,由地区公司与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直接议标。 5、须单独招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栋主体工程、集团下发参考价格区间及合同文本的地基基础、保温、钢结构等项目。 6、新项目首期开盘范围内的土石方、地基及基础工程。 7、绿化工程由园林集团负责招定标,地区招投标部与其签订合同。

8、其他预算金额 300万元以下(含 300万元)的工程项目。 超出以上范围的由集团各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 第三条集团各招投标中心的工作范围 1、集团第一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土建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主体、地基及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外墙保温、市政项目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土建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主体、地基及基础、土石方、钢结构、外墙保温、市政、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及防火门等项目。 2、集团第二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装修园建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室内外装修、园建、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年度标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装修园建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室内外装修、园建、幕墙及超出铝合金战略协议标准范畴的铝合金门窗等项目。 3、集团第三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权限内设备安装类项目的招标,具体包括配合(主体、市政水电气暖等管网、非标准化公建装修等项目)安装类、智能化、设备制安、空调、音响、灯光及安装设备材料类集团年度标等;负责审核地区报审的设备安装类项目的定标和补充合同核价,具体包括配合(主体、市政水电气暖等管网、非标准化公建装修等项目)安装类、智能化、设备制安、空调、音响、灯光、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电话、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及人防(含人防门)等项目。 4、集团招投标监察中心负责对各招投标中心已完成的定标及地区公司报集团审核的定标、补充合同核价进行抽查、监督及监察;受理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 关于印发《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招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公司 年月日

**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活动,保护公司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招标项目分管领导 成员:财经管理部、企业审计部、纪委监察部、**部、**部、**部等单位相关项目招标单位(部门)负责人。 招标管理委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的招标工作; (二)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三)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招标工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审计部,企业审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招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招标日常管理; (三)负责招标计划、招标方案的审批、登记备案和上报工作,对需要委托招标项目,负责对招标实施单位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备案; (四)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定期对近期的货物、劳务、服务、工程等市场进行调查,对物资采购价格不定期抽查审核。 (六)负责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单位)是招标业务实施主体。 第七条公司招标管理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部、**部、**部等专业技术部门负责设备购置、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 相关文件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4. 执行原则 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5. 职责 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计划预算部的职责: a.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c.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 手续等; e.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 f.参与签订合同。 业务部门的职责: a.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 指标; c.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负责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踏勘答疑、编制答疑补充文件; e.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f.组织签订合同。 招标小组的职责: a.负责审查资格预审文件; b.负责进行投标登记、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书; c.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提交资格评审报告; d.负责审查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和标底; e.主持开标并监督公开开标过程。 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小组和评标专家组的任职资格与要求 参见附件三:《招标小组与评标专家组的管理规定》 6.招标程序 招标计划 在项目建设总体计划中明确该项目的招标计划,包括招标项目、招标形式、招标范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

某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某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各单位项目的招投标,真正使招投标工作作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司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维护海尔的美誉度。 二.适用范围: 海尔集团所有单位,各单位所有对外付款项目。 三.招投标原则: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2.对外处理企业财产都必须有合同。 3.所有合同都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4.所有招投标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5.所有招标都要经过法律中心参加或书面审查。 6.所有招标人员都要经过培训,有资格。 四.管理内容: 1.所有对外付款都必须有合同。 该项工作的闸口部门是资金流。 以下对外付款必须有合同: 设备、生产线采购等加工承揽项目 建筑、装修、修建等项目施工 房屋租赁、仓储保管、货物运输 广告制作与发布、礼品印刷品订制 设立售后服务网点 原材料、另部件采购 餐饮类蔬菜、肉、食品、调料等采购 定牌生产 计算机软件、网络合同 技术类合同、建立实验室等 其他类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对外付款可不需合同: 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公检法系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罚款,工商机关的规费、年检费、公司设立登记费,公证、鉴证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征收的费用。 公用事业的各类费用:如水、电、汽、煤气、电话、邮电、邮政等的费用。

对外招待、宴请,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支付各类稿酬等费用。 各单位临时性项目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如设备维修、设备另部件、印刷品、礼品、花卉、树木、果品、办公用品、日常用消费品、低值易耗品、部分修建业务等。 其他资金流事业部长认为不需要附合同的。 如无合同对外付款,资金流经办人应承担责任,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经办人100元;标的额在10—100万元之间的,每次扣经办人20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经办人500元;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公司可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具体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2.对外处理企业财产都必须有合同,如废品处理等。 3.所有合同都要经过公开招标确定。 该项工作的闸口部门是法律中心、各单位印鉴管理员。 所有合同都要建起价格平台,没有价格平台就不能签合同。 所有需专家出意见的单位都要建一个专家网络,专家报酬要确定,专家人数需3-5人以上,每次招标的专家人选在招标前24小时由第三人随机选中。 报审合同中无招投标资料,法律中心应不予审核,印鉴员不予盖章,否则哪一个环节没有闸住,由其承担责任,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责任人100元;标的额在10—100万元之间的,每次扣责任人200元;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责任人500元;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由人力资源部门闸口。 4.所有招投标都要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的标准是: 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应该公开: 在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或 向不限于本地区的5家以上单位(或属已优化的网络内单位在3家以上)发放招标书,且:非本地区单位至少应有1家,每次都有新的单位参加投标,有在本地区或全国同行业中排前5名的单位投标(本地区和非本地区单位至少各一家)(行业无排名的,以其在当地完成的着名项目来证明);且符合资质有回执的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或 属于行业管理的,按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单位名单全部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少于5家(或不少于邀请数的2/3)。 只要有投标人投诉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有不正当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经查证属实的,中标无效。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

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 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标前监督 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⑶邀请招标,被邀请投标商的名单是否经招标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所邀请的潜在投标商是否符合招标办法规定的家数;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⑷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⑸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开标监督 ⑴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⑵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⑶对投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评标监督 ⑴监督人员应在评标之前,向评委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⑵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工具的管制。 ⑶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小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评委是否独立进行评审,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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