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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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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夏商法制概况

三、刑事法律制度

2、主要罪名

夏商两代无罪刑法定制度,罪名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具体案件,很不系统和完善。

目前所知的夏代罪名主要有不孝、弗用命、昏、墨、贼等。《孝经五刑章》载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商代继续沿用了夏代的不孝、不从誓言等罪名。商代还出现了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乱政、疑众等新的罪名。

3、刑罚适用制度

夏代产生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制度,反对错杀无辜或无罪。

商代推行“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等刑罚适用制度。确立了某些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则。

四、司法制度

夏商两代处于中国早期法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司法制度受其影响,具有两个重要的时代特色。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三者基本上是合而为一的。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因而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第二章奴隶制法制文明发达形态的

西周法制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及“刑兹无赦”等政治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统治者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一法制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辨证统一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高要求。

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崇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2、吕侯作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合称为九刑。或认为九刑是周公所作“刑书九篇”,或认为是墨、劓、宫、刖、杀、流、赎、鞭、朴九种刑罚。

现存《尚书·吕刑》内容分为三章二十二项。《吕刑》作为一篇关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确立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

2、礼刑关系

西周的礼与刑是两种重要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和密不可分的。

第一,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第二,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权利特别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是说刑罚一般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如适用“八辟之法”的特权者“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公侯贵族即使犯罪,也不适用宫刑,以免其断绝后嗣。

(二)契约

1、傅别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傅别”,即借贷契约性质的“劵书”,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凭证。

2、质剂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3、书契

“书契”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书契是指一般文字或文书。《易·系辞下》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说文解字·后叙》亦曰:仓颉“见鸟兽蹏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这都是指文字、文书而言,不是契约。

(三)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规定:

1、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

可见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听命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礼记·曲礼上》“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未经父母做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不能自主或自由结婚的。否则,属于无效婚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所谓“六礼”,实际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仪礼·士婚礼》、《礼记·昏义》)

(1)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女家答应后,男家向女家送礼、求婚,以雁

为礼。

(2)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子生母情况,及女子芳名、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凶吉。(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通知女家正式订婚。

(4)纳征(纳币):男家派人送聘礼给女家正式订婚。

(5)请期:男女两家商定结婚的日期,选择吉日。

(6)亲迎:成婚之日,新郎奉父母之命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

五、司法制度

(三)司法审判的原则

1、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所谓“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4、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西周注重运用各种证据,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禁止徇私枉法行为。

《尚书·吕刑》规定:“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所谓“五过之疵”,就是司法人员徇私枉、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

惟官:即办案人员与案犯曾有同僚关系。

惟反:即办案人员鼓动或允许案犯随意翻供或隐瞒案情。

惟内:即办案人员与案犯之间存在亲属关系

惟货:即在办案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枉法

惟来:即办案人员与案犯有相互勾结或往来关系。

根据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与案犯同等处罚。

第三章社会大变动中的春秋战国法制

(公元前770-公元前221年)

三、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春秋时期最突出的立法成就,是楚、晋、宋、郑等一些主要诸侯国先后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创造了条件。

这就要求摧毁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地位,打破法律制度的秘密状态,增加其公开性与透明度。经过反复激烈的争论和较量,楚、晋、宋、郑诸国相继制定或公布了本国的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意义

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同时,它也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和“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统一前后的秦法制

(前361年-前206年)

四、刑事法律规范

秦在先秦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指导下,刑事法律规范较为发达,主要内容包括:

(一)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根据秦简记载,秦律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确定是以身高为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根据《周礼》贾氏疏文“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的说法,身高六尺五寸的男子,约十六七岁。

2、刑事责任时效的规定

所谓刑事责任时效,是指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效力。秦律对刑事责任时效的规定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1)罪发时被告已死亡不追究;

(2)赦令所赦免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规定,应把被告人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其是否犯罪的重要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秦在注意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的同时,又有客观归罪的倾向。正是这种客观归罪的倾向,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汉代“论心定罪”的兴盛。

4、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规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主观上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且构成不同的罪名。

故意在秦律中称“端”,过失则称为“不端”。

《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即故意构成诬告罪,过失构成控告不实罪。

5、犯罪连坐

又称“缘坐”、“从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秦律中的连坐分为三种:(1)全家连坐。《法律答问》:“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何谓同居?户为同居。”

(2)邻里连坐。秦律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3)职务连坐。秦法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6、诬告反坐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照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法律答问》:“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黥。”从商鞅变法开始,秦法奖励告奸,导致告奸之风盛行。为防止因告奸而产生的诬陷,使社会动荡不安,故而又严惩诬告。

7、累犯加重处罚

据秦简《爰书》记载可知,秦律区分初犯与累犯,累犯加重处罚。《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系城旦六岁。”

如按诬告反坐的规定,应在原刑罚之外加处司寇之行。但因此例为累犯,故改为除执行原判刑罚外,加处拘禁为城旦六年之刑,远重于司寇刑。

8、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法律答问》:“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可见,秦律中规定五人以上共同犯罪须加重量刑。

9、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可见,秦律对教唆犯的处罚是根据对象成年与否而加以区别的,教唆犯与受唆使犯罪者同罪;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10、自首及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

《法律答问》:“隶臣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逃亡本应处以重刑,只因自首,故从轻处理。”“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知为捕,除勿罪”,所监管的罪犯逃亡后,能主动将其抓获者,免予处罚。可见,犯罪后能消除犯罪后果的,可减免处罚。

