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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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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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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采购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一级集中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物资类、工程类(包括施工、单项工程承包、工程总承包等)和服务类的国内和国际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成立各级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集团公司招标采

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

(二)研究确定招标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三)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四)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评标结果;

(五)处理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

(二)归口管理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三)负责一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五)办理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

第八条总部各部门主要职责:

物资管理部负责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组织实施物资类一级集中招标采购。

安全生产部负责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负

责电力生产及其他管理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电力生产项目)的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电力生产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电力生产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查,配合商务审查。

工程管理部负责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电力基建及其他管理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基建项目)的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电力基建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电力基建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查,配合商务审查。

煤炭产业部负责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煤炭、化工及其他管理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煤炭、化工项目)的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煤炭、化工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

配合实施煤炭、化工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查,配合商务审查。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除负责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管理范围内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外的相关职责:

规划发展部负责审核列入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纳入规划。

计划营销部负责审核列入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计划。

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列入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资金使用计划。

审计部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监察部负责对招标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及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分子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分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制定分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二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三)配合一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四)监督三级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基层企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基层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三级招标采购工作;

(三)编制上报招标采购需求计划;

(四)配合一级和二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五)组织开展合同谈判。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应明确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

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必须招标范围:

(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机电产品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国际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需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三级管理范围:

一级集中招标采购:列入一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需要招标的,

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统一审核、统一平台操作。

二级集中招标采购:列入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需要招标的,由分子公司公司统一组织、统一审核、统一平台操作。

三级招标采购: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需要招标的,由基层企业组织。

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分别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编制,以文件形式下发,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集中招标采购采取合同分签和合同统签(集采配送)两种方式。

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采取合同统签方式的,由集团公司确定范围,物资公司作为招标人;二级集中招标采购采取合同统签方式的,由分子公司确定范围及招标人。

第十六条集中招标采购(含国际招标)实行统一招标平台,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对采用EPC建管模式的项目,按EPC合同约定执行。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承包的EPC项目,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招标,由集团公司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集团公司系统招标工作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审批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

采用国际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外贷款的,还应经国际贷款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已明确规定供应商等特殊情况,按照招标管理范围经相应管理单位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招标计划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集中采购计划分为需求计划和执行计划,需求计划由采购需求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执行计划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按采购权限编制并逐级下达。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1第2页执行计划中需要招标的,按照招标管理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需求计划和执行计划为年度计划。需求计划以年

度综合计划或财务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安排为基础编制;执行计划以需求计划和相应的采购方案为基础编制。

采购方案以发挥集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需求计划上报和执行计划下达

(一)基层企业编制上报一、二级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上报时间及要求由分子公司自行规定。

(二)分子公司下达二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编制一级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其中:工程类和服务类需求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合同分签的物资类需求计划报物资管理部;合同统签的物资类需求计划报送物资公司,由物资公司汇总后报物资管理部。

(三)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一级集中采购需求计划,报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编制下达执行计划,其中:工程类和服务类执行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下达,物资类执行计划由物资管理部负责下达。

第二十三条一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下达后,在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需要对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进行调整的,由分子公司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提交调整计划申请。

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一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内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或未列入一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需要新增采购需求,由分子公司提交追加计划并作出说明。

追加计划按照需求计划管理流程,经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执行计划。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依据调整和追加后的一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每月集中组织招标工作。

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接收采购执行计划后,应按照采购执行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七条组建招标工作组

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招评标工作,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资格预审委员会、处理招评标日常事务和技术商务评标中的有关问题。

合同分签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一般由招标项目所属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组建招标工作组;在实施集中批量招标和重要标的招标时,由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建工程类、服务类招标工作组,物资管理部组建物资类招标工作组。

合同统签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由物资公司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组建招标工作组。

一级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工作组成员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单位和物资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级集中招标采购和三级招标采购的招标工作组参照组建。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

请书、资格预审文件

(一)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以集团公司、行业或国际贷款组织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为基础,由招标人组织设计、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编制。

(二)合同分签的集中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由基层企业组织编制,商务部分及总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基层企业初审后报分子公司组织审查,属于一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分子公司审查完成后,在拟发布招标公告月份的当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查。

合同统签的集中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由物资公司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属于一级招标采购的,物资公司在拟发布招标公告月份的当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审查。

基层企业组织编制、审查三级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

(三)采用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按上述要求编制完成后还应按商务部国际招标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公示和发售。

第二十九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国家指

定的媒体和集团公司指定网站发布,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由招标工作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一)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组建原则组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完成资格预审报告并确定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物资类招标,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对于采用合格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潜在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通过资格预审。

对于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潜在投标人应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量化评价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的数额,该数额不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评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均通过资格预审。

(二)资格后审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

有达到招标

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集中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售。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国内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基层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属于集中招标的,报分子公司审查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三条现场踏勘

如有必要,基层企业负责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

第三十四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工作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1~3天确定,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按规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集

团公司评标专家库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采用指定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评标专家的选取应按照商务部国际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接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要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

(一)评标办法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

物资类的评标办法推荐采用性能价格比优选法,评标价格除商务和技术综合评分得出性价比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

服务类的评标办法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排序法,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其中,报价评分可根据各报价与有效报价平均值浮动后的基准价格的偏差值大小计算。

工程类的评标办法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排序法,商务、技术和报价三部分得分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评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其中,报价评分推荐采用复合标底法,根据报价与复合标底的偏差值大小计算报价评分,复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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