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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分析论文》

《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分析论文》
《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分析论文》

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分析论文

系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

专业:软件工程

班级:09-2班

姓名:李平

学号:20091382

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分析论文

摘要:企业并购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持,单靠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于支撑庞大

的并购计划,因此,企业并购必然面临资金运作以及资金运作不当引起的财务

风险。并购方式、支付方式和融资方式是决定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主要方面。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财务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融资安排风险,融资结构风险,资金使用结构风险。支付方式和影响因素:支付方式,换股并购,混合融资等

关键字:并购,财务风险,融资

一、财务风险的分类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财务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

(1)融资安排风险:企业并购可以自有资金完成,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对外举债融资。以自有资金进行并购虽然可以降低财务风险,但也可能造成机会损失,尤其是抽调本企业宝贵的流动资金用于并购,还可能导致企业正常周转困难。融资安排是企业并购计划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整个并购链条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融资安排不当或前后不衔接都有可能产生财务风险。融资超前会造成利息损失,融资滞后则直接影响到整个并购计划的顺利实施,甚至可能导致并购失败。

(2)融资结构风险:企业并购所需的巨额资金很难以单一的融资方式加以解决。在多渠道筹集并购资金的情况下,企业还面临着融资结构风险。融资结构包括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结构。债务资本中包括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结构等。合理确定融资结构,一要遵循资本成本最小化原则;二是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三是短期债务资本与长期债务资本合理搭配。在以债务资本为主的融资结构中,比如杠杆并购,当并购后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时,将可能产生利息支付风险和按期还本风险。在以股权资本为主的融资结构中,当并购后的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时,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从而为敌意收购者提供了机会。即使完全以自有资金支付收购价款,也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不但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存在一些新的发展机会,当这些不确定因素和发展机会同时出现时,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而企业重新融资是需要时间的,一旦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收购而重新融资又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不但造成机会成本增加,还会产生新的财务风险。

(3)资金使用结构风险:企业并购所融资金在使用方面包括三个内容:

并购价格:指支付给目标企业股东的买价;

并购费用:为完成并购交易所需支付的交易费用和中介费用;

增量投入成本:为启动目标企业的存量资源,发挥并购双方资源优势而支付的启动资金和输出管理、输出技术、输出品牌等无形资产支出以及其他配套投入成本。

一般而言,买价和并购费用之和称为狭义的并购成本,它是为了完成并购交易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狭义的并购成本与增量投入成本之和称为广义的并购成本,它是为了取得并购后的主要经营收益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企业并购资金的使用安排上,企业首先支付的是并购费用,这在并购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小;其次是支付目标企业的买价,买价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的情况下,不但可以暂时缓解企业融资的压力,还可以在目标企业一旦出现的不确定性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使并购方难于承受的情况下,通过毁约以减少损失的程度;最后是支付增量投入资金,尤其是生产经营急需的启动资金、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用等。

在企业并购所融资金的使用方面,不但在时间上要按照顺序保证三个方面的资金需要,而且要求在空间上做出合理的分配。因此企业并购资金不但有量的要求,而且还有使用结构的要求。任何安排不当,都将影响到企业并购效果的如期实现。

财务风险在企业并购风险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小到支付困难,大到企业破产,都和财务安排不当有关。企业并购中较高的债务结构往往使收购方由于债务负担沉重,导致其在并购环节“成功”完成后,却由于并购后没有相应的效益来支付本息而破产。

合理选择并购方式是制定并购策略的重要部分。认真研究并购双方资源的互补、关联和协同程度,全面分析影响并购效果的风险因素和风险环节,然后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选择并购方式和实现的途径,如先租赁后并购、先承包后并购、先参股后控股等,是防范并购财务风险的关键。

二、支付方式和影响因素

在确定了并购价格后,选择何种支付方式也很重要。从支付工具来看,一般分为现金支付、换股并购、卖方融资和混合支付等四种方式。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向市场投资者传递不同的信息,是影响并购财务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并购方通过向被并企业股东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并购方通过现金支付迅速完成并购过程,有利于并购后企业的重组和整合,被并企业股东获得现金后,也规避了合并后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这种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并购规模要受并购方现金流量和融资能力的约束,而被并方股东不能分享合并后企业的发展机会和盈利能力。此外,被并企业股东也不能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现金支付多被用于敌意收购。

现金收购的一种变通形式是现金加资产收购。由于在短期内支付大量的现金对一般企业来讲难度很大,因此一些企业在买壳并购的过程中采用了这种方式:首先有买壳方向上市公司大股东支付一部分现金,余款以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抵偿,以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之后再以大股东的地位,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使上市公司将资产以现金买回。

现金收购还有别的变通形式,如承担债务加现金收购。这种方式下,买壳方承担出让方对上市公司的一切债务,并按扣除所承担债务后的应付股权款以现金支付。这些变通方式对收购方来说大大减少了并购时现金的流出,而对出让方来讲则不会对可收回的现金产生太大的影响。因此在实际中,这些方式的应用也较多。