11、同罪异罚

秦律规定,“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司空律》规定:葆子以上的封建贵族,凡应处肉刑者,一律“勿刑”,改判作刑。可见,根据犯罪人的身份区别定罪量刑,是秦律的刑罚原则之一。

(二)刑名

在中国法制史上,秦以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著称。秦的刑罚在沿袭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

1、耻辱刑

耻辱刑是对犯罪人人格加以侮辱的刑罚,主要有髡、耐两种。

髡:剃除受刑者头发的刑罚。秦时髡刑常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髡钳城旦舂。

耐,剃除受刑者髡须(双颊所生之发)的刑罚,主要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多作为附加刑与鬼薪白餐、隶臣妾、司寇、候结合使用,也有单处耐刑者。

完,历来有两种解释:一说指“仅去鬓发”,“完其发也”,据此,当系耐刑之异名;另一说则谓“髡,去发刑,或作完”,据此则又系髡之异名。在《云梦秦简》中,完只作为城旦舂的附加刑,故应指髡刑。 2、财产刑

是指剥夺受刑者一定财产的刑罚。秦时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使用。

赀,指“以财自赎”的小处罚,指判处受刑者缴纳财物或以力役抵偿。秦时赀刑使用十分广泛,《云梦秦简》中所见达140余处,具体分为赀布、赀甲、赀盾、赀戍、赀徭等。没,指没收罪犯财产以充官府。

3、赎刑

赎,是指经官府同意,以缴纳一定财物的方式替代本刑的一种刑罚。秦时赎刑使用非常广泛,包括赎死、赎宫、赎黥、赎耐、赎迁等,根据用以赎免的内容不同,又有金赎、赀赎、役赎等数种。

4、身份刑

是指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贵族剥夺其官职或爵位的刑罚。

废,指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处罚。秦时称受废刑免官者为废官,“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夺爵,指削除违法者的爵位,剥夺其特权。

5、劳役刑

即限制受刑者的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刑罚。秦时劳役刑的使用也非常广泛,种类较多,但仍处于产生时期,并不是很规范。

城旦舂,是当时最重的劳役刑,包括城旦和舂两种。《汉旧仪》:“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可见城旦适用于男子,系“治城”即强制服筑城劳役的刑罚;舂是因“妇人不予外役”,故而“但舂作米”。服刑时,穿赭衣(囚衣)带械具,刑期一般为5年,加重可至6年。一般附加黥、劓及斩左、右趾等肉刑者,可统称为“刑城旦”,另有附加完刑或髡刑者。

6、迁刑

迁,又称迁徙或徙,是指将受刑者全家迁居边远荒僻或新开垦地区居住,并服劳役或戍边的刑罚,且“终身无得去迁所”;

谪,原意指罚罪,系将被处刑之人罚去戍边或充实新开拓的地区,但也有“非谪罪而欲冗

边五岁”,以赎免母亲或兄弟隶臣妾身份之例。

7、肉刑

是残害受刑者身体的刑罚。秦时的肉刑主要有笞、墨、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8、生命刑

即剥夺犯人生命的死刑。秦时死刑执行方式繁多,手段十分残酷,主要包括:

具五刑。《汉书··刑法志》:“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后世凌迟刑的发端。

族刑。指的诛杀范围,不是执行方式。秦文公二十年“初有三族之罪”,商鞅变法“造三夷之诛”,将夷族之刑正式写入刑律。

腰斩,一作要斩,“斩腰曰腰斩”。

戮,有生戮与死戮之别,生戮指先戮辱身体再予斩杀,死戮则是在斩杀后再陈尸于市以示众。

弃市,取刑人于市,与众共弃之义,于市中斩首。“秦法,论死于市,谓之弃市”。

枭首,斩杀后再“悬首于木上”,以示大罪。

除此之外,见于史料的秦时死刑执行方式还有车裂、囊扑、凿颠、阬、定杀等。

(三)罪名

见于史料的秦代罪名多达几十种,如杀人、盗窃、强盗、强奸、纵火、不孝等,最主要和最有特色的有:

1、谋反罪。即反叛朝廷。商鞅、李斯等均因谋反而获罪,一律处死刑。

2、不道罪。即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或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3、泄露皇帝行止罪。

4、诽谤谣言罪。秦时严禁臣民议论皇帝与朝政,凡稍有批评指责,即构成诽谤谣言罪。如秦始皇35年就以此罪名于咸阳坑杀方生儒士460余人。

5、以古非今罪。即借用前代史实事件讽喻非议当朝政治的行为。秦始皇34年下诏:“以古非今者,族。”

6、妄言与非所宜言罪。妄言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非所宜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罪名始于秦二世,到汉代普遍使用。

7、杀、伤人不救援罪。即见死不救。《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埜(即野),当赀二甲”。可见秦时见死不救即是犯罪。

8、投书罪。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发泄私愤陷害无辜的举报信的行为。“有投书,勿发,见辄燔(fán)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

9、盗徙封罪。指偷移田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

10、匿户与匿田罪。指隐瞒户口、田地或在户口登记上弄虚作假、隐瞒成童、申报废疾不实等行为。打击匿户与匿田,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

11、乏徭与逋(bú)事罪。凡被征发服役而逃亡不到为逋事;已到服役之处报到后逃亡为乏徭。乏徭与逋事均要受刑事处罚。

12、不直与纵囚罪。凡司法官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均为不直。故意放纵犯人,使其免受惩罚的为纵囚。不直与纵囚均须处罚。

