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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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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新能源纪〔2009〕13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本部各部门:

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制定印发《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印发实施细则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部 2009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只适用于大唐新能源公司承办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本公司其它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接受大唐新能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

第四条大唐新能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一切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大唐新能源公司和所示各单位要成立招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部长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履行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六条凡招标活动,必须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监、审计、法律和财务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人员(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招标信息公告、发布的范围情况;

(二)监督资质预审、推荐入围工作的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监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情况;

(四)监督推荐入围单位人员、评标人员与定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五)监督开标、评标活动过程;

(六)受理投诉,对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七)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工作;

(八)招标活动中其他需要监督的工作。

第三章监督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大唐新能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实施的工程(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检修维护、修缮等项目)、生产和非生产性物资采购、选择业务协作单位等招标活动必须进行招标监督。

第八条实施监督原则的范围: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调试、技术咨询等协作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非生产性物资(办公设备和用品、劳保、福利品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六)集团公司委托进行招标的项目;

(七)由大唐新能源公司负责招议标的项目,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监督;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大唐新能源公司规定的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对于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招议标活动的,大唐新能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监督可采取全过程现场监督、重点环节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监督方式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社会影响较大、较敏

感的项目,纪检监察办公室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监督

(一)对组织招标的承办单位(部门)是否具备招标能力、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将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政协议》(见附件2)进行监督。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廉政协议》的投标人,取消其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开标监督

(一)承办招标部门应在开标前,按规定向监督小组提供相关材料;

(二)监督人员(小组)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对承办招标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

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承办招标部门拒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评标监督

(一)对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办法规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是否按评标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定标监督

(一)对有无评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

(一)对招标活动中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惩处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和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办公室应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

第十七条对违反集团公司及我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办公室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并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办公室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招标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认真履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公司有关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大唐新能源公司纪检组、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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