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探讨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探讨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探讨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探讨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4, 3, 44-51

Published Online June 2014 in Hans. 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journal/ass

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10.12677/ass.2014.32007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and-Lost Famer’s Social Security

Yuchun Tang1, Fan Wu1, Youliang Huang2

1Civil Engineering College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Construction and Real Estate Department of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Email: terrence.hg@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

Received: May 13th, 2014; revised: May 19th, 2014; accepted: May 29th, 2014

Copyright ? 201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Society security marks the progress and civilization of society well.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promotes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nd then they react up on economy, which also inevitably leads to the loss of land of the farmers. Once the poor lost their valuable land, it means that they lost everything. We mainly utilized the method of the structured interviews in this article. We did some researches about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some other issues of the land-less peasants in Jiangning District, Nanjing. Through processing the data, we come up with “How to improve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urrent living conditions”, “How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problem of landless peasants,” and “How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ree qu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and-lost farmers’ social security, and propose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measures.

Keywords

Landless Peasants, Employment, Life Satisfaction, Social Security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探讨

汤育春1,吴梵1,黄有亮2

1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南京

2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系,南京

Email: terrence.hg@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

收稿日期:2014年5月13日;修回日期:2014年5月19日;录用日期:2014年5月29日

摘要

社会保障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反作用于经济的同时,也必然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农民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产、生活和发展的保障。本文在前期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结构性访谈的调查方法,对南京市江宁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作了实地调研。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处理就“如何提高失地农民对目前生活状况的满意度”、“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三个问题展开了对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失地农民,就业,生活满意度,社会保障

1. 失地农民面临的困境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用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目前在中国失地农民已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现象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着,而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多地少的发达地区尤为突出。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0 × 106 hm2,如果按每人0.07 hm2计算,我国已形成了一个3300万的失地农民群体,而且这个群体还以每年250万~300万的惊人速度不断扩大。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3.63 × 106 hm2,也就是说将有3.63 × 106 hm2耕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今后每年需征用土地约1.67 × 106 hm2,若按照农民人均0.05 hm2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357万~429万失地农民,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人。

目前,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基本上采用一次性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着“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局面。并且失地农民群体由于就业困难和医疗保障的缺失等原因,农民失去土地这一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的同时,也就面临着未来生存与发展的种种难题。

由于失地农民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失地农民会和政府产生对抗情绪,矛盾日趋尖锐。这必然阻碍征地工作的开展和城市化的推进,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解决他们失地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已成为现阶段政府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焦点所在。

2. 调查研究设计与实施

2.1. 案例选择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结构性访谈的调查方法,对南京市江宁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作了实地调研。选择的案例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几处拆迁农民安置点,几个居民区为江宁区东山大队、章村大队、秣陵街道、东旺街道及殷巷等几处拆迁中失地农民的安置点。初步摸底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区内居住人群较为复杂,大部分为失地农民及其子女,少部分为外来人员或租住在此的打工人员。各安置小区生活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差距,部分小区如章村小区建设、维护及生活保障做得很到位;另一些

小区如东山等就有不少欠缺,居民生活存在不少困难;一些有条件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已经迁移他处,但仍占有住房,或出租给外来打工人员,或空关。

这几个安置点最早的有2001年前后即拆迁并搬入的居民,也有2006年前后新近拆迁安置至此的农民。居民中有的先前仅仅从事务农活动,有的则在大队集体企业里有工作。他们拆迁后或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生活待遇与境况也各不相同。他们也都曾为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做过不少努力。

选择这几处典型案例进行调研,可反映整个江宁区的失地农民安置点的居住条件、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和各社区的社会保障政策与执行情况等若干问题。

2.2. 问卷设计

根据本研究目的,问卷设计了5个部分共26个问题:1) 调查引导性问题(5个问题);2) 当时的拆迁安置情况(3个问题);3) 目前的职业与家庭收入情况(4个问题);4) 医疗、就医情况(6个问题);5) 对社会保障的了解情况及个人保障意识(8个问题)。问卷形式为结构式,大多是选择题,有14题需要文字填写相关信息。问题设计上考虑前后之间逻辑关系和相互印证,以力求全面真实展现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深入发掘居民们的社会保障情况。