13、犯令与废令罪。“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犯令与废令是渎职行为,故应惩处。

(二)诉讼审判程序

1、诉讼程序

(1)告诉方式

秦告诉方式基本上有两类:

第一,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告发,类似于近现代刑诉中的自诉。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告诉,有无确定的罪犯作为被告均可。《封诊式·告子》载,“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本案是父亲为原告,控告儿子不孝的起诉。《封诊式·穴盗》记载的是受害人向官府报告有人挖洞入室,盗走其衣物,即为无确定被告的起诉。第二,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近现代刑诉中的公诉。各级官员包括基层小吏,如乡之游徼、亭之校长、求盗等,均负有维持社会治安、追捕盗贼、起诉罪犯的职责。如《封诊式·群盗》记载,亭校长甲和求盗乙、丙捆送结伙抢劫人犯丁送交官府审判。此外,监察官吏发现官吏违法犯罪,也有责任举劾。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秦实行奖励告奸和连坐,因此四邻对违法犯罪行为均有检举告发的义务,凡知奸不告者治罪。因此,告奸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告诉方式。

(2)告诉的限制

秦将自诉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室告”,一种是“非公室告”。

《法律答问》:“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可见,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凡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划分,是封建尊卑伦理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

(3)告诉程序

《法律答问》有“辞者辞廷”的规定,这里所谓“辞者”,即提起诉讼的人。“廷”愿意是指中央掌管司法审判职责的廷尉,后来亦包括郡守、县令等。“辞者辞廷”是指诉讼这亲自到郡守、县廷去起诉。

(4)调查与勘验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面通知被告人所在地基层组织的里典,一面派县丞等前往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与检验,收集证据。勘验结果要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爰书”。

秦朝重视勘验,从而推动了法医检验技术和司法鉴定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调查勘验过程中需要查封的,称为“封守”,是一项法定程序。

2、审判制度

(4)法官责任

为保证司法官吏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秦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中如有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失刑罪”、“不直罪”和“纵囚罪”等。

第五章儒家化的两汉法制

(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汉律除了《九章律》以外,还有《傍章》、《越宫律》、《朝律》。《傍章》系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所制定。《晋书·刑法志》云:“叔孙通益律所不及,旁章18篇。”这里的《傍章》就

是《汉仪》。到汉武帝时期,又分别由张汤编纂《越宫律》27篇,赵禹编纂《朝律》6篇。以上四部律共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至此,汉律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相隐不为罪,或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隐不为罪,是指在一定亲属范围内,为首隐匿窝藏犯罪的亲属,不得按照隐匿窝藏罪定罪科刑或减轻科刑的规则。

亲亲相隐不为罪来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论语·子路》)的主张。

这一规定首先是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夫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其后,唐代法律则将其发展为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规则,宋元明清则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规则。

五、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用儒家,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和认定犯罪的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春秋决狱之所以在武帝时开始兴起,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

汉初实行的“无为而治”政策使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时西汉达到最强盛时期。但汉武帝的所作所为却激化了社会矛盾。为了镇压反抗,缓和社会矛盾,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的统治,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汉初所制定的《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不仅条文和篇目是在“摭秦法”的基础上制定而成,而且其立法思想也基本以法家为指导。一方面出于尊重“先帝之法”的习惯和受到“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限制,不可能完全放弃旧法而制定新法;另一方面,即使要修改立法,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完备法典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引经决狱”即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因为采用“引经决狱”方式,儒家思想就可以迅速影响到法律实践活动,而不必再受到已有立法的束缚和限制。

(二)春秋决狱的原则及其影响

董仲舒提出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的原则,认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意思是说,依据《春秋》的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如果某人动机不纯正,即使尚未作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处罚;对共同犯罪的首犯更要从重处罚;而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纯正,即使已违法犯罪,也可以“赦而不诛”或减轻刑罚。董仲舒以“许止进药”为例评论说:“《春秋》之一,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正面影响

1、“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原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想矫正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务求深文”的现象。

2、在定罪量刑时,春秋决狱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从保留下来的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案例来看,结果一般都是由重改轻的。

负面影响

1、春秋决狱自身的缺陷,决定了它不仅无法很好地解决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弊端。因为儒家经典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确定性;而且司法官不可能完全通晓儒家经典。

2、在审案中一味注重行为人的主管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会为不法之吏舞文弄法、上下其手提供条件,造成司法的随意性,从而导致“罪同而论异”的发展后果,造成“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的司法腐败现象。

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了对中国古代律学的推动,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外,更主要地是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通过春秋决狱等途径不断影响着法律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

春秋决狱这一引礼为律的过程,从汉代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任务已经完成,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法典《唐律疏议》正式形成,春秋决狱也因为完成了历史使命而退出了法制的舞台。

第六章大总结与大融合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曹魏《新律》

所谓“就故五篇”,是指沿用《九章律》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等五篇旧目;“定增十三篇”是指新增《刑名》《劫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律》《惊事》《偿赃》《免坐》等十三篇内容。

《新律》虽属“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与汉律相比却有很大的不同,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置于律首。

李悝编撰《法经》时,《具法》位居第六篇。商鞅制定《秦律》、萧何制定《九章律》仍采用这一体例,只不过把《具法》改为《具律》。这样安排具有法典“总则”性质的篇目,在法典篇章体例结构中似乎有些本末倒置。

《新律》将《具律》提前,置于全律篇首,并改为《刑名》,解决了原来的“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使之名副其实,是我国古代法典篇章结构体例的重大改革和创新。

