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以及其所管理的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和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借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检索和台帐,并按照职责实施监控督办治理。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洪渡汛、技术监督、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审查整改方案,验证治理效果;

(四)监督、指导、考核各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分子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

案;

(二)建立隐患排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三)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Ⅰ级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五)监督、指导、考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细则,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工程项目自查和外部评价的组织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组织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及现场参建单位和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对各参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

第十一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机械和工

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

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专家意见组织实施。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要求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未办理施工作业票。施工单位资质、分包队伍资质不符合规定标准。对评估为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台帐,未建立动态管控机制。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三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工程建设质量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机械和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机械和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机械和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机械和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七条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

可能造成最严重的工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建筑结构和设备部分损坏,但导致整体建筑结构无法使用或有关设备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个建筑结构和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建筑结构拆除重建,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在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

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公司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项目公司安监人员的日常检查。

2.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分析。

3.施工承包单位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洪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2.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工程项目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1.隐患排查治理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项目公司要组织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2.对附表5中列出的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要经常对照检查。项目公司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事故隐患要素和条目,使隐患排查更具操作性和全面性。

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预案、整改时间限期完成整改,而且要保证整改期间的安全。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进行停工整顿,撤除施工人员。

第二十二条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电力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子公司、专业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项目公司监督管理。

三级责任主体要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要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项目公司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子公司报告。

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子公司对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评审,构成重大隐患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审查,构成Ⅰ级重大隐患的,向分子公司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分子公司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项目公司,约谈项目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派驻督导组。

第二十六条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各分子公司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当地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

治理总结,元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八条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当地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重大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

附表2

201 年月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15

附表3

201 年月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

填报单位: 20 年月日

16

附表4

电力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01 年月)

17

注:此表使用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各单位应采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是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18

附表5

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认定标准一、土石方工程

二、地下洞室开挖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