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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招标工作,确保采购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指导意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物资是指除燃料和集团公司系统内贸易公司的交易货物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物资招标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代理、招标准备、发布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招标纪律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直管企业和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的物资招标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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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应成立物资采购决策机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的相关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物资采购决策机构是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物资招标工作,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物资招标采购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各单位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第七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物资招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细则,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的业务流程和管理程序,依法开展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依法组建物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若评标委员会采用技术和商务分组评标时,则每组成员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技术和商务等方面专家原则上应从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经同级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可直接选定。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组建,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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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集团公司系统物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

(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科技环保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

第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应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经项目核准、审批机构认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以及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选择履约能力强且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国际招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机— 64 —

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标代理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物资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委托招标代理的形式,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招标代理资质单位的专业作用。

第十七条采用招标代理方式时,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招标准备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物资名称与数量、规格与技术标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建议、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的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间等。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招标方案的安排,并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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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章发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还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向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或者投标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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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日或者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现场踏勘。

如有必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

第二十七条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

(一)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评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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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后审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三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电汇等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须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68 —

不得少于二十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者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接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同级采购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不再采用招标采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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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所有的投标人应准时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担任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及记录人。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过程和内容须记录完整,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 70 —

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十三条评标方法。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可采取如下评标方法:

(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物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在满足投标资格和技术、商务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对技术、工艺复杂的物资招标采购,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商务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其中:

1. 对经济技术指标有重要影响的主机设备和重要辅机,以及对可靠性或环保排放要求高的辅机,价格所占权重应为综合评分的50%-70%。

2. 其他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物资评标,价格所占权重不应低于综合评分的70%。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一)评标委员会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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