2.3. 数据收集

鉴于所调查群体的文化水平高低差异,本调查采用结构式问卷访谈方式记录数据。这种方法经济、客观,容易从教育程度低的人获得资料,而且有调查员在场,可对理解上的疑问加以回答,并可在收回答案纸时对答案进行检查,回收率和应答率较高,能够更好保证问卷回收数量和调查数据质量。

本调查共采集到198份问卷,183份为有效问卷。有效问卷受访者中,男性93名,女性90名,31~40岁11人,41~50岁21人,51~55岁33人,56~60岁21人,61~70岁43人,71岁以上54人。

3. 如何提高失地农民对目前生活状况的满意度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较高的生活满意度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之一,衡量社会和谐中的生活满意度,不能忽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需要,但是目前大量的研究对失地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状态的总体满意程度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从本质上来讲只有弱势群体的生活满意度提高了,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达到和谐的要求。同时,对失地农民生活状况满意度的调查也折射出了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对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这为后续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通过对南京市江宁区部分失地农民的结构性访谈并结合问卷数据的研究,可以发现失地农民的总体生活满意度不高。本文作者暂从失地农民的收入与支出和生活状况两个方面,针对如何提高失地农民目前生活状况的满意度提出建议(表1)。

3.1. 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消费支出

衡量失地农民生活满意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经济收入[1]。失地农民对经济收入最为关注,因为它对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一次性的土地补偿金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并且只能解决短期内生活问题。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就必须充分就业,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本文第四节会对如何解决失业农民的就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消费支出的减少也十分重要。但是失地农民在征地后的消费支出出现了明显的增幅,并且通过对南京江宁区失地农民的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家庭支出消费重心在“食物”,“医疗”和“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保障,显示出大多数家庭生活水平不高,处于比较贫困状态。为了能够有效改善开支比例,本文作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图1):

Table 1.Satisfaction of land-lost farmers living conditions

表1.标准试验系统结果数据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满意度

满意程度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占样本总数百分比 6.0% 1.2% 30.1% 28.5% 4.3%

Figure 1. Household consumption expenditure

图1. 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构成

第一,由于在征地之前,一般家庭的吃饭和食品消费基本上自给自足,而在征地后都需要从市场购买,这是份额最大的一项支出。为尽量减轻这部分支出,政府部门可在集中为失地农民安置的新小区附近设置失地农民专属小型食品市场,对物价进行合理降低,为失地农民减轻支出负担。

第二,失地农民来到城市以后,子女教育成本有明显增加,政府可鼓励各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为失地农民子女减免一定量的学费,并为失地农民的子女设立专属奖学金,鼓励他们认真学习来减轻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

第三,失地农民的看病问题依旧存在着看病难、价格贵等特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并完善其监管机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价,进而降低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门槛,从而减少失地农民看病方面的支出。

3.2. 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环境

生活环境是衡量生活满意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通过183份有效问卷调查显示,有24.6%的人对生活环境感到不满意。虽然失地农民对征地后生活环境的变化持肯定态度,但是比起庞大的城市居民群体,依旧存在明显差距和区别,给失地农民造成了较为显著的心理落差。

自然环境是失地农民生活环境的一个主要方面。政府应该在安排给失地农民新的住所时尽量为失地农民提供较好的自然环境。不能因为其失地农民的身份将重新安置的小区设置在化工厂等有严重污染的地区。同时社区治安环境构也是影响失地农民生活环境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失地农民安置小区常有不少外地的打工者租住,小区的治安环境存在一定的隐患,导致经常发生一些失窃事件,使一些小区的安全受到了影响。所以建议政府在为失地农民安置新的小区时将他们集中安置,这样不仅便于社区管理,而且也减轻了外来人员流动所造成的影响。此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也需要加强治安环境的管理,使失地农民生活环境更好[1]。

