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方案.doc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方案.doc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方案.doc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方案.doc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方案4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方案

1.0 目的

为了规范控股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业务,保证招标流程的公正、公平、合法、透明,确保项目的有序推进,更进一步降低投入成本和缩减整体运营费用,快速实现公司的社会效益、品牌溢价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2.1 文件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控股集团各职能部门、产业集团的招标采购管理。

2.2 权力范围

2.2.1事权

业务或需求部门具有策划、规划、立项、增减、设计、变更、推荐供应商、供应商考查、供应商测评、技术对接、方案对接、供应商预选和主导技术评估、议价、商务评估、技术协议签署与履行、商务合同签署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异常及纠纷处理等权力。

2.2.2 组织权

招标采购部具有招标计划汇总、计划执行、招标信息发布、招标信息汇总、供应商考查的组织、组织预选与评标会议、预选与评标结果汇总、结果上报、议价过程监控、议价结果审核、议

价汇总和上报、发布中标或废标通知书等的权力。

2.2.3 评标权

招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组成的成员(控股总裁、控股副总裁、董事长助理、董事办主任、审计监查部总监、财务中心总监、成本控制部总监、招标采购部总监和控股集团下属各产业集团的总裁、副总裁、院长、副院长、总监等)在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具有对各自项目的评标权力,对评标前与评标后的结果负责。

2.2.4决标权

公司最高行政与决标机构为董事长,董事长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结合公司总体格局进行决定中标方,并签署意见后下发至招标采购部执行。

2.2.5 标底和清标权

控股财务中心成本控制部根据项目的需要,具有核定标底和清标的权力,并对其核定的标底和清标的结果负责,将汇总后的标底和清标的结果分别上报董事办。

2.2.6 审计监查权

控股审计监查部具有对招标的任何项目具有审计和监查权力,并出具审计监查的意见与报告;对重大项目具有组织内审与外审的权力;对所有审计与监查的结果负责,将审计监查的结果上报董事办。

3.0术语和定义

3.1 招标

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

3.2 邀标

指招标方依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3.3 议标

一种拟议的文件或合同草案为基础的,直接通过谈判方式,分别与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协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一家,签订采购或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

3.4 标底

指评标时分析投标价格合理性、平衡性、偏离性,分析各投标报价差异情况,作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投标(如围标与串标等)的参考性依据。

3.5 评标

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3.6 清标

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主要是找出投票文件中可能存在疑义或者显著异常的数据,为初步评审以及详细评审中的质疑工作提供基础。

3.7 标书

招标方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且可执行的投标行为作为标准文件。

3.8 技术标

用来说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内容、工程概况、规划图、总体图、施工图、技术要求、具体参数、产品性能、加工过程、产品图纸等相关的技术内容作为标书部分。

3.9 商务标

提供本单位资质、本单位业绩、成功案例、报价等内容等,表明投标人完全符合招标人要求、有资质来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3.10 资格标

指投标方依据招标方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资质及法律文件,证明符合招标方的要求。

3.11 废标

指投标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或招标方出现重大异常,招标方有充分的依据说明原中标方违规或招标方因自身原因废除投标方的中标资格。

3.12 弃标

指中标方因综合考虑或发生重大变故等,放弃所中标的项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

3.13 唱标

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公布中标结果。

3.14 串标/围标

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3.15 额度范围

是指单笔额度或全年供货总额度。

3.16 战略性框架合作商

是指对易损件、易耗品、长期维护与保养品、全年间断性需求器材等进行有选择性的合作伙伴,并采取年度制合作框架方式。

3.17 协议合作供应商

是指对特定项目进行长期合作,并采取三年制合作框架方

式。

3.18 核心供应商

是指对相关项目进行中期及长期合作,并采取五年制合作框架方式。

3.19 招标范围

是指与生产或制造相关产成品部件的供应系统除外,且单笔或全年的总额度在一定额度之上。

3.20 按需求范围分类

3.20.1 战略项目

控股、收购或兼并重组、原材料战略合作和新产业投资项目等。

3.20.2 科研项目

整车、车身、发动机、变速箱、底盘、新能源、电池、控制系统、委外研发/设计、国内检/测试和国外检/测试项目等。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