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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本质自私论的认识误区

人的本质自私论的认识误区
人的本质自私论的认识误区

人的本质自私论的认识误区

1、把人性中的自然属性误认做人的本质属性,同时抹杀人与动物的根本界限。

人作为动物,最本能的属性,就是具有求食、求暖性和求生殖、求繁衍性。这是人的基本生理需要性,也是人最自然不过的属性,是天生的本能性。这种属性所转化出来的行为,便是最自然,也是最自我化的本能行为。这种本能行为是一切生物都共同具有的,尤其是动物表现的最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本能行为中是无法确定人与动物的根本界线的。如果把这种本能行为确定为“自私”,并作为人的本质规定性,也就从实质上混淆了人与动物的根本界限。

2、混淆了“个人利益”和“自私”两个不同意义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

人的自然本能,或自然属性是人生而具有的生理机能。这种机能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社会化的意义,而只有当人的这种机能被赋予社会生活的内涵时,才具有社会化的性质。“自私”从严格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后天形成的意识观念,是人们对一个人的行为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特定效应的价值评价,正当的个人利益是应当得到满足的。

因此,人的自然本能与人的自私本性不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人的自然本能不是人的自私本性的基础和源泉。也就是说,人的自然本能不经过后天社会行为的影响,是无所谓“自私”、“不自私”这样的价值评价的。如果人们强求于将人的自然本能同人的自私本性相联系,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同样具有自然需求的人,其中却有着高尚、卑微,优秀、堕落之别。

3、将自私作为对人性的一般性的概括,与历史事实不符。

自私,不是人固有的本质,它是私有制经济关系以及由此而组建起来的特定社会形态的产物。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有着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形态,就有着什么样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一系列意识形态。而这些意识形态必然要反映到人的属性之中,并通过特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

归根到底,自私只是“人的社会关系总和”这一人的本质属性在特定历史阶段中的外化形式,或表现形式,是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经济关系形态以后的产物。今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无论在国际或国内,人们无法脱离私有制经济关系。因此,相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人生命本质属性的表现,可以说更多地是以“自私”这样的社会化形式外显于世的。正因为如此,现代人的人生历程更显得艰涩和曲折,同时,倡导“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克服“自私自利”、“损人利己”便具有着更深刻的时代意义。

4、自私论实际上为合理利己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

“合理利己主义”是现代社会生活中颇有影响的人生观念。合理利己主义打着“合理”的旗号,给人一种强调追求正当个人利益的感觉。而正当个人利益是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的有机部分,因此,这种理论容易引起人们的某种“感情共鸣”。同时,合理利己主义在理论上所坚持的基本观点,就是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在此,自己是目的,他人只是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只是在实现自己目的的行为中,不要伤害他人的利益。问题是,利己主义是否可能“合理”。

假如,每个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自己的利益是自己行为实践的惟一目的,他人只是手段。那么,每个人都是目的,又都是被他人利用的手段,在逻辑上是否合理?人人都不想当手段,可客观上又不得不是手段。人人为了达到和实现自己的目的,在现实的实际行为过程中完全不伤害他人的利益是几乎不可能的,因此,不惜牺牲他人便是人人利己行为的客观必然结果。如此而来,合理的利己就成了不合理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合理利己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大悖论,是不可确立的非现实的,只能把人诱入歧途的错误人生观。坚持人的本质自私论,就是企图在人生的最基本的理论上为合理利己主义找到支撑点。对这一问题的实质,我们当代大学生应该保持一种清醒的认识。

第二章-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基本的观点是() A.反映论的观点 B.客观实在性的观点 C.主体能动性的观点 D.实践的观点 2.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关系是() A.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关系 B.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 C.实践和理论的关系 D.认识的”源”和"流"的关系 3.认识的主体是指() A.一切有生命的人 B. 一切有感觉能力的人 C.切有知识素养的人 D.从事头践和认识活动的人 4?认识的客体是指() A.一切客观实在 B.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C.一切社会存在 D.人的意识活动的产物 5. “从物到感觉和思想”与“从思想和感觉到物”是() A. 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对立 B. 唯物论和唯心论两条认识路线的对立 C. 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条认识路线的对立 D. 实践唯物论与直观唯物论两条认识路线的对立 6?反映论是() A. 唯心主义认识论的原则 B.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共同的原则 C.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有的原则 D.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共同原则 7.感性认识的特点是() A.直接性、形象性 B.逻辑性、综合性 C.间接性、抽象性 D.真理性、主观性 8.理性认识的特点是() A.直接性和形象性 B.间接性和抽象性 C.客观性和实在性 D.具体性和历史性 9. 感性认识的局限性在于 A. 只是对事物的外部联系的认识 B.是不可靠的 C.没有客观依据 D.是人的感官自生的 10. 要正确实现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必须使理论为群众所掌握,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这是因为() A. 群众是人口中的大多数 B.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 C.群众的意见都是正确的 D.群众的行动都是合理的 11. 对一个复杂事物的正确认识往往需要经过() A. 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到感性认识 B. 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两次飞跃 C. 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一次完成 D. 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 12. 真理是指() A. 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 B.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性的正确认识 C.对人们有用、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理论 D.先进阶级的进步认识

