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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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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报废物资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 (1)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报废物资 (1)

3.2 退运物资 (1)

3.3 工程余料 (2)

3.4 未收回报废物资 (2)

3.5 鉴定 (2)

4 职责 (2)

4.1 各级物资部门 (2)

4.2 各级物资使用管理部门 (3)

4.3 各级财务部 (3)

4.4 各级监察、审计部 (3)

4.5 各级安监部门 (3)

4.6 各级人事部门 (3)

4.7 委托管理 (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

5.1 物资回收 (4)

5.2 鉴定 (4)

5.3 报废物资的入库 (5)

5.4 报废物资的保管 (5)

5.5 报废物资评估与处理 (5)

5.6 报废物资出库 (6)

5.7 报废物资账务处理 (7)

5.8 报废物资核销与资料保管 (7)

5.9 报废物资评估单位、拍卖单位及竞买单位管理 (7)

5.10 报废物资处理的有关纪律 (8)

6 附则 (8)

I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报废物资管理,规范报废物

资回收、鉴定、保管与处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报废物资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司物资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各分、省公司”)的报废物资管理。

1.3 公司所属其他单位的报废物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2004]第23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Q/CSG216024-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9》(Q/CSG21603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Q/CSG216027-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Q/CSG217002-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Q/CSG21700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闲置物资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报废物资

是指经物资使用管理部门组织使用价值鉴定,确认没有使用价值的退运物资及经物资部门组织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工程余料、经物资部门组织年度鉴定确认为无使用价值的闲置物资和达到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报废物资包括有处理价值的报废物资和无处理价值的报废物资。若无特殊说明,本办法中的报废物资是指有处理价值的报废物资。

3.2 退运物资

是指公司资产在经营中因磨损、损坏、技术更新、工程拆除(含灾害抢修)、严重污

染环境或按上级有关规定等原因退出使用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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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程余料

是指在基建、技改、应急等工程中已使用,剩余的材料。

3.4 未收回报废物资

是指应回收但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回收的报废物资,不包括现场处理的报废物资。3.5 鉴定

本办法中的鉴定是指对物资使用价值的鉴定。

4 职责

4.1 各级物资部门

4.1.1公司物资部是公司报废物资统筹管理部门。

4.1.1.1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所属各单位(部门)的报废物资管理工作。

4.1.1.2 负责制定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

4.1.1.3 负责统计分析各单位报废物资处理信息,研究公司报废物资管理策略,批准各分、省公司报废物资管理策略。

4.1.1.4 负责组织对上报物资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批准。

4.1.1.5 负责对各分、省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4.1.2 各分、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报废物资统筹管理部门。

4.1.2.1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所属各单位(部门)的报废物资管理工作。

4.1.2.2负责组织分、省公司闲置物资鉴定小组鉴定达到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和工程余料。

4.1.2.3负责统计分析本单位报废物资处理信息,研究本单位报废物资管理策略,执行公司报废物资管理策略。

4.1.2.4 负责对所属单位报废物资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4.1.3 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是本单位报废物资管理部门。

4.1.3.1 负责组织本单位报废物资的接收入库、验收、保管与处理,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报废物资。

4.1.3.1负责组织本单位闲置物资鉴定小组鉴定达到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和工程余料。4.1.3.2 负责研究本单位报废物资管理策略,执行上级报废物资管理策略。

4.1.3.3 负责对本单位入库报废物资统一造册登记,确保帐物登记完整、避免资产流失。2

4.1.3.4 经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批准后,县(区)局、供电所等下属单位的物资部门可对本单位报废物资进行接收入库、验收、保管与处理。

4.2 各级物资使用管理部门

4.2.1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包括生产技术部门、基建部门、营销部门、农电管理部门、办公室、信息管理部门等。

4.2.2 公司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专业管理物资使用价值鉴定标准。

4.2.3 公司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专业储备物资的轮换年限。

4.2.4 地市级单位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专业退运物资的回收、鉴定、入库移交等工作;负责组织本专业工程余料的回收、入库移交等工作。

4.2.5 地市级单位办公室(综合部)负责本单位房屋土建、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工作。4.2.6 地市级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软件的报废处理工作。