2、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

针对汉律在“正律”和“旁章科令”实施时存在的许多问题,《新律》在制定时大量剔除“不宜复以为法”的内容,分门别类编成《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邮驿令》、《变事令》等单行法规,而把基本法典的篇目及其内容重新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合并,最终编成《新律》十八篇。经过这次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使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原来国家基本法典“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既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3、明令废止旧的刑罚体系,确立新的五刑制度。

在制定《新律》的过程中,按照刑罚制度的实际需要,“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正式规定于第一篇《刑名》中,“以为律首”。这项刑罚体系的改革,在墨、劓、剕、宫、大辟之类的旧五刑制度之外,首次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新五刑制度。《新律》所规定的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斩左右趾刑,标志着肉刑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活动

(一)《泰始律》的制定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

服以制罪”。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泰始律》总结和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1、新增《法例》篇目。《泰始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片《法例》,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2、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制定《泰始律》时,遵循“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的原则进行大幅的精简删削,将法典意外“未宜除者”之类的内容,采取“不入律,悉以为令”的方式,编成《晋令》四十卷。经过这次修订法律的改革之后,律令二者仅存60卷2926条126300字,从而以“刑宽禁简”著称于世。

3、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泰始律》首先将曹魏《新律》所规定的新五刑,由原来的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保留了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经过这一简化完刑与作刑合并于髡刑之中,五刑制度名副其实。《泰始律》还进一步“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再度缩小了亲属株连的范围。

4、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泰始律》(即《晋律》)的影响

1、《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

2、《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3、《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

北朝之北魏,自道武帝拓跋珪于天兴元年(398)命王德“定科令,初定律”开始,至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3),近百年间先后9次进行法典编纂活动。参与者又多如崔浩、游雅、胡方回等律学名家。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20 篇。《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日之大成,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北齐于高洋称帝之初,以“大齐受命,律令未改,非所以垂制创法,革人视听”为由,“议造《齐律》。”

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尚书令高叡等方才完成编纂工作,并奏上《齐律》,诏令颁行。这部法典后世称《北齐律》,其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盗贼、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史称其“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对后世法典编纂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魏晋以后,继续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立法活动掀起了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就是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重要表现。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

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这一罪刑适用原则的确立,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体现的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与夫权思想,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实际是将儒家的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这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

继《泰始律》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罪刑适用原则后,北魏律又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所谓“存留养亲”,是指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属(期亲:期(ji),指一周年或一整月,如期年,期月,亦作“朞亲”。服丧一年的亲属。《魏书·广川王略传》:“欲令诸王有期亲者为之三临,大功之亲者为之再临,小功缌麻为之一临。”)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如《后魏律·法例律》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

“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具体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叛(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极端残忍或恶毒的手段害人)、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丧)、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根据《北齐律》规定,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一律从重严惩,且不适用普通的赦免、减刑等司法特权。“

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汉末魏晋以来,豪族地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他们以法律手段拼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巩固其等级制的社会统治秩序,进一步强化了官僚贵族特权法。

(一)“八议”制度入律

曹魏政权制订《新律》时,为了笼络官僚贵族机关,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以周礼所规定的“八辟”之法为基础,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和制度化,史称“八议入律”。

“八议”适用的范围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议亲,指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及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亲国戚)

议故指长期侍奉皇帝,“特蒙接遇历久”之人;(皇帝故旧)

议贤,指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的具有大德行之人;(德行修养高的圣贤)

议能,指具有能够整军旅、理政事、治邦安国的大才能之人;(才能卓越者)

议功,指曾经建立过大功勋之人;(功勋卓著者)

议贵,指高级官僚,包括三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一品勋官;(高级权贵)

议勤,指为国服过大勤劳的执政大臣等;(勤谨辛劳者)

议宾,指前两个王朝君主的嫡系后裔、称“国宾”者。(前代国宾)

根据“八议”制度的规定,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也无

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结果一般均能获得宽宥处理。

“八议”制度的正式入律,使一部分官僚贵族取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司法特权,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很大,此后的历代法典中基本都规定了“八议”制度,直到清末变法修律时才被废止。

(二)“官当”制度出现

继曹魏时期“八议”制度正式入律之后,两晋南北朝又创立了“官当”制度。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北魏律》进而扩大了“官当”制度的适用范围,凡是拥有五等列爵的各级贵族违法犯罪后,也可以用他们的爵位折抵罪责,折当刑罚。

西晋虽然没有“官当”之名,但晋律已有以官职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规定。

北魏(《北魏律》)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制度。

南朝陈(《陈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最为系统。

“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为历代王朝所继承和沿袭。

(三)九品官人法的产生

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

汉代推行察举制,因缺乏客观标准,长久以来为门阀把持,乃至贿选之风极盛。曹魏时,以陈群之议,定九品中正制以选拔人才。《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中略)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九品官人法的主要内容是: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中正必须是二品现任中央官,中正以簿世(谱牒家世)、行状(才干、道德)、乡品(中正鉴定)为标准查访评定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中正给乡品前先列某一层次,即所谓“辈目”,先由小中正(郡)列入记录,再报大中正(州),最后转呈司徒,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大中正亦可推荐小中正,但无权任免。咸熙二年(264年)以六条作举荐标准:忠恪匪躬;孝敬尽礼;友于兄弟;洁身劳谦;信义可复;学以为己。