爱情的本质就是自私和占有

爱情的本质就是自私和占有 篇一:爱情是自私的立论 尊敬的主席、评委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能有我在这里做最后的陈词总结,整场辩论赛下来,对方辩友的表现真是让人印象深刻,但是不能不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错误首先对方辩友多次强调“爱情双方一方对另一方的关心爱护,对自己有好处,但是出发点是为对方好”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我们为什么对对方好,其本质是为了自身获得满足和幸福感,这才是我们的出发点,对方辩友犯了逻辑错误,弄错了什么才是最终目的。第二对方强调的“真爱是懂得放手,放手才拥有了一切”这句话的意思本质是“为了自己拥有一切,才放手”这正体现爱情的自私。第三点对方辩友认为“爱情的本质是趋人守忠”其守忠的主题正是自身感情的寄托和依赖。本质上也是自私的体现啊,第四点对方认为“爱一个人就要为其付出一切,这正是爱情无私的表现”爱情是一种为了付出而获得幸福和满足的情感,这种付出追根溯源是为了自身考虑,所以说爱情是自私的!第五对方辩友在“判断爱情是自私的还是无私上并无判断标准可言,何来的爱情是无私的这一结论! 我方判断爱情是自私的还是无私的标准是:爱情的构成三要素情感、性爱、责任是无私的还是自私的 情感上来说,爱情的情感来源于人们内心情感的的寄托和渴望,是自身情感上的需要,人们因为自身的需要去需找爱情来填补自己感

情的空缺。诗人查理.德.夫尼维尔曾说过:“爱情是一片炽热狂迷的痴心,一种永不满足的欲望。”这种欲望就是人的自身需要,是情感产生的本质。性爱使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感情明显的区别开来。这里的性爱并非单只发生男女关系,也指内心的想法与冲动。性爱的本质是人类的一种欲望,从生物学角度上上说是一种是一种人本能的欲望,人们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产生性爱。责任是情感和性爱的升华,也是爱情得以长久的保障。责任分为情感责任和性爱责任,其本质为人为自己的情感和性爱负责,对自己的感情寄托和所做作为的承担。所以从责任方面看,爱情是自私的。“深爱的人永远地离开了,人生便失去了任何意义。在晨风中,在夕阳下,孤单的身影陷入深深的回忆,回忆一段段零落的记忆。春去了,秋来了,生命的光彩黯淡了,消退了。依旧有痴情的守候,守候一个永远不会归来的问候。”这句话从表面上看是对爱人的思念,但是其本质是对自己感情的追念,是对自己一种情感丢失的失望。现代心理学家认为爱情包括依赖需求、排他性、独占性。这正体现了爱情自私的本质,拉萨尔也说:“爱情是两个人的利己主义。”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坚决地认为:爱情是自私的。谢谢! 篇二:爱情是自私的一辩陈词 反方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