4. 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4.1. 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分析

农民失去土地后,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留地和招工三种安置方式,其中货

币安置成为各地最普遍的选择,但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种货币安置方式只给农民有限的一次性资金补偿,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根据《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九条[2],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显然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全面、公平实行这一政策,尚有许多失地农民失去其原本生活来源后未能有新的固定收入来源。

同时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专业技能的匮乏和就业观念陈旧等原因都导致了其就业困难的问题,再加上资金补偿大多为一次性补偿并且极为有限,这一系列因素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这类人群的日益扩大,他们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首要任务。通过前期的调查,本文作者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与措施。

4.2.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体系

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存在稀缺和分散两个显著特点。为此,应该建立一个完善集中的体系给失地农民提供给城市居民获得工作的均等机会和社会保障,使失地农民享受平等的就业服务。这一举措同时能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为农民征收创造了新的途径。

目前江苏省将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将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同样享受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3]。

4.3. 建立高效互动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

由于目前城市劳动力普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仅仅依靠单一的劳动力市场不能完全解决大量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多方要采取措施,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就业信息网络细化到村和社区,促进城乡就业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强化用工、求职信息对接。并且可以通过政府一定的资助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就业中介组织,以避免失地农民就业信息闭塞,盲目性大,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4. 努力开发乡镇企业和社区中的岗位[4]

乡镇企业和社区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就业的一条重要出路,随着“村改居”的不断推进和城市化的大力发展,这些征地村、镇成为城市新兴开发地带,不但经济得到了发展,而且随着人口的相对聚集其管理和服务的规范与要求将会越来越“城市化”。

乡镇企业是大容量吸纳劳动密集型就业的重要载体,我国乡镇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投资较低,就业制度灵活,对就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具有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巨大优势,只要注意引导乡镇企业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发展,就能努力扩大乡镇企业就业的容量。

同时社区也可根据镇、街、社区建设的需要,适时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扩大就业与社区服务结合起来,依托社区阵地,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服务,向社区要岗位。政府应该有意识地扶持和培育这一类服务型岗位,就业的对象倾向于失地农民。

4.5. 对失地农民就业提供必要的行政措施

4.5.1. 部分岗位失地农民的就业优先政策

政府在拓宽就业渠道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来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以

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例如上述所提及的社区类服务型岗位、城市开发建设劳动型岗位,政府可出于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考虑,可把这些岗位优先安排给他们。

4.5.2. 建立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失地农民就业培训

除了直接的就业机会的积极提供,政府也应该投入部分资金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以解决失地农民文化水平程度低而带来的就业障碍。而在南京江宁区的实际调查中,参加过并且坚持学完政府的再就业培训为0人。与此同时,受调查者表示,政府在提供培训时,限制太多,实际受益人很少,缺乏创业信贷,职业介绍与信息服务也不完善。他们这样描述“政府给我们的工作多是打扫卫生,清洁工之类,工资太低,还不如自己出去找”。所以政府应该投入合适的资金去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体系。而这部分资金的具体来源可从土地征用款项与集体资产积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图2)。

4.6. 改善失地农民的工作环境

除了能够使得失地农民获得工作岗位外,工作环境的改善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心态,以免因为该方面因素造成失地农民的二次失业。工作环境主要包括了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人际关系等方面[1]。首先,从工作条件来看,由于失地农民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导致大部分失地农民只能通过打零工的方式就业,而且只要提供单一的体力劳动。为改善这相对简陋的工作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建立高效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体系,具体内容在4.5.2做出详细阐述。

从工作时间和待遇来看,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待遇偏低的情况。为此建议政府应该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群体建立专门的监督监管维权委员会,确保失地农民在就业的过程中合法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从人际关系来说,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程度、收入水平等一系列因素会导致不少受雇的失地农民感到在工作单位中不受尊重,为解决人际关系应该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双向解决:第一失业农民就要在就业培训中树立起良好的自信心,第二在实际的工作岗位上也要对排挤失地农民的同事和雇主做出相关的思想教育,为失地农民创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这也有助于不会让失地农民二次失业。