九品中正制每隔三年清理调整一次,有所上下。言行有修者则升之,如由五升四,道义有亏者则下之,如自五退六。

九品中正制设立的初衷是要改进汉末察举之颓风。汉末人口流徙,户籍紊乱,乡论不能行,于是以该地贤者,评论当地之人士优劣,以代乡论。但到了西晋时实际上官员都从世家大族中选定,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情况。为防止庶族假冒士族,世家大族便编写谱牒(家谱),谱牒学成为一门学问。中正制只重家世,不问贤愚,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都以此制选官,久而久之,造成社会风气浮靡,世族弟子终日清谈,不问国事。世族为维持门第血统,婚姻必择门当户对。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和科举制的实行,九品中正制最终被废除。

(四)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西晋太康元年(280年)颁布《户调式》,具体规定了品官占田荫户制的内容,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税人口的经济特权。西晋创立的这一制度,直接影响到东晋南朝,进一步扩大了各级官僚贵族的经济特权。

第七章兼采南北之长的隋法制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隋文帝开皇元年,命高颎(jiǒng)、郑译等人制定新律,颁行天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

万数”,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新律而成,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史称《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目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其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二是删降“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

三是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种十二篇的体例,后来被唐律所沿用。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斩、绞两种;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以十为差;

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亦以十为差。

可见《开皇律》对百姓的压迫,比前代有所减轻。这种刑罚体系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并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十恶”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于十恶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封建伦常观念,所以,凡犯十恶和“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十恶”中的谋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在秦汉时早已有之,但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却不统一。南北朝时期,法律逐渐明确这些罪名的构成,并以最严厉的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北齐律首次将其概称为“重罪十条”。

《开皇律》采北齐之制,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

自从《开皇律》创设“十恶”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袭,将其作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内容,是有效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修订《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1、“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2、“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3、“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4、“当”是“官当”,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按规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开皇律》的“议、减、赎、当”制度,是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这些规定赋予贵族、官员更广泛的法律特权,使之得以系统而稳定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使贵族、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固定化、法律化。

《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读通鉴论》对《开皇律》作了很高的评价:

“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二、唐律的制定及其立法成就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1.唐高祖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

2.唐太宗制定《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中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

3.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即位后即诏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永徽二年(651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二)《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广义上的唐律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狭义是指《唐律疏议》,精确名称应为《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共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设置和体例安排等基本仿照隋《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类似于现代刑法分则

的内容置于其后。12篇的基本内容如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1、名例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例律规定了唐朝法定的刑罚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共57条。

五刑

(1)死刑:分为绞、斩两类

(2)流刑:分为2000、2500、3000三等

(3)徒刑:分为一年——三年共五等

(4)杖刑:分为60、70、80、90、100共5等

(5)笞刑:分为10、20、30、40、50共5等

2、卫禁律

“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共33条,主要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

3、职制律

共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户婚律

共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5、厩库律

共28条。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擅兴律

共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贼盗律

共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8、斗讼律

共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

9、诈伪律

共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10、杂律

共62条。不能编入其它篇的罪,都归入此篇

11、捕亡律

共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等方面的法律

12、断狱律

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三)唐律疏议结构

(四)《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从立法技术来看,《唐律疏议》结构严谨,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于一体,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唐律疏议》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

现存唐律共有502条,分别归入12篇中,除第一篇《名例律》规定唐律的一般原则外,其余十一篇从《卫禁律》至《断狱律》,均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归类,确定篇目名称。篇目和律条的多少,反映了立法者对犯罪的认识程度,对各种犯罪行为能否总结和归纳的水平。唐太宗在制定《贞观律》时曾强调立法应简约的原则。经过唐律各篇的组合,篇

与篇之间、条与条之间既有序又严谨,克服了此前法典篇目和律条混杂无序的状态。

2、《唐律疏议》12篇和各篇律条的排序,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性。

《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置于律首。《捕亡律》和《断狱律》相当于现代的诉讼法(程序法),置于最后,以示与其它篇目的区别。中间的九篇则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来排列的。如《卫禁律》排在《名例律》(总则)之后、分则之首。总之,唐律的篇目是以维护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原则来排列的。各篇目内的律条也是按这一原则排列的。如“十恶”排在《名例律》卷一“五刑”之后,以显示其重要性。

3、《唐律疏议》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疏议”即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在唐以前早已存在,如秦朝的《法律答问》,汉朝的引经注律,西晋时张斐和杜预的《律表》(《张杜律》),并由此形成了一门学问——律学。

《唐律疏议》吸收和借鉴了此前各朝法律解释的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形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

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的80%,广征博引,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4、《唐律疏议》的制定,为科举考试提供了统一的根据;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疏文记述了主要法律制度发展沿革的历史。所以,《唐律疏议》既是一部法典,又是一部法律史的教科书。《唐律疏议》这种律疏同文的立法方法,被后来的封建王朝所效仿,也对当时周边的一些亚洲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1、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

2、制敕、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3、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制敕、格后敕、格、律、令、式。

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具有深远影响。明清会典的编撰即受其影响。

四、刑事法律规范

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唐律疏议》这部基本法典上。格和敕中亦有部分内容。

(一)刑名

唐代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共二十等。

1、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五等,10、20、30、40、50

杖刑五等,60、70、80、90、100

五等,一年至三年徒刑

三等,2000、2500、3000里,

配役一年流刑

二等,绞、斩死刑

笞:五刑中最轻的一种,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戒,带有耻辱刑和教育刑的含意。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和笞五十。

杖:是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100。

徒:是比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

流: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以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限内强迫其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和大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流刑分三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三等流刑的服役期限均为均为一年。唐太宗曾以“加役流”来替代断右趾,是死刑的减刑。