心理学代表人物

第一节心理学初创时期 冯特(心理学之父) 1、“心理学之父”,德国心理学家、哲学家,构造主义心理学代表人物。 2、1879年德国心理学家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这标志着心理学作为独立科学正式诞生。 3、《生理心理学原理》,被心理学界认为是科学心理学史上最伟大的著作,是科学心理学的独立宣言。 巴甫洛夫 俄国生理学家、心理学家、高级神经活动学说创始人,高级神经活动奠基人。 1、经典性条件作用的规律包括习得、退化、泛化与分化。 1)习得:在条件刺激和无条件刺激之间建立连接的过程; 2)退化:条件反射形成以后,如果的得不到强化,条件反应会逐渐减弱,直至消失; 3)泛化:人和动物一旦对学会对某一特定的刺激做出条件反应之后,其它与该条件刺激相类似的刺激也能诱发其条件反应; 4)分化:通过选择性的强化和消退使有机体学会对条件刺激和条件刺激相类似的刺激做出不同的反应。 2、信号系统理论 1)第一信号指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具体刺激物,以第一信号为条件刺激而建立起来的条件作用系统被称之为第一信号系统,这是人与动物共有的条件作用机制。 2)第二信号系统是以语言和文字为条件刺激而建立起来的条件作用系统,是人类特有的条件作用机制。 3、巴甫洛夫用高级神经活动类型解释了气质的生理基础。 艾宾浩斯 德国实验心理学的创始人,最早对遗忘进行了实验研究。 1、遗忘是有规律的。即遗忘的进程是不均衡的,其趋势是先块后慢、先多后少,呈负加速型,并在到了一定程度上便不再遗忘。

2、我们需要进行过度学习。过度学习,也称继续学习,即再达背诵之后再进行的学习,要达到过度学习的百分之五十,总复习程度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桑代克(动物心理学的创始人,教育心理学之父) 1、1903年,美国心理学家桑代克出版了《教育心理学》,这是西方第一本以教育心理学命名的专著。1913—1914年,又发展成三大卷的《教育心理学大纲》。这一著作奠定了教育心理学发展的基础。西方教育心理学的名称和体系由此确立。 2、“联结—试误”理论 1)学习的实质在于情景和反应之间的联结。联结的公式是S—R。他认为刺激与联结之间是直接的,并不需要中介作用。 2)学习的进程是一种渐进的、盲目的、尝试错误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错误反映的逐渐减少和正确反应的逐渐增加,而最终再刺激与反应之间形成牢固的联结。 3)学习要遵循三条重要的原则:准备律、练习律、效果律。(准备律是联结的加强和削弱取决于学习者的心理准备和心理调解状态;练习律是指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联结会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加强,不重复或练习,联结的力量就会减弱;效果律是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联结可因导致满意的结果而加强,也可因导致烦恼的结果而减弱。) 3、学习迁移理论(共同要素说) 一种情境到另一种学习情境的迁移,只是由于这两种学习情境存在相同的成分。两种情景中,相同要素越多,迁移的量也就越大。 贾德 美国心理学家,概括化理论的提出者。该理论的实验经典是“水下击靶实验”。他认为一个人只要对自己的经验进行了概括,就可以完成从一个情境到另一个情境的迁移。先前的学习之所以能迁移到后来的学习之中,是因为在先前的学习之中获得了一般原理,这种一般原理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运用于后续的学习中。 耶克斯和多德森 美国心理学家,共同提出了“耶克斯—多德森定律”。 1、动机的最佳水平随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比较容易的任务中,工作效率随动机的提高而上升;随着任务难度的增加,动机的最佳水平有下降趋势。

评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评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摘要:马克思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提出了他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初学者往往认为,该论断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最完整、最深刻的表述。本文则不以为然,而是试图从纵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过程,来透视这一论断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从横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认识的三个层面:劳动、社会关系和需要的关系,来揭示人的本质丰富而完整的内涵,以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关键词:人的本质;自我意识;自由;理性;人;劳动;社会关系;需要 人的本质问题是马克思在创建科学理论的活动中所一直关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马克思经历了一个复杂、艰辛的过程,揭示出多层面的丰富内涵。 一、纵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过程——方法论的转变 以《博士论文》为始,以《提纲》为终,这一过程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人的本质是“自我意识”、“自由”、“人” 1841年马克思写了《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博士论文,这主要是出于当时反封建专制的政治需要。这时,他是青年黑格尔派的积极分子,深受自我意识哲学的影响,认为“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②《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开始直接投身现实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在1842年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他针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反动本质,提出: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只有自由的出版物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精神;这一制度不是理性国家给人民颁布的法律,而是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仍然把国家和法看作正义、理性的代表,应当代表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把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占了法的上风”斥责为“下流的唯物主义”。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把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形式视为“人的本质的实现”或“人的本质的客观化”,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国家视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开始批判布·鲍威尔的宗教观,探索实现“人类解放”的道路,但他对人的基本观点是“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还明显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 总之,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马克思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到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 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 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 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 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 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 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的要素属于成立此罪所必须的要素,行为意图就与犯罪故意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也就阻却故意,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一直以来,作为刑法认识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实认识在刑法学教科书中都未有详尽的表述和分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的表述也不大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也有的学者 〔1〕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6.