目前,南京市江宁区针对改善失地农民的工作环境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南京开启早餐工程,为露天贩卖早餐的摊贩设置统一的帐篷与早餐车。在人流量大的地区规划建设一条街给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以此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同时呼吁用人单位制定人性化的政策,在工作条件、工作时间、

Figure 2. Land-lost farmers’ re-employment training

图2.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

工作待遇等方面多为失地农民着想,降低他们的工作强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尽量营造一个舒心的工作环境。

5. 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从广义上来说,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

经过在南京市江宁区的调研后发现失地农民自身社会保障意识不足,没有主动去了解社会保障,仅有的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已经享有的补助层面上。同时政府等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应在于土地征用后为失地农民提供长远的生活保障,让他们在享有生存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实现发展权,真正达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因此对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5.1. 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建立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且设置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资原则。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以及安排根据调查发现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应逐步提高保障基金的缴存和领取金额,其一抵消物价上升因素,其二逐步向城镇社保靠拢。

第二,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构建起针对失地农民的广覆盖、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如果失地农民既参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从两者中自愿选择一种待遇。一旦失地农民到企业里做工了,就直接在企业里参保,不再享受针对失地农民的相关保障政策。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正规养老保障制度不应排斥非正规养老保障安排,现在仍须继续加强家庭保障的作用。家庭赡养的机制比国家强制的再分配更有效率。从长远的战略意义上说,重视家庭的价值,强化家庭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家庭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基本单元的功能,应是发展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永远不能动摇的基点。

5.2. 设立相关机构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服务

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南京市政府应在此方面做一些工作,比如,各级政府(村、镇、区)都要有专人负责失地农民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或由政府牵头组织一定规模的法律援助组织,专门负责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打官司),收费可适当降低,使失地农民在利益受损时也能依法夺回权益。

5.3. 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与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独立于现行制度[5]。进一步讲,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具有相同的终极目标。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可建立适当符合

区域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一些列优惠政策。保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和高效性。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JY021):面向过程的大型项目社会影响的前摄性评估方法研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叶继红(2007) 南京城郊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调查与思考.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 70-73.

[2](2005)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fggw/4873.html

[3]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fggw/4873.html

[4]黄爱芳, 林俊岚(2007) 浅析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91-92.

[5]陈信勇, 蓝邓骏(2004)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 中国软科学, 3, 15-21.