死: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分绞、斩两种,斩重于绞。

可见唐律中的五刑的排列由轻到重,十分合理和科学。

(二)刑罚适用原则

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分为三类。

1、“十恶”重惩原则

“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不义、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其一,谋反,“谓谋危社稷”,也就是指图谋危害君主或国家的犯罪。

其二,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室的宗庙神主、皇帝的陵墓以及宫殿的犯罪。

其三,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蕃夷之国或者越城附从叛敌。

其四,恶逆,包括两种具体犯罪:一是殴击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二是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丈夫及丈夫之祖父母、父母。

其五,不道,指“安忍残贼,背违正道”的罪行,包括三种具体犯罪:一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二是杀人后肢解尸体;三是“造畜蛊毒、厌魅”,也就是制造、蓄养蛊毒以及实施厌魅等以害人。

其六,大不敬,指对皇帝重大不敬的犯罪,包括七种具体罪行:

一是盗窃皇帝用以举行大祀、大祭、大享等祭祀典礼时供奉神祗的物品,或盗窃皇帝御用物品;

二是盗窃或伪造皇帝、皇太后及皇后的御用印玺;

三是为皇帝调和御用药物,违误本方以及封合后题写药名错误;

四是为皇帝制造御用食物,未依据食经以及误犯食禁;

五是制作供皇帝御用的舟船,因失误而不牢固;

六是指斥皇帝且情理切害的;

七是对待皇帝敕令或所司差遣的“制使”狂勃捍乱,丧失人臣忠君敬上之礼仪。

其七,不孝,包括四种罪行:

一是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或诅咒谩骂祖父母、父母;

二是祖父母、父母健在,子孙就分立户籍或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以及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

三是在居父母丧的三年期限内,子孙自行嫁娶以及作乐,或者穿戴吉服而不穿丧服;

四是闻知祖父母、父母已经去世而隐匿不举行哀悼仪式,或者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的。其八,不睦,包括两种犯罪:

一是谋杀及卖缌麻以上(即五服以内)亲属;

二是殴打、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属。

其九,不义,包括两种犯罪:一是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等官长及现受业的老师,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的官长;二是闻知丈夫去世而隐匿不举行哀悼仪式,以及作乐或脱去丧服改穿吉服,或自行改嫁。

其十,内乱,指对小功以上亲以及父祖之妾进行强奸或与之通奸。

对“十恶”犯罪重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第二,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第三,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第四,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人物,犯死罪者可以上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可以例减一等。

(4)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

(5)当:所有官吏。五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二年,公罪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一年,公罪二年;罪大官小,余罪收赎;罪小官大,留官收赎。

(6)免:指免除官职抵罪。

3、其他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

老幼和残疾之人犯罪减免处罚是中国古代历朝的一贯做法,唐律的规定更加规范。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

A、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B、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

C、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可见在唐代,15岁至70岁的人必须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15岁以下到7岁之间、70岁以上到90岁以下的人承担部分刑事责任;7岁以下和90岁以上的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和笃疾三等。由于身体能力的不同,唐律规定残疾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废疾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者,笃疾除重大犯罪外,不承担刑事责任。对老幼残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倾向,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2)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唐律在继承从西汉开始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

《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这样即使是无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唐代的相隐还不仅仅是有罪不告。向有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亡,也不为罪。为了防止该项原则的适用影响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十恶”重罪)不得相隐不告。(3)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唐代继承此前历代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使之进一步完善。

1、明确了构成自首的法定条件,即必须是在犯罪案件未发,官府或他人未发觉之前,犯罪人自动向官府投案的行为。如果犯罪事实已被他人告发,或被官府查知再去投案认罪者,只能作为“自新”,不构成自首。

2、自首在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向官府交代所犯罪行,但也允许本人委托他人代为自首;依法得相容隐的亲属,在未经犯人委托的情况下代犯人自首或告发,也可以视同自首;犯盗窃与诈骗罪者,因悔悟而向被害人承认罪行的“首露”,视同向官府的自首。

3、自首可以免罪,但必须如数退还赃物,以防止犯罪人利用自首得到非法利益。

4、对自首不实、不尽者,即没有彻底交待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的罪犯,分别按不实不尽的情节予以惩罚。

5、对某些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能适用自首减免的规定。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私渡关津等。

(4)共犯犯罪区别首、从的原则

唐律明确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方法:

1、“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者,即倡首先言的主谋。

2、家人共犯,不论何人造意,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体现了封建家长制原则。

3、外人与主管的官员共同犯罪,即使由外人造意,仍以主管的官员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处理。加重主管官员的刑事责任,以防止官员内外勾结,上下一气,因缘为奸,以维护国家的统治。

(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唐律界定公罪和私罪的标准是:“公罪,谓缘公事而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财枉法之类”。

可见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由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或因行为过失,导致触犯法律而构成的犯罪,为公罪。

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犯罪者,为私罪。

唐律对公罪的处罚轻于私罪,而且在“官当”时也有所区分。

区分公罪和私罪的目的是要调动官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饬吏治以及减少贪赃枉法等现象。

(6)数罪并罚的原则

唐律对一人犯数罪,并同时被官府查知审判的,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即如果数罪同时被发现审理,以重罪处罚;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

如果一罪先发,已经判决执行后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并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即为应判的刑罚。

总的来看,唐律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是比较宽缓适中的,但不适用于赃罪。

(7)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称累犯为更犯,是指在犯罪已被告发、审判和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与数罪并罚的情况不同。因为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唐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更为罪者,