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来批判“人性自私”的错误的观点

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来批判“人性自私”的错误的观点。 根据本学期目前学到的内容,我明白了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很多知识。 人性自私”的命题从本质上说,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论证资本、利润和生存竞争的天然合理性而提出来的。由于历史与现实的诸种原因,这个问题却在当今中国又变得时髦起来。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针对现时代的人生实践所面临的一些新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再思考。在关于马克思哲学上我们对于人的本质的理解有几点: 1.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 2.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 首先,第一点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关于人性的本质的学说,有一个共同的根本性错误在于离开人所生存的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社会关系谈论人性和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从分析费尔巴哈入手,批判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抽象人性论,彻底否定了抹杀人的社会性、阶级性和历史性,并从这种抽象的、一般的、孤立的单个人出发,将人的本质归结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的观点。马克思并不完全否认人类具有某些共同性,而是反对将这一共同性抽象化,反对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考察人的本质。 第二点,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集中体现为阶级关系的,所以,阶级社会里,人的本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每个人一生下来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否则,一旦脱离社会关系,丧失社会属性,就会和徒具人形的“狼孩”一样,无论先天有多么发达的大和健全的躯体,都不可能具备人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本质的学说,从某种层面上论证了人性自私的错误观点. 人性的发展不外乎先天与后天二者. 先天对讲, 对于每个新生命体, 因为没有价值观念,所以不存在孰是孰非. 所以说,"人之初,如玉璞”.初生的生命体,如同一块未打磨的玉一般,并不存在社会上所各种品质. 从这一论点出发,"人性自私"已经算是不成立了. 你会说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子是坏蛋吗? 不能, 你说,他将来会是坏蛋,但是后天的环境却是决定性因素, 在温馨的环境下生长,他就是一个好孩子; 在不好的环境下,他很可能就会变坏. 你还可能说,他的爸爸是坏蛋,所以他会跟着变坏? 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问题并不在此, 爸爸是坏人,孩子跟着变坏,只能说明也是后天孩子在爸爸的环境下,被影响变坏了.如果,爸爸是坏人,但是孩子却并不在爸爸身边,或者在妈妈身边,那么结果可能就有很大的差别。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现实不是从来就有的, 作为人的精神活动,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人性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体。在社会的作用下,才有了社会意识。例如,出生的婴孩不知道什么叫卫生, 但是长大后, 因为社会的影响才会让他知道干净,也才会搞起个人卫生。假如人类在某一时刻静止, 例如所有新生体刚出生下来,不存在社会关系,社会处理原始状态,那么所有的规则就要重新制定. 正是因为上一辈到下一辈的传承, 才使价值观有所延续. 也正是有了,欲望的追求,才使人们有了差别.欲望本身没有错,错的在于人类追求欲望的限度以及克制能力. 有些欲望是允许的,出于本能,但是欲望却不能超出社会所允许的范围,超出了这一范围,就变成了恶,或者说,如果欲望对他们造成坏的影响及伤害,那么这种欲望就是错误的欲望. 自私是允许的,私有制也是允许的,但是要放在社会的角度和框架下去做评判. 如果自私的限度对社会造成危害,就是有害的.共产主义建立的基础在于物质生活极为发达之上,因为物质已非常发达,那么人类对于物质的需求就会不再那么迫切. 而去追求更高一级的精神追求了,例如,你不会去要一个普通打工仔品味有多高,才艺有多么丰富,因为他们在为自己的基础生活到处奔波。你会认为有钱的富人去追求高雅和才艺是理所当然的。相反也是如此,有钱的人就会更向上的追求,而没钱的人只会关注与自己当前的主要生活的问题,也就没有这些方面的追求。社会就是在这种看似无序但是有条不紊的发展。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 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嗣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那处理原则呢?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们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我是根据主客观一致的新理论来回答你,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北京笔记,自私自利是人性的本质(五草稿)

