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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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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友谊奖

申请表

聘请单位:

主管部门:

评选年度:

填报时间: 2012 年月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须用A4纸打印填写,除封面使用宋体四号字外,内容一律使用宋体小四号字,且除签字栏之外不得手写。

二、封面主管部门是指聘请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

三、省内聘请单位行业应从“采掘业”、“地址勘探、水利管理业”、“电、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机关、社会团体”、“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金融、保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制造业”、“其他行业”中选择填写。

四、主要经历指专家在我省范围内聘请单位的工作经历。

五、主要贡献中应包括专家的学术水平、技术优势,代表论文和著作、研究成果,近期承担工作的进展及其发挥的作用,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等。

六、本表可以复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2]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14号2002年4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事厅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1]52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评聘分开管理体系。同时,在人才层次结构较高、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对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的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实行评聘分开,是人才自身价值评价的客观要求;是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趋势,对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职务(岗位)来确定。实行评聘分开的目的,就是把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 (一)个人申报,就是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可以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所在单位不得阻挠。 (二)社会评价,就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评委会,评委会中的主任

辽宁省广播电视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辽宁省广播电视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来源:省广电局 2007年 辽宁省广播电视新闻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新闻岗位上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多出精品、多出成绩,推动广播电视新闻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广播电视新闻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新闻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 广播电视新闻系列评审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三、评审专业 根据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新闻系列设置两个评审专业,分别为新闻记者和新闻编辑。 记者职务设为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高级记者为正高级职务,主任记者为副高级职务,记者为中级职务,助理记者为初级职务。 编辑职务设为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高级编辑为正高级职务,主任编辑为副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四、任职资格申报要求及评审标准 申报新闻专业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要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任职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非全日制正规高等院校相关相近专业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2、大专毕业3年以上,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含一年见习期)。 (二)专业理论及业务能力要求 1、基本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系统学习过新闻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3、基本掌握新闻采访、编辑业务相关专业技能。 记者、编辑任职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2年以上,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4年以上,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4年以上。 3、资历破格申报,需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3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及业务能力要求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06.01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 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5 【实施日期】2008.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政发〔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一、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省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人发[2008]15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 7.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

【商务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商务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 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 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15号)精神,推进展览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托我省地处环渤海、东北亚核心的区位优势,优化产业布局、整合品牌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构建支撑体系,推动展览业转变发展理念、升级发展模式、改善发展环境,带动经济转型升级,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和东北亚地区具有影响力的会展经济强省。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和品牌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统筹全省展览业发展布局,以沈阳、大连为会展中心城市着力打造国际品牌展会集聚地,各地区依托产业、市场和资源优势,错位发展、协同发展。立足我省区位优势,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品牌展会。培养一批办展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的会展龙头企业和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打造10个国家级国际性大型

展会,会展主要经济指标逐年稳步增长,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发展均衡、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展览产业体系。 二、改革管理体制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省商务厅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省展览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强化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全省展览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展览业的日常工作。(省商务厅、各相关部门) (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1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加强对全省各类展会的清理和管理,推进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和专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办展,有效承接原由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合局、省贸促会,各市政府) 三、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大型品牌展会活动。加大对全省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影响力展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国际化高水平、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品牌展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外办、省旅游发展委,各市政府)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

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 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 牢牢抓住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彻底排查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阻沙带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7]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0日,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形势下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促进国家和军队稳定与发展的战略任务,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探索长效机制。根据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安置原则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随字[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辽宁省187号文件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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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省直属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文 号】辽劳社发﹝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09 【实施时间】2004-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经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省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三项之和,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赣人社字[2010]408号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二、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调入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在原单位聘为技师,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保留原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工资待遇。符合晋升较高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可以在两年内申报相应岗位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2009]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 通知 (辽政办〔2009〕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187号文件)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

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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