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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基本概念读书笔记

社会行为的决定因素: 目的理性的因素。价值理性的因素 感情因素 传统因素
社会关系指的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相互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社会关系出现的机会,毫无例外的仅仅存在于行为以某种可以指明的方式社会的展开的可能性中。
社会行为的类型:习惯和风俗
5正当秩序的概念
行为者在其行为尤其是社会行为中,特别是在社会关系中,可能以他关于存在正当秩序的观念为依据。这种情况真正发生的机会,可以称为该秩序的有效性。
6正当秩序的种类:惯例和法律
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下述因素得到保障:
一、纯粹的内在因素:1纯粹感情因素 2价值理性3宗教因素
二作为保障因素的,还有与内在因素同时出现的对外在特殊后果的预期,或者仅仅是这些对外在特殊后果的预期,也就是说利害关系。
秩序,可以为惯例和法律。
7正当秩序有效的原因:传统 信仰 章程
行动者可以基于下述理由认为秩序是正当有效地:
1基于传统 2基于感情的信仰 3基于价值理性的信仰 4基于被相信是正当的成文的章程。
第四个正当性理由又可以根据下述两个原因而成为正当的:
1基于有关人员为此达成的协议;2基于强制和服从。其中,强制的基础,是被认为正当的人对人的统治。
8斗争的概念
斗争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内,行为者的行动取向,是不顾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己的意志。
如果在一种社会关系中,行为者把不顾单个或许多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身意志当做行为目的,这种社会关系便应当称为斗争。斗争的手段如果不表现为现实的有形的暴力,它们便是和平的手段。如果和平的斗争表现为形式上和平的为自己争取他人同样渴求的支配权,这一斗争应当称为竞争。如果竞争在目的和手段上以秩序为依据,它就应当称为有序竞争。人类个人或集团,如果缺乏自觉的斗争意图,只是为着生活或生存机会而相互之间展开生存斗争,应当称为生存选择。如果涉及的是生活机会,便是社会选择;如果涉及的是人种特征的存在机会,便是生物选择。
9共同体和社会
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共同体。
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理性(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者理性驱动的利益联系,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社会。社会的典型基础,是参与者同意的理性协议。这样,在理性场合,社会成员的行为将1价值理性的

的以自己对义务的信仰为指南2目的理性的对协约伙伴忠诚型的预期为指南。
10开放的和封闭的系统
封闭社会关系把垄断机会分配给参与者的方式,可能是1自由形成的2根据一定规则调节或配给的,3某个参与者或者某些参与者团体长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完全不可剥夺的占有这些机会。被占有的机会应当被称为权利。依据秩序,占有权可以1给予特定的共同体和社会的所有参与者2给予个别人。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纯粹根据个人情况来给予2若迄今为止的机会占有者死亡,一个或若干个通过社会关系与其有联系的人或者通过血缘关系与其有联系的人或者由死亡者指定的某个或某些人,成为机会的占有者。最后3占有者可以让渡他的机会。这也有两种情况:1让渡给特定的他人,2通过协议,或多或少自由的让渡给任何人。封闭关系的参与者应当称为同志,但在参与受到管制的情况下,只要参与者因此而占有了机会,参与者便应当称为权利同志。一个机会如果可以由个人通过继承占有,或者可以由有继承权的共同体或社会继承性的战友,便应当称为个人或者有关的共同体或社会的财产;而可转让的占有的机会,应当称为自有财产。

11行为的责任归属、代理关系
12团体的概念和种类
如果一个管制性的对外限制或者对外封闭的社会关系、需要依靠特定的以贯彻秩序为行动目标的人来保障秩序的遵守,这一社会关系就应该成为团体,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领导者,也可以再加上一个行政管理班子。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也可能同时拥有代理权。成为领导或者参与管理班子的行为,即意味着拥有统治权力。1统治权力可能被人不正当的占有2这一权力被指定给根据有效的团体秩序所确定的,或者根据某些特征或某种形式所挑选出来的人。指定的效力可能是长期的 短期的或者为着特定事件的。下述行为应当称为团体行为1管理班子本身依据统治权力或代理权力,而与贯彻秩序有关的正当行为;2由管理班子通过规定而领导的团体成员与团体有关的行为。
13团体的秩序
一个社会的订立为章程的秩序,可以经由1自由的契约或2强制和服从而产生。一个团体内的统治权力,可以要求称为能够强制推行新秩序的正当权力。现行统治权的强制力量,在一定程度、方式和前提条件下得到服从的实际可能性,应当称为团体的宪法。根据有效的秩序,前提条件中除了各种各样其他条件外,有其包括了听取团体参与者中某些集团或小部分人的咨询或者取得他们同意的条件。
除了团体成员外,团体秩序还可以强加给具有某些特征的非团体成员。在地区性的社会关系内

,即秩序是地狱有效的时候,这些特征尤其多见。一个团体的秩序如果基本上只能区域性强制有效,这个团体便应当称为区域团体。

14行政性秩序和调节性秩序
规范团体行为的秩序应当称作行政性秩序。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行为者取得通过这一规范而开辟的机会的秩序,应当称为调节性秩序。如果一个团体仅仅以第一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行政性团体;如果一个团体仅仅以第二种秩序为取向,它便是调节性团体。
15企业和企业性团体、协会、机关
特定类型的、持续的并且合目的的行为应当称作企业行为。一个团体若在具有持续并且合目的行为的管理班子,就应当称作工作团体。
协会应当是一种契约团体,它的章程化秩序,只有当个人加入协会后,才对个人具备有效性。
机关应当是一种团体,它的章程化秩序,能够在可以指明的作用范围内,成功的强加给可以按照一定特征标识的任何行动。
16权力 统治
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内,自己的意志即使遇到反对也能贯彻的任何机会,而不管这些机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统治意味着特定内容的命令在可指明的人中间得到服从的机会。而纪律应当指的则是依据习惯了的观念,一个命令在可以指明的很多人当中得到立即的、自动的和程式化的服从的机会。
17政治团体、僧侣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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