北京笔记,自私自利是人性的本质(五草稿) 自私自利及怀有自私自利之心是人性的本质之一,而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膨胀,这其实也很正常,因为自然、生命、人性与宇宙的本质就是膨胀,就是总是在不断的膨胀,这种膨胀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自私自利及怀有自私自利之心,也是人性最大的弱点之一,比如,即便是人类的一些所谓的大名鼎鼎的人物,其实他们都总是喜欢争强好胜的、因为胜利了就可以沾沾自喜、就可以得意洋洋的在同类面前显摆,在难道不是人性自私自利及怀有自私自利之心的、人性的弱点的潜在的具体表现吗?只不过这属于一种人性的自然的正常现象罢了,但这相对于人类将来要成为伟大的外星人来说实在是太肤浅了,故全人类的每一个人都要进行自我解剖、自我批评、自我教育、自我训练式的、进入革命性的、对于自己的人格、个性、性格、特点及人性的弱点进行彻底深刻的革命性的改良、改进和改革才行,而不要总是抱着人性的弱点和丑陋不放,人类只有这样坚持下去才能逐渐的进化成外星人。 自然、生命、人性与宇宙的本质就是膨胀。并且我认为,宇宙的正在加速膨胀是盘古开天地以来逐步积累的结果,与自古以来全世界的每一个人有关。 虽然自然、生命、人性与宇宙的本质就是膨胀,但是人性的本质除了有自私自利膨胀的不良一面,当然更多具有人性的光辉存在,只是这

种人性光辉的一面需要有人去激发而已,这就是有人领导人们进行必要的革命、革新和改革。正因为人性具有很多光辉的一面,故正义最终能够战胜邪恶,故那些坏人、邪恶之人及贪官污吏最终都会咎由自取,得不到好的下场。 自然、生命、人性与宇宙的本质就是膨胀,这是肯定的,因为,无论他们是向着好、或者是坏的方向发展,他们都总是在不断的膨胀着的,是不会停止的,并且速度只会越来越快,若人为的加快膨胀速度,其膨胀速度与自然反应则更快、直到过快,就如同现在的宇宙正在加速膨胀一样,因为只有人类在不断的加速膨胀着,故肯定是人类一手造成的。 而自然的人性、自然与宇宙的膨胀本质依然是三七开,这就是自然的黄金分割点的自然黄金分割律,因为这个世界上的良性膨胀始终占大多数,占七成,恶性膨胀始终是少数,占三成,但并非代表他们不想更快的膨胀下去,恶性膨胀始终是想超过与压倒良性膨胀的,总是想一统天下的,危害极大。 自然、生命、人性与宇宙的本质就是膨胀,但这种膨胀良性膨胀始终占大多数,占七成,恶性膨胀始终是少数,只占三成,但并非代表恶性膨胀不想更快的膨胀下去,恶性膨胀始终是想超过与压倒良性膨胀

心理学著名人物简介(时间顺序)..

(最后一页为顺序排列) 古斯塔夫·西奥多·费希纳德国 Gustav Theodor Fechner 1801---1887 德国物理学家,心理物理学的创始人。费希纳借用物理学的方式,创立了最小可觉差法、正误法、均差法三种研究方法,第一次对感觉能力进行了划分,并发现了韦伯—费希纳定律。费希纳的研究为心理学实验研究奠定了基础。著有《心理物理学纲要》、《论心理物理学》等。

赫尔曼·赫尔姆霍茨德国 Hermann von Helmholtz 1821-1894 德国生理学家、物理学家,研究涉及多个领域,是19世纪大科学家之一。赫尔姆霍兹在心理学发展历程上,首创反应时法对神经传导速率进行了测量,提出三色色觉理论形成了著名的杨 - 赫三色论和听觉共鸣说。他在生理学方面的成就为实验心理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著有《生理光学手册》、《作为音乐理论的生理学基础的声觉学说》等。

威廉·冯特德国 Wilhelm Wundt 1832---1920 德国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被公认为是实验心理学之父。他于1879年在莱比锡大学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成为心理学独立的标志。冯特主张运用实验内省法研究个体的直接经验,奠定了构造主义心理学派的基础,并且提出了感情三度说。他一生培养了众多的著名心理学家,是一位当之无愧的心理学巨擘。著有《生理心理学原理》、《心理学大纲》等。

赫尔曼·艾宾浩斯德国 Hermann Ebbinghaus 1850-1909 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虽然没有建立正式的理论体系,但他在心理学上却拥有重要地位。他提出了著名的“艾宾浩斯曲线”和无意义音节的研究方法,他对记忆的研究突破了高级心理过程的研究障碍,开创了一个新领域。著有《记忆》、《心理学原理》等。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第二章 认识的本质及其规律