2.换股并购:并购方或新设公司以其新发或增发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换股比例交换被并企业或双方企业股东持有的股票,被并企业或并购双方宣布终止,进而实现企业合并。换股购并虽然成本较低,但程序复杂。对于主并方而言,换股可使其免于即时支付的压力,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对于被并方来说,换股可以使其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后续公司的股东,分享合并后企业的盈利增长,此外,由于推迟了收益确认时间,可经延迟交纳资本利得税。但换股并购也有一些缺陷,如改变了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摊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果主并方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较低,而被并方又股权较集中,则可能出现主并方为被并方所控制的情况。

3.卖方融资:并购方以承诺未来期间的偿还义务为条件,首先取得被并方的控制权,而后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支付。这是一种支付工具与融资方式相结合的

特殊支付方式。其典型形式有:分期付款、开立应付票据、或然支付等。这些支付方式通常是在被并方盈利状况不佳、急于脱手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有利于并购方的支付方式。对于主并方而言,卖方融资不但可以减轻企业即时支付的压力,而且还可以和主并方有充足的时间,核实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避免可能存在的“并购陷阱”。对于被并方来说,延期支付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优惠:在对并购后企业管理层的“拯救计划”非常关心的情况下,如果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按照并购后企业的业绩来确定,被并企业股东还可以享受并购后企业未来新增的收益。

4.混合支付:并购方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种支付工具,向被并购方股东支付并购价格的一种支付方式。混合支付将多种支付工具组合在一起,如果设计合理、搭配得当,可以克服单纯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支付的缺点。对于主并方而言,既可以使其减轻过多的现金支付压力,也可以防止由于股权的稀释可能产生的控制权转移。对于被并方来说,既可以延迟交纳资本利得税,又可分享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和增长带来的各种机会。从融资成本角度来考虑,对于主并方,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利息通过计入成本而少付所得税,认股权证可延期支付股利。对于被并方股东而言,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的安全性和股票的收益性双重特点,因为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比例转换为并购方的普通股股票;认股证比股票便宜,认股款可延期支付。正是由于上述种种优点,目前混合支付方式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二)影响支付方式选择的因素

选择支付方式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不但要受国家的法律制度、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的发育程度、主并公司财务状况和目标公司股东要求的影响;还要考虑并购方融资渠道、融资成本的约束和并购后企业的资本结构、股本结构的制约;甚至还要兼顾主并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

1.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的发育程度: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并以直接融资为主,因而采取换股并购的案例较多。日本资本市场虽然也较为成熟,但以间接融资为主。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起步较晚,间接融资市场受政府约束较大,并购市场刚刚起步,总体来说融资成本较高。直接融资不但要支付股权资本成本,而且还要受股票发行规模的限制。正是由于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不发达,主并企业对于并购的支付方式没有多少选择余地,直接限制了企业并购的规模。例如,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存在大量未上市的法人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不足50%,很难在证券市场通过收购来取得控股地位。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通过“一级半”市场协议收购未上市的法人股案例较多,而建立在真正意义上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换股购并的案例微乎其微的主要原因。

2.主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如果主并企业拥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和稳定的现金流量、同时在本企业的股票被低估的情况下,主并企业更愿意选择现金支付方式,因为采取换股并购方式需要增发股票,有可能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对本企业股东不利。反之,如果主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目前或不远的将来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股票价格被高估,则更愿意采取换股方式进行购并。主并企业并购前后的资本结构也对支付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主并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较大,主并企业往往采取换股方式,以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同时,一个企业保持适当的财务杠杆比例可以获得更大的息税后收益。如果主并企业发展潜力较大,而且通过对目标企业有效地重组和整合可以获得更大的盈利增长空间,主并企业往往愿意通过举债的方式、以现金作为支付工具,这样可以通过提高的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分享更多的并购后收益。

3.税收安排:对于主并企业而言,以借款或发债方式筹集现金来支付,其利息成本可以在税列支,而股权资本成本则必须在税后列支,不能收到合理避税前的效果。对于目标企业而言,若主并公司支付现金,则必须在收到现金后立即缴纳所得税;若采取换股方式,则可通过推迟收益确认时间延迟缴纳。因此,只有当以现金支付的并购价格足以弥补目标公司股东税秧收方面的损失时,现金支付才是可接受的。

