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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14-2016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urban public toilets

CJJ 14-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4-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7、4.5.4、5.0.11、7.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通知》(建标[2012]5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要求;5.固定式公共厕所;6.活动式公共厕所;7.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有关章节名称及内容;2.充实了总则;3.修改了术语定义;4.增加了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的设计内容;5.增加了第三卫生间的设置要求及设施布置内容和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防臭的具体要求;6.原第4章独立式公共厕所的设计与第5章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合并为本标准第5章。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甲48号,邮政编码:100028)。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蓝洁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康之维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文伟张援方吴昊陈向前许春丽陈晓艳高发车粟绍湘刘婷婷刘竞张海兵俞志进刘建平侯亚军郭洪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俞锡弟冯其林陈朱蕾张范施阳陶华顾承华谢国民郝宝永

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要求。

1.0.4 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共厕所public toilets,lavatory,restroom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2.0.4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 mobi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5 无障碍专用厕所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2.0.6 水冲便器water closet

用水冲洗的坐便器、蹲便器及小便器。

2.0.7 厕所间compartment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2.0.8 厕位cubicle

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坐位、蹲位和站位。2.0.9 第三卫生间family toilets

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所间。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遵循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能的原则。

3.0.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0.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进行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0.4 公共厕所应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类别,固定式公共厕所应包括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周边环境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独立式公共厕所二类、三类分别为设置区域的最低标准。

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场所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和二类。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附属式公共厕所二类为设置场所的最低标准。

3.0.7 应急和不宜建设固定式厕所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活动式厕所。

3.0.8 独立式公共厕所平均每厕位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厕位面积指标)应为:一类:5m2~7m2;二类:3m2~4.9m2;三类:2m2~2.9m2。

3.0.9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应包括公共厕所建筑用地及附属化粪池、道路等用地。3.0.10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有关规定。

3.0.1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3.0.12 公共厕所卫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 /T 17217的有关规定。

4 设计要求

4.1 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

4.1.1 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下同)的比例不应小于2:1。

4.1.2 在其他场所,男女厕位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R——女厕位数与男厕位数的比值;

1.5——女性与男性如厕占用时间比值;

w——女性如厕测算人数;

m——男性如厕测算人数。

4.1.3 公共厕所男女厕位的数量应按本章第4.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

4.1.4 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坐位、蹲位和站位)与其数量宜符合表4.1.4-1和表4.1.4-2的规定。

表4.1.4-1 男厕位及数量(个)

注:表中厕位不包含无障碍厕位。

表4.1.4-2 女厕位及数量(个)

注:表中厕位不包含无障碍厕位。

4.1.5 当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70m2,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宜为2:1,厕位面积指标宜为4.67m2/位,女厕占用面积宜为男厕的2.39倍(图4.1.5)。

图4.1.5 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2:1示意图

1-女厕;2-男厕;3-第三卫生间;4-管理间

4.1.6 当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70m2,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应为3:2,厕位面积指标宜为4.67m2/位,女厕占用面积宜为男厕的1.77倍(图4.1.6)。

图4.1.6 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3:2示意图

1-女厕;2-男厕;3-第三卫生间;4-管理间

4.2 卫生设施的设置

4.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服务人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服务人数

4.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

注:1 按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考虑;

2 商业街应按各商店的面积合并计算后,按上表比例配置。

4.2.3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和快餐店等餐饮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饭馆、咖啡店等餐饮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

注:按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考虑。

4.2.4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

注:1 若附有其他服务设施内容(如餐饮等),应按相应内容增加配置;

2 有人员聚集场所的广场内,应增建馆外人员使用的附属或独立厕所。4.2.5 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机场、火车站、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厕位数

4.2.6 公共厕所的男女厕所间应至少各设一个无障碍厕位。

4.2.7 固定式公共厕所应设置洗手盆。

4.2.8 洗手盆应按厕位数设置,洗手盆数量设置要求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洗手盆数量设置要求

注:洗手盆为1个时可不设儿重洗手盆。

4.2.9 公共厕所应至少设置一个清洁池。

4.2.10 公共厕所第三卫生间应在下列各类厕所中设置:

1 一类固定式公共厕所;

2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

3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区域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4.3 技术要求

4.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2 宜将大便间、小便间、洗手间分区设置;