4.3 各级财务部

是报废物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报废物资评估、资金回收与财务核算等工作,并进行报废物资处理过程中相关账务处理。

4.4 各级监察、审计部

是报废物资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物资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有关操作合法合规。

4.5 各级安监部门

负责指导危险品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工作。

4.6 各级人事部门

参与报废物资管理考核管理。

4.7 委托管理

地市级单位接受网、省公司的委托,对网、省公司的报废物资进行处理。网公司的报废物资处理可委托超高压公司广州局或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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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物资回收

5.1.1地市级单位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退役物资、工程余料等物资回收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全面回收。

5.1.2 未收回报废物资,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由物资使用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财务部做核销处理。

5.1.3 自然灾害抢修复产工作启动后,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会同本单位生技部等部门管理和监督各参建单位回收报废物资。各参建单位需派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并悉数运至受灾单位指定地点移交,保证回收与修复领用数量基本相符。在存放之日起30天内由本单位物资使用管理部门组织使用价值鉴定并办理入库手续。

5.2 鉴定

5.2.1 退运物资入库前由各级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价值鉴定,物资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入库。

5.2.2达到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由物资部门组织同级闲置物资鉴定小组对使用价值进行鉴定。

5.2.2.1 500kV及以上主变由分、省公司组织使用价值鉴定,鉴定结果报公司物资部。

5.2.2.2 220kV主变、110kV主变、500kV一次主要设备由分、省公司组织使用价值鉴定,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5.2.2.3 其他各类物资由地市级单位组织使用价值鉴定,各分、省公司制定各地市级单位需上报分、省公司批准和备案的物资种类;报分、省公司批准的物资需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5.2.3 工程余料在工程投产之日起5天内完成退料手续并完成实物交接,进入待检区后1个月内由物资部门组织同级闲置物资鉴定小组对使用价值鉴定。

5.2.4 闲置物资的鉴定按公司《闲置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5.2.5各单位应将物资使用价值鉴定职责纳入本单位技术、检测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范围。

5.2.6 鉴定结果的处理

5.2.

6.1 报废物资。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完报废手续后,入报废物资仓库。

5.2.

6.2 直接可用物资。作为闲置物资办理入库手续,纳入闲置物资管理。

5.2.

6.3 修复后可用物资。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应落实资金和修复部门进行修复后作为闲置4

物资办理入库手续,纳入闲置物资管理。

5.3 报废物资的入库

5.3.1退运物资在未完成鉴定前,由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完成鉴定,鉴定为报废物资的,办完报废手续后,由地市级单位物资使用管理部门与本单位物资部门办理入库移交手续;工程余料由物资使用管理部门与本单位物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进入待检区,物资部门组织鉴定完毕后入库;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在办理入库移交手续前10天将物资移交清单交至物资部门,物资部门根据物资数量,确定存放地点等,入库数量应与物资移交清单一致;闲置物资和达到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经鉴定为报废物资的,物资部门负责移入报废物资仓库。

5.3.2 报废物资入报废物资仓库时,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应将报废手续等资料移交物资部门。工程余料、达到轮换年限的储备物资、闲置物资经鉴定为报废的,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应在鉴定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报废手续,超过3个月未完成报废手续的,物资部门可对其处理,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

5.3.3 报废物资入库时,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应提交报废物资数量和重量,物资部门仓管人员和移交部门人员共同过磅核实。

5.3.4有毒、有害的危险品报废物资一般委托专业回收公司现场回收;需回收入库的,要在安监部的指导下,按照环保要求指定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入库。

5.3.5 报废物资入库价值以物资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计价。

5.4 报废物资的保管

5.4.1按公司《仓库管理办法》保管报废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并专门设立报废物资仓库进行保管。

5.4.2根据物资种类对报废物资进行分类保管。物资种类包括电缆类、导线类、塔材类、柜体类、隔离开关类、断路器类、配变类、主变类、线圈类、电表类、IT类、办公用品类、其它类等。

5.4.3有毒、有害的危险品报废物资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同一般物资隔离储存并配备相应防护措施,定期检查。