各重其事”。要加重处罚。如果犯盗罪,“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8)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类推的办法定罪量刑。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为了避免滥用类推,唐律对类推的适用条件和类推方法做了详细规定,明确类推必须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适用;类推时只能援引本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规定。具体方法是:

应“出罪”的,采用“举重明轻”的办法,即应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但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应“入罪”的,采用“举轻明重”的办法,即应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9)化外人案件处理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唐律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国家私法中的准据法。“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即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疏义》解释:“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国际私法原则。

第四节唐律的世界影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的盛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因而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律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和最完备形态,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可以说,唐律的特点,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儒家思想,礼法融为一体

清人纪昀(纪晓岚)在主持编纂的《四库全书》中称唐律“一准乎礼”,评论十分中肯。所谓“一准乎礼”,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自汉武帝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开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发展道路。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律全面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

宋朝大儒朱熹云:“三纲五常,礼之大体。”可见“三纲五常”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唐律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立法的主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作为法律的根本任务。唐律所规定的“十恶”重罪,均是危害君权、父权和夫权统治的行为。

儒家思想强调贵贱有等,亲疏有分。唐律也不例外,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各种特权,同罪异罚。

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唐律也贯彻了这一思想,“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从而有“得古今之平”之美誉。

(二)唐律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

1.调整对象的全面完备。唐律涉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婚姻、家庭等各个领域,对封建关系进行全面调整。

2.法律体系的完备。唐律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由律、令、格、式、典、敕、例等组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3.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唐律篇目条文简明清晰,12篇502条,既高度概括,又严密周详。律疏合一,立法技术成熟发达。

二、唐律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承前启后,地位十分重要。唐律成为后世历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鞭、扑、赎、 流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5.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吕刑》的作者是( D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A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C )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

的那些内容即(D )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C )C.周公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B)A.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 C.《吕刑》D.《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B.礼C.遗训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AC ) A.7岁以下B.70、80岁以上 C.80、90岁以上D.10岁以下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最新1001《中国法制史》问答题题库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义刑义杀(3分)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分)(2)明德慎罚(3分)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2分) 2.唐朝的司法机关。参考答案: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第一,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3分)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分)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3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1分) 3.《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参考答案: (1)《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4分)(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2分)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2分)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2分) 4.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

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行。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5.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1)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3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6.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 7.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参考答案: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最新完整练习

中国法制史练习 一、填空题 1、传说中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2、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3、《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 4、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 5、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____ _____。 6、汉朝专门适用于女犯的徒刑称作___ _____。 7、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____ ____罪。 8、曹操制定的,是魏国最早的法典。 9、北齐将廷尉扩大为。 10、北齐律共篇,第一篇是。 试卷第2页共3页 11、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12、“重罪十条”确立于律。 13、“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确立于。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秦朝 2、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圜土 B.钧台 C.夏台 D.囹圄 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 A.1840年 B.1841年 C.1842年 D.1843年 4、清末改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 A.大理院 B.廷尉 C.法部 D.审刑院 5、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 A.日本帝国宪法 B.德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法国宪法 6、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 A.清朝末期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7、中国近代“检审合署”的做法开创于() A.革命根据地时期 B.清末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北洋政府时期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约法》 9、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 A.嫡长继承制 B.兄终弟及 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D.诸子均分 10、商朝刑法的总称是()。 A.九刑 B.禹刑 C.宫刑 D.汤刑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1064654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10 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每空3分) 1.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2. 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是(领事裁判权)。 3. 我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4. 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主持。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6. 1911年12月29日,各省代表会议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7. 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8. 太平天国的乡官保举制度规定:“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时间是1912年( B )。 A. 2月10日 B. 3月10日 C. 2月15日 D. 3月15日 2. 鸦片战争后清朝专门负责来司法行政的机关是( D )。 A. 大理狱 B. 大理院 C. 大理寺 D. 法部 3. 《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 ) 。 A. 君上大权 B. 国会 C. 总理 D. 臣民权利义务 4. 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 )。 A. 清朝初期

B. 鸦片战争后清朝 C. 中华民国 D. 天平天国 5.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D )。 A. 议会制 B. 元首制 C. 内阁制 D. 总统制 6. 《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原则,废除了( C )。 A. 专制主义 B. 尊卑等级 C. 私有制 D. 酷刑 7. 《钦定宪法大纲》关于君权的条款抄自( C )。 A. 德国宪法 B. 英国宪法 C. 日本宪法 D. 美国宪法 8. 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 B )。 A. 谘议局 B. 资政院 C. 修订法律馆 D. 宪政编查馆 9.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除了有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外,还有( B )。 A. 军事法院 B. 兼理司法法院 C. 中央法院 D. 地方法院 10. 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工作的范围是( A )。 A. 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B. 民事纠纷 C. 刑事案件 D. 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 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大清新刑律》所规定的主刑有( ABCD )。 A. 死刑 B. 无期徒刑 C. 有期徒刑 D. 拘役 2. 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规定的主要罪名有( BCD )。 A. 反革命罪 B. 汉奸罪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3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3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大中刑律统类 2、大清律例 3、刺配之法 4、奸党 5、热审 6、重法地 7、编敕以敕代律 8、流杖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5 C C A A C 6-10 D B B B C 三、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BCD BC ABCD ABCD BCD AD ABCD CD AB ABCD 四、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10 分。) 2、7、9错误,其他的正确 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每空3分) 1. ,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2. 。 3. 4. 5.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 6.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处罚犯罪,开始实行法。 7.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和。 8. 《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即死、徒、笞。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等。 A. 三 B. 四 C. 五 D. 六 2. 充军最早创设于()。 A. 宋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3. 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 A. 红契 B. 质剂 C. 乞鞫 D. 傅别 4. 宋朝规定了一种法律,即在开封府诸县加重处罚犯罪,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这种法律叫做()。 A. 重法地法 B. 盗贼重法 C. 皇祐法 D. 折杖法 5. 汉唐以来,虽然盐禁法网日密,但正式将榷盐列入正律始于()。 A. 《宋刑统》 B. 《元典章》 C. 《大明律》 D. 《大清律例》 6.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十三、十四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十三、十四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政体是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2.《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3.南京国民政府《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规定,经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危害民国”案件,法院可径行判决,且不得上诉。 4. 5.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 1.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A)条 A.21B.20C.22D.24 2.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时间是1912年(B) A.2越10日B.3月10日C.2月15日D.3月15日 3.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历史约法》宫( C )章 A.五B.六C.七D.八 4.蒋介石借助( D )登上了总统的宝座。 A.五.五宪草B.五.五宪草修正案 、 C.《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 D.《中华民国宪法》 5.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除了有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外、还有( B ) A.军事法院B.兼理司法法院