4.会计处理方法: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联营法。在购买法下,主并企业账面或其编制的合并报表上,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均是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格、而非历史成本进行反映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资产的公允价格一般会超过其历史成本,所以就存在一些资产项目的升值,以及实际支付的并购价格与被并企业可辨认的净资产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商誉。在未来期间,资产升值部分和合并商誉一般需要摊销,使得购买法下报告收益较低,从而可以减少主并企业的所得税支出。在联营法下,主并企业账面或其编制的合并报表上,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反映,不会出现资产重估升值和合并商誉,因此就不存在摊销问题。与购买法相比,联营法虽然报告期收益较高,但主并企业却难于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正是由于报告期收益和税收优惠不同,我国很多企业为了夸大收益而滥用联营法。最近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股份公司会计准则,如果主并企业以现金作为支付工具,目标企业股东无法以换股方式取得股权,只能以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从而消除了各种以提高业绩为目的的报表重组现象。

三、我国并购筹资渠道的现状

在并购中,支付产权转让费对兼并方来讲是展示其实力和能力的考验,这种考验是以资金量来体现的,资金量的形成要求兼并企业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因此兼并方能否筹集到兼并所需资金,即财务风险成为制约企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

(一)筹资中的障碍

总的来说,我国公司用于并购的资金来源是比较有限的,这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有很大关系。目前在我国,企业用来兼并的资金主要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和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但在实践中,这四种方式都难以为大型并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1.企业自有资金,成本低,手续简单,但受我国企业规模小、盈利水平低的制约,不能按计划迅速筹足并购中所需要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因此它已不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2.利用折旧基金追加投资是有效利用这种补偿资金的途径,但它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在原有固定资产更新之时,有足够的货币积累来“补偿”。因此,企业可用于并购的资金必须能保证固定资产更新、保证大修理前提下结余的折旧费或大修理费用。3.向银行贷款,可弥补内部金融的上述缺陷,但银行借贷由于期限短,不宜充作资本,而且,从我国实际看,一方面,企业自身的负债率已经非常高,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已达65%~70%左右,再向银行融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银行对企业贷款加大了控制和审查力度,只有那些素质高、实力强的企业和高效益、低风险的投资项目才有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即使这样也常附有一些附加条件;4.另外我国对金融机构资金进入股市有极为严格的限制,《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股票,信贷资金不得进入股市。而根据《证券公司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企业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份的5%和本公司资本金的10%.在实际操作中,任何形式的融资(主要是过桥贷款)都只能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发放,

而且通常需要由证券公司提供信誉担保。对于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5.如以股票融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券商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对首次发行、配股、增发等的标准都有较高的要求,再加上辅导、材料审批所需的漫长等待,因此股票融资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6.再以公司债为例,我国对企业债券发行有规模管制,这使企业债券发展速度直接受制于国家事先确定的规模,企业无法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来决定其融资行为。其次是企业债券发行制度的约束。国家对发行债券企业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都进行严格审批,准入限制较多;第三,企业债利率的非市场化倾向十分严重,对企业债券利率有严格的上限规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债券的发行;7.对可转换债券而言,1997年国家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但现在我国的试点仍主要以除上市公司外的500家重点国有企业中的非上市企业为主;8.并购基金是国际上常用的并购资金来源,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只真正从事并购的基金。

可见在我国,并购的筹资渠道和品种都是很有限的,而且这一问题只有当我国资本市场逐渐发育成熟之后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目前我们建议,在大力发展并购贷款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和股票市场,在立法上消除为并购进行直接融资的限制,并可考虑由有实力的企业、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出资设立,并适当吸引一部分社会资金,共同组成并购基金。这样将形成多元化的公司并购融资渠道,大大扩大企业并购范围,加快我国国有资产存量调整的步伐。

(二)在我国进行杠杆收购的障碍

杠杆收购是一种比较好的公司并购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杠杆收购的宏观经济背景要求,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出现一例真正的杠杆收购案,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实施中的障碍,表现在:

1.我国企业并不普遍具备杠杆收购目标企业所要求的条件。如杠杆收购要求的低负债,在我国多数适宜进行杠杆收购的行业中并不存在,高负债是我国企业的通病,不少企业负债率已超过100%,不再具有再融资能力。

2.资本市场不发达。杠杆收购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收购公司能及时地从其发达的资本市场上进行债务融资,筹措收购资金。而我国发育不全的资本市场恰恰难以满足这一点。在我国企业用来兼并的资金来源是:企业留用利润、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显然,上述资金都难以成为杠杆收购资金的来源。发行垃圾债券筹资在我国基本没有可行性,另外前面已经谈到我国对金融机构资金进入股市有极为严格的限制,这些都在客观上削弱了杠杆收购中购方的力量。

3.法律环境的障碍。杠杆收购同我国一些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如“纸上公司”的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外投资其他公司的,除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而“纸上公司”将其全部注册资本投资于目标企业中,并且其高负债也使它基本上不具有净资产,这明显与《公司法》要求相违背。另外我国法律要求设立公司需向注册登记机关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得超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否则将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购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既不属于生产和流通,又不属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等第三产业,应归属于特定行业。特定行业的公司注册问题尚无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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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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