第二章认识的本质及其规律 课前索引 学习指导 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阐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可概括为八个字:本质、过程、结果、运用。 即理解认识的本质;深刻理解认识的辩证过程;弄清认识结果是得到真理,理解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全面理解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方法论体现。 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是掌握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性作用、认识的本质、认识的辩证过程、真理与价值、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难点是认识的本质、真理与价值的关系。 学习方法 牢牢把握本章的知识框架,重点知识点一定要掌握,一般知识点了解即可,特别注意党的思想路线部分 还要注意各种辨证关系的掌握。 第一节认识的产生及本质 一、认识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第一次科学地揭 1、认识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一般了解,常以选择题出现。 认识是在劳动实践中产生的。个人的认识史也再现着整个人类的认识史。 意识的起源和认识的起源是一致的。认识和意识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意识和认识同等看待,意识的起源就是认识的起源。 个人思维的发展过程再现着整个人类思维的发展史。皮亚杰通过对儿童心理和思维过程的考察,研究了认识的发生。 2、认识论和本体论 一般了解,常以选择题出现。 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本体论,也就是世界的本质或本原是精神还是物质的问题;第二方面研究的是思维能不能认识、能不能完全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一般将它称为认识论问题。 本体论和认识论是不可分的。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就有什么样的认识论。唯心主义必然把人的认识仅仅限制在精神的范围内,唯物主义把人的认识看作是对外部世界的反映。 总之,哲学本体论是一切哲学的根基,它制约着哲学的认识论,本体论它需要通过具体的认识论观点表现出来。 3、认识和认识论 一般了解,常以选择题出现。 认识是指人的认识器官——人脑对外部世界的反映;而认识论的对象是人类认识,它的任务是揭示人类认识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是先有认识及其发展,然后才有认识论;认识论既然以认识为研究对象,它就离不开认识。 认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归结为人的思维能不能反映、能不能正确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

[刑法,事实,错误]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 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 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 (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 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 (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 (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 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 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 系,行为性质相同 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 (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 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 2.绝对 不能犯 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 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 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 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 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 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 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 (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 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心理学浅论重点试题解析

第一章心理学概论重点试题解析 一、选择题 1.动机、需要、兴趣和世界观等心理成分属于( )。 A.心理动力B.心理过程C.心理状态D.心理特征 2.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来,人们平时表现出来的满意、喜爱、厌恶等主观体验属于( )。 A.态度B.情感C.情绪D.认知 3.( )是一种对事物进行深入认知的需要,是需要的具体体现。 A.动机B.兴趣C.意志D.认知 4.人在认识客观世界时,能在活动中有目的、有计划地改造世界。这种自觉的能动性,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心理学把这种自觉地确定目的,并为实现目的而有意识地支配和调节行为的心理过程,叫做( )。 A.意志过程B.行动过程C.认知过程D.情绪过程 6.唯理论的代表人物是( )。 A.笛卡尔B.冯特C.洛克D.华生 7.( )主张心理学应该研究人们的意识经验,并把人的经验分为感觉、意象和激情三种元素。 A.经验论B.构造主义C.行为主义D.机能主义 8.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唯理论认为只有理性才是真理的唯一来源 B.经验论认为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是后天从经验中获得的 C.经验论否认客观的物质世界是外部感觉的源泉 D.构造主义强调内省的方法 9.人不仅能直接感知个别、具体的事物,认识事物的表面联系和关系,还能运用头脑中已有的知识经验去间接地、概括地认识事物,揭示事物的本质联系和内在规律,这是由于人有( )。 A.意识B.理智C.感觉D.思维 10.在个体心理系统中,最具有稳定性的是( )。

A.心理动力B.心理过程C.心理状态D.心理特征 二、填空题 1.1967年,美国心理学家奈塞尔发表了( )一书,标志着现代认知心理学的正式诞生。 2.德国著名心理学家( )l879年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这是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3.西方心理学的理论流派主要有( )、( )、( )、( )、( )。 4.( )的代表人物是弗洛伊德,重视对异常心理和异常行为进行分析,强调心理学应该研究无意识现象。 三、简答题 1.请简要阐述个体心理系统包括哪些方面。 2.简述心理学的主要发展趋势。 3.心理学产生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四、论述题 试论述西方心理学的各个理论流派。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 解析:心理动力系统决定着个体对现实世界的认知态度和对活动对象的选择与偏向。它主要包括动机、需要、兴趣和世界观等心理成分。因此,答案为A。 2.C 解析: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满意、喜爱、爱慕、厌恶、憎恨等主观体验是人在认识客观世界时,对事物产生的一定的态度所引起的,属于情绪。因此,答案为C。 3.B 解析:兴趣属于心理动力系统,是一种对事物进行深入认知的需要,是需要的具体体现。因此,答案为B。 4.A

