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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直至建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价确定及调整、工程结、决算等的全过程、全要素、全风险和全团队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竣工验收及交付的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收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国家、行业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的贯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各项控制制度;

(三)负责集团公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备案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核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核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五)负责检查、监督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为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四)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和工程预、结、决算编制审查

工作,做好投资效果分析;

(五)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查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六)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和控制工作;

(二)负责实施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三)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行业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按其工程类别和用途分别执行煤炭行业及相应的行业、地方计价规定:

1.煤炭井巷工程:《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

(2007基价);

2.煤炭地面建筑工程:《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3.煤炭机电安装工程:《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4.煤炭特凿工程:《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

5.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基价)。

(三)化工、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分别执行其行业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四)行政福利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执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资料;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十)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

(二)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量清单;

(五)招标控制价;

(六)投标报价或者中标价;

(七)合同价确定和调整;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集团公司审批或者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或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编制控制价,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招标要求,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应反映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四)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

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项目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确定。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开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七)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和工程结算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八)建设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要求以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要实施可行性研究。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论证,编制的投资估算费用项目应齐全,计算准确,不得漏项和虚列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质量,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为强化对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应在充分考虑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综合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设计原则,通过优化设备选型、控制建设标准,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比选,认真开展工程设计招标,落实限额设计工作,加强设计优化、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避免或减少发生重大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设计概算

(一)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概算成果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为财务评价、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工程项目审计、筹措建设资金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查。编制设计概算时,确定地区差价调整系数的人工、材料等价格须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和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依据。

(三)设计概算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科学确定各部分投资。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应满足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适用性和概算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和审查程序对原设计概算中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应满足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及有关费用计算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审查施工图预算的重点是施工图设计应深化初步设计并满足项目验收和施工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择优确定承包人和供应商,以降低工程投资和控制工程风险。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通过加强对建设市场价格的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同类工程的招标

情况,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水平。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价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或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并依据合同按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货款、保留金。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对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应分析不同类型合同的履约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通过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优化场地平整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合理规划永、临结合项目、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计划、控制生产和生活临建的规模和标准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现场管理,采取技术、经济、组织和合同管理等多种措施,科学、公正处理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纠纷、索赔等问题,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工程计划逐季预付。工程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二十五条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实行按月结算与支付或分段结算与

支付的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时,按月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即验工计价)结果,支付进度款(扣除甲方供应设备与材料),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工程结算。

分段结算与支付的结算方式是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每月按实际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数量和计价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计价的数量和款额,必须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对应的价款金额,末次累计结算金额不得突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承包价总额。

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计价款,编制“工程价款支付审批单”,经二级单位批准后进行付款。

第二十八条工程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完成情况,凡在当年按投资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计价和价款结算;未施工的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第二十九条合同中约定可增减承包合同价的设计变更和其它费用,须按程序审定、批准后方能付款。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工程计价:

(一)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备案。

(二)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转包或由无资质单位施工的工程。

(四)计价的项目、数量和单价与合同不一致者。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须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年度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造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反馈工作,及时对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所属各级企业及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知识水平,诚实守信、勤奋进取;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经济、财会、法律等知识;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等)。

第三十六条各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经济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工程造价档案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注意工程造价管理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努力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对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奋工作、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成绩突出者,由所属公司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工作,调离工作岗位,建议有关造价管理机构吊销资格证书及资格印章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以前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18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方案-GBT51262-2018年附录表格

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XX价鉴函【20XX】XX号 (委托人): 我方收到贵方就项目(案号)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 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鉴定委托或终止鉴定的,鉴定费将不予退还。

7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B 终止鉴定函 XX价鉴函【20XX】XX号致 (委托人): 贵方委托我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案号:XXXX),因存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第 XXXXXXX项原因,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我方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录C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XX价鉴函【20XX】XX号 :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方委 托的 (案号:XXX)—案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鉴定人:,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辅助人员:,专业及注册证号:,职称: 1本鉴定机构声明: 1) 没有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除该项目的鉴定费用外)。 2鉴定人声明: 1) 不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鉴定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3) 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其他利害关系。 如果当事人对本鉴定机构和以上鉴定人申请回避,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托人或本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3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