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报告

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以省市为例 【容提要】最近几年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农业土地被大批量的征购,运用到建设方面,这就导致了很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我国目前大概有4000多万的农民没有土地,“十一五”这期间每年都有大概2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而且失去土地的农民的人数在“十二五”期间还在不断的增加,到2020年,估计将会有超过一亿的农民失去土地。为了更好的了解到当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解决此问题的措施,本文对市失地农民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土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就业困难、老龄化工作量大,信息更新慢难度大、征地速度过快等,加剧失地农民保障是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的主要问题。为此应当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及健全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最终使政府及社会更加注重农民的社会保障。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 Abstract:Since the 1990 s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has brought the change the wa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ccelerating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agricultural land is bulk purchase, applied to construction, which leads to a lot of farmers lost their land. The total number of the current Chinese farmers have more than 40 million people, each year during the \"11th five-year plan\" of land-lost farmers around 2 mill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twelfth five-year\" the scale of the land-lost farmers continued to increase, by 2020, farmers will break through one hundred million, bee a huge special group. In order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problem of social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题目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失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账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和答疑解惑,引导失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二)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保配套制度 各地应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参加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 (三)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应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的比例提取筹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为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在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积极探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二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像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征地源头开始 要真正规避失地农民的风险,必须整体性地审视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的源头开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商品化运作土地,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到用地单位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毫无关系。应对此进行根本性调整,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完善征地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要从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在征地程序上把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关,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矛盾解决在显性表现之前。 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监督敦促交易双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动员农民参保的大量口舌工作;二是省却了大量的核定缴费工作;三是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四是征地单位和农民都了解资金的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 论文作者:王萌 学校: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学号: 年级: 完成时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非常广泛的社会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者在汇总了诸多资料后,归纳了诸多方面,形成此调查报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北京、浙江和四川等地的调查,在征地或变相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甚至面临生计断绝的尴尬境地。举一现实例子,四川省蓬安县一位58岁的老农算了这样一笔账:过去因为住得靠近县城,包了城里几家机关食堂的潲水来养猪、养鸡,老俩口一年收入可达上万元。现在土地被征,得了个“城镇居民”的虚名,付出的代价却是不能养猪、养鸡了。虽然得到一万多元的各种补偿,但仅相当于过去一年的收入。年龄大了,就业根本就没有指望,日常生活还不敢动用这笔补偿款,因为万一有个病痛还全指着它。所以,现在生活的窘迫就可想而知了。农民土地被征最早可追溯到10年前,因征地产生的问题一直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只能得到一个“城镇居民”的虚名,再加上依照政府的传统思维,农民失地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这样的认识误区导致征地成为对这部分农民的“最后的剥夺”。 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而言,具权威性且统一性的文件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各地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各有不同,根据某省某县地方政府的调研,归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有以下四种: 集体养老保障。大部分农转非村和城郊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快,管理比较规范,集体出资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养老金交纳人均每月30元左右。一些村给予一定补助,但是有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高,无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低。有的村因经济困难等中途停止了补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docsj.com/doc/7313043554.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论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07级金融3班 杨波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依靠后代供给的养老模式。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这种模式必然导致后代负担的加重和养老风险的增加。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丧失了土地这一最后的保障物无疑将进一步增大养老的风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将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通过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共同出资,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统筹层次暂以县级为宜;通过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同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首先,要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确保失地农民困难户的生活保障,在征地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 关键词失地农民政府购地退耕还林国企房价社会保障 随着城镇化建设,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失地农民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着落,现有的医疗和养老制度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再加上失地农民就业受阻,不仅使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而且使子女受教育问题成为其面临的新的危机。特别是新近出现的失地农民的就业环境的恶劣和居住生态环境的变化,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建立关于失地农民法律保障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预测和评估制度,全方位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1、失地农民的就业困难。从失地农民的实际就业情况来看,客观上存在着就业难的问题。现代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工人,失地农民大多缺乏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竞争意识,思想观念落后保守,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操作简单、收入微薄的工作。尽管政府在征地之前与企业签订了一定比例的失地农民用功协议,但是多数农民还是无法适应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技能的要求,只好下岗。就业不稳定,缺乏就业政策,再加上金融危机,就业环境受到很大影响,对失地农民更是雪上加霜。 2、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面临困境。失地农民已经丧失了土地所带来的保障,但却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医疗等生活保障问题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的,效果往往很不理想。虽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改进,但是对于失地和半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仍然解决不了失地农民的医疗问题。政府尽管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但是由于起点低,大病医疗仅报30%。这对于几万元的住院费来说是九牛一毛。 3、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我国土地征用普遍实行政府行为,往往群众利益得不到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失地农民所得赔偿、补偿不但要解决当前的生活,还要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4、失地农民将面临的新问题——子女受教育问题。由于失去土地,大部分失地农民住在城市边缘。由于教育资源的配置,失地农民的子女将和城市居民的子女享受相同的教育资源,而这是以高昂的教育费用为前提的。当今社会发展客观要求高素质人才,因此上大学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必然。失地农民随着而来的子女教育问题是困难重重。 二,我国政府购地实现退耕还林,现代化、工业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7-26 17:07:33) 转载▼ 标签: 杂谈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王静云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面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且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无论是基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角度出发,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所谓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尤为迫切。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长期滞后。总的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情况并不理想,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非常低。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城市居民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而这些农民都没有。经过多年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参保人数约为6000万人,其中有财政补贴的约为1000万人。在农村低保方面,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有429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9%,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222.3亿元,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全国有543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2015年《社会保障政策与管理》考前复习及答案(答案在最后面)(2)学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 2、社会保障体系 3、养老保险基金 4、完全积累制 5、现收现付制 6、社会保险 7、民政福利 8、工伤保险 9、社会保障管理 10、自然灾害救助 11、定期救助 12、养老保险 13、失业保险 14、恩格尔系数 15、城市贫困救助 二、单选题 1、福利国家的核心内容() A、强调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 B、消除贫困 C、保持社会稳定 D 、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 A、自助者公助 B、权利和义务对等 C、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D、维护社会稳定 3、对社会保障制度演进起过重大影响作用的福利经济学家是() A、约?梅?凯恩斯 B、阿赛?庇古 C、哈耶克 D米儿顿?弗里德曼 4、人口老龄化是指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 A、7% B 、8%C 、10% D 、15% 5、住房公积金属于哪种社会保障基金() A、社会保险基金B社会福利基金C 、社会救济基金D、社会优抚 6、以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中,适用于养老保险计划、住房公积金计划、教育投资机会的是() A、现收现付式 B、完全累计式C 、部分累积式D、收支平衡式 7、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特殊重体力劳动行业或其他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A、45 B、50 C 、55 D 、60 8、在下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形式中,具有“保小不保大”的特点的是() A、福利型合作医疗保险 B 、风险型合作医疗保险 C、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保险 D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9、最早实施失业保险的国家是() A、比利时 B、美国 C、挪威 D、法国 10、实行“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的社会保障类型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 (1)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经历探索和坎坷,大体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特征的初步建立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阶段,改革初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的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探索的阶段的四个发展时期,虽然发展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但是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支撑中国工业化战略顺利推进,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 一、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6年)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保障主体。农民依靠在土地上的劳作保障自己的生活,当遇到特殊的困难时,往往以求助能够帮助自己的对象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中,家庭保障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建立起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农民间互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阶段,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对困难农民的生活给予适当的补