第二章 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第二章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一、单选题 1.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根本区别在于( B ) A.感性认识包含错误,理性认识则完全正确 B.感性认识反映事物的现象,理性认识则反映事物的本质 C.感性认识来源于社会实践,理性认识则来源于抽象思维 D.感性认识产生于日常生活,理性认识则产生于科学实验 2.认识发展过程的第一次飞跃是( A ) A.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B.从感觉和知觉到表象的过程 C.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 D.从意识到物质的过程 3.列宁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这句话应理解为( D ) A.革命运动是由革命理论派生的 B.革命理论是革命运动的基础 C.革命理论对革命实践具有最终决定作用 D.革命理论对革命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4.“人的思维是否具有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这一论断说明了( B ) 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动力 B.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C.实践检验真理不需要理论指导 D.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具有同样的作用和力量 5.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是指( D ) A.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 B.不深刻的认识和深刻的认识 C.由认识到实践,由实践到认识 D.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 6..感觉、知觉、表象是( A )

A.感性认识的三种形式 B.理性认识的三种形式 C.社会心理的三种形式 D.社会意识形态的三种形式 7.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表明 (C ) A.只要参加实践活动就能获得正确认识 B.每个人的认识都直接来源于实践 C.一切认识归根到底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 D.书本上的知识不是从实践中得来的 8. 过分强调理性认识的作用,否认感性认识的重要性的观点,在哲学上属于 ( C )。 A.可知论 B.不可知论 C.唯理论 D.经验论 9.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指( D ) A.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唯一性 B.实践的绝对性 C.离开了实践,再也没有另外的标准 D.任何实践都受到一定具体条件的制约,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局限 10.“学而不思则罔”是指( A )。 A.感性认识需要上升到理性认识 B.理性认识需要上升到感性认识 C. 感性认识是对事物的正确反映 D.理性认识是对事物的正确反映 11.既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又承认逻辑证明在认识和探索真理中的作用,就是认为( D ) A.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多元的 B.逻辑证明可以取代实践标准 C.逻辑证明可以最终证实或驳倒真理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及其理论

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及其理论 摘要:约翰.华生(John B.Watson, 1878-1958),美国心理学家,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他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不是意识而是行为,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必须抛弃”内省法”,而代之以自然科学常用的实验法和观察法。华生在使心理学客观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15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关键词:华生行为主义研究方法 一、华生行为主义的研究对象——行为 华生在作为行为主义宣言的《行为主义者心目中的心理学》一文中,开宗明义宣称行为主义的"理论目标就是对行为的预测和控制"。 华生所讲的行为首先是一种可观察到的机体反应。这种机体反应的本质是人和动物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华生承认,"反应"一词是从生理学中转借到心理学的。但是,心理学扩大了它的用法。也就是心理学把一组简单的生理反应组合成为一套复杂的反应,把简单的肌肉骨骼动作联结为一种行为的方式。华生把反应分为四类: 1、外显的习惯反应,包括开门锁、打网球、拉提琴、盖房子、与人说话、与人交往; 2、内隐的习惯反应,包括条件反射所引引的腺体分泌、无声言语(即思维)、身体的定向或态度; 3、外显的遗传反应,包括人的各种可以观察到的本能和情绪反应,例如抓握、打喷嚏、眨眼等; 4.内隐的遗传反应,包括生理觉察所研究的内分泌系统和循环系统的各种变化。在这里华生概括了有机体的全部行为,并且把这些行为区分出先天遗传的反应和后天习得的习惯反应。华生认为这种区分是很重要的,因为行为主义就是要发现后者的学习过程和方式,以掌握其形成的规律,实现预测行为、控制行为的目的。 二、华生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 1、观察法 华生承认观察法的重要作用,他把观察法分为两类。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金君瑶* 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 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 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 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 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

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在这里又分两种观点,一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能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才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就是严格的限制事实认定。二是,在法定符合的范围内,考虑主客观相统一。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严格按照事实统一,一个是在法律符合反面考虑的,本人以为第一各观点是绝对化的观点在现实操作当中很难作到所以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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