造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方案

GB/T 51095-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2015-03-08 发布 2015-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GB/T 51095-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 1 1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 2015北京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制定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 本规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技术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工程造价鉴定等。 本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主编单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建经投资咨询 第一测量师事务所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分公司 金马威工程造价咨询 中联造价咨询 中量工程投资咨询 红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新迪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管理 天津市建设工程咨询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吴佐民王建忠东朱坚董士波恽其鋆舒宇光云朱宝瑞周和 生海泉徐小峥钟泉静吴晓宏连仓周霞骏朱毓菁王应龙 王毅 本规主要审查人员:洪学王中和唐榕辉黄成刚金铁英马军彪超郭怀君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 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臵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入的有关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表; 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表; 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制定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审定。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后,报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联合发布。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修订、补充和解释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计价活动内容 建设工程计价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确定与控制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和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控制中标合同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 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 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 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造价计算程序 1.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均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基础计算。“定额人工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之和,不包括机上人工、计日工。定额机械费不包括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2.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列入相应综合单价中计算。 3.本费用定额中仅列出了各专业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工程造价计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计列措施项目费。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是指,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在地下(暗)室、地宫、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假山石洞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时,所采用的照明设备的安拆、维护、通风照明用电、人工和机械降效等费用。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是指,由于施工受行车、行人干扰的影响,现场增加维护交通、疏导人员以及人工、机械施工降效的费用。 反季节栽植措施费是指,园林绿化工程因反季节栽植,为保证成活率所采取的措施费。

4.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日、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5.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建设方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进行估算: ⑴当建设方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按发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 1%计算; ⑵当建设方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按发包专业的工程估算造价的 3%计算; ⑶建设方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供应材料、设备估值的1%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程排污费属于不可竞争费,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应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费率一律不得调整,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定计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7.工程保险费、风险费应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8.施工现场用水、电费,原则上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单独装表,分户结算,如未单独装表,其水、电费用应返还给建设方,具体返还比例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0.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均应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11.本费用定额所列建设工程各项取费标准,均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编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各项取费,可按相应取费标准乘以0.948 系数。

重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重庆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Specification of consulting of construction cost engineering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2006重庆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 3.1 基本要求 3.2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 3.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 3.4 项目经济评价 4 设计阶段 4.1基本要求 4.2项目资金计划 4.3设计方案优化 4.4设汁概算 4.5施工图预算 5 施工招标阶段 5.1基本要求 5.2招标文件 5.3工程量清单 5.4招标答疑 5.5投标报价回标分析 5.6投标澄清 5.7施工合同

6 施工及竣工阶段 6.1基本要求 6.2 工程款使用计划 6.3 工程进度款 6.4工程变更 6.5 工程费用索赔 6.6成本分析与调整 6.7工程竣工结算 6.8 工程竣工决算 7 工程造价鉴证 7.1基本要求 7.2鉴证依据 7.3鉴证工作 7.4鉴证报告 附录A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表式样 A-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报告参考表式A-1-1投资估算编制说明 A-1-2投资估算汇总表 附录B设计阶段报表式样 B-1 初步设计概算报告参考表式 B-1-1设计概算报告编制说明 B-1-2设计概算汇总表

B-2 施工图预算报告参考表式 B-2-1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 B-2-2施工图预算汇总表 附录C施工招标阶段报表式样 C-l 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 C-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分析表 C-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D施工及竣工阶段报表式样 D-l 工程进度款付款明细表 D-2 费用索赔审核表 D-3 工程变更费用审核表 D-4 项目总成本控制表 D-4-1 建筑安装成本偏差分析表 D-4-2 其他建设费用成本偏差分析表 D-5建筑安装成本偏差析表 D-6其它建设费用偏差分析表 D-7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D-7-1工程项目概况表 D-7-2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D-7-3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D-7-4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 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 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 全部建设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 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 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竣工结算等测算、审核、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管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各类地方定额,编制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核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三)负责采集、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发 布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造价指标、指数; (四)负责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统一管理劳动保险费;

(五)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鉴定、协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六)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七)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八)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其承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 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监督 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5d3636425.html,)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江门市2006年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说明 1、本程序依据2006年广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计价依据,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而成,如与计价依据有不一致的,以计价依据为准。 2、各市、区对防洪工程维护费等规费另有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3、编制最高投标报价值时,应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在计算其他措施项目费用时,应结合项目的实际,将必定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全部计入。 4、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 5、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近期建筑经济信息价格(指导价)计算,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市场价计算。 6、企业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报价。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要求单独列出,并且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该金额的90%。不对其他措施项目费用进行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7、竣工结算造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应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结合有关结算资料进行编制。 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江门市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006)(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门市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2006) (定额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表(2006) 其它项目费(2006)

注:上表中未列项目可根据所建工程具体情况作补充。 江门市装饰工程计算程序(20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门市装饰装修工程计算程序(2006) (定额计价方式)

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费表(2006) 注:措施项目清单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增减项目 其它项目费(200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最新

