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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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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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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标)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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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各项工作。

(二)负责向评标专家库推荐专家。

(三)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四)对所辖单位评标专家抽取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系统各单位负责向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对本单位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本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自主招标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专家入库程序第十条评标专家库由系统内、外部专家组成。其专家分类由物资(招标)公司按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采购实际加以细化设置,涵盖电力、煤矿(含煤化工)、页岩气、建筑、公路、机械、环保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评标专家库建设需要,通过文件、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征聘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三条申报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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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65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对于“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指不具备高级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视为具备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业务能力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本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技术研究、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作为专项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获得表彰或业绩突出;

2. 作为专项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参与的项目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

3. 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中级职称工作5年及以上,业绩突出;

4. 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理论水平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或参加过1本及以上相关专业专著编写;

2. 公开发表过1篇及以上专业论文;

3. 主持或参加过2项及以上相关专业的规程、规范等文件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入库推荐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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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分为定期申请和日常申请两种方式。

1. 定期申请指集团公司定期(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组织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向评标专家库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

2. 日常申请是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根据集团招投标工作的需要,随时推荐或申报评标专家。物资(招标)公司受理日常申请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二)评标专家的申请

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 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其附件送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推荐单位初审;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聘用单位初审。

3. 申请表附件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等。

(三)凡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集团公司系统外专业人员,亦可采用个人申请方式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由本人向物资(招标)公司递交申请表及其附件,由物资(招标)公司对其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的审查

(一)各单位将初审合格评标专家的申请表及附件提交物资(招标)公司,由物资(招标)公司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由集团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二)审查过程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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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资(招标)公司将集团公司审定后的评标专家结果录入评标专家系统;未通过审查的,应将审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资(招标)公司提出申诉,物资(招标)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审查意见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四)物资(招标)公司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新增专业、专业调整等的变动,由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物资(招标)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由物资(招标)公司执行相关操作。

第十八条物资(招标)公司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维护,评标专家系统应具有网络抽取、后台监控、抽取过程可追溯等功能,应建立保密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国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抽取和确定评标专家的过程须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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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前1~4个工作日(国际招标1~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保证评标专家能够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必须保密。

(四)专家抽取完成后,抽取记录和抽取结果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和抽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原则上禁止直接邀请或指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评标专家系统内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招投标协会)批准列入特殊招标项目的;

(三)国家或行业另有要求的;

(四)经3次及以上抽取,专家数量仍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督人员确认,应在评标专家系统内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入库后的评标专家均在评标专家系统设置唯— 52 —

一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由物资(招标)公司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及奖励;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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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和物资(招标)公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考核

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评:每次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组织对参加本次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评。日常考评标准由“专业水平、工作完成、纪律遵守”三部分组成,考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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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中”、“差”三个等级。

其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专家的“纪律遵守”项评价为“差”的,集团定期予以通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人应于评标后十日内将评价记录录入评标专家系统。

(三)系统自动汇总评标专家出席考核和日常考评结果,物资(招标)公司形成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建议,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只要有一次“无故缺席”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2. 只要有一次经核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纪律遵守”考评为“差”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

3. 日常考核三项指标全为“好”,且出席率在50%及以上的专家评定为“优秀”;

4. “专业水平”、“工作完成”其中任一项评价为“差”评的累计次数为3及以上的,或被抽取10次及以上且出席率在10%以下的专家评定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记为“合格”;

5.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专家,物资(招标)公司提出专业调整、降级或出库等建议。

每年底,经集团公司核实,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升降星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的分级

评标专家分为1~5星五个级别,依据考评管理规则对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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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入库审核的评标专家初始级别为2星级,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评标专家初始级别为3星级。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的晋级与降级: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评标专家可升一星;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降一星,或清退出库或通报。

(三)专家的最高星级为5星。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的聘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对连续三年“优秀”和“合格”且参加过培训的专家自动续聘,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须重新认定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五)种情形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认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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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培训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评标操作实务等的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综合水平。评标专家每三年至少轮训1次。

第三十三条系统各单位应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本单位人员参加评标工作予以支持,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六章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系统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保密工作,严格控制评标专家相关信息知晓范围,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名单在合同签定前不得泄露。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对外透露本人评标专家身份,以及出席评标活动的相关信息。评标期间严格控制对外通信联络,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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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系统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管理、抽取、监督、通知等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若发生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一)任何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专家信息等;

(二)评标专家管理、抽取、监督、通知等有关人员(包括专家本人),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专家抽取名单、出席情况。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级采购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对系统各单位评标专家评审、培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入库率、出席率、考核合格率、培训率、专家抽取率、日常考评率等。对有以下情况的,集团公司将在相应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一)未按有关规定抽取专家的;

(二)抽取专家过程弄虚作假的;

(三)对专家资质材料弄虚作假的。

对系统外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的考核,由物资(招标)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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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物制〔2012〕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评标专家入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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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入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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