助,但是总体上以家庭保障为主。 由于建国之后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通、就业、粮食等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就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城,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待遇,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对农村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兴办了一些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建立。虽然这个时期国家已经介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 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1957—1977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农业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在中国普遍建立,农村中的个体经济也随之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为主要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进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之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第十二章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 一、社会保障 1.社会保障的含义与内容 (1)社会保障的含义与特征 ①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因社会和自然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的活动和制度。 ②社会保障的基本意涵是: a.社会保障是对基本生活困难群体的福利援助; b.社会保障具有社会性; c.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③社会保障的特征: a.针对基本民生; b.由政府组织实施; c.福利性; d.社会性; e.政治性。 (2)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组成。 ①社会救助 a.社会救助是当因个人、社会或自然原因,某些人的基本生活遇到个人难以克服的困难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时,由政府和社会对这些特殊群体予以援助,向他们提供现金或物质帮助的活动和制度。 b.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基本生活受到威胁的特别困难的群体。社会救助是对其基本(或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也是政府对人们生存权的保障。 c.社会保障首先是从社会救助领域开始的,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②社会保险 a.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主要对象,针对其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等生活方面的风险,政府运用政策手段动用自己和社会的力量,聚集一定的经济资源,并运用社会互助机制去应对风险,进而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制度安排。 b.社会保险的特点:预防性;强制性;社会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③社会福利服务 a.社会福利服务是由政府和社会服务机构向失依儿童、残疾人、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服务。 b.社会福利服务对象属于社会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和脆弱群体。 c.这种社会福利服务是一种服务保障。 (3)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是既互相交叉,又有不同的两个概念和范畴。 ①联系:社会福利可以看作是社会保障的发展。 ②区别:a.社会保障一般指的是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群体实施的社会援助,它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是有限的。社会福利是由国家立法对政策范围内的所有对象普遍提供、在一定生活水平基础上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制度和人们的生活状态。 b.狭义的社会福利是针对少数特殊困难群体的福利或保障。广义的社会福利指针对所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