3 厕所内应分设男、女通道,在男、女进门处应设视线屏蔽;

4 当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个时,应设双出入口;

5 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厕位间。

4.3.2 公共厕所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厕所间平面净尺寸宜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厕所间平面净尺寸(mm)

2 公共厕所内墙面应采用光滑、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

3 独立式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之和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8,当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

4 独立式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5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

5 一、二、三类公共厕所大便厕位尺寸应符合第5.0.3条的规定;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m~0.80m;一层蹲位台面宜与地坪标高一致。

6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应小于1.00m;双排厕位外开门

走道宽度宜为1.50m~2.10m。

7 厕位间的隔板及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板及门的下沿与地面距离应大于0.10m,最大距离不宜小于0.15m;

2)隔板及门的上沿距地面的高度:一、二类公厕不应小于1.8m、三类公厕不应小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为0.8m的隔断板,隔断板距地面高度应为0.6m;

3)门及隔板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

4)厕位间的门锁应用显示“有人”、“无人”标志的锁具,门合页宜用升降合页。

8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9 独立式公共厕所管理间面积应视条件需要设置,一类宜大于6m2,二类宜为4m2~6m2,三类宜小于4m2。

10 公共厕所应设置工具间,工具间面积宜为1m2~2m2。

11 多层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地坪层。

12 厕位间宜设置扶手,无障碍厕位间必须设置扶手。

13 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设置在单独的夹道中。

4.3.3 第三卫生间(图4.3.3)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3.3 第三卫生间平面布置图

1-成人坐便器;2-成人洗手盆;3-可折叠的多功能台;4-儿童坐便器;5-儿童洗手盆;

6-可折叠的儿童安全座椅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应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2 内部设施宜包括成人坐便器、成人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杆、挂衣钩和呼叫器、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盆、儿童安全座椅;

3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5m2;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成人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杆、挂衣钩、呼叫按钮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 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长度宜为280mm,宽度宜为260mm,高度宜为500mm,离地高度宜为400mm。

4.3.4 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通风量的计

算应根据厕位数以坐位、蹲位不小于40m3/h、站位不小于20m3/h和保证厕所间的

通风换气频率5次/h分别进行计算,取其中大值为计算结果;

2 寒冷、严寒地区大、小便间宜设附墙垂直通风道;

3 机械通风的通风口位置应根据气流组织设计的结果布置;

4 公共厕所排水管道的主干管应设通气管,通气管宜采用塑料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75mm。

4.3.5 公共厕所排水管道应采用塑料排水管(UPVC),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径和管道坡度应符合表4.3.5-1和表4.3.5-2的规定。

表4.3.5-1 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径

表4.3.5-2 排水管管道坡度

4.3.6 公共厕所应采用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便器的布置应以蹲便器为主,布置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2 一、二类公共厕所大、小便池应采用自动感应或人工冲便装置;

3 每个厕位间应设置坚固、耐腐蚀的挂物钩;

4 洗手龙头、洗手液应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一类公厕应配置烘干机或纸巾盒;

5 应选用耐腐蚀和水封性能可靠的地漏;

6 清洁池应设置在单独的隔断间内,清洁池的设置应满足坚固、易清洗的要求。4.3.

7 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规定,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和每次用水量≤1.5L的冲水系统;

2 大便器宜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4L的冲水系统;

3 厕所内所有龙头应采用节水龙头;

4 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并应在用水点(如清洁池、地面冲洗用水处)设置杂用水标志。

4.3.8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节的有关要求。

4.3.9 公共厕所附近应设标有公共厕所的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共厕所的其他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女进出口,应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2 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

3 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有关规定;

4 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图4.3.9)。

4.3.10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图4.3.9 第三卫生间标志

4.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4.4.1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卫生洁具可采用下列图例(图4.4.1)表示。

图4.4.1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图例

4.4.2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常用卫生洁具平面尺寸和使用空间

注:使用空间是指除了洁具占用的空间,使用者在使用时所需空间及日常清洁和维护所需空间。使用空间与洁具尺寸是相互联系的。洁具的尺寸将决定使用空间的位置。4.4.3 公共厕所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烘手器和洗手盆需要的人体使用空间最小尺寸应满足图示要求(图4.4.3-1~图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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