C.中央法院D.地方法院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由下列(ABCD)机构行使统治权。 A.参议院B.临时大总统C.国务院D.法院 @ 2.北京政府恢复了封建法制,重新使用(AD) A.笞刑B.杖刑C.凌迟D.遣刑 3.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ABCD ) A.平政院B.兼理司法法院 C.特别法院D.普通法院 4.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包括(BCD ) A.特征刑事法院B.地方法院C.高等法院D.最高法院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限制袁世凯专权而做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ABD)' A.实行责任内阁制B.扩大参议院职权 C.规定了《人民》一章D.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四.简答题(共25分)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政府的组成;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各地代表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 2.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2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2 一、填空题(共8 道试题,共30 分。每空3分) 1. 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文字狱。 2.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3.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 4. 唐高宗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注解,并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议》。 5. 作为反映朱元璋重典治天下政策的法律是《大诰》。 6. 忽必烈建元后,接受汉儒的建立,明确提出了法治指导思想,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7. 《大明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8. 唐代的致仕制度,即现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70

岁。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项法令作解释,所作的解释叫做(c )。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2.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B )。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D. 三司会审 3. 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令、格、式,编成(B)。 A. 《大唐六典》 B. 《大中刑律统类》 C. 《武德律》 D. 《贞观律》 4. 朱元璋编制大诰的主要目的是( D )。

A. 预防官吏犯罪 B. 预防平民犯罪 C. 惩治官民犯罪 D. 进行法制宣传 5.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D)。 A. 《唐六典》 B. 《北周律》 C. 《大业律》 D. 《开皇律》 6. 宋朝中央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D)。 A. 断例 B. 指挥 C. 申明 D. 看祥 7.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B)。 A. 三司使 B. 三司推事 C. 小三法司会审 D. 大三法司会审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 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 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 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 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 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 容。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 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 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 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 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 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 条件,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4)书状: (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 神) 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

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 A. 自诉 B. 越诉 C. 直诉 D. 亲属代诉 2. 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 A. “重法地”法 B. “盗贼重法” C. 枉法赃 D. 折杖法 3. 清朝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包括()。 A. 《回疆则例》 B. 《苗律例》 C. 《蒙古律例》 D. 《西宁番自治罪条例》 4. 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 大理寺 B. 刑部 C. 都察院 D. 御史台 5. 宋朝法律规定,地租采取两种分成方法,即()。 A. 对分制

B. 二八分成 C. 三七分成 D. 四六分成 6. 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采取了以下措施()。 A. 设立审刑院 B. 限令各州十日一报囚账 C. 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公事 D. 派御史台的推勘官分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7.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 A. 新律 B. 开皇律 C. 大业律 D. 开皇令 8.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 A. 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B. 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C. 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D.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9. 明朝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 A. 钞法 B. 钱法 C. 盐法 D. 茶法

10. 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免官等法律特权。 A. 请 B. 减 C. 赎 D. 官当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大明律》最后完成()。 A. 吴元年 B. 洪武元年 C. 洪武二十二年 D. 洪武三十年 2.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A. 《唐六典》 B. 《北周律》 C. 《大业律》 D. 《开皇律》 3. 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A. 成 B. 廷行事 C. 断例 D. 比 4. 清朝每年复审刑部判决的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叫()。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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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相结合。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是具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第四,由于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及礼法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第五,由于西周提前进入阶级社会,奴隶制发育不完全,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及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所谓“礼”,是古代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经常并列出现的两个范畴。在先秦时代,刑有三个层次上的含义: 第一,专指砍头的刑法,这是刑的最原始含义。 第二,各种刑罚的通称。 第三,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则。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重在教化,刑重在制裁。 由于礼在西周时期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婚姻继承制度 在西周,婚姻继承继承制度往往带有婚姻继承制度以外的政治含义。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平民,一个男子只可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2、同姓不婚。即禁止同姓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男女同姓,会生下不强建的一代。其二,同姓不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另外,还需要经过媒氏中介。 4、婚姻六礼。主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解除婚姻条件的限制 在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方面。并具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处三不去”。 其中七处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主要包括:不顺舅姑、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夫家即不可修妻。“三不去”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继承制度 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的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 据史籍记载,在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就已经确立,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也就是说,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即对家族成员的领导、财产的支配。因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了整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是指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的五种方式。主要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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