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步行街广场地砖
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该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XX步行街广场地砖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步行街文化广场
1.3建设规模:8000㎡(暂定,最终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2.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图说、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技术变更及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和通知。
第三条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
3.1承包方式: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
3.2结算方式:本工程实行按实结算的结算方式,暂定总造价108万元最终以双方共同审定的结算为准。
第四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4.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及附件;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的会
议纪要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2本合同及附件与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工程工期
5.1开工日期:年月日开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5.2竣工日期:年月日。
5.3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在此施工工期内,承包人应完成合同约定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发包人或指定的接收单位,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由发包人支付因延长工期导致的承包人相关损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及人员的约定
6.1监理单位及人员
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委托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检查。
6.2发包人派驻工程师:
姓名,职务现场代表,职权: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增加工程量确认等事项的确认。
6.3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更换时间限制为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
6.4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签收、承包人授权签收。如需变更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以上函件后,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方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施工场地内协调工作:
7.1发包人在施工范围内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其他参建施工单位给予支持、配合的,承包人应收取相应费用。
7. 2承包人应该听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管理。
7. 3双方配合办理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手续。
7. 4其他需要由承包人或发包人配合的工作内容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之。
第八条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
8.1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3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
交,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止。
8.2工程资料移交
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工程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1套及相关资料、物件移交给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工程。
8.3工程移交
8.3.1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移交,移交清单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交接依据。若发包人不进行移交程序视为承包人已完成该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承包人的保管费用。
8.3.2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属发包人原因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价款及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方式进行按实结算:
9.1 按重庆市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单价以为发包人审核单价为结算依据,人工费按同期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调差按实结算。
第十条工程结算
10.1结算依据的约定
10.1.1结算依据的内容
A、本合同、施工图会审纪要、施工图、竣工图及图说、工程变更及现场签
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
B、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核定单;
10.1.2其他有效的竣工结算依据
10.2竣工结算办理程序
10.2.1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5日内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核对、确定结算价并给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再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应立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
10.2.2 工程结算依据(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均以书面形式递交和审核,对不完善、不真实,未统一编号的结算资料(含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发包人有权拒收,并由此产生的结算审核时间延误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发包人认质定价(本工程涉及的各类花岗石材料按市场实际情况正负公差不超过10mm),提前申报,3天内回复。
未经发包人认质认价而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询价后再协商定价。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材料申报后不予以确认的,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发包人就某种材料的认质认价难以达成共识,为保证工期,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代为购买,购买方对所购买的材料质量负责,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
算。
11.2材料设备进场验收:
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进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供货商共同按照发包人确定产品的规格、型号等进行检验,检验不符合要求、出厂合格证等手续不全的不得使用。
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对进场的材料设备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由承包人负责,如因质量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发包人工程师或者监理如发现承包人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不符合认质认价依据确定的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更换、拆除并重新采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2.1施工完成验收合格移交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保修
13.1在工程移交前和保修期内如国家对保修内容、范围及期限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约与违约责任
14.1 工程工期如延误,按下列条款执行: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完工或者交付工程,超过10日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
如因发包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
所导致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14.2 工程质量若验收不符合验收规范的,由承包人整改,整改时间内不视为违约工期。。
14.3 承包人中标后不得将承包人的工程转包(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4.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超过10日以上的从第10日起由发包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支付乙方利息。
14.5 施工过程中,不论是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增减还是发包人的零星增加工作项目(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核定、发包人指令、发包人通知、发包人任务书),均执行本合同的计价材料、结算原则及质量标准。
14.6 若承包人已开始或已完工,发包人才提出变更的,造成的损失按实计算费用,工期顺延。
第十五条保险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办理各自人员及财产的保险业务,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和保险受益。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
16.1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国家和地方验收标准和规范和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和规范,由按通知或行业规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
16.2 承包人应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
第十七条其它
17.1承包人应当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人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7.6因发包人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其他原因造成窝工、停工(含全面停工)工期顺延并支付承包人的一切损失。
17.7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书面要求、报告,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报告后3天内予以回复,若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则视为同意并作为相关结算的依据。如其他协议及文件与本合同协议约定相抵触的内容均作无效,双方按本合同内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特别说明
18.1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移交的施工场地内必须有水电表接口。移交的施工场地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实施综合单价项目所应达到的施工条件,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入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8.1 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合同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以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准。但再行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才有效,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
18.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分歧或异议可另行协商的,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方式解决。
18.4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
18.5本协议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企业盖章)(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法人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银行帐户:银行帐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