GF— 2015— 02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 工程概况 .1111112222 3333444444444455555666666666777777 二、.....................................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 容 三、................................ 服务期限 四、................................ 质量标准 五、................................... 酬金或计取方式 六、................................... 合同文件的构成 七、................................ 词语定义 八、................................ 合同订立 九、................................ 合同生效 十、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3)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词语定义 ...................... 1.2语言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4适用法律 ...................... 2. 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 2.2提供工作条件 .................... 2.3合理工作时限 ..................... 2.4委托人代表 ..................... 2.5答复 ........................ 2.6支付 ........................ 3. 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4. 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 5. 支付........................... 5.1支付货币 ...................... 5.2支付申请 ...................... 5.3支付酬金 ......................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标底与报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湖北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是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和审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工程造价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公司库站维修、安全改造及形象包装等工程项目预结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底的委托编制。 4、参与公司库站和办公场所新、改扩建工程计价指标的测定、编制、调整工作。 5、参与由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计监察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规定;组织制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办法。 2、审查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审核其进入湖北公司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负责其准入工作的办理。 3、审核工程建设部门提供资料,确定是否满足委托审计条件, 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负责与委托审计相关和资料传递、业务协调,平衡审计项目和审计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 5、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审计质量;检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办理委托审计费用结算。 6、分析审计报告,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向工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的统称,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市计划委员会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处的指导。城建(计划)、财政、物价、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造价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编制和修改地方性补充定额,审批一次性补充定额,负责本市各

类定额的解释。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管理,发布本市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工程价格指数和经济技术指标。 (四)商市城建部门审定工程类别及取费费率。对政府参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核、培训、发验证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鉴定、推广等工作。 (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八)受市计划委员会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遵守国家

各种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划分取

2003年各种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划分 2004年在省、市尚未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前,仍按本计价程序、取费标准并结合有关工程投报价合理范围幅度参考指标。 1建筑工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使用2001江苏省建筑定额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注:1、除单独打预制桩(构件吊装)、大型土石方、包清工(点工)之外,其他土建各类工程计价均用本表。 2、据《南京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实施办法》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解释,(汇编十八

186页)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尚未实行建筑行业统筹劳保,所在在工程不应取“地方统筹劳保”。只取“企业劳保费”。 单独打预制桩(或构件吊装)工程:计价程序(2001定额)

大型土石方工程计价程序(包括机械或人工施工) 注:江宁、溧水、高淳尚未实行地方统筹劳保,目前取费“企业支付劳保”费率。

建筑工程各类取费标准:(2001定额) 4、其它费用% 通过合同或签证 结算中计算 同上

注:①根据南京市建委宁建基字(2001)851号通知精神:"获得省、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仍按宁建基字(99)971号通知办理。"(该文列人汇编十五,第224 页)②其他费用:这部分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等,通过合同形式或签证加以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或可依照《南京建筑工程施工投标 报价实施办法办理--该文在汇编十八》)主要有以下几种: △包干费:是指包定额说明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二次搬运,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用。 设计变更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包干费之内,应另行按实调整。 包干费计费标准:按定额直接费的1% -2 %计算。(可竞争费不得低于1%) △赶工措施费:若建设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工单位必须增加施工成本费。具体办法如下: 住宅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则须增加2%-3 %的赶王措施费。 高层建筑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赠须增加3% -4 %的赶工措施费。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我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则须增加2.5 % -3.5 %的赶工措施费。 按照市建委宁建基字(2印2)427号文规定赶工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标底编制和投标人不得低于2%列入。 赶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工程按质论价:是指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优良、优质(含市优、省优、国优)工程而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住宅工程:优良级增加建设造价的1.5 %-2.0 %,优质增加建设造价的2%-3 %。一次、二次验收不合格者,除返工合格,尚应按建安造价的0.8 %-1 %和1.2 %-2 %扣罚工程款。 -般工业与公共建筑:优良级增加建安造价的1%-1.5 %,优质增印建安工程造价的1.5 % -2.5 %。一次、二次验收不合格者,除返修合格,尚应按0.5-0.8 % 和1%-1 ? 7%扣罚工程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二、工程造价控制分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一)事前要对投资项目严格把关,控制设计标准,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重视优化设计,降低投资成本。 (二)在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和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程在竣工结算时,严格按照龙矿集团的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做好工程材料价格管理工作 (一)合同签订时要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采购材料(含成品、半成品,下同)等的范围及可调价差材料明细。进场材料要按相关规定,经监理确认质量合格且满足设计要求标准。合同约定的可调价差材料,承包人要事先提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事前共同进行确认,实时认证的价格作为结算时的价格依据,未经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格不得进入决算。 (二)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市场调研,及时编制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计划,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提交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 四、工程款拨付要求

(一)无资金计划、无合同、未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准拨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合同和工程进度划线后,按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审定的支付证书办理,严禁多付或预支; (三)工程拨款必须按规定的签字程序办理(监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合同预算处、财务部、集团公司领导);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扣除合同约定的各种款项后,方可办理剩余工程款支付; (五)拨付保修款时必须有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处签字同意拨付保修费的具体意见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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