5.5 报废物资评估与处理

5.5.1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库容量,定期组织对库存的报废物资进行集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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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处理一次。地市、县级企业的报废物资原则上由地市级单位统一处理。条件成熟的可由分、省公司统一组织处理。

5.5.2县(区)局物资部门确需自行处理报废物资的,应向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报送处理方案,经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5.5.3 各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报废物资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处理底价。

5.5.4 报废物资的处理方式分为招标和拍卖两种。

5.5.4.1采用招标方式处理的,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处理标的底价的,处理单位物资部门应编写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之后,重新评估处理或转为与其它标的捆绑处理。

5.5.4.2 采用拍卖方式处理的,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单位进行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卖标的底价的,应当场组织第二次拍卖,如果拍卖还不成功,处理单位物资部门应编写专题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之后,重新评估拍卖或转为与其它标的捆绑拍卖。

5.5.5 报废物资可入库后集中处理,也可现场处理。

5.5.5.1在现场处理的报废物资,处理前也应办完入库和报废手续,处理完成后,做好出库手续。

5.5.5.2 现场处理的报废物资未移交竞买单位前,由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保管。

5.5.6 地市级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对报废物资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

5.5.7 无处理价值的报废物资由地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自行处理。

5.5.8各分、省公司物资部门应健立和完善报废物资处理细则和流程,防止竞买人串标、恶意压价、歧视排斥竞标人、扰乱处理活动等行为。

5.5.9 各分、省公司物资部门每月5日前,统计上报上月报废物资存量和处理情况等信息。

5.5.10 报废物资处理报告。报废物资每次完成处理后,由处理单位负责起草处理总结报告,逐级报分省公司财务部和公司物资部备案。

5.6 报废物资出库

5.6.1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会同本单位监察、审计部门、买受方,根据本单位财务部出具的收款凭证,办理报废物资出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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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报废物资出库时,需过磅的报废物资,应至少由不同部门或班组的2人监磅。

5.6.3 验收完毕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废物资运出仓库。

5.7 报废物资账务处理

5.7.1 报废物资处理单位审核报废物资处理原始凭据,进行账务处理。资产处理产生收益时,资产处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如实确认收益;发生资产转让损失时,资产处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证据收集、损失核实和财务核销等工作。

5.7.2 报废物资的账务处理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执行。

5.7.3 报废物资处理收入由物资部门报同级财务部门统一入账。

5.7.4鉴定、运输、装卸等报废物资管理费用应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由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签字确认之后,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预算中统一据实支付。

5.8 报废物资核销与资料保管

5.8.1每次报废物资处理完成后,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应对报废物资进行核销,做到入库与出库数量、重量一致,若存在超过正常损耗的偏差,应提交分析报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8.2 地市级单位物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报废物资处理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5.9 报废物资评估单位、拍卖单位及竞买单位管理

5.9.1为在报废物资处理过程中建立开放、有序、平等的竞争平台,规范报废物资处理各环节,应建立报废物资评估单位、拍卖单位及竞买单位的登记、选择、考核等制度。

5.9.2报废物资评估单位的选择,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9.3 拍卖单位由分、省公司物资部门负责组织选择,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5.9.4 在处理报废物资选择报废物资评估单位、拍卖单位、竞买单位时需综合评价其资质、诚信、规模等要素;在选择拍卖单位时还应考虑拍卖费用、佣金,以及拍卖过程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分配方案等因素。

5.9.5 考核评价

5.9.5.1各单位应建立报废物资评估单位、拍卖单位及竞买单位管理信息库,加强各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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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2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信用情况、业绩、基础工作配合情况等。

5.9.5.3各参与单位的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应取消其参与物资鉴定、报废物资评估、拍卖、竞买等相应资格。

5.10 报废物资处理的有关纪律

5.10.1 地市级单位物资使用管理部门、设备运行或项目管理部门须全面回收报废物资;不得人为破坏报废物资;不得擅自处理报废物资。

5.10.2 报废物资鉴定过程中,各级鉴定小组成员不得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

5.10.3 报废物资评估过程中,评估单位或部门应结合市面价值,对报废物资价值进行全面、准确评估。

5.10.4 报废物资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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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报废物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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